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民公社时期,为了使农村服从为工业发展提供积累这一社会目标体系,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刚性措施:在经济上,国家以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为制度性基础,通过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化甚至生活资料的集体控制等手段,迫使农民对\”集体\”经济依附;在政治上,国家行政权力通过农民所依附的集体组织和各种党群团体深入到了农村最基层,并用强制性户籍制度对农民进行人身管制;在思想上,大力宣传以阶级斗争和权力神化为主要内容的奴化文化,并以政治运动的方式对反叛势力进行镇压,使整个社会处于高压之中。

[关键词]  经济依附; 人身管制; 奴化文化

许多研究成果已经证明,人民公社体制既是政党进行社会动员的手段,又是社会动员的结果,其基本特征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行政控制为手段的\”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这种体制虽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剥夺式动员,但却压抑了农民的创造热情,不仅不能为乡村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反而造成了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积累了农民对国家的反抗,增加了国家的控制成本。可以说,人民公社是一种政治上高效率、经济上低效益的社会动员体制[1] 。

那么,人民公社这种\”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体现了什么样的利益机制?国家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保障这种利益机制得以实现的呢?

如果从体制目标和历史性后果来看,人民公社所建立的\”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是一种多层次掠夺性的强制体制。其多层次掠夺性主要是指代表城市利益的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代表乡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掠夺。

相对于社会而言,革命后的国家是一个强势政权,其对政治资源的军事性控制及对经济资源的权力型配置方式,决定了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双重目标,一方面实现乡村社会的集体化改造以促使农村社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村和农民的掠夺来为国家工业化积累经济资源。由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对革命后的中国采取了孤立、封锁及制裁,迫使其选择了以重工业优先增长为发展目标的战略。重工业的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巨大,并需要一定的外汇支撑。可是,当时中国经济水平十分低下,1949 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只有466 亿元,人均国民收入为66.1 元。1952 年国家银行的期末资产总额只有118.8 亿元,存款余额93.3 亿元,分别仅占当年国民收入的20.2 %和15.8 %[2 ] 。资金动员能力很弱,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本原始积累\”不可能在商品率过低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完成。

更何况在劳动力过剩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进行积累的方式是\”劳动替代资本投入\”。这就使城市工业品几乎占领不了农村市场,工农两大部类无法实现交换。为了使资源配置有利于重工业发展,国家只有做出适当的制度安排,人为地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成本,即压低资本、外汇、能源、原材料、农产品和劳动力的价格,降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门槛。于是,进行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高度中央集权下的自我剥夺:在农村,推行统购统销和人民公社这两个互为依存的体制;在城市,建立计划调拨和科层体制。通过占有全部工农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中央财政进行二次分配,投入以重工业为主的扩大再生产[3 ] ,这就使国家的动员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事实上,从1949 年到改革开放的近30 年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村积累6 000 亿元的工业化建设资金[4 ] ,以保证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特别是重工业及军事工业体系。

这个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资源的主要占有方式是利用高度统一的财政体制实现对地方财政资源的直接占有。1949 年10 月至1952 年,实行的是供应财政体制,县级财政体制高度统一,收入层层上缴,支出层层下拨。1953 年国民经济进入计划发展时期后,供应财政向建设财政转变,国家推行新的县级财政体制,划分收支,归各省管理;预算收入小于支出,由省工商营业税分成调剂或另行拨款补助。1958 年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扩大地方财政和企业管理权限,划分收入,分类分成;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灾荒救济及特殊开支由省专案拨款,其余按类属关系划分列支。1959 年又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收小于支,由省财政定额补助。1971 年则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1980 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一定五年\”体制。这种财政体制总的特征是有利于中央对经济资源的占有,中央政府的利益远远大于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

与这种财政体制相联系的农业税也体现了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1949 年10 月后,田赋改称为农业税,并采取区别情况、分配任务、评议征收办法。征收公粮时,按20 %的比例征收地方粮。1950 年,实行按人均收入多少纳税。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农民成为农业税主要负担者,纳税稳中有降。合作化期间,农业税按农业社、个体农户、机动田、公益田分别缴纳。1956 年,地方粮附加比例改成14 % ,纳入县财政预算外收入。1958 年5 月,改革和调整农业税制,税率最高18 % ,最低8 % ,平均税率较前降低0.67 %。之后,人民公社化,土地归集体所有,机动田和公益田消失,生产大队为新纳税单位。1950 年代至1960 年代,县级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就是农业税,即乡村和农业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利益所在,当然,随着县级区域内工业和县级政权逐渐\”城市化\”的发展,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逐渐缩小,但从总体上来说,它仍然是维持地方政权运转的主要经济支柱。

值得指出的是,地方政府在乡村社会的利益,不只是通过税收方式体现出来,更多的是对乡村劳动力和劳动成果的直接占有。特别是在人民公社初期,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而建立\”军事化管理\”和普遍实行所谓的\”供给制与工资相结合,以供给为主\”的分配制度,\”一平二调\”无偿调用人民公社大量的劳动力和农副产品已习以为常。相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而言,人民公社的集体是虚的,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权力。而对广大农民来说,由于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权利是属于集体组织单方面的,农民只是被剥夺的对象。事实上,在实现集体化的20 年中,农民大约有一半的时间是无酬劳动[5 ] 。

可见,\”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的利益机制具有多层次性,在国家(包括以中央政府为代表的\”国家\”与各级地方政府代表的\”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上,是强势国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而实现对农民个人的全面剥夺。

国家为了实现其发展重工业的目标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采取掠夺式的动员方式,是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性制度的。在一定的意义上,这些制度具有工具性,是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的。其中,对粮、油、棉和副食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的提出和实施,为人民公社体制\”有效地阻滞了商品经济在农村的蔓延\”[ 6 ] ,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具体来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一方面随着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乡村社会释放了大量的劳动力;另一方面156 个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形成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据统计,1953 年至1957 年,全社会劳动力增长11.3 % ,而非农产业劳动力则增长23.4 % ,非农产业劳动力在总劳动力中的比重由16.9 %上升到18.8 %。然而,超速的劳动力转移开始同粮食供给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1953 年10 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要求12 月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的统购统销。其理由是,现在全国商品粮食产量的增长速度,虽然落后于粮食需要的增长速度,但是只要调度得法和措施得当,还是够吃够用,且能略有积余的。当时在供销方面所表现的紧张性,是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之间矛盾的结果。所以粮食问题不是采取枝节的办法所能解决的,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粮食问题,把粮食供应放在长期稳固的基础之上,除了努力促进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化和技术改良,藉以增产粮食,把粮食生产发展的速度逐步提高到足以保证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水平外,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决议认为,实行上述政策,不但在现在的条件下可以妥善地解决粮食供求的矛盾,更加切实地稳定物价和有利于粮食的节约,而且是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向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政务院在1953 年11 月第194 次政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要求12 月初开始,除西藏和台湾外,全国城乡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有: (1) 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 的政策,要求\”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2) 对城市实行适量的粮食定理配售的政策。按照政务院的命令,\”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本购买\”。\”在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及一般农村,则应采取由上级政府颁发控制数字并由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使真正的缺粮户能够买到所需要的粮食,而又能适当控制粮食的销量,防止投机和囤积\”。(3) 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控制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4) 实行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的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基于同样的理由,中共中央于1953 年11 月做出了《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12月批准了中央财委《关于目前副食品的产销情况及今后措施的报告》。1954 年9 月政务院第224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3年11 月实行粮食计划统购统销。但1953 年至1954 年,以农户为单位,一年一定,购买余粮。部分乡村统购量超过了余粮,引起少数农民的不满,只得采取措施,进行返销。1955 年起,执行定购任务到户(或到农业社) 三年不变,其做法是,分户按田亩确定常年产量,按人口大小确定留粮标准,每户常年产量,减去应留的口粮、种子、饲料,余粮卖给国家。\”大跃进\”期间,虚报产量,购粮过多,留粮过少,给农民生产带来困难。从1961 年起,恢复定产、定购的办法,并提高统购价格。之后,虽然根据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体制等具体情况作了一些修改,但这种以计划为基调的统购统销体制并没有变化,一直到1985 年才最终废除。

统购统销制度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强制性的经济政策,是国家对农村经济活动最为全面的干预。但由于这一政策人为地违背了价值规律在农产品购销中的作用,存在诸如统得过死和强征强购等问题, \”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和国家同农民关系的影响也是十分严重的\”[ 7 ] 。

户籍制度历来是统治者控制臣民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它根源于一夫一妻制,最早的形式是家族牒谱。战国后期,随着领主封邑被废除,乡里制度的建立,户籍登记和管理与基层政权的建设联系在一起。到近代商品经济和城市化有了一定的发展规模之后,户籍保甲法便随之没落,自由迁居和大批人口流动成为历史的必然。然而,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由于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为了减轻城市人口压力,不得\”不反历史潮流\”而确定了限制流动迁徒的户籍制度[8 ] 。

1957 年12 月18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城乡户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严格的户口管理,切实做好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工作。1958年1 月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具体来说,新的户籍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 (1) 它把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 两大类,而一旦这种社会身份确立,其后代子女均按照这一身份确定户口类别。该条例第10 条第2 款:凡没有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者,都不能由农村迁入城市。1964 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每年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限制在城镇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五之内。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煤矿工人等配偶子女农转非,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2) 新户籍制度与每个人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定量配给相结合。拥有城市户口的人可以凭粮证和副食供应证等享受国家低价供给的各种生活必需品,而农村户口的拥有者不享受这些供给。客观上形成了吃商品粮和不吃商品粮的区别。(3) 新户籍制度与国家垄断下的劳动人事制度相结合,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1957 年12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时规定》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甚至还规定临时工亦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工作。(4) 新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结合在一起,确立了城乡完全不同的医疗、劳保、退休、住房、子女上学等福利保障制度。为城市居民提供各种优先权。

也就是说,这种城乡二元格局的户籍制度将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明确区分开来,农村人口不经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不得变更农村户籍,与之配套的票证制度、人事档案制度及劳动用工制度和\”公社制\”紧密结合,把所有农民都置于强有力的行政控制之下,通过控制生活资源实现控制农民的社会流动。在这种户籍制度下,一个农村户籍的人要改变身份,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进入国家举办的中等专业程度教育以上的学校,取得干部身份和城镇户口;二是\”农转非\”,因国家占用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或因直系亲属退休等原因,转为城市户口;三是因工作需要或表现好,按照国家每年分配的干部录用指标,将其转为干部;四是参军转业,或民办教师转公办。事实上,要符合这些条件是相当困难的。

一般认为\”, 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城乡二元格局的户籍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出自奠定国家工业化基础的需要。在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只有以超经济手段,牺牲农民利益来为工业提供原始积累,扶植工业。具体做法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征收农业税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支撑工业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农业必须被高度重视,稳定农业劳动力队伍,发挥劳动力密集优势,阻止农民外流亦理所当然成为政策法规与行政手段。其二,人口多,加上工商业发展水平低,造成了就业的沉重压力也是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原因之一。1952 年,城市待业人员达376.6 万,待业率为13.2 % ,到1957 年,待业率仍达5.9 %。加之当时城市大多是消费型,生产能力极为薄弱,无法容纳农村劳动力,而在农村50 年代即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都有一种进城谋生的欲望与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城乡开通,势必使城市不堪重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农民便被迫强制滞留在农村[9 ] 。这种户籍制度所确立的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工业化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人口大量过剩条件下,保证了国家集中财力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推动我国的产业结构在20 年左右的时间内走完了由以农业为主到以工业为主的历程\”[ 10 ] 。但同时\”,在这种户籍制度下,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被强制性地划分为两大地位悬殊的社会群体\”[ 8 ] ,留下了严重的后患,那就是大量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留在农村,城市人口增长缓慢,城市化过程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过程,这就使\”城乡之间的藩篱日益严密。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受到很大制约\”[ 6 ] 。

鉴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实行阶级成分制。特别是当需要对社会秩序进行重组时,将全社会按阶级分类成为相对立的社会群体,并以此来割裂传统社会的联系方式就成了最为基本的政治手段。无论是新中国建立以前的土地革命还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土地改革运动,阶级成分一直是进行社会和政治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因此,在集体化过程中,特别是到人民公社时期,运用阶级理论来进行乡村社会重组也就成为必然。中共中央在1958 年8月颁布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就指出,建立人民公社体制\”,贫农、下中农是坚决拥护的,大部分上中农也是赞成的,我们要依靠贫农、下中农,充分发动群众,展开鸣放辩论,团结大部分赞成并大社、转公社的上中农,克服另一部分上中农的动摇,揭穿和击退地主富农的造谣破坏。\”这种以阶级划线的做法,在事实上给所有乡村社会成员造成压力。那些不愿意重新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不使自己被划归地富阶级阵营,不得不服从,顺应大势而为之。而对于共产党中的领导者来说,这是走向社会主义的光明大道,根本不存在农民自愿不自愿的问题了,积极响应者给予一定的好处;左右不定的做一些说服教育工作;坚决抵制的最终还是以权力强制。经过公社化运动后,\”尽管各种阶级成分已经与现实的经济条件完全脱离,但是诸如入党、参军、招工、选干等项政治待遇,都与一定的阶级成分相联系,成分变成了一定社会地位的标志和参与一些社会资源分配的工具,连婚姻制度都打上了阶级成分的烙印\”[11 ] 。事实上,国家特别是党内对权力的神化和全社会对共产党及其领袖的崇拜,确保了国家通过集体化方式重新剥夺农民土地的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随着农民贫困的加深和农民对小农经济的怀念而逐渐丧失,各种反抗事实上的存在,冲击着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乡村社会秩序。于是,共产党一方面依靠不断的政治思想运动和各种乡村教育来引导农民,其中最常用的手法就是给农民描绘美好的未来,使社会意识形态高度整合,同时与传统小农文化形成某种配合与默契,实现价值观念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成为社会整合中有力的精神粘合剂,通过意识形态的力量最大限度消除农民偏离社会运行的轨道[12 ] 。另一方面则采取政治上的高压,将阶级斗争扩大化,以政治运动来促进和维持乡村社会被激励起来的政治热情。在这种高压之下,乡村社会表面上显得有序,但由于权力是这种序列的整合力量,这就使权力的作用进一步被神化。也正是这种互动的历史过程及其结果,成为了\”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得以推行的合法性及其权力有效性的基础。在这种政治高压下,这个时期乡村社会处于相对稳定之中,但是,这种稳定却是一种影响和阻碍发展的迟滞型稳定[13 ] 。

这种以阶级斗争和权力神化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文化在社会的普及,一个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使整个社会不断政治化。农民与政治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畸型的亲缘关系。一方面,农民在\”集权式动员体制\”之下,行政关系取代了血缘、地缘关系而成为主要的社会关系,农民几乎完全依赖在行政体系之下而失去了人身自由,并在经济上承受着无情的剥夺;另一方面,农民在\”当家作主\”的政治口号下,被广泛动员起来,表现出了极高的政治热情,虽然被动员性参与程度极高,但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受到严重压抑,盲从性十分明显。而且,农民的这种政治参与行为的领域也非常有限,在乡以上行政管理工作已成为非农阶层的专利,少数干部成了农民的垄断发言人,农民只能是一种运动式参与而非制度性参与。也就是说,在\”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之下的农民参与具有十分明显的被动员性、盲从性和运动性。事实上,这个时期乡村社会所出现的虚报浮夸、瞎指挥和强迫命令风等现象,都与这种农民的政治参与有关。

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文化在乡村社会普及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对传统的家族伦理文化进行了改造。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家族伦理纲常被打破,依据血缘关系划分亲疏的传统受到压制,甚至在父子兄弟之间也大搞阶级斗争,\”既对家族势力的外观文化表征进行肃清,又对家族组织形式和结构进行改造\”[14 ] 。但是,这种改造并不彻底,而且在某种时期,它还以更为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并成为了阶级斗争这一工具的依据。在公社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 \”家庭的血亲关系\”就是以一种新的政治化形式而存在,并成为分配社会政治和经济资源的基本依据。这就是曾经实行多年并决定了许多人命运的\”出身论\”。

 [参考文献]
 
 [1 ]于建嵘. 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85.

[2 ]国家统计局. 1981 年中国经济年鉴(简编) [M] .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2.

[3 ]温铁军. \”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J ] . 读书,1999 , (12) :3 – 11.

[4 ]刘国光. 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研究[M]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5 ]许欣欣.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流动[M]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14.

[6 ]郑杭生.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实证研究[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310.

[7 ]陈吉元,等. 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 -1989) [M] .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 :185.

[8 ]许欣欣.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流动[M]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13.

[9 ]周沛. 农村社会发展论[M] .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 42 – 43.

[10 ]秦兴洪,等. 中国农民的变迁[M] . 广州: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314.

[11 ]王振耀. 中国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探索[M] .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 :45.

[12 ]林闽钢. 中国乡村社会机制及运行模式的转换[J ] . 江海学刊,1995 , (4) :42 – 46.

[13 ] 于建嵘. 人民公社的权力结构和乡村秩序[J ] . 中国现代史,2002 (2) .

[14 ]  李明照. 现代化视野下村落家族势力的复兴:寄生性的再生长[J ] . 社会科学辑刊,1999 , (2) :37 –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