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践踏人权,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环节,由劳教委员会决定就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还可延至4年。
劳教制度不是一般的个别事件的违宪行为,而是由政府颁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长达几十年实行的高烈度的违宪行为,其违宪性质是恶劣而且严重的。
2、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劳动教养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依据的却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试行办法》违反了《立法法》。
3、劳教制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制度被归类为行政手段,却越过了行政处罚的界限,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4、劳教制度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
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条(一)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视为
无罪。”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又于1966年制定了《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中国政府
已经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并一直承诺要实施该公约。
劳教制度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不经过法庭审判,剥夺了被劳教者的辩护和上诉权利,违反了上述宣言与公约。
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和常任理事国,理应遵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违反该宣言与公约的制度。
5、劳教制度剥夺了公民权利,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检察院批准就随意抓人,不经过法院审判就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恶劣的是,劳教制度剥夺了被劳教者辩护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违
反了现代社会文明准则,是野蛮的,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6、劳教制度是现代奴隶制度
劳教制度不仅剥夺了被劳教者的人身自由,还强迫劳动,并且不按照社会薪酬水平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现代奴隶制度。早期奴隶制度中有定期奴隶,如有些债奴就是有期限的奴隶,犹太
人有期限奴隶的年限不超过6年。劳教制度使被劳教者成了没有自由、被强制劳动、被剥夺劳动成果的定期奴隶。
据劳教制度解释,被劳教者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把人抓了,把人关了,强迫劳动,如同定期奴隶,却轻描淡写地说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种无赖的说法。
7、劳教制度冤案多
由于形成劳教处罚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制约和纠错,没有审判,没有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质证过程和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上诉,一纸通知书就把人抓了关了,所以非常非常
容易出冤案。
办案者抓错了人,找个借口送劳教是个台阶,不仅掩盖了错误,还有了业绩。
8、劳教制度为地方官员作恶保驾护航
许多反抗拆迁人员、上访人员和网上批评人员成为劳教对象。
上访人员之所以上访,往往是由于地方官员贪腐作恶贪赃枉法或者不作为。劳教制度成为地方官员打击报复上访人最方便的手段。两次违规上访就可以劳教,有此方便手段,贪腐作恶者更
加肆无忌惮。有的地方官员则用劳教手段打击抵抗强拆者和网上批评者。于是,“一元钱”劳教案、“一坨屎”劳教案、一句话跟帖劳教案的荒唐一再出现。
9、劳教制度为勒索提供方便
一些轻微案件,虽然当事人未触犯刑律,但办案人员常常用送劳教威胁,迫使当事人缴纳高额罚款,或私下用钱“摆平”。剥夺人身自由的随意性和无制约环节,必然为勒索带来了极大的
便利。
10、劳教制度破坏社会稳定
一些人把劳教制度视为维稳法宝,其实它恰恰对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劳教对公民权利的随意性剥夺,对社会矛盾强制性掩盖,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会扩张性地制造对立面,会扩张性地积累民愤。
劳教会形成恐惧,会杀一儆百。但任何恐惧的形成都是有代价的,恐惧越强烈,愤怒就越强烈,免于恐惧和铲除恐惧源的愿望就越强烈,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同步和相当的。越使用强制
手段——特别是违法的强制手段——维稳,社会就越不稳定。
鉴于以上10个理由,必须废除劳教制度,而且是越快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