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国社会、民族和人民带来重大灾难的“大跃进”已经过去整整五十年了,而以解散“人民公社”、实行“联产承包制”为先导的改革开放至今也已整整三十年了。在这样的时刻,重新审视“大跃进”确有意义。

发展模式与速度之争

今天看来,“大跃进”的种种举措荒诞不经,难以理解。然而,它的产生却是其来有自,并非完全偶然。事实上,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模式、发展速度的争论就一步步导致了“大跃进”的发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制度”作为相当长时间内的基本制度,但是围绕这一中心问题,不同观点却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斗争。

刘少奇在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所作的《关于新民主义的建设问题》和12月在华北财经委员会所作的《新中国建设的方针与问题》这两篇报告中明确提出:“过早的社会主义政策是要不得的”,过早地消灭资本主义的办法“则要犯‘左’的错误。”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明确了新民主主义建设的路线和政策,据此,刘少奇于同年4、5月间到天津调研,发表了著名的“天津讲话”,其核心内容是对资产阶级的态度问题。他明确表示:“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对资产阶级的政策历来就是党的路线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对资产阶级的政策处理对了,路线就对,否则就犯错误。这是党的路线的一个基本问题,对此问题有偏差,则党的基本路线就有偏差。”“今天的重点是联合自由资产阶级,而不是把重点放在斗争上。”他主张私营企业“可以和国营企业平行发展”,“现在私人资本是有积极作用的,必须充分发挥”。“今天在我国,资本主义的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

同年5月,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了致东北局的电报,对高岗领导的东北局的一些“左”的做法提出批评,指出那种“实际上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倾向,实际工作中的‘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在根本上相违反的”,对那些“左”的做法,“望东北局立即加以检讨并纠正”。1951年3月,刘少奇为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起草的《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一文的第二条明确写道:“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它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在将来要为转变到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最后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制度而斗争。”他将“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作为共产党员的条件之一固定下来。

“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并非仅是刘少奇个人的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建国大宪章规定在经济方面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将“新民主主义”由执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大法。1950年春,针对共产党内一些人急于转向社会主义的倾向,周恩来在《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中指出:“这说明一些同志对新民主主义缺乏切实的认识,不相信按照《共同纲领》不折不扣地做下去,社会主义的条件就会逐步具备和成熟。”这一时期他经常强调“实现社会主义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不是现在的政策”,今天“只有巩固与发展新民主主义,才能争取早日实现社会主义”。对资产阶级,他明确说道:“今天的中心问题,不是什么推翻资产阶级,而是如何同他们合作。”对于一些地方对私人工商业改造出现的“左”的做法,他批评说:“用逼的办法,也逼不出社会主义来。”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周恩来仍强调要处理好同资产阶级的关系,要向工人讲清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虽能使资产阶级获得一些利益,但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国家的财富,他再次强调“新民主主义就是要准备社会主义的条件,而不是现在要实行社会主义”。

当然,中国共产党内对“巩固与发展新民主主义制度”或“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非常大的分歧。但重要的是,这种不同观点得到了毛泽东的支持。

在农业合作化方面,两种观点的争论更加激烈。1951年4月,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华北局写了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对“农民的自发力量”表示担忧,要把互助组提高到合作社,以动摇、削弱、否定私有基础,“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对这种观点,刘少奇在随后几个月的一些讲话和批示中多次予以批评,认为“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走上农业集体化。这是完全的空想”。“我们中国党内有很大一部分同志存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但毛泽东知道此事后则找刘少奇等人谈话,表示反对他们的意见,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并指示陈伯达召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起草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化决议。10月14日,高岗向毛泽东送上《关于东北农村的生产合作互助运动》的报告,强调要有重点地发展农业合作社。这个报告立即得到毛泽东的高度赞扬,亲笔写了批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不久,中共中央专门印发了有关通知,要求把“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毛泽东加上了“片面地提出‘发家致富’的口号,是错误的”和“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等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全国性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迅速发展。

1953年1月,毛泽东对中央政府根据“新民主主义”精神制定的“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新税制”提出严厉批评。据薄一波回忆,毛泽东认为“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并在5月对中央政府领导分工作了重要调整,将原来由周恩来领导的政务院所属的二十个部中的重工业部、一机部、二机部等八个部划归此时已任国家计委主席的高岗领导。这种重新分工无疑是对周恩来权限的削弱,表明了对他的强烈不满和严重批评。薄一波后来也被免除了财政部部长职务。在同年6月15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宣布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他对“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提出了公开批评,指责有人在民主革命成功后不去搞社会主义改造,“这就要犯右倾错误”:“就农业来说,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农业的唯一道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不断地提高农业生产力,这是党在农村中工作的中心”。“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和“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提法是“右倾”“有害”的,“妨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毛泽东实际上否定了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路线。至此,建国初期有关发展模式的重大选择已经完成。由于批评了“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农村的合作化运动和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便急速进行。

1951年底,因毛泽东对山西省委和东北局农业合作化表示支持,实际已发出了合作化运动的信号,各地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到1952年底,在“老区”有百分之六十五的农户、“新区”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农户参加了各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这一运动中,单干农民受到打击,中农利益受到侵犯,不少地方以强迫命令,一些地方甚至以惩罚、胁迫性手段强迫农民加入互助组。随着运动的发展,互助组也开始被干部轻视,认为“越大越好”、“越社会化越好”,许多地方开始不顾条件地办社甚至办“大社”,盲目追求高级形式。这种不顾农民利益、违背自愿原则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出现杀、卖牲口,砍树杀猪,吃光喝光等现象。

农村的这些现象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1953年3月发出《关于缩减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其中指出:“目前无论在老区或新区,均已发生了左倾冒进的严重现象”,要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定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字“加以压缩,提出新的计划数字”。随后,中共中央又发出几份文件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反冒进”。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做了大量工作,多次批评急躁冒进倾向,系统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中央农村工作部在《复中宣部函的草稿》中指出当前一般地提“反对剥削”“是不妥当的”,因为“在今天,中国还允许私有的情况下,剥削行为是难于避免的,甚至有些剥削,只要不过分,也是应该允许合法存在的。我们今天不能提反对剥削的口号,只能对剥削在政策上加以限制。盲目地反对剥削,其结果不仅不能克服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相反还会助长这种思想的发展”。到这年9月,“反冒进”基本结束,整顿了一些互助组、合作社,稳定了农民情绪,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发展。但时隔仅仅一个月,毛泽东对这次“反冒进”极为不满,于10月、11月两次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对此作了严厉批评。他提出办合作社要有控制数字摊派下去,不能搞大的就搞中的、小的;能搞大的就要搞大的,甚至可以三四百户一社。他认为“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方面的工作是“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所谓“言不及义”就是“言不及社会主义、不搞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他明确提出到明年秋收前合作社要发展到三万二千多个,到1957年可发展到七十多万个,甚至一百多万个,“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在这种精神指导下,“反冒进”成果付诸东流,农村又兴起“摊派”式的合作化运动,农业再度出现某种程度的混乱。面对这种情况,中央农村工作部于1955年春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对当前的农村形势作了认真的分析,提出对农业合作社今后总的方针是停止发展,全力巩固;对数量大问题多,超过实际条件的要适当收缩一部分。会后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对合作社进行了整顿和巩固,立即收到成效。但是,毛泽东在1955年7月《关于农村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却对邓子恢作了严厉批判,否定了1953年和1955年春对合作社的两次整顿工作,提出要大反“右倾”。10月初召开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加以批判。从9月至12月,毛泽东主持编辑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并为此书写了两篇序言和一百多条按语,又对“反冒进”作了严厉批评,并将其扣上“右倾保守”、“小脚女人”的帽子。

历史证明,刘少奇等人对“农业社会主义”的批评和警惕极富先见之明。这种“农业社会主义”惧怕个体农户、农业经济的发展,幻想不经过市场经济,并且在农业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靠外在的权力就能将农民“联合”起来。在这个“村社”中没有私有财产,但农民只能被紧紧地束缚在这个“村社”中,甚至连种何种农作物的自由都没有,一切都由上面计划规定。几年后更极端的人民公社运动实际是在“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主导下的合作化运动的必然发展。由于没有最基本的自主权,所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的压抑和破坏,这便是以后几十年农业长期停滞的根本原因。

在对农村进行合作化运动的同时,对城市工商业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在逐步进行。

总之,这一阶段农村、城市“社会主义改造”中过急、过快、“运动”式作法对农村生产力造成了破坏,对城市工商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破坏了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导致了经济、社会生活相当程度的混乱。为纠正这种全面混乱,1956年6月刘少奇主持召开的讨论经济工作的政治局会议同意周恩来、陈云提出的反对急躁冒进倾向的意见,为此《人民日报》在6月20日专门发了题为《要反对保守主义,也要反对急躁情绪》的社论,提出要进行“反冒进”、注意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的意见,并将此精神作为中共八大政治报告的指导思想之一。同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提出“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即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更重要的是,中共八大明确宣告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指出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样,执政党的主要任务或曰工作重心就是要以经济、文化建设为中心,保护和发展生产力。针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问题,八大提出在经济成分中要以国营和集体经济为主体,但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是补充;计划生产是主体,在计划范围内按市场变化的自由生产是补充;国家市场是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市场是补充。有关市场、计划的观点今天看来当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在当时“一大二公”运动轰轰烈烈之时,“八大”的这些观点却非常难得,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可说是适应中国生产力实际状况的长期方针。

但八大路线还未及实行,便被否定。在1957年秋召开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就开始了对八大路线、方针和“反冒进”的批评。对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他提出了与八大路线相反的论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论断得到了全会的赞同,并在次年召开的八大二次会议上得到正式批准。这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际为“以阶级斗争为中心”所取代,这就必然要发展到以后明确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

毛泽东对八大路线的不满并非偶然。如上所述,从五十年代初起,他就一直反对“巩固新民主主义”一类的提法,强调“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在1955年10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他明确表示马克思主义就是要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绝种。而且,他并不认为这是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而是一直把实现完全的、单一的“公有制”当作现实的目标,认为这是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于是将不同观点斥之为“右倾机会主义”。同时,他对商品经济的积极作用认识不够,而更多地看到商品经济的负面作用。允许不同经济成分并存就要承认不同的利益主体,就要承认彼此的经济关系是“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就要发展商品经济。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小生产每时每刻都自发地产生资本主义”等一系列论述对毛泽东都有直接、深刻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商业、商人的轻视,也对他有无形但同样深刻的影响。因此,他不认为商品经济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反而认为无论生产力水平多么低下,通过人为的“改造”就可进入“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他不仅不承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基本适应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虽然有剥削但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认为资本主义和个体农民这两种私有制已经阻碍了现实的生产力发展,只有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即不断提高“公有化”程度才能“解放生产力”,推动生产力高速发展。“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快,生产力发展也越高越快。

对周恩来提出的“反冒进”,毛泽东当然也极其不满,他对1956年6月《人民日报》“反冒进”社论作了“庸俗辩证法”、“尖锐地针对我”、“庸俗马克思主义”等尖锐异常的批注。值得注意的是,他不认为或不仅认为周恩来等人提出的“反冒进”是对工作中的失误进行纠正,而是异常敏感地认为是“尖锐地针对我”,将此问题与对个人的态度、权力等联系起来,使这一问题格外敏感、严重。因此,在1958年1月的南宁会议和3月的成都会议上,毛泽东又多次严厉批评“反冒进”,认为“反冒进”是“右倾”、“促退”,使六亿人民泄了气,并把问题提到“冒进”是马克思主义,“反冒进”是非马克思主义的高度。他同时明确提出了“不平衡经济发展战略”,认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经济是“平衡论”,而“用平衡论的观点来看待事物,就不可能设想用十五年的时间赶上英国,用二十五年或者更多一点的时间赶上美国”。在这两次会议上,周恩来作了承担责任的检查,但并未使毛泽东满意。在5月召开的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周恩来再次作了“深刻”检查。八大二次会议结束后,中共中央成立了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等小组,毛泽东在有关文件中写道:“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他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这一决定实际表明了对“政”的不信任,所谓“党政不分”实质是要党直接行“政”代“政”。这样,在决策体制上对经济的“科学计划”管理方式又为随心所欲、非理性的“命令”“运动”方式所取代。

“南宁会议”和“成都会议”事实上使周恩来、陈云等务实谨慎的意见最后丧失了发言、制衡的可能,为“大跃进”的洪水打开了闸门。

社会成为“公社”

“大跃进”并不仅仅是经济模式、经济发展速度的实验,而是一种后果更加严重的将“社会”完全消灭,变成“公社”的“乌托邦”实验。

1958年7月16日出版的中共中央理论刊物《红旗》第四期发表了时任毛泽东秘书、该杂志总编陈伯达的《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一文,文章说:“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秩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几年后著名的“五七指示”也是这个精神。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举行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将人民公社问题列为会议的议题。毛泽东在会上广泛地谈到了对有关人民公社问题的看法。中共中央其他一些领导就此问题发言,同意在农村办人民公社,对人民公社也怀有极大的热情。会议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这样,大办人民公社的全***动在全国农村中正式、普遍地开展起来。“人民公社”具有政社合一的性质,经过毛泽东亲手修改过的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明文规定:“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结合的基层单位。公社在现阶段同时又是基层政权的组织。”毛泽东在《为印发〈张鲁传〉写的批语》中对三国时的五斗米道(或正一道)的领袖人物张鲁的许多作法大加赞赏:“这里所说的群众性医疗运动,有点像我们人民公社免费医疗的味道”,“道路上饭铺里吃饭不要钱,最有意思,开了我们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的先河”:“近乎政社合一,劳武结合,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

由于中央、尤其是最高领导人决定并大力提倡办人民公社,地方当然积极响应,并且争先恐后。这样,在很短的时间内,农村全部办起人民公社。这种“政社合一”的组织具有极强的控制力和动员性,因此可以让青壮年农民都去炼钢而让庄稼烂在地里,“干部”可以挨家挨户搜查、强拿各家的铁锅等去“炼钢”、可以任意查收农家缸底是否还有最后一粒米,村民必须去吃食堂……

付出惨重代价的“大跃进”时期的种种荒诞作法众所周知,此处不必详述,重要的是应有必要的反思。首先,当然是民主——无论是党外民主还是党内民主——的缺乏。经过“反右”之后,党外人士已难提不同意见,这时,党内民主便至关重要。从“大跃进”的历程可以看出,在发动前有周恩来、陈云等的反对,其后有彭德怀的批评,但以他们的地位、威望之高不仅未能阻拦灾难的发生,反遭到不同程度的批评甚至批判。其次,与不民主相关的便是信息完全被“领导意图”掌控,只有符合领导意图的信息才能发送,最后是越来越多的虚假信息使最高领导自己也被虚假信息误导。那时达到顶峰的用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以应付领导的检查似已形成“文化”,至今仍屡见不鲜。事实再一次说明,不许反映真实的信息自由、公开地流动,最终会酿成大祸。再次,各级领导干部之所以在各种指标上“层层加码”最后互相攀比到荒谬地步,还是干部评价、升迁标准所致,如果这种以“唯上”作为干部评价的标准不变,此类事便难以禁绝。最后但最重要的是,“大跃进”的巨大悲剧说明了如果人为地制造一个“乌托邦”将带来何等可怕的结果。当“社会”消失,人们连在哪里吃饭的自由都没有,不仅不能有“自留地”甚至连锅碗瓢勺都不许拥有时,后果肯定是灾难性的。如果农民能保有一小块“自留地”,如果拥有最低限度的“人权”——任何人无权任意到农民家里搜尽最后一粒米、拿净锅碗瓢勺——怎么也不会有以“千万”为单位的人饿毙。财产权、人权,确实是公民的“命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