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取得政权之后也一直想要保持正派、高效、反腐的清新面目和道德形象。然而,纳粹的反腐是有上下层区分的,“越小的腐败反而处罚越重。小官僚们频频受到惩罚,用以杀鸡儆猴,而大区或国家级官员的犯罪行为却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惩罚。”
英国历史学家理查德·格伦伯格(Richard Grunberger)在《12年帝国:纳粹德国的社会史1933-1945》一书中写道:“腐败实际上是第三帝国的组织原则。但是大多数德国公民们却不仅忽视了这个事实,而且还确实把新政权的人物当作是在严格地奉行道德廉洁”。纳粹是以严厉抨击和反对魏玛共和国腐败来获得道德号召力的,它“把民主即腐败的信念植入了德国人的集体意识之中”,但是,与纳粹自己的腐败相比,“魏玛时期的那些丑闻不过是政体的小小污点而已”。德国历史学家弗兰克·巴约尔(Frank Bajohr)的《暴发户与牟利者:纳粹时期的腐败》(Parvenüs und Profiteure. Korruption in der NS- Zeit,2001. 2001年2月在德国被评为最佳图书), 下称《纳粹时期的腐败》)为我们充分了解纳粹的腐败提供了翔实的历史资料和深中肯綮的政治分析。
一、腐败和反腐的“主管-代理困境”
巴约尔在《纳粹时期的腐败》一书中通过揭示“政治上的恩主—门客结构”—— “希特勒体制”——来透视纳粹党国多样化的腐败。这个结构的顶端就是希特勒,它“将身边的人的道德败坏作为犬儒主义统治手段的基础”。巴约尔强调,“‘希特勒体制’并非凌驾于数量众多的恩主—门客结构之上,而是与其在同一个层面上共存,这些结构在纳粹体制中是横向发展的。在这方面最突出的是各省的‘诸侯’们,他们一般都控制着完善的小金库和基金会的系统,这系统既不受纳粹党总财务官的监管,也不受国家的中央权力的控制。虽然希特勒的权力足够强大,地位足够巩固,能够约束住腐败的封疆大吏们,但是元首在面对腐败问题时却非常冷漠(这很能说明问题),甚至是罪孽深重的封臣也能保住自己的位子”。不经自由民主选举的专制提拔制度必然产生这样的恩主—门客政治权力结构。这是一个复杂的权力与利益结合的网络,使得它的任何反腐努力只能取得暂时的效果。腐败越藏越深,就连有的反腐办案人员也涉入腐败,如格伦伯格所说,第三帝国腐败的特征是越埋越深的腐败和越反越腐。
纳粹的“恩主—门客结构”是当代政治性腐败和反腐研究所重视的“主管-代理困境”(principal-agent dilemma)的一个特例。“主管-代理困境” 解释模式被用来解释不同形态的腐败,用它来分析极权体制下的腐败和反腐是同样有效的。
“主管-代理困境”是美国政治学家爱德华.班菲尔德(Edward C. Banfield)在《政府组织中的腐败特征》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后经其他研究者的调整或扩充,成为分析腐败和反腐的一个常用模式。 这个分析模式被用于多种不同的主管-代理关系,如公司经理(代理)与股份持有人(主管)、非民主制度中的任命官员(代理)与高层统治者(主管)、民主制度中的当选官员(代理)与选民(主管)等等。相比起分析民主制度中的腐败来,“主管-代理困境”更有助于揭示极权腐败(包括它“腐败的反腐”)的实质。这是因为,在极权体制中,谁是“主管”,谁是“代理”,以及一级一级以任命和一党内任人唯亲来形成的主管-代理关系,要比在民主制度中清楚得多。它也起着在民主制度中不可能的党国全方位统治制度构建作用。
“主管-代理困境”是一种从利益和功利关系来分析腐败和反腐的方式。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学者罗伯特·克里加德(Robert Klitgaard)在《遏制腐败》一书中指出,主管-代理模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理论”,而“只是一种启发式的分析,……它的目的不是结合历史、文化和宗教的因素,得出为什么有的社会比其他社会更腐败的结论。不过它确实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假设,用以说明造成腐败行为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它还能提示有哪些方式可以用来遏制腐败”。 遏制腐败的方式包括民主政治、公平竞争、公正选举、信息透明、分权监督等等。纳粹统治的极权专制是不可能采用这些方式来反腐的。因此,正如查德·格伦伯格和弗兰克·巴约尔都指出的那样,虽然纳粹经常反腐,它的反腐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有的还相当严厉,但注定要归于无效。
用主管-代理困境来分析腐败,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人性考量:“代理如果觉得腐败对自己利大于弊,他就会腐败”。 腐败是一种个人对利害权衡的结果。一个官员有腐败(受贿)或不腐败的选择。如果不腐败,他能得到一份回报(工资收入和待遇),他还能享有清廉的道德满足。如果腐败,他可以从受贿和贪污捞到油水(油水当然有大有小),但也冒着因贪腐败露而受惩处或丢官的风险。而且,他还得为贪腐付出道德恶名的代价。
克里加德指出,贪腐者愿意冒什么风险或付出什么道德代价,取决于他的道德和良心标准,也取决于“他的同伴或同事是怎么做的,……他如果身处于腐败文化之中,又不择手段,那么,腐败的道德代价对他来说可以接近于零”。 也就是说,他根本不会在乎什么恶名不恶名。腐败的官员往往把贪腐败露和被惩处当作最大的危险和代价, 惩处可能包括丢掉薪俸或工作、名誉扫地等等。决定一个官员不贪腐的经常不是道德觉悟,而是“得不偿失”的利益考量,这是“代理”对腐败问题的基本思考方式。
然而,“主管”一方对待腐败则另有其他考量因素。首先,主管必须尽可能真实地了解代理究竟是在尽力为自己办事,还是在暗中谋取私利。代理谋取私利有时会给主管带来“负外部效应”(negative externalities),使主管的利益“受损”。严重的受损会令主管威信扫地、损失进项、无法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拔,乃至丧失政权(亡党亡国)等等。克里加德指出:“如果在现实生活里存在腐败,那么主管便无法断定代理所做的事情有多少是为他在尽力。要更好地弄清楚代理到底在干什么,主管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
这就有了主管-代理困境的第二个的问题:他们双方所掌握的情况信息是不对等的。主管不能相信代理所说的话,因为代理会谋取私利而误导或隐瞒主管。越是能力强的代理就越是有可能这么做,巨贪的官员经常是一些能吏。主管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在任用代理时必须不断在要求“诚实”一些和要求“能干”一些之间进行权衡。主管有自己的权力利益,为了稳固权力,他需要反腐。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官员的道德纯洁,而是保证他自己的统治利益。克里加德指出,只要官员腐败不直接有损于主管的统治权力利益,主管所做的无非只是根据具体形势需要,调整“最佳代理办事行为和最合适程度腐败行为”之间的孰轻孰重。在腐败问题上,希特勒和他的“封臣”们之间的主管-代理困境是很明显的。希特勒需要那些封臣们,因此可以容忍他们的“适度”腐败,这是他在最佳代理办事行为和最合适程度腐败行为之间所做的政治利益选择。
纳粹德国的最高主管是希特勒和他代表的“党国”,这在民主国家里是不可想象的。纳粹国家的各级干部,上至政要,下至一般的官员都是“党国”一层一层的代理,形成一个党员优先甚至党员独占的任人唯亲、利益均沾的官僚体系。巴约尔指出,“这种人治的统治关系特别能够滋生裙带关系和腐败现象。在党内,谁忠于自己所在的小集体,就能得到资助和救济,从而对主子感恩戴德,于是纳粹党的政治领导人们不得不向下属分配工作岗位和职位。” 希特勒就利用特别基金来建立自己广泛的私人圈子,给亲信们提供馈赠、资助和赠礼,“这位独裁者如此行事,经费来源五花八门。……就像他的律师吕迪格•冯•德•戈尔茨伯爵向财政部门解释的那样,‘众所周知,元首、党和国家是一回事’”。
希特勒馈赠礼物的对象包括高层的党政军人士,还有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既是赤裸裸的政治算计,也是笼络和控制各种对他有用之人的贿赂手段。希特勒不仅明白人的贪欲本能,而且善于利用这种本能,“主义”、“理想”不过是他掩人耳目的幌子。巴约尔对此写道,“社会学家特奥多尔•盖格尔早在1932年就指出,在纳粹党人的‘理想主义’宣传的光辉外表背后,藏匿着一种没有理想的理想主义,并没有把物质上的贪婪掩饰好。纳粹党人的基本态度是‘绝非理想主义的’,而是‘极端的经济和物质主义的’:‘他们没有克服经济的、物质主义的心态,而是凑合着遮蔽着自己的物质主义。’”
二、纳粹德国的制度性腐败
《纳粹时期的腐败》关注的不是一般的腐败。而是特殊的极权制度性腐败。腐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国家也同样泛滥,只是程度多寡不同”。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媒体可以揭露这些腐败,政治竞争对手之间可以用腐败来攻击对方,民众可以公开、自由地批评官员或政府的腐败。这些在极权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巴约尔指出,在纳粹德国,“甚至当时的人们就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了腐败的问题,尽管(或者说,恰恰是因为)在第三帝国受到政府宣传引导的公众中,腐败是个禁忌话题”。谁要是触犯了这个禁忌,谁就是恶意造谣和抹黑污蔑。纳粹不允许公众在媒体上自由议论腐败,是因为这种议论被视为有损于党和政府威信,破坏稳定,因此必须严加控制。纳粹德国的腐败之所以特殊,不仅在于它的种种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而且还在于它实质上是受到专制制度保护的。在这样的制度中反腐,除了统治集团自上而下的限制政策,不存在任何来自其他政党、组织、媒体或民众的监督。大大小小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都不只是经济腐败,而且也是政治腐败。
早在纳粹取得政权之前,它就利用魏玛时期的一些腐败案件来攻击民主制度。纳粹把腐败描绘成与民主自由化共生的痼疾。巴约尔指出,“这些丑闻能够爆发出来并被公众广泛讨论,恰恰说明当时有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的健全的公众团体——这与帝国时期和纳粹统治时期迥然不同——能够不受阻挠地针砭时弊”。纳粹的一个惯用伎俩就是混淆各种不同的腐败,把经济性腐败和文化、道德的自由化倾向或腐败混为一谈,然后又统统归咎于政治民主。魏玛是德国政治比较民主的时期,也是一个各种新思潮、文艺流派和时尚、道德新观念十分兴盛的时期,泥沙俱下在所难免。例如,当时的柏林文化就已颓废而著称,娼妓和犯罪活动随之增加,柏林更成为欧洲的毒品交易中心。传统的德国公众对此深恶痛绝,纳粹利用了公众的这种情绪,把反对魏玛腐败用作为自己在政治上得分的道德号召手段。
纳粹取得政权之后也一直想要保持正派、高效、反腐的清新面目和道德形象。然而,正如格伦伯格所指出的,纳粹的反腐是有上下层区分的,“越小的腐败反而处罚越重。小官僚们那些暴露在公众眼前的失职行为频频受到惩罚,用以杀鸡儆猴,而大区或国家级官员的犯罪行为却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惩罚”。 巴约尔以翔实的例子说明了纳粹德国反腐的这一特征,他进一步指出,“是否要遵循现存的正常法规,首先取决于一些机缘的因素,比如:涉案贪官的权力地位如何,他背后是否有一个纳粹党的小圈子作为靠山,他对体制是否‘有用’,或者假如造成了公开的丑闻,对党群关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以不损害主管(靠山、党国)的利益为前提。主管经常很清楚代理的腐败行为,但是,他需要不断在代理的“清廉”和“有用”之间进行权衡。主管为了稳固自己权力,需要有靠得住的,能干的“自己人”。他不会一味姑息代理的腐败,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下属的道德操守,而是自己的权力利益。
造成纳粹德国“主管-代理困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党内各个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竞争,再加上专制的‘元首政党’内的同志情谊,给纳粹党造就了一种隐蔽的次级结构,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级制或者组织从属关系更能够决定‘显贵’们之间的私交和关系”。纳粹德国的政治“显贵”实质上也就是“山头”。以“革命”起家的新政权都有山头林立的特点,因为革命时期需要拉拢和聚集所有可以利用的力量。纳粹“运动”从一开始就是在“党内各个派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革命成功后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总体政治分红“供养”体制,而这个体制中则又需要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划分、平衡和协调。
利益均沾的供养制度主要体现为不同级别不同待遇。什么级别可以享受何种“待遇”是不容违反的权力等级制度规则。它有助于刺激官僚们的“进取心”和提升他们的效忠热忱。巴约尔指出,“那些并非通过选举获得合法权力的人的地位在1933年之后主要取决于他支配物质资源的权力,以及对追随者们的物质上的供养”。纳粹高级干部所享受的待遇——高级住所、特别服务和供应、高经济收入和免费待遇——都是他们的正当“工作需要”,因此不仅需要“保密”,而且,就算再过分也不能算作腐败。巴约尔用大量的具体材料表明,比起下层官员“侵吞党费和捐款”,纳粹的高层官员和精英阶层“滥用职权和各种特权,维持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不仅拥有特殊享受,而且更是以此“突出自己在纳粹统治集团中的地位”,这才是更大的腐败。这是极权制度下典型的政治腐败,“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纳粹统治本身为官僚体制提供种种额外的好处和油水,这是一种由制度来合法化了的腐败。
纳粹意识形态(雅利安化)和假借意识形态正当性之名所进行的抢劫和掠夺(以犹太人和占领区为主要对象)使纳粹的腐败扩展为普通德国人的腐败。纳粹利用对国民的反犹仇恨宣传,把雅利安人说成是被犹太人盘剥压榨的“苦大仇深”的受害人,因此,大规模抢夺犹太人的“不义之财”便成了正义的事业。仇恨宣传“让人没了道德上的顾虑,再加上政治权力给了人自信,于是很多纳粹活跃分子早在1933年2月就开始‘寻找战利品’。在汉堡,冲锋队员们借助伪造的搜查令劫掠犹太人房屋内的首饰和金钱,殴打犹太社区的代表人,专横跋扈地要求这些代表人交出保险箱钥匙”。这种打劫越演越烈,直至将犹太人送进死亡集中营。奥兹威胁集中营的犹太囚犯流传这样一个黑色笑话:“他们拿回家许多黄金和值钱的物品,从来都不清点数目——反正是飞来的横财(bonanza)”。德国人从正义打劫直接或间接得到好处,这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这种腐败“鼓动更多人加入到‘雅利安化’、大屠杀和剥削占领区的活动中。虽然德国群众对腐败发出了大规模的口诛笔伐,但德国社会的确是通过腐败获得了很多好处”。因此,纳粹统治不仅是自上而下的独裁政权,而且是“一种有着德国社会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的社会行为,……腐败将纳粹统治和德国社会紧密交织起来,很多‘正常的德国人’也通过中饱私囊参与到了纳粹的压迫和灭绝政策中来”。
三、腐败的制度,犬儒的人民
权大无限的希特勒是纳粹恩主—门客体系腐败的顶端,但是,在一般德国民众的眼里和心目中,他们的领袖“元首”是信仰和理想的化身,“元首”是永远伟大、正确的,一切的腐败都是下面的人瞒着“元首”干出来的坏事。就算是把纳粹腐败当作“党的肿瘤”和“灾难”来痛斥的党内高干海因里希·海姆(Heinrich Heim)也是“将腐败的‘党棍’与‘元首的光辉形象’来作对照”。“元首的光辉形象”是纳粹宣传的主调,德国民众对腐败的认识始终是被纳粹宣传牵着鼻子走的,“对希特勒本人的正面评价表明,群众对腐败的批评几乎从来不会对整个纳粹统治提出质疑,而是对政权提出有限的批评。‘如果元首知道这事就好了!’这样口口相传的话对于群众的基本态度——在针砭时弊时几乎总是对政府仍然赤胆忠心——来说是非常典型的”。
德国民众对腐败不满不仅不指向“元首”,而且也不指向永远正确的纳粹党。德国历史学家鲁道夫·赫尔佐格(Rudolph Herzog)在研究纳粹时期德国笑话的《致命的可笑:希特勒德国的幽默》一书中指出,许多德国笑话,包括关于腐败的笑话,都与普通德国人不满他们社会和生活里一些事情和人物有关,由于这些事情和人物与统治权力关系密切,这样的笑话也就自然被当作政治笑话。但是,这类笑话并不涉及纳粹极权的体制,而只是针对“少数的”不良现象。例如,有一个挖苦“吃党饭”贪腐自肥的笑话:“一个厨子正准备煎土豆,她没有猪油,不住地在锅灶上挥动万字旗(纳粹党旗)。有人问她为什么,她答道:‘在党旗下,许多人都肥得流油。’” 这样的笑话并不是批评和指责纳粹党本身,而只是指向党内的一些不正派和谋权自肥的个人。它在政治上是正确的,因为它可以这样解释:党永远是正确的,问题只是出在那些钻进党内的少数腐败分子和蛀虫。
巴约尔指出,德国民众在纳粹政治腐败问题上的认识不仅鼠目寸光、自我欺骗,而且根本就是犬儒主义的。这都是因为纳粹宣传的成功洗脑和极权统治在社会中造成的普遍恐惧心理。群众喜欢谈论腐败,他们对贪腐的人、事内情充满好奇,腐败经常牵扯出色情丑闻,更是普通人极有兴趣的八卦新闻。然而,官员的贪腐消息属于“禁闻”,即使在官方媒体小心翼翼的有限报道中也一直是“敏感话题”,官方对这个话题规定了统一的口径和调门。
政府的禁忌本身就是一个人人都懂的威胁性信号:不让你说的你就不要说,否则后果“你懂的”。被压制的腐败消息只能在小道或谣言中悄悄传播,这样的消息不确实,民众也知道不确实,但传播者私下里还是乐此不疲。这种传播本身有娱乐、消遣的作用,腐败消息的娱乐化和消遣化削弱了它严肃的政治意义,成为一种释放民众不满情绪的安全阀,把他们的注意力从腐败的根本制度原因上转移开了。他们在“对腐败的其他评论和批评在原则上也都是顺从政府的。……人们指责党的干部的行为‘不符合团结群众的精神’的时候,绝不是在批评纳粹意识形态本身,而只是批评干部们在实践中没有好好遵从这个意识形态”。
巴约尔指出,1930年代后半期,有两个新发展使得民众对腐败的态度从理解和容忍转变为麻木和沉默。第一,“与纳粹政府内政外交的辉煌成就相比,腐败在民众心目中根本算不得什么重要问题;贪污腐败和结党营私被认为是一个总的来讲非常成功的政权的阴暗面,受到容忍”。纳粹的宣传让许多人觉得,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提高的成绩是主要的,腐败是次要的,是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赫尔佐格在他的德国笑话研究中也发现,纳粹上台的初期,普通德国民众支持和满意纳粹的统治,“随着失业率下降,德国人在经历了深重的不安全感和沮丧后,又开始有了信心”,觉得“好日子”终于来了。这个时期普通德国人的笑话虽有不满和抱怨,但绝对不是政治反抗。
第二,“群众对腐败行为渐渐习以为常,感觉也变得迟钝了”。这不仅是对腐败的感觉迟钝,而且是社会整体道德意识的沦丧。他们对极权统治下其他非正义和不道德现象(如压迫和残害犹太人、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钳制媒体和公共空间、取消政治民主)都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麻木、冷淡和犬儒主义。社会民主党流亡理事会在1937年11月的报告中称,“人民对一切丑行都冷静超然地予以容忍,着实令人震惊,从这种冷静超然,我们可以看出,道德已经沦丧到了什么程度”。
极权统治对国民的良心道德有极大的腐蚀和破坏作用。格伦伯格在《12年帝国》中写道,“国家权力的压迫和对党的霸道(Party bullies)的恐惧给(德国人的)集体良心造成禁忌,迫使他们不敢违背这些禁忌。”由于严酷禁忌的存在和对禁忌的无可奈何。人会不仅感到恐惧,而且还感到绝望。因此,许多恐惧而又绝望的德国人对纳粹的各种恶行采取犬儒主义、漠然处之的态度。更为病态的是,许多德国人由于“本来就不喜欢第三帝国的一些敌人(如犹太人)”,所以,当纳粹加害于这些“敌人”的时候,他们在感情和情绪是反倒是站在加害者的一边。尽管纳粹迫害犹太人使用了民众看不惯的手段,但许多人看到自己不喜欢的犹太人倒霉受罪,还是觉得暗暗高兴、幸灾乐祸。 这与用非法手段对富豪或黑道“打黑”照样能让不少民众觉得“痛快”和“解气”是同类的现象。巴约尔更进一步指出,由于德国人的集体道德沦丧,许多德国人对官员腐败不满本是出于嫉妒心而不是道义原则,他们“批评的并不是提携施恩这种体制本身,而仅仅是抱怨为什么自己没受到照顾”。在道德冷漠、功利主义和犬儒主义病毒已经侵入整个社会机体的国家,一般人虽然仇恨贪官,但并不厌恶和鄙视贪官所拥有的成功、享受、待遇和幸福,只要能有机会坐上官位,他们自己也随时可以一样的贪腐。在这样的社会里,几乎所有的人都可能成为“贪腐队伍”的后备队员。
四、政治功利主义的反腐
严重的腐败会动摇和颠覆任何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极权专制来说尤其如此。民主政府是依靠公民选举来定期更替的,选民可以,也有责任定期清除腐败的官员,但极权统治则不是这样。它企图通过专制权力运作本身来清除它所不能容忍的那些腐败,为的是永远延续这样的权力。纳粹一面并将魏玛共和的民主体制诬蔑为“腐败透顶”,一面标榜自己的政治廉洁。即使在出现了大规模的腐败以后,纳粹照样不断在用自己“坚持反腐”来吹嘘它的政治廉洁。这是它“坏事变好事”的一贯宣传伎俩。1943年,纳粹的体制性腐败已经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但是,党卫军法官康拉德·摩根(Konrad Morgen)还是在高调赞扬纳粹制度纠正自身错误的巨大优势,“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政权,能够像国家社会主义政权这样,对所有形式的腐败展开如此彻底和坚决的斗争。”
与其他国家的反腐一样,纳粹也为反腐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理由,一个是功利的(腐败有损于党国的利益),另一个是的精神和道德的(腐败使人丧失信仰)。第一个理由要比第二个理由重要得多。反腐的精神理由是,纳粹是有理想和信仰的主义,反腐就是为了保持这种理想和信仰,将其发扬光大。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对腐败问题高度关注。作为德国警察的最高长官,他实际上是反腐的主管领导。他不断强调,反腐是为了重新树立纳粹的信仰和进取精神。但是,为什么要树立信仰和进取精神呢?这后面本身就有一个功利的目的,那就是永保“第三帝国千年不衰”。千年帝国是纳粹的政权,纳粹反腐,是因为腐败会从三个方面损害它的政权。第一是使官员举拔陷入优汰劣胜的反淘汰怪圈,产生大量贪婪而平庸无能的官僚。第二是使国家财政受到损失。第三是降低了经济体系的效率。
纳粹的反腐带有明显的政治考量,被调查者如果有“结党营私”或“非组织关系联系”,罪名会比经济上的贪腐更为严重,希姆莱曾批评党卫军和警察法庭对一些腐败犯案人员的判决“过于宽大”。巴约尔指出,“事实上,现存的带有判决结果的案件概览资料表明,与集中营囚犯、波兰人和犹太人建立私人关系而受到的处罚要比侵吞这些人的财产而受到的处罚严重得多”。
巴约尔还指出,从党国功利出发的反腐是机会主义和双重标准的,反腐对它有用就反,没用就不反。这使得反腐经常成为一种作秀,也成为方便的政治斗争工具。因此,“对于腐败分子来说,除非他们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或是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所有的利用价值,或是侵吞了党及其组织的财产,否则就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很多腐败的纳粹党人虽然犯罪事实铁证如山,但还是能够逍遥法外,因为他们能够找到政治靠山”。民众对于这样的反腐只能作局外人的壁上观,或是漠不关心,或是好奇观望,或是幸灾乐祸。他们当中的顺口溜是:“打死苍蝇,放走老虎”。
其实,按地位来说,纳粹反腐也打了老虎,但是,有些地方或单位的主管虽然看上去是“老虎”,但在高层眼里根本算不了什么。格伦伯格对此写道,“那些小池塘里的大鱼,在大鱼旁边不过是小鱼而已。正如鲨鱼大不过鲸鱼,第三帝国的那些(中层官员),在纳粹的动物园里,他们的物种尺寸是限制好了的”。 在这个动物园里,并非除了苍蝇就是老虎。就算是老虎,被打的也大多数是病老虎或落了平阳的老虎,真正对党国有用的股肱大老虎是不能碰的,“第三帝国期间被撤职的所有省部书记和政权高级领导人中没有一个是因为腐败倒台的”。有些地方或单位的主管虽然被普通民众看成是“老虎”,也都不过是一些可以方便替换的角色。
纳粹德国的反腐是在本身不受权力制衡和监督的“主管-代理”关系中进行的。这种关系是不经自由民主选举,而由上级提拔的恩主—门客体制的必然产物。它以稳固专制统治权力为最高和最终利益,它的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反腐对统治者的利益有帮助和有效用的情况下,才会有一定限度的反腐,不管它嘴上怎么说,它永远都不可能是“零容忍”的。
真正的反腐,那种以接近零容忍为目标的反腐只能在民主的“主管-代理”关系中实现。在民主的“主管-代理”关系中,主管是人民,更确切地说,是选民。当选民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选举或罢免)官员的时候,他们会清楚表明自己要争取的合法权益,而无需装模作样地标榜某种道德高尚的主义。民主制度中的主管不是抽象的“民意”,而是具体的“选票”,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伯恩斯等人在《人民的政府》一书中所说,民意不能代替选举,“面对一张选票,选民必须把意见转化为就人物和政党的具体决定。他们必须决定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因为民主不止是发表观点,不止是反映意见,民主更是选择。” 这是一种由公民们公开进行的集体选择,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在密室中作出的选择。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开和诚实。它按民主的程序和规则——接受多数人的决定,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定期进行,一旦发现是错误的选择,便按同样的程序和规则予以纠正。
民主选举的选择不仅是在不同候选人之间进行,而且也是在每个候选人的“诚实”和“能干”之间进行。对后一种选择,选民们的标准几乎从来都是诚实比能干更重要。这倒不一定是因为他们普遍比不能自由选举的人民更加诚实,而是因为,不同政治观点的选民们,就算他们有的不拿“诚实”来要求自己支持的某位候选人,不支持这位候选人的其他选民也还是会拿“不诚实”来作反对他的理由。诚实因此成为一种对候选人的必要的,行之有效的资格标准。这个标准不只是来自选民们的个人诚实素质(这个当然也很重要),而是来自不同人群在民主体制中形成的对不诚实的互相监督。这是只有民主制度才能有效遏制政治人物腐败的根本原因。虽然选民们对不同候选人的选择是实用主义的,但由于他们对所有候选人都有同样的诚实要求,所以在基本的公共道德上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所有当选官员的贪腐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