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海先生是中国民主运动的先驱,也是中国民主党的创始人之一。王东海生前居住过的杭州市上城区东太平巷12号236室,是中国民运人士的驿站。中国许多著名的民运人士,如海外民运人士王炳章、王丹、王友才,国内民运人士林牧、江棋生、李海、王金波等,都来过或住宿过。对浙江的民主运动来说,这里汇集了“四五运动”、“八九六四”、“九八组党”的骨干分子,从而使浙江成为中国民主运动最顽强的堡垒。可以自豪地说,杭州市上城区东太平巷12号236室是中国版的“汤姆叔叔的小屋”,是民主的“圣屋”,一旦民主在中国实现,这套房子就可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然而,自2008年以来,这套民主圣屋却被奸商与贪官勾结的罪恶所玷污。

杭州市上城区东太平巷12号236室原为王东海父亲工作单位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公房。王东海在1989年六四事件中被判刑两年,1991年出狱后没有地方住。因他父亲是科级干部,单位房子又较多,就让王东海在东太平巷12号236室住了下来。王东海父亲另在杭州市上城区横吉祥巷1 4号2单元202室有居室,1998年房改后买下了这处房产,但东太平巷12号236室仍归王东海居住,虽然名义上是王东海父亲向单位租赁,但实际上真正与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构成租赁关系的是王东海,因为如果王东海不住在这里,按照房改政策这套房子是要收回的。1997年,王东海与程云惠女士结为伉俪,次年女儿王芷怡出生。因对王东海的崇拜和敬仰,程云惠虽然比王东海小22岁,但她温柔娴淑,与王东海相敬如宾。王东海是浙江民运人士心目中的“民主大哥”,程云惠也是名副其实的“民主大嫂”。但是,由于当局对浙江民主党人的严酷打压,王东海夫妇为使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王芷怡读书不受影响,2008年他们协议离婚,王东海搬到外面去住。虽然离了婚,但两人感情依然甚笃。

 一个叫唐柳卿的二手房投机商不知从何处得知王志良手上有一套房权证写自己的名字,却由离了婚的儿媳和孙女居住的房子,于是千方百计找到王志良,利用王志良的老迈昏聩(王志良当时82岁),花了35万元从王志良手中买走了这套房子(合同价写成68万,上市标价125万元)。买走房子后,唐柳卿雇佣了好几拨流氓地痞上门威胁,用胶水注锁孔、甚至直接撬锁等各种下流的手段逼程云惠母女走,并卖通供电局和有关方面对程云惠母女断电断水。还通过关系把程云惠的户口迁到乡下(她母亲家)。

王东海在世时,和唐柳卿打了三年官司,但唐柳卿做了几十套二手房生意,早就和法院、房管局关系密切,法院只认房权证,故意忽略房权证的严重瑕疵,枉法裁判。因判决实在不公 ,王东海于2012年4月28日死于突发性心脏病。王东海去世后,留下孤儿寡母,唐柳卿每天都来逼房,停电已三年多,实在无法过日子。王芷怡万般无奈,只好向浙江省妇联和省司法厅投书,请求法律援助,同时又写信给省电力公司,请求恢复供电。

王东海打了三个官司:一个是唐柳卿逼王芷怡母女腾退的官司,他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应诉;其二是他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起诉唐柳卿和他父亲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官司,最后一个是起诉杭州市房管局发证行为无效的官司。第二个官司在上诉阶段,王东海就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了。王芷怡和她母亲认为,王东海是被法院的枉法裁判气死的。王东海死后,王芷怡作为继承人继续打这两个官司,但在万恶的“新社会”里,无权无势的孤儿寡母如何敌得过腰缠万贯的奸商和有理无钱莫进来的中共法院及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的腐败法官?

王志良的房权证过户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瑕疵。2004年王志良申请房改房时,是以王志良、薛凤英(王东海母亲)和王东海三个家庭成员的名义申请的,王志良单位批准的时候,在《房改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上,也是以王志良、薛凤英和王东海三个家庭成员名义购买的,购房价包含王志良和薛凤英两个人57年的工龄和现金38623.50元(王东海以一张古画折价给王志良垫付的现金)。在《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的“申请人”一栏,填的是王志良的名字,但在“申请人家庭成员名单”中,填的是薛凤英(已故)和王东海的名字。是不是在申请、申报、批准等表格上“申请人”只填一个人的名字就只算是这一个人的申请呢?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事实上,申请人往往是家庭成员的代表,他代表的是家庭的利益,出于行文的需要,习惯上填表时只填一个人的名字,这是中国人的惯例。所以,表格的“申请人”一栏只填王志良一个人的名字,并不说明这份表格所体现的权益是王志良一个人的,而事实恰恰相反,该买房行为体现的是实际居住人王东海的权益,因为如果没有王东海住在这里,该房屋是不能参加房改的。

在《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房改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的“夫妻双方工龄之和(年)”一栏中,写着“57年”,工龄折扣是34.20%。很明显,东太平巷12号236室的房改价包括王东海母亲薛凤英的工龄,而薛凤英在2002年去世,王东海的继承权已经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王东海有权取得用他母亲工龄买来的房屋的部分产权,而作为与王东海共同生活十几年的妻子程云惠,也与王东海共同享有这一部分产权。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杭房改【1999】第6号文)第八条有如下规定:“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1、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东太平巷12号236室房权证持有人的王志良至少不能提供两件有效证件:即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因为东太平巷12号236室户籍登记人2008年1月25日前是王东海、程云惠和王芷怡,王东海是户主(户号20128646),2008年1月25日以后是程云惠,程云惠是户主(户号501012284)。王志良在取得房权证以前是该房屋的租赁人(租住号0012433),在取得房权证权后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房权证号是杭房权证上改字第0008003号)。 户籍,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简单地说是指登记居民户口的册籍。户籍记载的事项主要有:公民的姓名、籍贯、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迁移、收养、死亡等,所以通俗地说,户籍就是户口本。在弄清了户籍的概念后,我们就可以区分出户籍和房权证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但在王东海这个官司上,房产管理局和法院故意把这两个概念混淆了,导致王东海三次官司的败诉。

如前所述,王志良的户籍是在杭州市上城区横吉祥巷1 4号2单元202室,他不可能有两个户籍,所以他无法提交东太平巷12号236室的户籍证明;东太平巷12号236室的“同户籍居住人”是程云惠,王志良向唐柳卿转让房屋时她毫不知情,更不用说有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了。上面所提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强调的是户籍而不是产权,但无论是侵权人唐柳卿和王志良,还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把程云惠这个最有权利说话的人的利权给剥夺掉了。杭州市房管局在王志良没有提交也不可能提交东太平巷12号236室的户籍证明和“同户籍居住成年人”程云惠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就将所争议房屋转移到唐柳卿的名下显然是违法的。但当程云惠向审判长提出这一点时,审判长竟然说:“杭州市的法规又不是宪法,我们非得照办”。一个法官竟然说出这样的话,不仅反映出她对法律的无知,而且暴露了这些法官偏袒奸商的真实面目。

众所周知,在征地拆迁的案子中,法院适用的基本上都浙江省和杭州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而不是宪法和法律,因为按照宪法和法律,征地拆迁绝大部分是违法的。怎么为了保护奸商利益,地方法规就不予采信了呢?何况,该地方法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制定的,与上位法并不冲突。“人民法院”到底是保护谁的利益由此可见一斑。

唐柳卿自2003年开始做二手房生意,如今至少做了几十套乃至上百套房产生意。上城区的法官对程云惠说:“唐柳卿在我们法院里的房产官司多着呢,你们这个案子还不算复杂的”。由于他长期做房产投机生意,跟房管局和在杭州的各级法院关系密切,房管局和法院为唐柳卿提供“一条龙服务”。在王东海遗孤房产官司中,上城区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唐柳卿的偏袒是十分明显的。

2011年9月30日,王东海就唐柳卿欺骗他父亲并背着王东海买卖东太平巷12号236室向上城区法院起诉。为了使官司能打赢,王东海准备了七组证据和四位证人欲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但该法院立案庭负责民事立案的法官硬认为证据不足要求补充但又不具体指明,同时拒不立案。王东海和代理律师找到立案庭庭长,指出这是立案而不是实体审理,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可以立案,何况原告的证据已相当充足,那法官是故意刁难。庭长稍微翻了一下材料,便说被告有权卖房,并要求王东海提供原房权证证明原告就是被卖房屋的共有权人。王东海说原告正是政府规定出卖房改房时应征询其同意的“同户籍居住的成年人”,而且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是该房屋共有权人。但该庭长仍拒不立案,而且不再理会王东海和代理人。以后王东海多次申诉,上城区法院才予以立案。2013年8月21日,王芷怡作为王东海的继承人向上城区法院对杭州市房管局提起行政诉讼,也遭到立案庭的无理拒绝,又是经多次申诉后才立案。为什么两次立案都被拒绝?这显然是受唐柳卿的摆布。

王东海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居区)房改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前面说过,在这份住房价格申报表的“夫妻双方工龄之和(年)”一栏中,写着“57年” 但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对这份由原产权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原始材料视而不见,却采信由唐柳卿起草、打印,王志良签字的“承诺书”。2009年3月11 日,唐柳卿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王志良的“承诺书”,称“当时该房屋房改买进用的是本人的工龄”。《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房改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写明夫妻双方工龄之和57 年,王志良却说是他一个人的工龄,这显然不符合事实。我国公民退休的年龄是60 岁,王志良不可能3 岁就工作。这份证据是唐柳卿诉程云惠母女腾退案中使用,法庭不经调查就采信了。在王东海诉唐柳卿买房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和王芷怡诉杭州市房管局登记行为无效的行政诉讼中,王东海和王芷怡均提交了《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房改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但无论是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还是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上城区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都不采信证这份真实的证据而采信唐柳卿唆使王志良制造的伪证。上城区 院在(2011)杭上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王志良作为讼争房屋的原公房承租人,其在申请房改时使用了自己的工龄,补足了应付的房款。”在以后的民事二审和行政一审、二审中,法院都依样画葫芦写进了同样的结论,这明显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

这场官司中的另一个关键证据是程云惠的户籍。因《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提交“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而唐柳卿和王志良交易时,既没有提交王志良的同户籍证明,也没有提交程云惠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而程云惠是该争公房屋的户主,为此她向法庭提交了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自己的户籍在该争讼房屋。但是无论是唐柳卿的腾退诉讼,还是王东海、王芷怡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院都回避了程云惠的户籍问题。程云惠无疑是这个案子的涉案当事人,依照法律,无论是上城区法院还是公杭州市中级法院,在发现漏掉了涉案当事人后,应主动追加为第三人。但在五个审判程序中(唐柳卿的腾退诉讼的一审,王东海、王芷怡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法院却和被告一个口径,口口声声说程云惠与此案无关。

在这个官司中,唐柳卿所聘请的律师同时也是王志良的律师,所以整个案件由唐柳卿和他的律师操纵。唐柳卿和王志良是买卖双方,虽然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买卖双方的代理人,但在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有相关的规定,为此王东海和王芷怡的代理人曾多次向法院提出异议。争讼房屋参加房改时,其中有18平方米不属于房改,需自己出资购买,当时购房价除王志良和薛凤英两个人57年的工龄折价外,还支付了现金38623.50元,后来曾开家庭会,会上王东海以一张古画折价给王志良已垫付的现金,当时有王东海的叔叔、姑姑和王东海的妻子程云惠在场,因为都是自家人,没有留下书面的东西。王东海在法庭上提出以画作价的事实后,法庭认为王东海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明缺乏证明力,而作为两被告代理人的对方律师竭力予以否认,最后法庭不予采信。作为当事人的王志良本来应该出庭,因为许多关键证据需要当庭质证,但唐柳卿却唆使王志良以生病为由庭拒不出庭,任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令人气愤的是,法院竟以“三不知”为定案的根据。

房屋买卖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买卖,唐柳卿作为一个做了几十套二手房生意的商人,凭常 识和经验,他首先应了解这套房子的居住信息。如果在一个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他肯定会这样做。但在中国这个腐败透顶的国家,正是由于他做了几十套房产生意,与房管局、法院产生了特殊的关系,房管局和法院给他提供“一条龙”服务,再复杂的买卖也能做成,再难的官司也能打赢。他还能凭关系把程云惠的户口强行从杭州迁回余杭老家。所以,他十分狂妄,多次威胁王东海、程云惠和王芷怡,说他在房管局、法院、公安局、区政府、市政府都有人,你们这辈子也别想打赢官司。

最近,程云惠谘询了一位资深律师。这位律师看了程云惠提供的材料后说,从法律的层面,程云惠能打赢这场官司,但在实践中程云惠不可能赢得这场官司,因为房地产官司的水实在太深。他还意味深长地问道:“你知道这是谁的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