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 习近平完成了毛远新的未遂之志》中引述了文学城里“williamsteng ”网友发表的评论:“ 毛泽东太仁慈了!对待邓小平这样的人就应该彻底从肉体是消灭!”。“毛泽东没有杀掉邓小平,绝对是个大错误!”
这位网友在笔者文章后面跟贴的另一则内容是:“感谢习近平,把邓小平的外孙女儿子的老爸吴小晖打入大牢,让这个儿子永远背上父亲是个大贪污犯大牌子。习近平其实完全应该把邓朴方和邓致方打入大牢,因为一个是贪污犯导致了六四,另一个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位网友跟贴的当天,中共官方媒体即对外证实了吴小晖“上诉”的消息。事实上吴小晖被宣判之后数天,即有消息指他肯定会提出上诉,当时有中国财经界记者还有分析说吴小晖的“上诉”应该只会针对“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两句中的前一项,
有内地的知名律师据理分析说,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非法”,是指在集资的主体、资质、合同等最重要的方面,缺乏法律根据或者完全虚假的集资行为,而是否应将所有的违规违法都视作“非法集资”的“非法”?这正是吴小晖案的“法律盲点”。
公诉人发表在公诉意见中提出,吴小晖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不过,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非法集资解释》),构成“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定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非法性”是指《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而对于此条款,《非法集资解释》第二条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其中与保险行业相关的,其规定为“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有内地律师强烈认为:《非法集资解释》对于保险行业所涉嫌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指假冒保险公司、假造保险单据,针对的是没有合法保险业资质却以保险为名吸收存款的行为,但是其与吴小晖案中所涉及的“超募”在性质上依然有本质的差别,“超募”是指具有资质的合法机构在吸储过程中违规操作,此种情况在金融活动中并不罕见,很多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银行都存在违规销售资管产品的问题,如对客户有保本承诺、超募等等,这些行为一般都会有相关部门进行行业规制,因为这些行政违规问题与假冒金融机构、伪造金融单据等行为有这本质的不同。
综上所论,对吴小晖被控罪名在网上发文的质疑的一位内地律师的说:“因而本案辩护人提出,吴小晖案中涉嫌的行为更像是一种‘违规集资’,而不是‘非法集资’……。如果把超募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是否会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模糊化?是否有违刑法谦益性原理?”
无疑吴小晖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也是就吴小晖被指控的“非法集资”内容事实上是“违规集资”,而法庭方面没有采纳辩方的意见,将吴小晖“非法集资”罪判处单项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十五年,与其第二项控罪“职务侵占”的十年判罪“两项并罚”,合并执行为“十八年”。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笔者过去在《三年前习近平即已经把吴驸马罪名的死刑废除了》一文 分析了吴小晖不但是犯罪金额巨大,而且还是犯罪性质恶劣,被检方的“污点证人”证明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再加上庭审过程中不但没有认罪悔表现,甚至还以“不懂法律”为借口为自己的重大犯罪行为开脱,这一切都决定了法院不是没有要对他进行“依法严惩”的可能……。不过笔者当时撰写此文时,只注意到了吴小晖居然在法庭上说出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荒唐诡辩词,而且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但却忽略了吴小晖在法庭上的“态度转变”。按照“新浪财经”的说法,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落泪,表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这也许就是吴小晖最终被判处了两个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十八年,没有将他判处无期徒刑的原因之一。
笔者在过去的文章中已经分析对照过:吴小晖被宣判的前两天,中共天津市法院刚刚宣判了孙政才的无期徒刑。新华社的报道中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孙政才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政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孙政才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将认真接受改造。”
相比之下,新华社关于吴小晖案宣判结果的报道中特别提及“被告人亲属”和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50余人旁听了宣判。但回避了案犯吴小晖是否服判、是否上诉,更没有“认罪、悔罪”一说。
再往前比较,无论是周永康还是令计划,无论是苏荣还是郭伯雄,新华社的报道中都说他们是当庭认罪、悔罪,服判不上诉。而再往前的新华社对薄熙来的一审判决报道,也是和如今的对吴小晖的一审判决报道一样,只字不提是否上诉和是否服判。
薄熙来一审判决之后三十五天,新华社播发了对薄熙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消息。相比较之下,笔者相信吴小晖被一审宣判的那天,除了不情愿在到庭“旁听”的 “被告人亲属”面前表现“失节”,同时也已经和薄熙来一样,明知二审会是“维持原判”,也还是要不惜一搏。
上海法院宣布“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五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之后,中国大陆律师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吴小晖很可能会针对第一项罪上诉,以“超募”是“违规”不是非法”为由要求改判。出乎预料的是,吴小晖居然提出的是“无罪抗辩”,这意味着如果二审法院接受了吴小晖的上诉理由,轰动了全世界的“吴小晖安邦非法集资诈骗案”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
因为吴小晖是邓小平生前最宠爱的邓小平家族第三代中的老大邓卓芮的丈夫,邓家唯一一个第四代“吴邓卓”的生父,所以无人不信上海法院百分之百是在奉旨办案。吴小晖提出无罪抗辩的消息传出后,数家境外媒体均以《挑战习近平 吴小晖变脸无罪上诉》为题转述。
笔者不久前发表在本专栏的《习近平要求对吴小晖“特案特办,从简从快”》一文,文中最后 一段内容是:吴小晖去年四月还高调发声,扬言起诉说他婚姻有变的媒体造谣,今年三月即已经被正式起诉,办案速度不可谓不快。何以至此,按照内部人士的说法,是因为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亲临上海督阵,传达了习近平“特案特办,从简从快”的指示。
此文发出后,境外媒体发表文章说,外界好像(高新文章中的这一)说法没有质疑,但有评论员认为,习近平即使有批示,也应当是绝密,不可能被外界获知。而这一批示也可看作是权力干预司法的证据。中共83年严打,以从重从快模式将党的指示凌驾于法律之上,受到抨击,此后一直宣称法律不受行政干预,大讲“根据”、“准绳”。否定了“特案”之说,而“从简从快”更是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笔者要回答的是,不但是明确宣称“党管司法”的习近平时代会随时有“钦案”出现,即使是在把中央政法委一度降格为中央政法小组的赵紫阳时代也时有法院方面奉旨办案的情况发生。
至于中共高层也包括习近平对某大案要案的具体批示当然是不公开登报的,但也并非“绝密”,因为这类的批示的具体内容是要传达给被批示的单位或个人去传达、贯彻和具体执行的。这个传达、贯彻和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的“知密”范围包括了检察院、法院、执行逮捕的公安以及律师团队,更包括了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政府,------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逻辑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