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建议全国妇联及黑龙江妇联予以关注、调查黑龙江发生“孕妇在法院被法警殴打致流产”事件

全国妇联并陈至立主席:

黑龙江妇联并张爱民主席:

据新华网2011年2月2日报道,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日前发表声明披露,该所怀孕女律师刘桂英在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发生纠纷,被该法院法警殴打致流产。看到这一报道,我不仅为辩护人法定权益的形同虚设和司法机关一些人员的野蛮暴力而震惊,更为孕妇姐妹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痛心。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建议你们关注此事、调查此事的实情。

在中国的历史中,妇女姐妹的权益长期被轻视,甚至是蔑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这特别法的出现体现出了女性权益被践踏的社会现实和保护女性权益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妇联的出现也是对应着女性的权益被漠视这一历史和现实现象。当今,不可否认一些女性在工商和政治等舞台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平民阶层妇女姐妹权益被践踏的现象从来没有间断过,比如邓玉娇、高莺莺、黄静、代义、云南“处女卖淫”事件、凤凰女跳楼事件等,这些案例已经充分表明,中国女性仍旧没有受到尊重和平等待遇,被殴打、被虐待、被拐卖、被骚扰、被强奸、被强迫卖淫等现象屡屡发生,此等妇女姐妹被侵害事件,不是发生在遥远的“万恶的旧社会”,恰恰是发生在今天、在你我的身边。

尊重女性,是对合格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保护孕妇,是人类即便作为动物都具备的基本天性。不尊重女性的社会,还有文明可言吗?连孕妇都殴打的人还有人性可言吗?

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即便与孕妇有纠纷,也不应违法对其实施人身侵害;尤其是法院的法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不能执法犯法,对孕妇进行殴打。如果公职人员殴打孕妇,不仅仅是突破了人性的底线,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对刘桂英律师的伤害,不仅是刘桂英身上的疼痛,司法机构、律师协会、妇联组织难道可以没有疼痛的感觉吗?社会的每一个姐妹、每一位公民难道可以没有疼痛的感觉吗?

伤害发生后,若让一个已经受到伤害的女性,孤独无助地为自己维权,无疑是对其的再次伤害。尤其是,我们已经看到,与法院相比明显处于弱势的律师事务所一方正在受到地方“相关部门领导”的压力,近日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再次声明,称“佳旭律师事务所尊重相关部门领导的建议,暂撤掉先期的声明”,可以想象该律师事务所正在承受着多么大的压力!该律师事务所在压力之下改口是完全有可能的,该事件在压力之下不了了之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若果真如此,最后被抛弃的,就是受侵害的孕妇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依据本法规定,特建议全国妇联并陈至立主席、黑龙江妇联并张爱民主席,关注这位孕妇刘桂英律师,发出女性组织的声音,调查事件的实情,维护被侵害的孕妇姐妹的权益。对权益的声张不需要行政等级,无需要先后顺序,这呼声的发出完全是出于人性的本能,亦是女性组织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女性权益被漠视,不但是男权强大的结果,也是我们女性和女性组织过于沉默、过于漠视自己权益的结果。对女性权益的维护不应该停留在对统计数字的痴迷上,有多少女性当上人大代表和官员,有多少女性享受到了福利待遇,这些女性权益的实现不能掩盖另外一些女性权益被侵害的社会现实。孕妇承担了为人类繁衍生息、为民族孕育下一代的重任,每一位妇女姐妹,都可能曾经是孕妇、或者将来要成为孕妇,如果我们可以容忍孕妇基本人身权益被公职人员侵害,那么,再多、再光彩的统计数字都将会变得没有意义,再动人的法律和政策都只会变成虚伪的口号。

建议人:

刘巍13911794756

申子辰13648442359

20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