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公民出境 (国)、回国权利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2月14日20时48分 发布




   2007年2月2日—— 5日,国际笔会于香港举办“国际笔会 2007年亚太地区会议 ”,主题为中文世界的写作。国际笔会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注册的非政府、非赢利性 A 类机构,现在全球101个国家设立了144个分会。国际主席格叶尔利•鲁沙先生,是前捷克斯洛伐克著名的持不同政见作家,现任维也纳外交学院院长。国际笔会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受邀参加此次盛会的作家 140余人,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美国、澳洲、日本、韩国以及欧洲、东南亚国家。会议已经结束。令人遗憾的是: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二十余名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和自由写作者,被中国大陆部分省市警方拒办《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在申请签注时被没收通行证 ,或在深圳海关出境时被阻拦,未能参加香港会议。这些自由作家,被警方以出境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安定”等等莫须有的借口,剥夺人身权利。
   
   1980年代以来,特别是1989年“六四事件”以后流亡海外的持不同政见人士,他们持有中国护照,却被限制回国探亲、赴丧、旅行、讲学,有的流亡长达二十多年,甚至客死异乡。这违背国家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违背人道主义基本原则。数年以来,有些出席国际人权会议、预防艾滋病、宗教等学术交流活动人士,接受国际文学、防艾等受奖人士,被公安机关拒办护照或限制出国;有人被没收电脑、文稿,甚至软禁在家;有人被因人禁书,甚至因言治罪。均以“危害国家安全”等理由实施有罪推定,或在无法可依的情形下限制回国,这是非常严重的违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显然,某些公安机关和海关,是依照以上第(五)款,限制上述公民出境(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们强烈质疑:
   
   一 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具体包含哪些限制性内容?
   二 上述合法公民,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哪些不可预见的“重大损失”?
   三 上述合法公民,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际组织颁奖,对他们实行有罪推定,法理依据何在?
   四 上述部分公民,在中国大陆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嫌疑,而一旦去作为中国主权一部分的香港,就一定危害了国家安全?
   五 中国作为联合国理事国之一,而国际笔会是在联合国注册的合法民间组织,拒斥公民参加在自己国家举办的国际会议,依据哪些国际公法?
    六 持有中国大陆护照的中国公民,被限制回国,依据哪条法律?
   
   
   我们强烈抗议:
   
   出境(国)和回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之一,公安机关和海关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证据的情形下,即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是典型的侵害公民人权行为。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无论是持不同政见者、自由作家,还是其他致力于社会公益的民间人士,通过言论、出版、演讲表达自己的思想,是我们的天赋人权,任何政府、任何机构都无权剥夺。
   
   我们强烈呼吁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公安部: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五款,即“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作出司法解释;
   二 对法律未规定的中国公民回国权作出司法解释;
   三 追究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甘肃省公安厅、吉林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深圳海关等的违法行为。
   
   敬请联署!
   
   请在《议报》签名网或电子邮箱 xianggang2007@gmail.com 签名
   
   
   2007 年 2 月 14 日
   
   
   姓名按签名时间排列
   
   刘水 温克坚 王丹 昝爱宗 滕彪 一平 刘逸明 李剑虹 张伟国 赵达功 卢雪松 蔡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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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公民出境 (国)、回国权利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2月14日20时48分 发布




   2007年2月2日—— 5日,国际笔会于香港举办“国际笔会 2007年亚太地区会议 ”,主题为中文世界的写作。国际笔会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注册的非政府、非赢利性 A 类机构,现在全球101个国家设立了144个分会。国际主席格叶尔利•鲁沙先生,是前捷克斯洛伐克著名的持不同政见作家,现任维也纳外交学院院长。国际笔会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受邀参加此次盛会的作家 140余人,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美国、澳洲、日本、韩国以及欧洲、东南亚国家。会议已经结束。令人遗憾的是: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二十余名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和自由写作者,被中国大陆部分省市警方拒办《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在申请签注时被没收通行证 ,或在深圳海关出境时被阻拦,未能参加香港会议。这些自由作家,被警方以出境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安定”等等莫须有的借口,剥夺人身权利。
   
   1980年代以来,特别是1989年“六四事件”以后流亡海外的持不同政见人士,他们持有中国护照,却被限制回国探亲、赴丧、旅行、讲学,有的流亡长达二十多年,甚至客死异乡。这违背国家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违背人道主义基本原则。数年以来,有些出席国际人权会议、预防艾滋病、宗教等学术交流活动人士,接受国际文学、防艾等受奖人士,被公安机关拒办护照或限制出国;有人被没收电脑、文稿,甚至软禁在家;有人被因人禁书,甚至因言治罪。均以“危害国家安全”等理由实施有罪推定,或在无法可依的情形下限制回国,这是非常严重的违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显然,某些公安机关和海关,是依照以上第(五)款,限制上述公民出境(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们强烈质疑:
   
   一 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具体包含哪些限制性内容?
   二 上述合法公民,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哪些不可预见的“重大损失”?
   三 上述合法公民,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际组织颁奖,对他们实行有罪推定,法理依据何在?
   四 上述部分公民,在中国大陆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嫌疑,而一旦去作为中国主权一部分的香港,就一定危害了国家安全?
   五 中国作为联合国理事国之一,而国际笔会是在联合国注册的合法民间组织,拒斥公民参加在自己国家举办的国际会议,依据哪些国际公法?
    六 持有中国大陆护照的中国公民,被限制回国,依据哪条法律?
   
   
   我们强烈抗议:
   
   出境(国)和回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之一,公安机关和海关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证据的情形下,即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是典型的侵害公民人权行为。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无论是持不同政见者、自由作家,还是其他致力于社会公益的民间人士,通过言论、出版、演讲表达自己的思想,是我们的天赋人权,任何政府、任何机构都无权剥夺。
   
   我们强烈呼吁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公安部: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五款,即“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作出司法解释;
   二 对法律未规定的中国公民回国权作出司法解释;
   三 追究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甘肃省公安厅、吉林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深圳海关等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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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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