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
备受全国关注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们经过仔细的分析,认为本案存在一些严重的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李庄没有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问题极其严重,对于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将造成严重影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于对公民权利、国家发展、民族富强的高度关注的考虑,我们特提出如下公民意见:
1、打黑,包括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愿望,我们对此举双手高度赞成极力支持。
2、国家司法机关在打击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过程中,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不能在追求公平正义目标的过程中,自己首先违反了法定程序,这本身就是一种“犯罪”,是应该坚决予以杜绝和制止的。
3、李庄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经过严格合法的司法程序后才能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李庄作为中国公民、作为被告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4、国人痛恨黑社会,痛恨“黑律师”,希望能对他们予以依法严惩,都是人之常情容易理解。但,我们必须首先树立以下基本共识: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如果能对所谓的人人喊杀的“黑社会黑律师”都依法保护其所有合法权利,自然也能做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护那些善良守法的公民;
一个貌似的法治国家,如果为了追求正义惩罚犯罪就违反法律对待“黑社会黑律师”,自然也有可能在司法权力被坏人掌握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对待善良守法的公民,将好人投进监狱!!!
5、李庄案存在以下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不限于这些问题):
A、李庄在办理龚刚模涉黑案件过程中,和当地警方有冲突,指出过当地警方的违法问题。然后,当地警方又侦办李庄自己涉嫌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明显是有一定的利害冲突,当地警方为何不依法回避???
B、在庭审过程中,李庄明确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公诉人的回避,应该由检察院负责人决定,为何审判长竟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
C、本案直接指向李庄是否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竟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讯问、质证。最终一审法院竟然全部采信了这些证人证言,这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规定,只是要求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并不是说宣读后就可以采信了,一审法院混淆了这两个条款,错误的采信了证人证言,然后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6、为纠正以上错误,给李庄以合法公正的审判,建议:
A、二审法院不应对本案书面审理,应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全部错误。
B、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监督权,保证对本案进行合法公正的审判。
一个真正的现代公民,不是仅仅拥有汽车、洋房、银行存款,而是应该拥有一颗爱心、公正心,爱自己、爱家人、爱邻居、爱所有的人,尊重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包括那些犯罪的公民和同胞;
一个真正的现代化国家,绝不是仅仅拥有GDP、核武器、宇宙飞船、高速铁路、航空母舰,而是要真正尊重每一个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一切合法权利。
人民拥有国家,而不是国家拥有人民!!!
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绝不是人民为国家而存在!!!
各位公民,请从尊重保护李庄的合法权利开始,像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样去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一个真正的有自由、有尊严、有灵魂的幸福的人,然后我们才能建设一个真正自由、民主、和谐、富强的现代化中国!!!
此公民建议书为开放性签名,如同意此意见请发送个人姓名、省籍、职业身份至下列邮箱:
发起人:
王 成 杭州 律师
庄道鹤 杭州 律师
温克坚 杭州 学者
昝爱宗 杭州 作家
201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