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没有革命的权利?这是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如果说有,那为什么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哪怕是公认的最自由民主的国家的宪法承认公民有暴力推翻政府的权利?如果说没有,那么专制国家的人民用什么理由来推翻暴政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权利,权利来源于何处。笔者不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像鲁滨逊一样与世隔绝的人谈不上拥有什么权利;但是笔者也不认为权利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和给予的。笔者认为权利是一种社会规则,其功能在于给每个人划定一个采取行动和承担责任的范围,以便尽可能地减少社会矛盾,使社会能够在稳定和发展之间保持平衡。具体的权利规则则是社会长期演化的产物。政府和立法机关并不能“制定”这些权利规则,只能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权利规则加以确认。这就解决了一个常见的问题:如果你不承认有天赋人权,那么政府不给我们权利,我们是否就没有权利?回答是;权利不是来源于政府,而是来源于社会,来源于每个人的心中。
其次要说说什么是革命。有人把革命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革命为代表的仅限于推翻压迫性政府的革命,另一种则是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彻底打破一切社会规则的全面革命。
显然,既然权利是一种社会规则,因此如果革命意味着彻底打破一切社会规则,那么权利也就无立足之地了。从这种意义上说,“革命的权利”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人有权采用和平手段逐渐改变社会规则,但是没有彻底打破一切社会规则的“权利”。
但是,如果认为革命仅仅是要推翻压迫性政府,而且政府仅仅是寄生于社会规则之上,并不是这些规则的来源,改变政府并不影响社会规则发挥作用,因此革命也就不会危及权利本身,那么这种意义上的“革命的权利”——或者更恰当地称为改变政府的权利是不存在内部矛盾的。
民主国家的公民能够和平地改变政府,因此已经拥有了后一种意义上的“革命的权利”。
专制国家中想要争取自由的人们需要特别注意:“革命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你有权破坏一切规则。遵守社会规则——得到民众广泛认可而非由政府强加的规则,尊重他人的权利,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利。
20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