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中国废止了嫖宿幼女,对这个行为重新恢复用强奸罪中的加重条款加以处理。对于多数国内舆论而言,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胜利。长期以来,嫖宿幼女被认为属于给权势集团逃脱强奸幼女罪名的替代条款。虽然官派法学家解释,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幼女的判罚要重,但是民间确实没有见到有官员因为嫖宿幼女被判极刑,而在强奸幼女中这倒是常见的。

因为中国刑法对于儿童的界定长期简单的停留在了14岁这个界线,而且大陆国人从小就加入少先队并且长期观摩儿童团参与暴力行为的影视与文学作品,对于儿童的概念缺乏清晰的认识,从而长期以来的目光都聚焦在了14岁的这个问题上。
另一个没有被讨论的问题是,在刑法上,除了犯罪的减免之外,中国人14岁以后基本就不太接受特殊保护,而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人是22岁,女人是20岁。除了受宗教因素强烈影响到世俗法律之外,结婚年龄的界线决定了一个国家对于一个人能够全面进入社会的认可。从结婚年龄来看,大陆对进入社会的自然人设定了全世界最高的标准。而另一方面,除了强奸罪中对于14岁以下的幼女设定了加重条款以外,法律中罕有其他对14岁以下儿童的特殊保护,对于14岁以上的儿童,更是不闻不问。
这样奇怪的设定,不仅仅在立法逻辑上混乱的一塌糊涂,在情理上也令人感到莫名其妙。唯独和这一只制度设计不谋而合完美结合的属于少先队和共青团的设计。少先队员还是属于党国的花朵,只能看不能摘,而进入共青团以后就要开始准备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了。此前,真没想到过献身这件事情还能更加邪恶。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于儿童是这样规定的:“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国际上对于儿童的保护也一直以18岁为界限,如果这个国际能把中国大陆排除在外的话。
从性权利的保护上也是如此,国际上打击儿童色情录像的界线一直以来是以18岁为界限,对嫖宿幼女的年龄设置各有不同,但保护程度一直以来是规定到18岁为止。
对这样的规定,国人或许完全建立不起对应关系。长期以来被刻意隐匿的儿童权利公约专门提及对儿童的性侵犯和性剥削问题。
第34条如此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b)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请再次注意,这里的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对照这样的法律规定,大陆仅仅争论14岁以下的幼女如何保护,本身就已经背离了国际公约的精神太远。而14岁以上的女童,无论是加入卖淫活动,还是其他被性侵犯以及性剥削的情景,也并不是就可以等同于成年女性对待。
而大陆为嫖宿幼女的罪名废止而欢呼,距离国际人权保护的精神,依旧隔着十万八千里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