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 12月12日(星期一),中国就美国、欧盟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磋商请求, 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分析人士认为,美欧日等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中国入世15年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依然很多。另有观察人士认为,这次摩擦并不会导致贸易战的发生。
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 12月12日,中国对美国和欧盟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比对价格的做法,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程序。
根据15年前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国原本期待在12月12日这一天成为WTO协定下的“市场经济”国家,而美欧从此终止在反倾销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
协定书第15条成为争议的焦点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成为这次冲突的焦点。根据第15条,中国同意欧美等国在中国入世的头15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在对中国反倾销中采用第三方“替代国”的价格,而不是受调查的中国产业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 不过,第15条另有一句话说,这种规定“应该在加入之日15年终止” 。
因此,中国认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起,欧美的“替代国”做法必须终止。不过,在此之前,美国日本都宣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的立场稍有不同,但是,仍然会采取新的反倾销手段。
美国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能自动取得,因为《议定书》中的其他反倾销条款仍然有效。
美国商务部发表的声明说:“美国对中国国家主导的经济中存在的严重不平衡仍然感到担忧,比如在钢铁和铝等产业中广泛存在的产能过剩,以及许多产业和部门中的国家所有制。”声明说,中国还没有按市场原则进行足够的改革,因此美国将继续采用“另外”的办法来计算倾销幅度。
日本经济产业省12月8日发布消息称,关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地位,已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日本将维持容许对不当倾销征收高关税的“反倾销税”机制。这是因为中国尚未解决国有企业等产能过剩问题。
欧洲联盟采取的立场则稍有不同。上个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新的立法倡议,主张撤销“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采取新的反倾销手段。这种新的反倾销手段并不针对中国,而是适用于任何有倾销嫌疑的国家。
甘思德:政府对市场干预很多
美国智库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中国研究项目副主任甘思德(Scott Kennedy )说, 欧美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基于经济考虑, 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就会给予中国产品更多的优势,因此,对这些国家的产品不公平。
他认为美欧在这个问题上是不会改变的,除非WTO做出裁决。
他说,欧美当时应该没有想到15年后中国对市场的干预依然很多。
他说: “我想,当时就中国入世进行谈判的时候,他们应该没有料到,15年后,中国政府在经济中还有这么多的干预,会给它的贸易伙伴带来这么多的困难。”
他认为这次冲突的主要原因是欧、美、日担心中国已经偏离了经济改革和开放的轨道,而中国则担心欧美国家对全球化和多边体制不再感兴趣,所以,在原先的协议的执行中有所回撤。
巴尔舍夫斯基:议定书措辞含混不清
中国加入WTO谈判的美方首席谈判代表、美国前贸易代表沙琳·巴尔舍夫斯基(Charlene Barshefsky)认为,美、日、欧在这个问题上有分歧,主要是因为议定书的条款措辞不明确造成的。
她说:“2001年,当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协定书的最后措辞是含混不清的。这是双方的分歧所在, WTO的贸易争端小组会看这个文本的。中国这样解读,其他国家的解读又是另外一种。我觉得,这应该由WTO 的争端小组最后来解决。”
她是星期一在华盛顿智库国际战略研究中心(CSIS)一场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周年的贡献与挑战”的研讨会上讲这番话的。
易小准: 中国应该更多地开放服务市场
易小准是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多年前是中国入世谈判的代表之一。他星期一在华盛顿智库国际战略研究中心的研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他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让中国获益匪浅,多边经济体制对中国非常有益。
世贸组织日内瓦总部(资料照)
世贸组织日内瓦总部(资料照)
在被问到中国入世后的挑战时,他说,他觉得,中国应该更多地开放服务市场。
他说: “从我个人来说,如果我可以建言,我会建议中国在开放服务领域方面做得更多,这样会大大缓解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的紧张关系,也会有助于中国从制造业和投资为主的经济模式向服务业和消费为主导的经济模式转换。”
易小准: 不会导致贸易战
易小准说,他不认为,欧盟以及中国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冲突会导致世界贸易战。
他说,世贸组织的机制足以解决这个问题。
附录资料:《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中文版)
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