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有权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从2006年12月16日到19日,陕西的《华商报》连续4天追踪报道了这么一件事:2006年12月15日中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大四学生方学勇路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工作人员执法时,和一位卖水果的76岁老汉发生争执,并把老人所卖的橘子弄得滚了一地。“见工作人员有些粗暴,我就上前劝他们好好对老人讲,但工作人员并未理睬。随后,我就拿出手机拍下现场。”方学勇说。他怎么也没想到,这些工作人员冲上来让他删掉照片,见他不愿意,就将他强行塞进车里带回,并删了照片资料。于是,2006年  12月18日上午,方学勇向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韦曲街办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及侵犯他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韦曲街办向他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请求1元钱的国家赔偿。长安区法院表示,将在7日内确定能否立案。


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寻求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时的监督权的案件。笔者以为,其焦点与难点均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公民个人到底有没有权利来对其予以监督?


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有些工作人员已经养成了工作上只对上级国家机关负责,或者至多再接受一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而对公民个人的监督却视而不见或者还不十分习惯的习惯。久而久之,这种习非为是的习惯便导致他们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和内在潜规则:即公民个人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没有权利来对其予以监督。他们中有些人甚至视此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其实,这非但是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种极其严重的错误观念,也是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极其无知的表现。比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公民个人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有权利来对其予以监督!当然也就有权利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在粗暴干涉公民行使这项宪法权利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我国著名的行政法专家姜明安先生就认为:所谓“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立法、决策的监督,如申请违宪审查、违法审查等,其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其三,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和腐败行为的监督,如申诉、控告、举报、检举等。首先,监督是保障公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必要条件;其次,监督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实现自我纠错、自我调节,以保障立法者、决策者、执法者主观与客观一致、法律、政策与国情、社情、民情适应、从而社会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条件。


其实,“监督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是捍卫和促进公民其他权利的法律手段,以防止公民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监督不是最终目的,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保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保护人民的干部也不是最终目的,捍卫和促进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公民权利,实现个性的自由、健康和全面地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我们结合以上宪法规定回到本文开头所述的事件本身,就不难发现:大学生方学勇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有权利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工作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该街办工作人员对监督他们工作的公民方学勇采取如此粗暴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已严重侵犯了方同学的这种已法定的公民个人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民主权利,并且他们还涉嫌非法拘禁,侵犯了方同学的人身权利。


同时,这起案件还暴露出以下两个问题:其一、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脑子里总是有特权思想在作怪,这也是导致公民个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权难以实现的一个因素;其二、在一些地方,城管这支队伍的建设显得有些仓促,门槛较低,队伍制度化建设相对滞后,这更是造成个别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另一个原因。


当然,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也还存在着有关公民个人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仅有宪法里上述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具体配套法律(即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监督法》),这才是公民个人在监督国家公权力行使时常常深感无力和每每被轻视的根本原因!


但是,无论怎样,大学生方学勇这次还是义无返顾地向全社会勇敢地提出了这个问题(笔者以为,此问题之所以能由方学勇率先提出,无外乎有两个原因:其一、方学勇是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的大学生,他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其二、他还是一个尚未走出校门,尚未被社会潜规则所污染,尚未被麻木与冷漠的“成人病”所浸染的“象牙塔”里的率真少年!),而有时候,也许提出问题要比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更艰难和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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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有权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从2006年12月16日到19日,陕西的《华商报》连续4天追踪报道了这么一件事:2006年12月15日中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大四学生方学勇路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工作人员执法时,和一位卖水果的76岁老汉发生争执,并把老人所卖的橘子弄得滚了一地。“见工作人员有些粗暴,我就上前劝他们好好对老人讲,但工作人员并未理睬。随后,我就拿出手机拍下现场。”方学勇说。他怎么也没想到,这些工作人员冲上来让他删掉照片,见他不愿意,就将他强行塞进车里带回,并删了照片资料。于是,2006年  12月18日上午,方学勇向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韦曲街办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及侵犯他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韦曲街办向他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请求1元钱的国家赔偿。长安区法院表示,将在7日内确定能否立案。


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寻求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时的监督权的案件。笔者以为,其焦点与难点均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公民个人到底有没有权利来对其予以监督?


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有些工作人员已经养成了工作上只对上级国家机关负责,或者至多再接受一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而对公民个人的监督却视而不见或者还不十分习惯的习惯。久而久之,这种习非为是的习惯便导致他们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和内在潜规则:即公民个人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没有权利来对其予以监督。他们中有些人甚至视此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其实,这非但是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种极其严重的错误观念,也是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极其无知的表现。比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公民个人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有权利来对其予以监督!当然也就有权利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在粗暴干涉公民行使这项宪法权利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我国著名的行政法专家姜明安先生就认为:所谓“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立法、决策的监督,如申请违宪审查、违法审查等,其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其三,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和腐败行为的监督,如申诉、控告、举报、检举等。首先,监督是保障公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必要条件;其次,监督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实现自我纠错、自我调节,以保障立法者、决策者、执法者主观与客观一致、法律、政策与国情、社情、民情适应、从而社会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条件。


其实,“监督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是捍卫和促进公民其他权利的法律手段,以防止公民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监督不是最终目的,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保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保护人民的干部也不是最终目的,捍卫和促进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公民权利,实现个性的自由、健康和全面地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我们结合以上宪法规定回到本文开头所述的事件本身,就不难发现:大学生方学勇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有权利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工作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该街办工作人员对监督他们工作的公民方学勇采取如此粗暴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已严重侵犯了方同学的这种已法定的公民个人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民主权利,并且他们还涉嫌非法拘禁,侵犯了方同学的人身权利。


同时,这起案件还暴露出以下两个问题:其一、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脑子里总是有特权思想在作怪,这也是导致公民个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权难以实现的一个因素;其二、在一些地方,城管这支队伍的建设显得有些仓促,门槛较低,队伍制度化建设相对滞后,这更是造成个别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另一个原因。


当然,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也还存在着有关公民个人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仅有宪法里上述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具体配套法律(即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监督法》),这才是公民个人在监督国家公权力行使时常常深感无力和每每被轻视的根本原因!


但是,无论怎样,大学生方学勇这次还是义无返顾地向全社会勇敢地提出了这个问题(笔者以为,此问题之所以能由方学勇率先提出,无外乎有两个原因:其一、方学勇是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的大学生,他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其二、他还是一个尚未走出校门,尚未被社会潜规则所污染,尚未被麻木与冷漠的“成人病”所浸染的“象牙塔”里的率真少年!),而有时候,也许提出问题要比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更艰难和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