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习近平(法新社)
资料图片:习近平(法新社)
一位来麻州探望子女的内地朋友日前在电话中谈起对他在北京市的老领导王歧山的印象时,委婉地提醒笔者在自由亚洲网站上的《中共将删改“刑事诉讼法”令维权者无法可依》一文的结尾一段“语焉不详”。

该文的结尾一段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而全国人大通过的该“方案”的具体内容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试点地区成立监察委后,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引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被要求停止执行。这说意味着党的纪委以监察委名义对任何人随时采取名称已经由“双规”换成“留置”的没有时间限制的关押和拘禁,被“留置”者再想“维权”也已经无法可依!

当时,笔者限于篇幅,没有把该“试点方案”的原文引述到位。当笔者“重温”这篇文字时,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与以往不同之处”。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文的第一段是:“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虽然谁都知道中共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但过去鉴于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内容中的定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重要决定时,若有必要提到党中央三个字时,一般要使用“中共中央建议”,比如张德江出任全国人大委员长之后,人大文件中还有“现对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作如下补充和调整”之类的表述。

而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决定的内容把过去的依“中共中央建议”作出决定的表述,改成“根据党中央确定”,就等于是公开、彻底、完全对全党、全国乃至全世界大大方方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是中共中央决策的执行机构。

中国现行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定义是:“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而一九七五年的“文革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定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两者对比之下,不难看出“文革宪法”虽然是一部最荒唐的“宪法”,但实话实说到是体现出了它的“难能可贵”。“可贵”在它是以“宪法”形式堂而皇之地公开宣称“全国人大是中国共产党的下属机构”。

君不见,自习近平上台来,因为他的一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口号已经进一步延展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对经济工作的绝对领导…….,直到最后把“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这句“文革”极左口号重新祭出。

已经被公开发的习近平关于坚持党对人大领导的最“经典”的内容莫过去“’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 阱,是一个伪命题。”

习近平说:“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 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 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 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人大网站上学习习近平讲话的文章中还透露了习近平在内部讲话中强调过的内容: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是党执政的重要载体。强化党的领导,增强制度自信。

通过如上信息,有理由相信在明年三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现行宪法中还会对已经回避了党的领导的关键部分进行再修改,根据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的要求,恢复“文革宪法”中的“合理部分”,在“习氏宪法”中旗帜鲜明地宣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接下来要分析的内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根据党中央确定”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管理权限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该监察委员会履行职权时所采取的措施不被现行法律允许怎么办?这份“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要求: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

《行政监察法》被停止,可以是因为其中关于对被调查的违纪人员“不能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一条与如今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相悖。

进一步的分析内容,留待下篇文章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