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零八宪章》发布一周年征文


宪政与民主是《零八宪章》所主张的基本价值。近来,有多位作者就这两个主题有所发挥、有所争议。这些争议或多或少也涉及到《零八宪章》:《零八宪章》是立宪主义、还是民主主义?或曰:是欲以修宪促民主、还是欲以民主谋宪政?宪政与民主二者孰先孰后、孰轻孰重?这样的争论诚然是有益的。但依笔者愚见,其中有许多表述似欠周严,有些结论殊为可疑。我不揣浅陋,就相关议题略作解析,以求教于李大立、邵建等诸位先生。

宪政与民主是什么关系?李大立先生说,“没有民主,何来宪政?”“君主立宪、党主立宪必然导致专制”——言下之意,似乎民主是宪政的必要条件,而立宪若不与民主联姻必专制无疑;邵建先生反驳说,“立宪即民主”,而民主未必导致立宪——言下之意,似乎宪政是民主的充分条件,任何宪政均可直接产生民主。在我看来,李邵二君这两种说法大约均不能成立。

一、从历史看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其一,有民主未必就有宪政。或逆反命题:没有宪政未必就没有民主。

比如,古希腊的民主就是没有宪政的民主。在雅典城邦,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大会及其附属的五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等民主机构。但是,民主权力的范围及其行使方式既没有严格的明文限制,又没有明确的内部划分。所以,人民既可以用民主方式任免官员、决策公务,也可以用民主程序(而非真正的司法程序)侵犯人权、剥夺自由,包括处死著名的思想犯——伟大的苏格拉底。

近代以来,这样的例子更多——许多伊斯兰教国家、一些非洲和拉美国家,均已建立了相对规范、比较民主的普选制、代议制,应该说,民主体制已经相当稳固。但宪政仍然付之阙如、或有名无实。比如,极端组织哈马斯在巴勒斯坦大选中凭选票获胜——平心而论,其选举过程基本上是真实、公正、可信的。但是请别忘记,这个叫哈马斯的恐怖组织,压根儿就不承认宪法,遑论遵守宪法。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我们不能不提,这就是法国大革命。在这场改变了世界格局的大革命中,法国建立起一院制的议会民主政体,在民主的道路上可谓突飞猛进(柏克曾嘲讽说,法国人正试图“建立世界上最完美的民主”)。而对于宪政,革命领袖们却显得心不在焉、缺乏建树——《人权宣言》完全沦为废纸,议会制定的第一部宪法(1791年)从未实施,第二部宪法(1793年)干脆就没有公布。革命中的无宪政民主给人们带来了什么呢?是专制、是恐怖。人们也许能够轻易地发现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在三级会议、立法议会、国民公会这三届革命议会之中,恰恰是民主普选程度最高的国民公会,也是最为专制残暴、最为无法无天的。从杀国王、杀反革命、杀嫌疑犯、杀少数派到自相残杀,直杀到人人自危;从剥夺教士、贵族、叛国者,直到剥夺任何它想要剥夺的人。在“人民”、“理性”和“爱国”的名义下,杀人越货、无所不为。民主的权力无止境地自我张狂、毫无制约。而且,我们也不要忘记了,颠覆民主的拿破仑皇帝,正是以全民公投——这一民主表达的最高形式——而终结了革命与民主、登上了皇位。

可见,有民主之后未必就能建成宪政。相对而言,宪政比民主复杂得多。民主可以通过“民运”的激情奋斗而获得,而宪政必然要通过深思熟虑的精良设计、磕磕碰碰的摸爬滚打才可能获得。而没有宪政制约的民主并非好东西,它不仅可以变成民主的多数暴政,甚至也可以变成专制君主制复辟的合法性手段。(注:李大立反驳邵建及梁启超先生“民主的专制”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在《论美国的民主》、《联邦党人文集》、《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等名著中关于“民主的专制”——多数暴政、暴民专政、议会独裁、雅各宾专政、民粹主义极权等等——有许多精辟的论述,李先生不妨一阅。)

其二,有宪政未必就有民主。或逆反命题:没有民主未必就没有宪政。

我举三个国家的例子。

1、英国是最早的宪政国家(虽然它没有完整的成文宪法典),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被公认为“近代宪法之母”。从那以后,限制王权、保障自由的宪政体制在英国确立并逐步完善。但是,民主之于英国,则是若干个世纪以后的晚近才有的事情。

2、即使是在美国,也同样是先有良好的宪政、后有逐渐扩展的民主,而非“立宪即民主”。美国宪法不是民主的产物,是由极少数人在闭门会议上制定的(这必须归功于那一小撮美国国父,而这群国父其实对“民主”抱有强烈的戒心和抵触)。若以今日我们对民主的评判标准,建国之初美国民主化的程度实在是低之又低、范围小之又小,还谈不上是个“民主国家”。正因如此,华盛顿、亚当斯、麦迪逊总统从未说过他们的政府是民主政府,而只说是“自由政府”或“自由共和政府”。即使是激进民主主义者杰斐逊也从不在公开讲话中使用“民主”一词(因为那时的社会舆论并不认可“民主是个好东西”)。当1835年托克维尔写出《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断言美国将会发展出“最完满和最平和的民主”之时,事实上,不仅法国人,就连美国人也都对这一断言感到新鲜(在某种程度上,这不是一个断言、而是一个预言)。所以,我们也可以肯定地说,美国的民主化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与宪政同时发生的伴随事件。

3、其实,在我们中国,也有这样一块地方——香港。此港即是一块几乎没有什么民主、却保持着良好的法治秩序、且维持了基本的宪政架构的地方。于此我无需多说。

所以,“立宪即民主”并非事实。但若说,立宪有利于民主,信然。(注:我与邵建先生一样也是梁启超的赞成者。窃以为“立宪即民主”并非梁氏学说。我国最伟大的宪政主义先驱梁启超先生虽有立宪必张民权之议,却也未曾否定过实君立宪的可能性。——就历史事实而论,若无两次世界大战的瓦解之力,日德式的非民主的实君立宪政体未必不可以长久生存。)

二、从理论看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所谓宪政(或曰立宪主义、宪政主义),即宪法政治——用宪法来绳规政治、制约政治。狭义的宪政,即依宪治国,是指政权机构必须依照宪法的明文规定来组构、来交接,并在宪法的授权范围之内行使权力。而不得行使宪法未授予的权力、亦不得以宪法所不允许的方式和手段使用其权力——不管这权力是来自民主还是来自君主。这样的政府必是有限政府、自由政府,而必然不是极权政府、全能政府。广义的宪政,则是指一系列限制政权、保障人权与自由的价值规范和制度安排,大致包括:稳定的宪法、人权法案、横向与纵向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代议制度、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地方自治。

所谓民主,其原意是指人民的统治——即由全体公民以多数决方式行使政治权力。近代以来的民主政制,已摒弃了古代的直接民主观念,而代之以人民通过周期性选举所产生的政府来行使政治权力。现代民主的主要特征,是周期性的民主选举和日常性的民主监督。而最主要、最关键性的特征,还是选举,尤其是全国性大选——自由、公正的周期性大选。当然,普选的周期不能太长(比如说,十年才选一次大概就太长了,二十年一次就成了变相终身制),太长便意味着民主的消失。在不同的选举制度下,则会分别衍生出两党制或多党制、总统制或内阁制——但这些并不是有鉴别意义的民主特征。

可见,宪政与民主所针对的政治问题是不同的:宪政主要关注的是如何掌权,而民主则主要关注由谁来掌权。是让统治者规规矩矩地掌权重要呢,还是周期性地按多数意见换一拨人掌权重要呢?二者都挺重要。愚意以为,宪政更具制度性实质意义。

正因如此,世上有君主立宪之制,有虚君民主之制,却绝不可能存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这样的东西——既然共产党要永远当“领导”,这就意味着人民根本没有定期选择谁来掌权的可能性,则“人民民主”何来哉?至于所谓“党主立宪”一说,我也认为世上并不存在这样的怪物,这个词汇不值得认真对待。首先,象中共这样庞大的集权政党,不可能有什么“党主”之制,只可能有领袖独裁制或寡头共和制——即不是“党主”而只能是“毛主”、“邓主”或“元老+常委作主”,它是两种不稳定的僭主政治形态,其实远比稳态的世袭君主制为劣。其次,每一次的党领袖或党寡头的交接班都会导致权力结构与权力机制的重新洗牌,所以,它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立宪”——至多只能纸面上、象征性立一立宪而已,以作为统治合法性的陪衬。(注:李大立先生对邵建及梁启超先生“立宪”一词的理解有错误,梁氏之“立宪”,并非单指制定一部徒具形式的成文宪法,而是指建成一个真正的立宪政府、实践一套规范的宪法政治。)

也正因如此,宪政和民主之间并不存在由此及彼的连带关系,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零八宪章》将自由、人权、平等、共和、民主、宪政等六大“基本理念”并列,言下之意是,这六大理念不可互替、亦不可偏废(但其中,自由和人权无疑是宪章最优先、最核心的理念)。它们从不同的价值维度,共同组成一个既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的完整的普世价值体系。愚意以为,自由、人权、平等是宪章之“体”,而共和、民主、宪政为宪章之“用”,意即,《零八宪章》的目的,乃是通过建设和维护一个共和、民主、宪政的国家制度,以实现和保障全体公民的自由、人权和平等。

于当代中国而言,宪政与民主二者缺一不可。因为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没有宪政的民主,是有缺陷的、危险的民主,而没有民主的宪政,是不可靠的、低质的宪政。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是宪政的民主——受宪政制约的民主、民主的宪政——民有民治民享的宪政。

20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