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过两年多的预备修改,新的条例草案条理明晰,立意准确,尤其在规范城管执法上改进颇多。如查封、扣押物品,须当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查扣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经批准可在登记后销毁,但应拍照录像予以记录等。这是广州地方立法机构应势而行的一次立法跟进,于当前情势紧张的城管局面,首开立法改善之风。

旧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自1998年起实行,至2005年政府提请修改时,城市发展已经形势大变。在最初的条例修改稿中,为应对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现象,修改稿曾建议广州成立“城管警察”,将城管巡查和公安执勤有效结合,给“走鬼”以致命打击。相关部门也反复强调,条例修改须以强力保障城管执法顺利无阻。其初衷,基本上体现为部门立法的意旨取向。但从此次正式公开的条例草案来看,单一的部门利益取向得到了较大遏制,相反,针对城管执法的规范、协作、监督等得到重点阐述,立法进步颇为可取。

这不能不与变化中的社会压力相联系。近两年来,城管执法领域所积淀的矛盾冲突,经由诸多极端案例,在媒体上得到密集披露,社会舆论也得到集中释放。与更加宏阔的转型背景相应,且和更加具象的民生冷暖相连,城管执法中的剧烈冲突,已经超出城市对特定管理目标的追求,而成为社会压力升高的某种群体暗示,极可能为复杂缠绕的利益调整留下一触即发的导火索。因此,即便是广州一地的立法尝试,也不能漠视这种普遍的社会情势。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的公布,可以读出地方立法机构求解城管执法难题的思路转变,即首先通过立法将城管执法引向规范,将行政执法力量纳于规范可控的状态,使公共权力巨大的伤害能力首先得到克制,从而使行政力量在冲突持续的局面之下,首先迈出自省的第一步。这些努力,虽是正常状况下立法机构应有的作为,但在当前的格局中,地方立法机构不是一味顺应行政需要,为原本已经一枝独大的行政格局无条件供给法律资源,而是为社会问题的最终解决贡献独立和思考,这种自觉的努力,理应得到掌声。

新条例草案在规范城管执法上用心民意,有几处清晰可见。如草案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这对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于民众对城管队伍的素质质疑,是一种制度改善。新条例草案还要求城管在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时,应当当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这对一直存在的粗暴野蛮执法,也是明确限制。而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私分没收物品的民众质疑,条例特别规定销毁没收物品须录像为证。就此来看,新条例草案的这些技术细节,对当前公众的呼声确有务实回应。

然而,进取的新条例草案,也未必就是当下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无证摊贩往往逐人流而去,望城管而逃,争执打斗往往就在你追我跑的一瞬发生。那些激烈对峙的场面,不是法规条文上的行云流水,却是现实生活中的揪心一幕。可怜之人也有可恨之处,无证摊贩的底层生存,自然也有种种劣迹。然而,我们也不能同意某些城管执法人员的说法,只认他们是可恨之人而全无可怜之处,甚至为今日社会对他们的普遍同情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在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过程中,公权始终必须有足够的克制和自省。而在当下权力失衡的公共生活中,公权力的肆无忌惮,恰是私权抗争的道义源头。

因此,城管执法作为一种延伸的行政权力,首先必须是一种规范操作的政府行为,受到政府自身的强力管制,而作为更高层面的权力制衡,立法机构又必须始终确保对扩张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在减少部门粗暴执法的意义上,广州立法规范城管执法的做法积极可取,而在更深层次的有效防范行政侵权方面,当下大局恐怕还未有大的改善。当然,这已不是广州一部地方条例可以承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