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6年12月5日讯)
关于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停业处罚一事的
联合声明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于2016年12月2日书面告知李金星律师,拟对李金星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理由是李金星律师在出庭为杨茂东先生辩护时,违反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杨茂东、孙德胜二人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作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有多位律师参与辩护,从同案辩护律师通过网络披露的情况,以及因限制旁听而获准到庭的个别家属之庭审见证,以下事实是可以确定的:
一、审理杨茂东、孙德胜案件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如不准辩护律师复制至关重要的视听资料证据、变相不公开审理、多次蛮横粗暴地打断辩护律师的正常发言等,没有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最极端的是法庭(而非检察院)在宣判前十分钟临时给被告人增加一个罪名,这恐怕是中国司法史上绝无仅有的例子,并且还不给辩护律师任何一点准备时间,十分钟后,法院立即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从增加一个指控罪名到该新罪名成立,一共不到二十分钟,创中国司法史上新记录,严重损害了司法声誉。
二、庭审过程中,李金星律师为了争取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而进行了有理由、有力度、有节制的抗争。两次庭审均在剥夺、压制律师正当权利的情况下顺利的进行完毕,庭审秩序并未受到影响而导致程序阻却。
在上述情况下,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竟然对自身在审判中的违法行为不作反省,反而“恶人先告状”,向济南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而济南市司法局竟然在仅有司法建议这一“控诉意见”,没有对相关事实及证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便又“自己充当原告”,拟对李金星律师施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对此,我们(正在执业的律师)表示严重关切,并作如下联合声明:
一、在法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时,辩护律师指出法庭的违法之处并且进行有理有据的抗争,这完全是在履行律师的法定职责,是在严格践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法》使命。
二、鉴于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多次发生程度不同的剥夺、侵犯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恶劣事件,律师如何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成为一个严重问题,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进行处罚,将进一步加重当事人、律师诉讼权利被剥夺、被侵犯的状况。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成为保障律师权益的机构,理应独立审慎的面对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投诉意见,不应恣意对律师做出非法处罚,不能沦为滥权枉法者打压律师的工具。
四、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是依法治官,只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才能有效制约公权被滥用、法律被践踏的普遍现象,只有律师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才可望实现“从广场到剧场、从街头到法庭”的有序、可控之良法善治,才可望真正建设法治国家。
五、李金星律师长期执着于为当事人辩冤白谤。其不仅参与过社会广泛关注的广西北海案、贵州小河案、吉林王刚案等重大案件的辩护。对举国瞩目的念斌案、吴昌龙案、陈夏影案、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案的平反,也有重要贡献,并因此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对一位热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不思表彰嘉奖以示范社会,反施行政处罚以阻其公义善行,有悖天理良心!而在聂树斌案平反之际,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推动聂树斌案平反的功臣李金星律师予以处罚,无疑将使中央通过平反聂树斌冤案赢得的民心,化为阴霾。
六、济南市司法局仅凭一家被指在审判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法院的一份单方司法建议,就要对李金星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这简直是对全国律师赤裸裸的威胁,甚至是挟权力之专横所实施的恐怖与恫吓。作为正在执业的律师,我们深感不安!
七、济南市司法局拟处罚李金星律师事件,事关全国律师之执业安全。我们相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济南市司法局及有关领导的滥权行为,不会坐视不理!所有关心律师执业权益的中国律师,也将通过申诉、控告以及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诉讼等方式,对济南市司法局进行必要的监督,穷尽一切合法方式抑阻济南市司法局滥权乱法行为!在此,我们郑重建议山东省律师协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律师维权机制,为李金星律师维权,以体现律师协会存在的首要价值。
八、顺应国家大力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势,为避免司法权失控和变质,理应加强对法官等司法人员的监督与制约。从程序正义与平衡保护的角度,赋予律师、律所及律协对法官等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程序启动权,相关司法惩戒机构理应及时处理针对司法人员侵权行为的投诉控告,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理应就此机制建构与有效运作发挥积极作用。
九、鉴于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施以停业处罚可能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甚至社会震荡,我们衷心希望济南市司法局迷途知返,就拟议中对李金星律师的停业处罚再予斟酌和审议,并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及司法部相关部门对济南市司法局给予行政指导。
谨此声明。
【提示:本声明兼作征集律师联署之用,声明人可随时增加,欢迎律师同行参与。同时,参加本声明联署可能有被有司惩罚之风险,故望参与者慎重参与。有意参与的律师同仁,可联系:13910707905(电话兼微信)】
二O一六年十二月四日
联合声明人:
发起人:周泽
联署人:
李肖霖(北京) 杨学林(北京)
迟夙生(黑龙江) 陈世和(贵州)
韩 冰(北京) 张培鸿(上海)
张燕生(北京) 李方平(北京)
毛立新(北京) 周立新(北京)
蔺其磊(北京) 唐吉田(北京)
张 磊(北京) 刘志强(陕西)
王 兴(北京) 蒋援民(广东)
陈进学(广东) 陈以轩(湖南)
余文生(北京) 蔡 瑛(湖南)
李长青(北京) 刘书庆(山东)
王万琼(四川) 李修蛟(广东)
文东海(湖南) 焦南凡(湖北)
夏 楠(北京) 李国蓓(北京)
杨名跨(云南) 曾维昶(云南)
王朝峄(贵州) 屈振红(北京)
段万金(陕西) 王海军(湖南)
胡贵云(北京) 王 飞(北京)
钟 颖(上海) 张维玉(山东)
朱孝顶(北京) 郭雄伟(湖南)
刘金湘(山东) 李新民(江苏)
李浚泉(辽宁) 刘少斌(云南)
吴国阜(福建) 陈建刚(北京)
陈 震(河南) 梁进新(广西)
孙跃礼(安徽) 于 全(四川)
曹科永(贵州) 覃臣寿(广西)
刘小强(重庆) 陈家鸿(广西)
段少良(北京) 胡熙武(广东)
蔡妃咏(广东) 付爱玲(广东)
王惠明(浙江) 曾 义(云南)
樊相帮(广东) 张念超(广东)
张丕穆(湖南) 王宗跃(贵州)
张庭源(重庆) 邓林华(湖南)
崔金平(甘肃) 吕方芝(湖南)
马革联(湖南) 石伏龙(湖南)
蒋永继(甘肃) 杨 璇(湖南)
耿 军(安徽) 徐建民(北京)
房一宁(北京) 王秋实(黑龙江)
远立杰(河南) 李威达(河北)
甘定中(广东) 郭建伟(山东)
卢思位(四川) 罗 茜(湖南)
郑建伟(重庆) 陈中贤(云南)
何伟民(广东) 甄 鹏(山东)
谢六生(江西) 高文龙(北京)
张文平(北京) 解家玺(云南)
干卫东(新疆) 张文凯(北京)
杨 周(江苏) 孙乔圣(江苏)
马纲权(北京) 陈英可(北京)
金宏伟(北京) 崔小平(广东)
燕 薪(北京) 赵 庆(北京)
(101人)
赵浩瀚(广东) 尚满庆(湖北)
严华丰(浙江) 周建平(江苏)
姜 敏(新疆) 王学明(山东)
刘金滨(山东) 余仁财(湖南)
黄汉中(北京) 许兴华(云南)
杨 麟(北京) 卢廷阁(河北)
常爱梅(吉林) 庞 琨(广东)
覃永沛(广西) 韩国权(上海)
胡 育(北京) 庄立武(吉林)
姜旭日(浙江) 曹太平(山西)
侯贤军(湖北) 葛 堂(贵州)
马 卫(天津) 袭祥栋(山东)
张成茂(北京) 王凤明(河北)
卢京美(湖南) 王 成(浙江)
张新记(吉林) 张 海(山东)
郑 湘(山东) 韦良月(黑龙江)
黄志强(浙江) 燕旺利(湖南)
孙义南(北京) 严家中(广东)
易 琼(广东) 张锦宏(河南)
陈太真(广东) 付剑波(重庆)
吴星奎(广东) 杨 晖(贵州)
陈 刚(北京) 刘晓原(北京)
李祖霞(广东) 郎 雨(北京)
南智军(北京) 刘英杰(北京)
陈远胜(广西) 汪继尧(云南)
王 强(山东) 胡耀辉(广东)
李明富(贵州) 罗 光(山东)
刘荣生(山东) 余元洲(湖北)
胥 康(四川) 钟华敏(江西)
秦 雷(上海) 邓树林(四川)
贾泽生(山西) 刘建军(北京)
龚崇岭(广东) 林礼国(上海)
赵绍华(广东) 沈建魁(广东)
兰自鲲(山西) 吴明智(广西)
贾 倞(贵州) 邱柏心(北京)
苗继军(广东) 玉品健(广东)
李宗发(四川) 唐 亮(四川)
隋牧青(广东) 杨开明(北京)
田 园(湖南) 王春林(江苏)
彭永和(上海) 司徒一平(山东)
陈清火(福建) 庄红强(河南)
张守军(河南) 梁东陵(陕西)
何祥增(广东) 王永春(四川)
许荣飚(广东) 刘昌松(北京)
耿 民(陕西) 吴 峰(贵州)
冉 彤(四川) 唐 程(广西)
莫雪冰(广西) 葛绍山(江苏)
梁少铎(吉林) 陈朝晖(安徽)
王超群(河南) 杨 诚(湖南)
简益平(江西) 龙中阳(湖南)
(201人)
葛文秀(广东) 吴魁明(广东)
许如金(福建) 王国芳(广东)
唐天昊(重庆) 张进华(辽宁)
鲁跻峰(河南) 刘亚平(北京)
金双龙(上海) 徐红卫(山东)
姚俊青(北京) 李兴厚(广东)
梁从新(云南) 刘迎新(北京)
常伯阳(河南) 刘长中(湖南)
王大伟(北京) 吴明德(江苏)
张耀文(湖南) 吴晶波(吉林)
郭 俊(云南) 储 彪(北京)
邓刚平(新疆) 段接伟(黑龙江)
郭建梅(北京) 王子臣(黑龙江)
杨伊宁(黑龙江) 徐深国(浙江)
李 文(天津) 王清鹏(河北)
王 乐(湖南) 刘 敏(湖南)
许付桂(山东) 高尚涛(北京)
郝亚超(北京) 欧竹青(贵州)
赵骄虎(江苏) 梁江洲(广东)
梁明祥(贵州) 王勍文(河南)
周继红(辽宁) 冯宝林(黑龙江)
张志伟(黑龙江) 叶立明(上海)
王俊岩(湖南) 赵险峰(陕西)
魏 疆(黑龙江) 李静森(北京)
张重实(湖南) 马连顺(河南)
常玮平(陕西) 李昱函(北京)
任全牛(河南) 杨立民(北京)
刘文莉(湖南) 刘博今(北京)
蒋艳兰(广西) 王化昙(贵州)
丁锡奎(北京) 舒向新(山东)
明平兴(广东) 曾泽东(江苏)
王灵平(甘肃) 张新生(江苏)
王忠文(辽宁) 许 钊(北京)
朱 宝(黑龙江) 陈 冰(广西)
何松亮(河南) 石俊成(河北)
程 海(北京)
(27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