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棋生:哪怕村子消亡,也不容劫持妇女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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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江棋生:哪怕村子消亡,也不容劫持妇女
Photo: RFA







自丰县铁链女被意外曝光直至今天,我从未看过任何电视频道的直播节目和录像回放。丰县铁链女的悲凄形象,让我下意识地拒绝一切光鲜亮丽,也让我不由得忆起曾与铁链男们朝夕相处、同铺共眠的一段人生经历。

23年前的1999年5月19日下午,当我踏进北京市看守所313室后,很快就见到了多位被砸上脚镣的号友。一根粗大锃亮的铁链,将他们的脚镣相连。在哗哗链声中,我与他们有了人生中的第一次零距离接触。我依然清楚记得,当时突遇那么多拴链之人的我,只有好奇,没有震撼、没有痛楚、没有心悸。因为不难明白,这样的法定戒具被动用,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然而,今夕何年?2022年的今天,在徐州丰县董集村,在董某人院子里的小屋中,竟有一位女子被铁锁套脖、铁链紧拴!

这样的一幕,令我大为震惊,把我深深刺痛。这样的一幕,真的是击穿了文明和良知的底线。这样的一幕,足以使人们脖子上的所有项链和金牌,全都黯然失色、惨淡无光。

如此人神共愤的一幕,使瞒、骗、删、封、训、关等伎俩历史性地大为失灵。当然,官媒照例奉命无言,岁月静好之人照例平庸沉默,但五毛们很少出来搅屎,自干五们说了人话。而有良知的国人,则怒火中烧、倒逼真相,发声为人、救赎自己,追责究因、力促观念与法律的改变和提升。

2月17日,我读到了盛洪教授的一篇文章——《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我在转发微信朋友圈时,加了自己的一句话:盛洪这篇文章,把要害击中了。随后我悟到,说“击中了”,其实并没说到位。在这场专属自媒体的持续舆情风暴中,击中要害的文章很多很多,读之使我受益匪浅。比如,《铁链女事件的治标与治本》就是一篇好文,其作者是“孤舟蓑笠翁”。而盛洪这篇文章,不仅是击中要害,更是以新的认知把要害给点透了:所谓“拐卖”,实为劫持和转让控制。被劫持的妇女,根本不是物品,也不属劫匪所有,故后者完全没有“卖”的资格。而用“收买”描述有人付钱从人贩子手中获得对妇女的控制,将这些人称为“买主”时,则是进行了一个极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将这种犯罪行为视为与买卖类似的行为。这是对“买卖”一词的亵渎,也是对这种用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

盛洪的澄清,让人耳目一新,有醍醐灌顶之效。盛洪的分析,逻辑无懈可击,论述明白易懂——这就很有希望促成国人观念之变化。观念变了,才会有法律和制度的相应改变。观念提升了,才会有法律和制度的相应提升。

2月23日,官方发布了第五份调查通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通报。这份通报权威地载明,丰县检察院对董某人涉嫌罪名的定性,居然是“虐待”!丰县检察院无视真相,无视相关法律法规,愣把董某人与铁链女(是否指莹为梅?实锤疑点甚多!)的无效婚姻认定为有效,于是铁链女就成了董家的“家庭成员”。而董某人所干的坏事,就成了只是虐待而已。丰县检察院的浑球定性,立刻遭到人们的强烈质疑和有力抨击。几天前,网上流出一位“普通网民”打给丰县政法委的电话录音;那位网友对上述定性义正词严、掷地有声的诘问和批驳,我完全认同。

在丰县检察院的荒唐定性之下,饱受侮辱和摧残的铁链女,就还得待在徐州,待在丰县,待在董集村,待在董某人的院子里。难怪林世钰要在她的诗——《我不是小花梅,我的名字是中国女人》中大声呼喊:徐州,拿开你肮脏的手,放我走!在这里,我也要断喝一声:徐州,你真的还要一意孤行,用一条无形的铁链,锁住铁链女卑微但渴求自由的身躯,直到她魂断董集吗?

现在,让我们以盛洪的视角,来更好地看清丰县检察院上述定性的实质所在。按盛洪教授的见解,铁链女决不能被看作是由董某人的父亲“买”来的,而是被人渣所劫持、经多次转手沦入董家成为性奴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哪怕董某人与被劫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丝毫的弄虚作假,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婚姻,被劫女也绝不是董家的“家庭成员”。由是观之,丰县检察院的上述定性,就是将劫持恶果生生洗白!这样的定性,把法理置于何地?把人权理念置于何地?把现代文明准则置于何地?

以盛洪的视角,也能更好地看清贾平凹相关说法的实质。

2016年4月,贾平凹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张知依采访时,就“拐卖妇女”一事说过这样一句似乎还能说得出口的话:“如果他不买媳妇,就永远没有媳妇,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我认为,贾平凹这么说,并不是为“买媳妇”唱赞歌,而是为“买主”作辩解:“买媳妇”是事出无奈、迫不得已,虽然“从法律角度(看)是不对的”,但不是见不得人,不是绝不能干。不难发现,支撑这句话的观念,是“为了传宗接代,可以不择手段”。其手段的选项,包括“买媳妇”。作为“买主”,他向人贩子付完钱后,就认为这个妇女归他所有。他自己、他的家人和村里其他人,都认为他只是“买了个媳妇”而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买媳妇”,尽了孝道,救了村庄。

而基于盛洪的见解,我们知道,所谓“拐卖妇女”,其罪恶不是“买卖了妇女”,而是“根本就不是买卖”。在《盲山式犯罪:乔庄“买卖”的重罪》一文的最后,盛洪更是一针见血地道明:“拐卖”与“收买”,二者的性质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两人合谋绑架妇女,只不过做了分工,甲去绑架,乙付他钱,这钱不是被拐妇女的价值,而是甲的“辛苦费”;甲绑架了妇女以后,用暴力胁持到乙处,将对该妇女的暴力控制转交给乙,乙随后对该妇女进行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这焉能不是令人发指的严重犯罪呢?

这就是说,所谓“买媳妇”,根本不是当了一回“买主”,而是犯下了“合谋绑架妇女”的重罪!于是,贾平凹的辩解,实质上就成了这样一句面目狰狞、完全说不出口的话:如果他不合谋绑架妇女,就永远没有媳妇;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合谋绑架妇女,这个村子就消亡了。

6年前,张知依追问过贾平凹:您的意思是,为了村庄不消亡,买卖是可以被接受的?当时,贾平凹没有正面回答问题。但他的话外之音很清楚:可以被接受。

今天,我也要追问贾平凹:您的意思是,为了村庄不消亡,合谋绑架妇女是可以被接受的?我不相信,他的答案依旧会是:可以被接受。我相信,只要贾平凹和村民们知道并认可盛洪的见解,他们就会得到应有的结论:即便为了传宗接代,也不能不择手段。至少,合谋劫持妇女绝不应是选项之一。

乌克兰人正在自己的国土上浴血奋战,在进行正义的抗击俄国武装入侵的卫国战争。而中华大地上的我们,则在进行一场正义的捍卫人权的战争。我愿意坦言,只有在更多更多的国人突破野蛮的惯性,驱离蒙昧的孽障,从而认同“哪怕村子消亡,也不容劫持妇女”的新观念后,被有形和无形的铁链锁死的铁链女,才能有望真正获得自由;我们的神州大地,才能最终迎来盲山式犯罪绝迹的那一天。

2022年2月28日 于
北京家中

文章来源:RFA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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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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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丰县铁链女被意外曝光直至今天,我从未看过任何电视频道的直播节目和录像回放。丰县铁链女的悲凄形象,让我下意识地拒绝一切光鲜亮丽,也让我不由得忆起曾与铁链男们朝夕相处、同铺共眠的一段人生经历。

23年前的1999年5月19日下午,当我踏进北京市看守所313室后,很快就见到了多位被砸上脚镣的号友。一根粗大锃亮的铁链,将他们的脚镣相连。在哗哗链声中,我与他们有了人生中的第一次零距离接触。我依然清楚记得,当时突遇那么多拴链之人的我,只有好奇,没有震撼、没有痛楚、没有心悸。因为不难明白,这样的法定戒具被动用,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然而,今夕何年?2022年的今天,在徐州丰县董集村,在董某人院子里的小屋中,竟有一位女子被铁锁套脖、铁链紧拴!

这样的一幕,令我大为震惊,把我深深刺痛。这样的一幕,真的是击穿了文明和良知的底线。这样的一幕,足以使人们脖子上的所有项链和金牌,全都黯然失色、惨淡无光。

如此人神共愤的一幕,使瞒、骗、删、封、训、关等伎俩历史性地大为失灵。当然,官媒照例奉命无言,岁月静好之人照例平庸沉默,但五毛们很少出来搅屎,自干五们说了人话。而有良知的国人,则怒火中烧、倒逼真相,发声为人、救赎自己,追责究因、力促观念与法律的改变和提升。

2月17日,我读到了盛洪教授的一篇文章——《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我在转发微信朋友圈时,加了自己的一句话:盛洪这篇文章,把要害击中了。随后我悟到,说“击中了”,其实并没说到位。在这场专属自媒体的持续舆情风暴中,击中要害的文章很多很多,读之使我受益匪浅。比如,《铁链女事件的治标与治本》就是一篇好文,其作者是“孤舟蓑笠翁”。而盛洪这篇文章,不仅是击中要害,更是以新的认知把要害给点透了:所谓“拐卖”,实为劫持和转让控制。被劫持的妇女,根本不是物品,也不属劫匪所有,故后者完全没有“卖”的资格。而用“收买”描述有人付钱从人贩子手中获得对妇女的控制,将这些人称为“买主”时,则是进行了一个极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将这种犯罪行为视为与买卖类似的行为。这是对“买卖”一词的亵渎,也是对这种用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

盛洪的澄清,让人耳目一新,有醍醐灌顶之效。盛洪的分析,逻辑无懈可击,论述明白易懂——这就很有希望促成国人观念之变化。观念变了,才会有法律和制度的相应改变。观念提升了,才会有法律和制度的相应提升。

2月23日,官方发布了第五份调查通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通报。这份通报权威地载明,丰县检察院对董某人涉嫌罪名的定性,居然是“虐待”!丰县检察院无视真相,无视相关法律法规,愣把董某人与铁链女(是否指莹为梅?实锤疑点甚多!)的无效婚姻认定为有效,于是铁链女就成了董家的“家庭成员”。而董某人所干的坏事,就成了只是虐待而已。丰县检察院的浑球定性,立刻遭到人们的强烈质疑和有力抨击。几天前,网上流出一位“普通网民”打给丰县政法委的电话录音;那位网友对上述定性义正词严、掷地有声的诘问和批驳,我完全认同。

在丰县检察院的荒唐定性之下,饱受侮辱和摧残的铁链女,就还得待在徐州,待在丰县,待在董集村,待在董某人的院子里。难怪林世钰要在她的诗——《我不是小花梅,我的名字是中国女人》中大声呼喊:徐州,拿开你肮脏的手,放我走!在这里,我也要断喝一声:徐州,你真的还要一意孤行,用一条无形的铁链,锁住铁链女卑微但渴求自由的身躯,直到她魂断董集吗?

现在,让我们以盛洪的视角,来更好地看清丰县检察院上述定性的实质所在。按盛洪教授的见解,铁链女决不能被看作是由董某人的父亲“买”来的,而是被人渣所劫持、经多次转手沦入董家成为性奴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哪怕董某人与被劫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丝毫的弄虚作假,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婚姻,被劫女也绝不是董家的“家庭成员”。由是观之,丰县检察院的上述定性,就是将劫持恶果生生洗白!这样的定性,把法理置于何地?把人权理念置于何地?把现代文明准则置于何地?

以盛洪的视角,也能更好地看清贾平凹相关说法的实质。

2016年4月,贾平凹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张知依采访时,就“拐卖妇女”一事说过这样一句似乎还能说得出口的话:“如果他不买媳妇,就永远没有媳妇,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我认为,贾平凹这么说,并不是为“买媳妇”唱赞歌,而是为“买主”作辩解:“买媳妇”是事出无奈、迫不得已,虽然“从法律角度(看)是不对的”,但不是见不得人,不是绝不能干。不难发现,支撑这句话的观念,是“为了传宗接代,可以不择手段”。其手段的选项,包括“买媳妇”。作为“买主”,他向人贩子付完钱后,就认为这个妇女归他所有。他自己、他的家人和村里其他人,都认为他只是“买了个媳妇”而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买媳妇”,尽了孝道,救了村庄。

而基于盛洪的见解,我们知道,所谓“拐卖妇女”,其罪恶不是“买卖了妇女”,而是“根本就不是买卖”。在《盲山式犯罪:乔庄“买卖”的重罪》一文的最后,盛洪更是一针见血地道明:“拐卖”与“收买”,二者的性质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两人合谋绑架妇女,只不过做了分工,甲去绑架,乙付他钱,这钱不是被拐妇女的价值,而是甲的“辛苦费”;甲绑架了妇女以后,用暴力胁持到乙处,将对该妇女的暴力控制转交给乙,乙随后对该妇女进行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这焉能不是令人发指的严重犯罪呢?

这就是说,所谓“买媳妇”,根本不是当了一回“买主”,而是犯下了“合谋绑架妇女”的重罪!于是,贾平凹的辩解,实质上就成了这样一句面目狰狞、完全说不出口的话:如果他不合谋绑架妇女,就永远没有媳妇;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合谋绑架妇女,这个村子就消亡了。

6年前,张知依追问过贾平凹:您的意思是,为了村庄不消亡,买卖是可以被接受的?当时,贾平凹没有正面回答问题。但他的话外之音很清楚:可以被接受。

今天,我也要追问贾平凹:您的意思是,为了村庄不消亡,合谋绑架妇女是可以被接受的?我不相信,他的答案依旧会是:可以被接受。我相信,只要贾平凹和村民们知道并认可盛洪的见解,他们就会得到应有的结论:即便为了传宗接代,也不能不择手段。至少,合谋劫持妇女绝不应是选项之一。

乌克兰人正在自己的国土上浴血奋战,在进行正义的抗击俄国武装入侵的卫国战争。而中华大地上的我们,则在进行一场正义的捍卫人权的战争。我愿意坦言,只有在更多更多的国人突破野蛮的惯性,驱离蒙昧的孽障,从而认同“哪怕村子消亡,也不容劫持妇女”的新观念后,被有形和无形的铁链锁死的铁链女,才能有望真正获得自由;我们的神州大地,才能最终迎来盲山式犯罪绝迹的那一天。

2022年2月28日 于
北京家中

文章来源:RFA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