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雨之福教会(网络图片)

 
近日,成都青羊区民政局发布了取缔“秋雨圣约教会”的公告,原文抄录如下: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公告/成青民公(2018)1号/经调查,“成都秋雨圣约归正长老教会[(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取缔。特此公告。/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印章)。为了清楚该法令所依据的法律,特将所涉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 法律条文也抄录如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该法令第三十二条所管辖的对象只限于该法令第三条所授权(批准)的对象;并且依据第三十二条所取消的权利只能是第三条所授予的权利。秋雨圣约教会既没有依据该法令第三条申请登记,而且按照该法令第三条也无法予以登记,那么,按照第三十二条明确指明针对申请并被批准之社会团体的处罚,如何可能落到了未曾申请登记也不会予以登记的秋雨圣约教会的头上?第三十二条的处罚仅仅限于取消按照该法令第三条所予以的登记,而秋雨圣约教会根本就没有申请也没有获得过该法令第三条所授权的登记,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如何可能取消一个未曾登记过的登记呢?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对秋雨圣约教会的这一取缔令全然是法律意义上自我矛盾:就管辖对象而言,其依据第三十二条所针对的处罚对象,正处在其诉诸的第三条所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外;而论及其实际处罚,其依据第三十二条取消的恰恰是按照第三条根本不存在的东西。
 
 
能够发布出法律意义上如此自相矛盾的荒谬法令,说明发布者根本无意认真对待法律。这个在法律上怎么说也说不通的法令,只是政府非法行为的法律包装而已。不谈逻辑上荒谬的自我矛盾,就算按照这个法令,未予登记或者被取消登记的社会团体就是非法组织了?谁说在一个法规之下未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就不是社会团体了?一个法令说其不作为社会团体存在,这个社会团体就不存在了?取消一个社会团体的登记或者不予一个社会团体登记,是否就可以授权国家强制力用暴力拘捕该社会团体成员,捣毁该社会团体活动场所,没收该社会团体的财产呢?在这个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法令背后却是一个逻辑上自我统一的社会治理模式——违宪的政府强权模式。
 
上述治理模式的本质就是取消宪法。从肯定的意义上讲,宪法就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确立;就其否定意义说,宪法就是对政府以及法律的设限。宪法规定了:保障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是至上的,不容任何人侵犯,限制或剥夺;政府以及法律的权力止于保障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就当下涉及的事例来说,结社是宪法授予个人的基本权利,结社自由高于政府及其法律,所以,结社是个人自由活动的领域,结社的个人自由活动不需要政府或者法律的批准。若结社还需要政府或法律的先行批准,它还是个人的自由吗?自由是一个人终极自主的存在状态;如果一个人在最终的意义上都不能自主的话,他还是一个人吗?引申而言,若个人必须被批准了才可以从事结社活动,那种“官”制的结社还是个人的自由活动吗?在一个国家里面,只有政府及其法律批准,才有结社活动出现,那么,这个国家就根本没有个人的结社自由。如果在一个国家里面,未被政府及其法律批准的结社活动都是非法社会团体的话,那么,这个做此规定的政府及其法律就剥夺了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由于低于宪法的政府及其法律取消了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它们就超出了宪法授予它们的权力范围,在结社领域失去了行使权力的法律正当性(即合宪性)。
 
自由的行使也会涉及多层次的具体活动,于是,因着其具体活动也会牵扯一些具体的法律,但是,其所涉及的法律只限于规定具体的行为,而不允许针对具体活动所携带的个人基本权利。比如,在美国,一些教会也会到政府部门注册。这种注册不是批准教会的结社本身,更不是允不允许教会存在,而是授权教会从事某种与教会的宗教信仰性质本身无关之活动的资格,这种限于某种活动资格的授权也不影响教会的结社本身。一般注册的教会涉及两种注册。一是公司法人注册。由于教会有金钱的奉献并用奉献的金钱支持信仰活动的事情和工作,所以,教会也有财政行为。为了作为结了社的信仰共同体从事财政活动,教会也到政府申请法人的资格。不过,这类注册并不是教会结社与否的前提条件,甚至也不是教会从事财政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仅仅是教会以法人资格从事财政活动的前提条件。另一种注册是非赢利组织注册。教会的奉献或捐款都用于非赢利的信仰活动。由于政府的税收是针对赢利性的收入,对于非赢利的慈善和宗教活动的收入,政府便实施免税的鼓励政策。教会到政府注册非赢利组织只是为了在其财政活动中具有免除纳税的资格,也与教会的结社本身无关。以笔者(作为基督教和宪政方面的学者和牧师)的亲历,北美的教会在注册事务上有三类。一是全然没有注册。许多小型教会,独立的团契和查经班,基督教机构,由于基本没有财政活动,或者财政活动的金额较小,或者出于主内的绝对信任,没有注册为公司法人(更不用说非赢利组织了),只使用私人的薄记或银行户头。二是只注册公司法人资格而未申请注册非赢利组织。少数教会认为奉献是向着上帝的,若还考虑免税,就降低了虔诚度。另一些教会是认为不值得或者不知道如何进行申请后者的法律程序。三是既注册了公司法人资格,也注册为非赢利组织。一般的过程是:先以私人账户管理教会的财政,然后,申请注册为公司法人,再申请注册非赢利组织。以此实例可以看出,在一个正常的宪政结构之下,教会和其它社会团体的结社本身是完全自由的,与法律的登记和政府的批准全然无关。
 
 
总之,目前中国政府的基本治理模式是以具体法律法令取消宪法所规定的个人基本权利,而背后的思维套路仍然是政府和法律高于宪法及其规定的个人自由。就本题而言,“只有经过政府及其法律批准,才可以成为社会团体”是当下中国政府在结社领域的基本治理模式,但是,若非经政府及其法律批准,就不能够结社,此结社就无自由可言。此前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公布了“2018年人类自由指数”,于162个国家和地区里面,中国排在第135位;在评定中国的诸项自由时,结社集会自由获分最低,在十分制的评分中仅获1.5分。可见在当下的中国,实践结社自由是确立宪政的核心领域。秋雨圣约教会案和诸家庭教会被逼迫案都不是一些个别事例,也不仅仅涉及信仰与宗教事务,在这一领域里面的冲突决定着宪政在中国社会文化里面展开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