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把『法治』寫進了憲法,明文規定『實行依法治國』。『法治』的含義是『法的統治』,正如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法治』的第一個要素


   『法治』的第一個要素在憲法序言和第五條中作了明文規定。這就是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法律』。這就是說,『黨和國家領導人』,黨的中央常委,也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法治』的第二個要素


   『法治』的第二個要素是,國家權力必須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行使,擔任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位的人,他的權力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任何政黨都可以按政黨自己的規定設置種種職位,但這些職位不能行使國家權力。在理論上,民盟、民革也可以設立自己的『中央軍委』,但這些『中央軍委』不能行使國家權力。如果中國共產黨的『中央軍委』與『國家軍委』是『兩套人馬』,那麼,中國共產黨的『中央軍委』也不能行使國家權力。所謂『執政黨』,就是掌握國家行政權的政黨。黨的政策、主張通過政府首腦來推行。在一些國家,國家一個省、一個州的執政黨,可以不同於全國的執政黨。辛亥革命以來,中國廢除了皇帝,憲法一次一次修改,但經常為『總統制』、『內閣制』爭論不休。現行中國憲法,國家元首並不享有『總統』的權力,但由於受中國幾千年皇權觀念和『黨高於國』觀念的影響,一般人心目中,總認為『國家元首』可以象皇帝或總統那樣行使權力,事實上,中國現行憲法並沒有賦予『國家主席』最高行政權,中國憲法規定的政體中形式上比較接近『內閣制』政體。
   

『法治』的第三個要素


   『法治』的第三個要素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人民權利必須得到保障。今天的中國談不上實行民主,但憲法第五條和第三十五條對公民權利作了清晰的規定。中國今天的問題是,憲法規定基本上不予執行。一九八二年憲法有關公民權利的規定,就是到了中國實行民主政治時,基本上可以不作修改,問題是,今天的中國共產黨不僅不執行,而且對憲法規定不予理睬。
   法治三要素

   
    今天,習近平在有力打擊貪官污吏時,提出要實行『依法治國』和建立『法治國家』,但重要的是,首先要在中國政法界和社會科學界對『法治』的含義有共同的、準確認識。(2014-8-4)
(2014/08/3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