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示制度曾经被舆论寄予厚望,然而此次三中全会所出台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方案,仍然没有明确提到官员“财产公示”这一呼声最高也最具代表意义的改革举措。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早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一种卓有成效的反腐举措。全世界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入法。在这些国家,不管是通过竞选还是首长委任的政府官员,其个人财产信息是必须要公开的。官员的家庭财产,从政前后个人财产增长幅度的变化、增长渠道的变化,以及配偶、子女所从事的行业等等,也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然而在中国,人们要想知道官员财产,只有等到官员因腐败落马才有可能,前不久被判无期徒刑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是典型。检察官指控从1986开始,到2011年东窗事发,刘志军利用担任从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到铁道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金钱及各类财物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此外,法院还公布了刘志军被追缴的惊人财产,包括房产374套,价值人民币超过8亿元,美元23万、欧元223万、加元15万、港元8千多万等;股票账户9个,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300万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汽车16辆,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现行体制的神奇之处是官员在位掌权时,从来不向人民公开财产,只有被抓被关之后才会向人民透露一点,如果让官员在位时年年公开财产,类似刘志军之类的官员也不至于沦落到如此地步。实际上,让官员在位时公开财产,是对官员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民意的一种认同。
早在1987年11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指出:“ 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一晃20多年过去了,在这漫长的过程中,大大小小的官员换了一茬又一茬,在全国人民的沉默无奈中,大大小小的官员拥有的财富早己呈爆炸性的在增长或者大量被转移到海外。残酷的现实一再证明,官员的腐败已经远远超越人民的合理想象,官员财产公开不仅必须,而且十分紧迫。
1994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曾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属于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由监察部负责具体研究起草工作。但最终由于“客观条件不成熟”,连提交审议的机会都没有。
1999年,监察部再次向国务院上报《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立法项目,建议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是最终仍然是因时机不够成熟等种种原因未被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讨论程序。
《公务员法》(草案)审议之际,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纷纷建言,《公务员法》(草案)应明确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利于实现促进廉政的立法目的。但让人失望的是,《公务员法》最终只字未提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的内容。几乎每年“两会”期间,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的话题都会被媒体热炒一阵,过后又悄无声息,没有形成任何相关的法律共识。
从2006年起,每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每年“两会”期间都必提交一份议案:建议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回复他的部门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变成了监察部,再变成了中纪委,回复的内容也呈现明显的变化。从“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到“全面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存在一定困难”,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已着手起草建议稿、加快起草进程,将及早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最终又回到“官员财产申报,牵涉面很广,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办到的。”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了,执政党也有了60多年的执政基础,为什么官员财产就不敢公开见光?若是合理合法的收入,就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是贪腐收入,就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执政党有责任有义务顺应人民的诉求,尽快出台官员财产公开举措,把权力真正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