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勝利閉幕」了。有人調侃說「偉大」的黨閉門開了一個「神秘」的會,會後出了一個「推進依法治國」的公報。公報很多字,其中好多次提到「黨的領導」,看得我頭暈眼花。勉強看完,總算明白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那就是:1,處理問題法律說了算;2,法律怎麼說黨說了算。
官媒的編輯很專業,馬上繪出了一張「改革開放以來『依法治國』路線圖」: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6字方針;1997年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2002年十六大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2007年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12年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定為會議主題。有網友看完後大發感慨:原來36年間,「依法治國」是在原地踏步呀!北京知名學者崔衛平發微博調侃:終於摸到那塊石頭了。不斷地丟棄,是為了不斷地將它找回來,也不斷驚喜地告訴大家「找到啦」。接著再丟棄、再找……素以「較真」聞名的律師袁裕來則觀察到了公報內容的「相互糾結」之處:一方面強調「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又說「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那麼讓各級黨委書記怎麼辦呢?干預了,要追責;不干預,如何實現黨的領導?呵呵,在我看來,如果說1978年那次中共對於「依法治國」還有那麼點真心嚮往,之後就都是在玩「文字遊戲」了。1978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與後來歷次大會有一個不同的大背景是:在文革中被整得死去活來、打倒「四人幫」後官復原職的老幹部們對剛過去的「無法無天」的荒唐歲月心有餘悸,真心不希望重來一次。然而,繼任的掌權者沒有切膚之痛,相反他們深諳「法」對於鞏固自身統治的重要性,自然也就沒有追求「法治」的動力。反復掛在嘴邊的「依法治國」實質上是「依法治民」、「依法治各種不服」而已。過去的收容遣送和勞教,如今的擾亂公共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莫不如此。許志永、浦志強、鐵流等人失去自由身,就是因為不服管治。雖然歷次大會都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但實際上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黨從來都是在法外和法上。即便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的82憲法制訂過程中,鄧小平心裏也是這樣堅持的。當彭真等人將建立違憲審查機制的方案呈上他的案頭後,這些方案就杳無音訊、石沉大海了。在這個問題上,他的後任者和他所想一樣。因此,當胡錦濤和習近平分別在憲法實施20周年和30周年時高聲強調「依憲治國」後,違憲審查機制也從未進入國事討論的視野。很明顯,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國家機關、團體和組織以及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如果憲法不能實施,如果違憲不受懲治,那麼「依法治國」就只能是一個忽悠。只是現在互聯網時代,老百姓不像以前那麼好騙了,不能總喊「狼來了」。現在還堅持喊,實在是無計可施,也無所謂了。36年來的事實擺在那裏,無比清晰地告訴世人:只要前提是「堅持黨的領導」,就不可能建立違憲審查機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依法治國」當然會有的,可能還會進一步強調和強化,但那是黨在依法治他的反對者,是「專制」,與「法治」一點關係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