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爪耙仔的職業道德

爪耙仔的職業道德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10月17日承認學生時期曾是線民,並宣布退出民進黨。(圖/翻攝自黃國書臉書)

立法委員黃國書因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監控類檔案當事人閱覽計畫》政治檔案曝光,自學生時起跨越戒嚴和解嚴時期為法務部調查局擔任線民、協助政治偵防的不堪往事被掀開,被民主進步黨新潮流系退流,引爆了臺灣社會對俗稱「爪耙仔」議題的是非議論,更牽引出政治反對運動前輩間埋藏近半世紀的心結,民主進步黨前主席施明德揭發創黨主席江鵬堅和前主席謝長廷,並質疑美麗島大審律師團,讓人無限感慨,不勝唏噓。

情報機關部署特工/情報人員和線民/情報協助人員從事政治偵防和輿情調查,不只過去,於今猶然,只是法律效果和政治上的意義已與戒嚴時期大為不同。我國在民進黨2000年執政後,情報工作法制才逐漸完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和《檔案法》第22條規定絕對機密檔案至遲於設定機密後屆滿三十年必須公開,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卻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解密年限及《檔案法》第22條之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法》則要求情報工作須遵守比例原則和政治中立,而政府資訊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者,除非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否則不予公開,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但《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復又規定,不得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而規避政治檔案之解密。

威權時期,中國國民黨黨國體制所實施的恐怖統治,乃大量依賴情報機關的佈建,對人民進行政治偵防和監控,而依其蒐集的情報對人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乃至於定罪判刑,對於政治情報的真偽不加辨識核證,更對於情蒐方法毫無節制,加以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以獎金鼓勵檢舉,這就給予了包括情報人員和線民在內的全部國家暴力機器成員上下其手的空間,任由其陷害與出賣,並有意藉此使人人自危,彼此猜疑,從國民心理根本消除反抗的可能性。

無疑的,這是一個泯滅人性的邪惡體制,但在當年,卻是絕對的國家權威,只有少數的智者能洞悉恐怖統治的本質,然卻無能為力或遭到鎮壓。如果說:「檢舉匪諜,人人有責」,是當年深入人心的標語,是黨國宣揚的公民道德,而確實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人們所能接收到的是黨國形塑的三合一敵人窮凶惡極的形象,那麼,我們怎麼能夠期待和要求當時的人有超越時代的洞見和智慧?

線民的佈建最令人震驚和難以接受的,是這一制度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還把因信任而取得的個人隱私資料拿去換取酬賞,轉而可能使人受到國法的制裁。古云:「大義滅親」,唯一使線民無信無義的行為與其動機獲得正當性的理由,就是「大義」,而這個「大義」必須到達自然法或天道公理的層次始足當之,而不是從統治者利害角度出發的實證法制。大義滅親的終極價值仍是維護既有的社會倫理價值體系,信任和義氣終究不能運用在背德的私人情感和利益。

線民的工作既然是基於大義的情報工作,就不該有造假的行為,造假不但傷害了當事人,也違背了情報工作蒐集事實真相的本質。因為如果真要陷害忠良,直接羅織罪名,製造假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大費周章地佈置埋伏。所以,線民的職業倫理,因而就只能是真實和良心了。

由此回頭來看戒嚴時期線民的爭議,問題的核心就應當在於線民有無造假和誣陷。線民有無造假和誣陷,政治檔案公開,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閱覽和比對就知道了。情報檔案上的情報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人名都是化名或代號,所以多數情況下是不用擔心原始檔案公布影響到情報來源曝光的問題的,真正讓人害怕的,是政治檔案中記載的人事中,暴露了線民以外的關於出賣和誣陷的故事。因此如果要公審黃國書之流者,就是要讓政治檔案解密公開,檢視黃國書有無誣陷造假,賣友求榮。如果黃國書的良心發現,召喚他基於良心對於大義的判斷而對當權者隱匿真實,同時對從事正當行為卻不見容於當權者的當事人給予保護,那他就是一個稱職的線民。今天的國家情報工作法制一樣在佈置線民,線民和情報員對於明知違法的上級命令得拒絕服從,這一法理早於戒嚴實施即在《中華民國刑法》存在,這是我們對於線民的職業倫理要求。

施明德對江鵬堅生前對他的坦誠道歉是接納和肯定的,江鵬堅將身邊留藏的黨外和美麗島政團的豐富情報檔案全部交給施明德,由施明德主持的新臺灣研究文教基金會授權給國史館,這才有了「戰後臺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第三冊《從黨外助選團到黨外總部》的編輯出版,保留了珍貴的史料,見證了臺灣民主化的艱辛歷程。江鵬堅向施明德保證沒害過一個人,施明德選擇相信和原諒。江鵬堅在線民工作中改而認同黨外理念,以獻身臺灣獨立和民主運動作為救贖,也因他個人具有保護傘,乃能保護初生的民進黨得到國民黨政府的正確認識而不致招致全面鎮壓,是值得尊敬和感謝的。

黃國書對於民進黨和臺灣地方政治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他勇敢面對自己的暗黑歷史,我們應當給予肯定,這樣才會鼓勵其他的線民出面反省,共同追求轉型正義的實現。我只對他自稱受到脅迫有所質疑,認為有開脫責任之嫌,因為他沒有交代受到脅迫的經過,以我個人的經驗和認知,在當年拒絕當職業學生,調查局還不致於實施強暴脅迫,因為職業學生人選不難找,給予愛國主義的洗腦,許多人甘願做,引以為榮。我主張政府檔案中的監控類檔案應當屆滿三十年即原則上解密公開,這不是為了檢視昨日的是非,也是為了確保今天的情報工作不做假,可以等待日後歷史的審判。

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

民國110年11月8日凌晨6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職務宿舍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曾建元:爪耙仔的職業道德

爪耙仔的職業道德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10月17日承認學生時期曾是線民,並宣布退出民進黨。(圖/翻攝自黃國書臉書)

立法委員黃國書因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監控類檔案當事人閱覽計畫》政治檔案曝光,自學生時起跨越戒嚴和解嚴時期為法務部調查局擔任線民、協助政治偵防的不堪往事被掀開,被民主進步黨新潮流系退流,引爆了臺灣社會對俗稱「爪耙仔」議題的是非議論,更牽引出政治反對運動前輩間埋藏近半世紀的心結,民主進步黨前主席施明德揭發創黨主席江鵬堅和前主席謝長廷,並質疑美麗島大審律師團,讓人無限感慨,不勝唏噓。

情報機關部署特工/情報人員和線民/情報協助人員從事政治偵防和輿情調查,不只過去,於今猶然,只是法律效果和政治上的意義已與戒嚴時期大為不同。我國在民進黨2000年執政後,情報工作法制才逐漸完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和《檔案法》第22條規定絕對機密檔案至遲於設定機密後屆滿三十年必須公開,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卻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解密年限及《檔案法》第22條之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法》則要求情報工作須遵守比例原則和政治中立,而政府資訊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者,除非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否則不予公開,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但《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復又規定,不得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而規避政治檔案之解密。

威權時期,中國國民黨黨國體制所實施的恐怖統治,乃大量依賴情報機關的佈建,對人民進行政治偵防和監控,而依其蒐集的情報對人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乃至於定罪判刑,對於政治情報的真偽不加辨識核證,更對於情蒐方法毫無節制,加以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以獎金鼓勵檢舉,這就給予了包括情報人員和線民在內的全部國家暴力機器成員上下其手的空間,任由其陷害與出賣,並有意藉此使人人自危,彼此猜疑,從國民心理根本消除反抗的可能性。

無疑的,這是一個泯滅人性的邪惡體制,但在當年,卻是絕對的國家權威,只有少數的智者能洞悉恐怖統治的本質,然卻無能為力或遭到鎮壓。如果說:「檢舉匪諜,人人有責」,是當年深入人心的標語,是黨國宣揚的公民道德,而確實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人們所能接收到的是黨國形塑的三合一敵人窮凶惡極的形象,那麼,我們怎麼能夠期待和要求當時的人有超越時代的洞見和智慧?

線民的佈建最令人震驚和難以接受的,是這一制度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還把因信任而取得的個人隱私資料拿去換取酬賞,轉而可能使人受到國法的制裁。古云:「大義滅親」,唯一使線民無信無義的行為與其動機獲得正當性的理由,就是「大義」,而這個「大義」必須到達自然法或天道公理的層次始足當之,而不是從統治者利害角度出發的實證法制。大義滅親的終極價值仍是維護既有的社會倫理價值體系,信任和義氣終究不能運用在背德的私人情感和利益。

線民的工作既然是基於大義的情報工作,就不該有造假的行為,造假不但傷害了當事人,也違背了情報工作蒐集事實真相的本質。因為如果真要陷害忠良,直接羅織罪名,製造假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大費周章地佈置埋伏。所以,線民的職業倫理,因而就只能是真實和良心了。

由此回頭來看戒嚴時期線民的爭議,問題的核心就應當在於線民有無造假和誣陷。線民有無造假和誣陷,政治檔案公開,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閱覽和比對就知道了。情報檔案上的情報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人名都是化名或代號,所以多數情況下是不用擔心原始檔案公布影響到情報來源曝光的問題的,真正讓人害怕的,是政治檔案中記載的人事中,暴露了線民以外的關於出賣和誣陷的故事。因此如果要公審黃國書之流者,就是要讓政治檔案解密公開,檢視黃國書有無誣陷造假,賣友求榮。如果黃國書的良心發現,召喚他基於良心對於大義的判斷而對當權者隱匿真實,同時對從事正當行為卻不見容於當權者的當事人給予保護,那他就是一個稱職的線民。今天的國家情報工作法制一樣在佈置線民,線民和情報員對於明知違法的上級命令得拒絕服從,這一法理早於戒嚴實施即在《中華民國刑法》存在,這是我們對於線民的職業倫理要求。

施明德對江鵬堅生前對他的坦誠道歉是接納和肯定的,江鵬堅將身邊留藏的黨外和美麗島政團的豐富情報檔案全部交給施明德,由施明德主持的新臺灣研究文教基金會授權給國史館,這才有了「戰後臺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第三冊《從黨外助選團到黨外總部》的編輯出版,保留了珍貴的史料,見證了臺灣民主化的艱辛歷程。江鵬堅向施明德保證沒害過一個人,施明德選擇相信和原諒。江鵬堅在線民工作中改而認同黨外理念,以獻身臺灣獨立和民主運動作為救贖,也因他個人具有保護傘,乃能保護初生的民進黨得到國民黨政府的正確認識而不致招致全面鎮壓,是值得尊敬和感謝的。

黃國書對於民進黨和臺灣地方政治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他勇敢面對自己的暗黑歷史,我們應當給予肯定,這樣才會鼓勵其他的線民出面反省,共同追求轉型正義的實現。我只對他自稱受到脅迫有所質疑,認為有開脫責任之嫌,因為他沒有交代受到脅迫的經過,以我個人的經驗和認知,在當年拒絕當職業學生,調查局還不致於實施強暴脅迫,因為職業學生人選不難找,給予愛國主義的洗腦,許多人甘願做,引以為榮。我主張政府檔案中的監控類檔案應當屆滿三十年即原則上解密公開,這不是為了檢視昨日的是非,也是為了確保今天的情報工作不做假,可以等待日後歷史的審判。

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

民國110年11月8日凌晨6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