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文元报道)中秋节之际,有消费者在中国国内连锁超市超市发天通苑西区店购买了一袋“鑫龙人盘锦大米”(重量5千克,生产日期2010年9月,售价26.9元)。消费者拆袋后在煮食中发现虫子,生米不但色泽浑浊品相极差且有点脏,还有活生生的虫子在米堆里爬来爬去。“鑫龙人盘锦大米”一眼就让人辨认出不是新米,疑似不能食用的陈米。

 

 

超市发这样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问题食品,完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但当受害消费者找到超市发天通苑西区店交涉时,其工作人员虽承认“鑫龙人盘锦大米”色泽不好,却辩称他们也不知道米有问题,得与生产商联系,表示只能退货无法作出其他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向来严重,公民的健康权得不到保障,公民每天的饮食几乎都被有毒有害食品所包围,而不法生产商与唯利是图的销售商总是默契地“猎杀”着“不明真相”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