张镇强:驳以党的建设代替落实宪法的反宪政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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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代法

 


 

2016年4月7日,博克中国有一篇意如飘风先生写的文章“以党的领导保障宪法,是缘木求鱼”。文章主要为批判马钟成先生的反宪政谬论而作。文章开头介绍说,中国出了个“马钟成”,曾频频发表反宪政的“高论”,其中有篇文章《在中国搞所谓宪政只能是缘木求鱼》,提出了“党的建设决定论”,即,“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只要将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和实施”。其立论的基础是,中国的宪法“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彻底体现”,而“中国共产党就是人民大众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

 

文章然后明确批判了马钟成先生的观点。笔者基本赞同意如飘风先生的观点,同时就马先生的核心观谈点不同看法。

 

首先,我不得不质疑马先生对“宪法”这个概念是否搞清楚了?所谓“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难道世界上还有什么不同主义之分的宪法吗?或者说有社会主义的宪法,资本主义的宪法甚至封建主义的宪法之分吗?没有,至少我个人认为没有这样不同的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后的一国全体国民为和平友善共同生存和发展所拟订的总章程或总契约。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是17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和洛克、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等,他们认为国家的产生不是基于神意,而是基于社会契约(一国全体居民共同制定的契约,后称为宪法),契约成立后政府须忠实于人民的信托,如果政府破坏契约或违反宪法,人民就有革命的权利。洛克还提出协调君主和议会权力的分权思想,防止政府权力过分集中。卢梭则将所有公民汇合在一个拥有全权的主权中,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个人必须服从。他主张全体人民普遍参加立法,少数服从多数。

 

这种社会契约论的政治思想,在美国《独立宣言》、《权利法案》和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中被奉为神圣,对美、法两国在革命时代制定宪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从英、法等国的先哲们最先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到英、法、美等国后来制定的成文和不成文宪法以及后来的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公布的宪法看,人们看不到有所谓某某主义宪法之称,而是一律称之为某某国宪法,并未冠以“社会主义宪法”或“资本主义宪法”之名。

 

必须指出,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共同拟定和遵守的共同契约,而不是由某一部分人制定,强迫其他国民遵守的契约。如果那样,就不能算社会契约或国家宪法。如果再标名为社会主义宪法或资本主义宪法,那就更不是全民社会契约或国家宪法了。因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水火不相容的,它们不可能共生共存,也就不可能产生共同契约。所以马钟成先生的所谓社会主义宪法是不存在的,前提就错了。前提错了,随后的结论必然会错。

 

事实上,中国宪法的正式名称也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但中国宪法内容又确有社会主义成分,比如规定财产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主体,私有制只是辅助部分;还有政治上只能由共产党一党专政,思想上只能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等等。同时又允许一定限度的私有制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对发展。这大概也是马钟成先生据以称中国宪法为社会主义宪法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

 

然而,正是因为马先生把中国宪法视为不同于普世价值的民主宪法的社会主义宪法,才得出“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的结论。应当说,从形式逻辑和实质逻辑看,这一结论都没有错。问题在于任何国家,从整体的存在和发展看,只能搞一个具有普世价值或标准的宪法,不可能有既搞资本主义,又搞社会主义,既搞民主,又搞专制这样内容的宪法。因为存在两种以上不同性质内容的宪法,是必定要打架的,要么一方战胜另一方,要么双方同归于尽。

 

所谓搞好党的建设就可落实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不错,党和社会主义是一体的,党好了,社会主义宪法就能落实了。但中国社会现在不仅有社会主义还有资本主义,不仅有无产阶级还有资产阶级,不仅有国有经济还有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不仅有社会主义者还有反社会主义者,不仅有主张集极和极权的专制主义者,还有坚决反对集权和极权主义的民主自由主义者,不仅有庞大的新老权贵和新兴的资本势力,还有最庞大的一无所有的农民和城市贫民阶层,等等。把党建设好了,对那些社会主义者、极权主义者当然有利,因为他们的政治理念和利益是一致的。但党能解决同其他不同利益阶层和集团的利益矛盾和意见分歧吗?不可能,至少很难!

 

所以把党的建设搞好了,并不等于就能把中国具有普世价值、反映全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落实好了。

 

于是,马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又提出“只要将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和实施”。马先生总算又提出了一个重大的解决中国现实矛盾的理论和实践办法。但这里我又要提出质疑:有没有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

 

首先,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私有制,确立公有制,倡导和奉行集体主义,反对和批判个人主义。这一过程和结局必然是打击和消灭有产者以及坚持自主自由发展的自由主义者和广大的个体人群。这样,还能有所谓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吗?不可能,绝对不可能。不仅三十年以前的中国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三十年以后的今天的中国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什么?私有财产有保障,不受无端干扰和限制的自主发展有保障,思想言论信仰自由有保障,人格尊严不受随意侮辱有保障,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利有保障,等等等等。

 

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能保障这一切吗?非但不能,而且还严重践踏和损害人民的这些根本利益。60多年的中国“赵家人”的统治明白无误地证明了这一切。

不错,马先生在这里也设了个前提,即“只要将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但中国共产党能成为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吗?我敢断言,这是不可能的,绝对做不到的。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为人民服务,就是为国家的每一个人服务,它是不分阶级、阶层、种族和信仰等等的。而共产党人的政治理想和奋斗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它必须通过消灭私有财产制、消灭阶级、消灭不同于他的政治信仰等等来实现这一理想。共产党的这种政治本质就决定它不可能成为真正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政党。除非改变她的政治理想和实现这一理想的途径和手段,而这又是不可能的。因为她若改变政治理想和实现政治理想的途径,也就不叫共产党了。

 

正是共产党的这种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所以毛泽东不得不把一个国家的国民分为人民和非人民两种:即凡是接受共产党的统治和遵从它的政治信念的人称为人民,否则就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只属于被打倒、改造和消灭的对象,总称为所谓阶级敌人、反动派。这些人当然也不属于由共产党人服务的人民。

 

而现代民主政治的概念里,“人民”却是指一个国家的所有居民或全体国民和全体公民。这就是我所指的,只要共产党不改变名称,不改变政治理想,不改变实现其理想的途径和手段,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的根本原因。

 

第二,人类社会中的任何政党或政治组织,虽然都是由一些些具有共同政治理想和理念的人自愿结合在一起,具有高于一般人的思想政治道德水平和行动能力,但他们仍然同极其复杂多变的社会联系在一起,不可能不受社会的负面的牵制和影响,何况这些政党成员原来作为人的利己主义和恶的一面也不可能被完全清除干净。所以,任何政党要想真正成为纯粹为人民服务,不利己不作恶的政治组织是不可能的,包括中国共产党人在内的所有世界共产党人都不能例外。

 

历史证明,从苏联共产党出现以来的所有世界共产党人,不能说他们完全没有为人民服务或完全没有做过好事,但出于他们的错误的有害的政治理念及其实施途径和手段,再加其固有的利己主义和人性恶的一面的发泄,整个世界共产党人给人类制造的灾难,对人类的作恶远远大于他们的为人民服务和对人类的行善。一句话,他们的所作所为使人类社会倒退了几十年。中国“赵家人”统治中国的60多年中,究竟干了多少好事和坏事,究竟是行恶多还是行善多,中国人应该不言自明。肯定是恶多于善。毛泽东统治中国的27年,饿死和屠杀了8000多万中国人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人们还有什么理由说,屠杀了如此多中国人的政党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呢?

 

这样一个政党,要想让它成为一个真正为人民(全民)服务的政党,岂不是天方夜谭!

 

第三,迄今为止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现实也证明,要想把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也是不现实的或只能是幻想。

 

1.在政治上,她坚决拒绝进行根本的政治制度改革,拒绝放弃一党专政制度,拒绝还权于民,即使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人一票选举地方和中央领导人的制度也不愿建立不愿实行,更不用说多党竞选制了。不准在全国开放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否则,一律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等名义治罪。而这一切,本身就是反人民和反人民主权的,损及人的根本利益,又谈何为人民服务呢?

 

2.在经济上拒绝归还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继续剥夺他们的生存手段,使他们只能靠政府恩赐过着无保障的游移不定的低水平生活,一些人甚至因无助而病死、冻死、饿死。

 

在工商企业领域,虽然允许私营企业的发展,但仍强调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资金、原料、设备的供应仍优先满足国有经济的发展,对私有企业则限制其发展,并把税费的征收重重地压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业主身上。更可怕的是还用“非法集资诈骗罪”判处成功私营企业家的死刑。而这种不平等不公平现象,并非某些个人的行为,乃共产党的政治理想和终极目标使其必然如此,只能如此。如此这般的政党能成为真正为全体民众服务的政党吗?

 

3.世界上所有共产党人,尽管理论上被渲染为“特殊材料制成的人”(斯大林语),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他的人,实际上这是一种虚构的骗人的神话,实际生活中他们都是十足的利己主义者、疯狂的掠夺者。而一党专政制又保证这些人握有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更加剧了他们的利己主义和掠夺本性。这一点,只要看看近三年内被揪出的中共大小贪官数量之多(几乎无官不贪),鲸吞公共财产金额之大(大到天文数字)就可想而知了。何况中共统治大陆60多年来,一直未停止反腐,但却越反越腐,抓不完的腐败分子。如此这般的一个党,能够使人相信它能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吗?

 

4.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就是通过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朝着她的既定政治目标来改造整个国家和世界,为此她必须赋予党和党员以各种特权和特殊享受,使党凝聚成一个坚强无比,无法摧毁的强大力量。因此,中国共产党(世界其他共产党也如此)一旦夺取政权就必然成为一个公开的特权党。没有任何中国人能够否认这一点。

 

比如,在政治上,只有中共党员才能当官(从股级官员开始)特别是所谓第一把手即正职官员,非中共党员不能入门。这是1949年政权成立以来的一贯制;在物质和精神享受上的特权,更是名目繁多,挥霍无度,史无前例。比如所谓离休干部的工资要比同级普通退休人员高出一倍以上,医疗费全免,还享受住高干病房特权。于是全国公务员医疗费总预算的80%被用于850万的离休和高官疗养之用。早就有资料流传,全国11位正国级退休高官,平均每人每年的旅游休闲等费用高达1亿元。退休的副国级、省部级官员虽然略低于此数,也都在千万百万以上。

 

就凭这两种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政治经济上的特权,人们有什么理由相信这样的政党会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呢?

 

本来还可以举很多事实和理由来证明笔者的观点,但从逻辑上说已无必要,再加篇幅有限,就不多言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马钟成先生所谓“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的总观点是根本不能成立或不存在的。它只是为中国“赵家人”拿现行非普世价值的宪法来掩盖她的极权主义的统治行为作无奈无力的辩护而已,令人哭笑不得。

 

2016年4月9日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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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镇强:驳以党的建设代替落实宪法的反宪政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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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代法

 


 

2016年4月7日,博克中国有一篇意如飘风先生写的文章“以党的领导保障宪法,是缘木求鱼”。文章主要为批判马钟成先生的反宪政谬论而作。文章开头介绍说,中国出了个“马钟成”,曾频频发表反宪政的“高论”,其中有篇文章《在中国搞所谓宪政只能是缘木求鱼》,提出了“党的建设决定论”,即,“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只要将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和实施”。其立论的基础是,中国的宪法“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彻底体现”,而“中国共产党就是人民大众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

 

文章然后明确批判了马钟成先生的观点。笔者基本赞同意如飘风先生的观点,同时就马先生的核心观谈点不同看法。

 

首先,我不得不质疑马先生对“宪法”这个概念是否搞清楚了?所谓“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难道世界上还有什么不同主义之分的宪法吗?或者说有社会主义的宪法,资本主义的宪法甚至封建主义的宪法之分吗?没有,至少我个人认为没有这样不同的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后的一国全体国民为和平友善共同生存和发展所拟订的总章程或总契约。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是17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和洛克、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等,他们认为国家的产生不是基于神意,而是基于社会契约(一国全体居民共同制定的契约,后称为宪法),契约成立后政府须忠实于人民的信托,如果政府破坏契约或违反宪法,人民就有革命的权利。洛克还提出协调君主和议会权力的分权思想,防止政府权力过分集中。卢梭则将所有公民汇合在一个拥有全权的主权中,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个人必须服从。他主张全体人民普遍参加立法,少数服从多数。

 

这种社会契约论的政治思想,在美国《独立宣言》、《权利法案》和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中被奉为神圣,对美、法两国在革命时代制定宪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从英、法等国的先哲们最先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到英、法、美等国后来制定的成文和不成文宪法以及后来的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公布的宪法看,人们看不到有所谓某某主义宪法之称,而是一律称之为某某国宪法,并未冠以“社会主义宪法”或“资本主义宪法”之名。

 

必须指出,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共同拟定和遵守的共同契约,而不是由某一部分人制定,强迫其他国民遵守的契约。如果那样,就不能算社会契约或国家宪法。如果再标名为社会主义宪法或资本主义宪法,那就更不是全民社会契约或国家宪法了。因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水火不相容的,它们不可能共生共存,也就不可能产生共同契约。所以马钟成先生的所谓社会主义宪法是不存在的,前提就错了。前提错了,随后的结论必然会错。

 

事实上,中国宪法的正式名称也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但中国宪法内容又确有社会主义成分,比如规定财产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主体,私有制只是辅助部分;还有政治上只能由共产党一党专政,思想上只能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等等。同时又允许一定限度的私有制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对发展。这大概也是马钟成先生据以称中国宪法为社会主义宪法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

 

然而,正是因为马先生把中国宪法视为不同于普世价值的民主宪法的社会主义宪法,才得出“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的结论。应当说,从形式逻辑和实质逻辑看,这一结论都没有错。问题在于任何国家,从整体的存在和发展看,只能搞一个具有普世价值或标准的宪法,不可能有既搞资本主义,又搞社会主义,既搞民主,又搞专制这样内容的宪法。因为存在两种以上不同性质内容的宪法,是必定要打架的,要么一方战胜另一方,要么双方同归于尽。

 

所谓搞好党的建设就可落实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不错,党和社会主义是一体的,党好了,社会主义宪法就能落实了。但中国社会现在不仅有社会主义还有资本主义,不仅有无产阶级还有资产阶级,不仅有国有经济还有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不仅有社会主义者还有反社会主义者,不仅有主张集极和极权的专制主义者,还有坚决反对集权和极权主义的民主自由主义者,不仅有庞大的新老权贵和新兴的资本势力,还有最庞大的一无所有的农民和城市贫民阶层,等等。把党建设好了,对那些社会主义者、极权主义者当然有利,因为他们的政治理念和利益是一致的。但党能解决同其他不同利益阶层和集团的利益矛盾和意见分歧吗?不可能,至少很难!

 

所以把党的建设搞好了,并不等于就能把中国具有普世价值、反映全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落实好了。

 

于是,马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又提出“只要将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和实施”。马先生总算又提出了一个重大的解决中国现实矛盾的理论和实践办法。但这里我又要提出质疑:有没有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

 

首先,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私有制,确立公有制,倡导和奉行集体主义,反对和批判个人主义。这一过程和结局必然是打击和消灭有产者以及坚持自主自由发展的自由主义者和广大的个体人群。这样,还能有所谓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吗?不可能,绝对不可能。不仅三十年以前的中国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三十年以后的今天的中国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什么?私有财产有保障,不受无端干扰和限制的自主发展有保障,思想言论信仰自由有保障,人格尊严不受随意侮辱有保障,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利有保障,等等等等。

 

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能保障这一切吗?非但不能,而且还严重践踏和损害人民的这些根本利益。60多年的中国“赵家人”的统治明白无误地证明了这一切。

不错,马先生在这里也设了个前提,即“只要将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但中国共产党能成为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吗?我敢断言,这是不可能的,绝对做不到的。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为人民服务,就是为国家的每一个人服务,它是不分阶级、阶层、种族和信仰等等的。而共产党人的政治理想和奋斗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它必须通过消灭私有财产制、消灭阶级、消灭不同于他的政治信仰等等来实现这一理想。共产党的这种政治本质就决定它不可能成为真正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政党。除非改变她的政治理想和实现这一理想的途径和手段,而这又是不可能的。因为她若改变政治理想和实现政治理想的途径,也就不叫共产党了。

 

正是共产党的这种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所以毛泽东不得不把一个国家的国民分为人民和非人民两种:即凡是接受共产党的统治和遵从它的政治信念的人称为人民,否则就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只属于被打倒、改造和消灭的对象,总称为所谓阶级敌人、反动派。这些人当然也不属于由共产党人服务的人民。

 

而现代民主政治的概念里,“人民”却是指一个国家的所有居民或全体国民和全体公民。这就是我所指的,只要共产党不改变名称,不改变政治理想,不改变实现其理想的途径和手段,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的根本原因。

 

第二,人类社会中的任何政党或政治组织,虽然都是由一些些具有共同政治理想和理念的人自愿结合在一起,具有高于一般人的思想政治道德水平和行动能力,但他们仍然同极其复杂多变的社会联系在一起,不可能不受社会的负面的牵制和影响,何况这些政党成员原来作为人的利己主义和恶的一面也不可能被完全清除干净。所以,任何政党要想真正成为纯粹为人民服务,不利己不作恶的政治组织是不可能的,包括中国共产党人在内的所有世界共产党人都不能例外。

 

历史证明,从苏联共产党出现以来的所有世界共产党人,不能说他们完全没有为人民服务或完全没有做过好事,但出于他们的错误的有害的政治理念及其实施途径和手段,再加其固有的利己主义和人性恶的一面的发泄,整个世界共产党人给人类制造的灾难,对人类的作恶远远大于他们的为人民服务和对人类的行善。一句话,他们的所作所为使人类社会倒退了几十年。中国“赵家人”统治中国的60多年中,究竟干了多少好事和坏事,究竟是行恶多还是行善多,中国人应该不言自明。肯定是恶多于善。毛泽东统治中国的27年,饿死和屠杀了8000多万中国人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人们还有什么理由说,屠杀了如此多中国人的政党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呢?

 

这样一个政党,要想让它成为一个真正为人民(全民)服务的政党,岂不是天方夜谭!

 

第三,迄今为止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现实也证明,要想把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也是不现实的或只能是幻想。

 

1.在政治上,她坚决拒绝进行根本的政治制度改革,拒绝放弃一党专政制度,拒绝还权于民,即使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人一票选举地方和中央领导人的制度也不愿建立不愿实行,更不用说多党竞选制了。不准在全国开放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否则,一律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等名义治罪。而这一切,本身就是反人民和反人民主权的,损及人的根本利益,又谈何为人民服务呢?

 

2.在经济上拒绝归还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继续剥夺他们的生存手段,使他们只能靠政府恩赐过着无保障的游移不定的低水平生活,一些人甚至因无助而病死、冻死、饿死。

 

在工商企业领域,虽然允许私营企业的发展,但仍强调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资金、原料、设备的供应仍优先满足国有经济的发展,对私有企业则限制其发展,并把税费的征收重重地压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业主身上。更可怕的是还用“非法集资诈骗罪”判处成功私营企业家的死刑。而这种不平等不公平现象,并非某些个人的行为,乃共产党的政治理想和终极目标使其必然如此,只能如此。如此这般的政党能成为真正为全体民众服务的政党吗?

 

3.世界上所有共产党人,尽管理论上被渲染为“特殊材料制成的人”(斯大林语),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他的人,实际上这是一种虚构的骗人的神话,实际生活中他们都是十足的利己主义者、疯狂的掠夺者。而一党专政制又保证这些人握有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更加剧了他们的利己主义和掠夺本性。这一点,只要看看近三年内被揪出的中共大小贪官数量之多(几乎无官不贪),鲸吞公共财产金额之大(大到天文数字)就可想而知了。何况中共统治大陆60多年来,一直未停止反腐,但却越反越腐,抓不完的腐败分子。如此这般的一个党,能够使人相信它能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吗?

 

4.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就是通过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朝着她的既定政治目标来改造整个国家和世界,为此她必须赋予党和党员以各种特权和特殊享受,使党凝聚成一个坚强无比,无法摧毁的强大力量。因此,中国共产党(世界其他共产党也如此)一旦夺取政权就必然成为一个公开的特权党。没有任何中国人能够否认这一点。

 

比如,在政治上,只有中共党员才能当官(从股级官员开始)特别是所谓第一把手即正职官员,非中共党员不能入门。这是1949年政权成立以来的一贯制;在物质和精神享受上的特权,更是名目繁多,挥霍无度,史无前例。比如所谓离休干部的工资要比同级普通退休人员高出一倍以上,医疗费全免,还享受住高干病房特权。于是全国公务员医疗费总预算的80%被用于850万的离休和高官疗养之用。早就有资料流传,全国11位正国级退休高官,平均每人每年的旅游休闲等费用高达1亿元。退休的副国级、省部级官员虽然略低于此数,也都在千万百万以上。

 

就凭这两种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政治经济上的特权,人们有什么理由相信这样的政党会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呢?

 

本来还可以举很多事实和理由来证明笔者的观点,但从逻辑上说已无必要,再加篇幅有限,就不多言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马钟成先生所谓“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的总观点是根本不能成立或不存在的。它只是为中国“赵家人”拿现行非普世价值的宪法来掩盖她的极权主义的统治行为作无奈无力的辩护而已,令人哭笑不得。

 

2016年4月9日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