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案被提起公诉后,《环球时报》随即专发社论,内中四提“法治”:“这一案件的依法审理,将会加强中国人对法治的信心”、“这一点做得越好,审理此案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正推动效果就越大”、“这是将法治变成习惯的一次体验过程”及“在事实上和人们的心理上逐渐促成法治社会的成熟。”应当说,《环球时报》的这些立论并非别出心裁,它们与4月10日官方授权新华社发布的观点是高度契合、完全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然而,光凭原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的配偶被依法押上刑事审判席这一条,就能与法治套近乎、挂上钩了吗?如果此说成立,那么,1980年时原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的配偶江青被押上刑事审判席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岂不是更与法治贴谱、当时的中国岂不早应被称作“法治国家”了吗?事实上,1980年时的中国,还刚刚从毛泽东赤裸裸的人治向依法而治的法制迈出过渡的步子,不要说压根儿称不上法治国家,连法制国家都明显不够格。人们不因江青被依法处理未受姑息,而将彼时之中国称为“法治国家”,甚至连“法制国家”的头衔都攒着不给,这是头脑清楚的表现。

从1980至今,32年过去了。如果人们称现在的中国是“法制国家”,我认为符合事实、大体靠谱。但是,官方称现在的中国已是“法治国家”,则大谬不然、毫不靠谱。“法制国家”与“法治国家”,虽一字之差,却有重大的本质区别。将前者称作后者,是典型的鱼目混珠。

作为人治的对立物,法制(依法而治)和法治(法律统治)具有明显区别于人治的共同点:统治者的一切行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再允许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因此与人治相比,法制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五十四年前的1958年8月24日,一生钟爱人治、排斥法制的毛泽东在北戴河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几次,不能靠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东西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毫不讳言地说:“《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众所周知,到了文化大革命,事情就更简单了,往往不用开会,毛的批示就是法,最高指示就是法。实话实说,看到文革灾难、吃过文革苦头的邓小平的确比毛泽东有长进,他掌权后不赞成继续搞人治;到1992年春“南巡”时,他更是把话挑明了,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不过,尽管法制和法治具有优于人治的共同点,但是,法制与法治之间更存在着必须正视、不容抹去的基本分野。

体现法制本质的要点是:统治者虽不再像人治时代那样搞法律虚无主义,完全凭个人的专横意志行事,而是放下一些身段,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律,并依据法律来统治,但坚持统治者高于法律,反对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不对法律进行是否符合自然正义的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制国家中,宪法与宪政原则相悖,法律居然侵犯人权,并非咄咄怪事。

体现法治本质的要点是:

1、宪法和法律是自然正义和天赋权利的体现,高于统治者、立法者的个人意志。

2、宪法不得违反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而法律则不得违背宪法,不能侵犯人权。

3、立法、行政、司法必须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一切法律都须接受独立的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对恶法零容忍。

4、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的统治,而掌权者守法乃是重中之重。

根据上述法制要点和法治要点,人们能够清楚地区分“法制”和“法治”;并能够清楚地确认:当代中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但是,离法治社会差得还不是一星半点,可以说八竿子都打不着。写到这里,我觉得很有必要提及2008年12月9日问世的《零八宪章》,那是一份凝结中国民间基本共识的历史性文献。我记忆尤深的是,它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代中国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我认为,这一结论至今依然成立。明乎此,谷开来被依法追究刑责一事,究竟应被视为法治的体现,还是应被认作法制的彰显,答案也就昭然若揭了。显然,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而被押上刑事审判席,体现的仅仅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即便过些日子,连薄熙来本人也被依规“双开”,并被依法押上刑事审判席,体现的也仅仅是法制,而决不是法治。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与法治相比,说法制仅是鱼目,并不为过。邓小平只认鱼目不识珍珠,他至死都没弄明白,远比法制靠得住的,乃是法治。而如今的中国官方,不思从邓小平那里再前行一步,却玩起了鱼目混珠的小把戏,妄称法制为法治。这种忽悠,善意地说,是无知使然;刻薄地说,是自欺欺人。

看来,处在大变革前夜的中国亟需一种硬道理,那就是:不打诳语,不事虚饰,老老实实从法制走向法治——这才是真正的振兴与复兴中华之路。

2012年7月30日于
北京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