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江评论】香港的「上诉得直」和大陆的「扫黑除恶」(粤语组制图)
【胡少江评论】香港的「上诉得直」和大陆的「扫黑除恶」(粤语组制图)


最近有两则与法治有关的新闻,一个是大陆官方发起的“扫黑除恶”运动,另一个是香港“双学三子”的“上诉得直”的终审法庭判决。这两件事多多少少表现了当前大陆社会和香港特区在体制上的重大区别:中国大陆显然仍然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一如既往,执政党及其领导人的可以畅行无阻地通过政治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党和领袖的意志;而香港目前仍然还是一个法治主导的社会,即使是对那些政治敏感度较高的案件,法院也依然有能力、有机会摆脱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政治控制,按照现有法律进行比较公正的审判。

根据大陆官方文件,最近发起的“扫黑除恶”运动所针对的目标是黑社会和他们背后的保护伞,但是,这场运动与通过法律手段侦办、惩治危害公民利益的黑社会及其保护伞的做法有著本质区别。首先,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场由上到下推动的政治运动;其次,它的倡导者重视强调的是政治性,而不是法律性,它的目的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第三,它根本不是由司法当局主导的执法过程,而是以执政党为中心运作的一场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的运动。

香港终审法院对被控于2014年组织青年学生冲击政府总部前“公民广场”的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等三位学运领袖进行了终审判决。本来三位学运领袖已经在2016年因“非法集结”等罪名,分别被判处社会服务令和缓刑。但是由于北京的政治压力,香港特区政府的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申请,要求重判。上诉法庭去年8月改判三人分别入狱六至八个月,三人分别提出上诉。 终审法庭的判决一方面指出了暴力行为应该收到惩罚,同时也指出上诉法庭的判刑缺乏法律依据,从而推翻了上诉法庭的判决。这是一个法律否决政治的典型判例。

中国大陆的“扫黑除恶”和香港学运领袖的“上诉得直”看起来是完全不相干的两件事,但是它可以揭示一个基本现象:在大陆,领导人的意志想走多远就可以走多远;而在香港,领导人的意志不得不受法律制度的制约。到目前为止,人们还看不到现任领导人的“扫黑除恶”与前政治恶棍、最高领导人的竞争者薄熙来在重庆推行的“唱红打黑”中的“打黑”有什么区别,但是有一点,他们都是领导人不受法律制约推行自己的政策主张的典型案例。香港终审法院对学运领袖上诉的采纳,则表明至少香港还有一道法律屏障不让强权无法无天。

人们在为香港的法院和律师系统维护法治感到安慰和骄傲的同时,也不由得不对香港法治的未来感到担忧。现在香港的法官和律师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没有受到共产党极权思想和专制制度污染和控制的专业人士。但是不能不看到,中国政府和由北京控制的特区政府在法律、教育等方面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影响香港法治现状,在老一代的崇尚法治精神的法官队伍逐渐退休之后,受中国政府控制的特区政府终将会在法律队伍中安插自己的人员。

在这个意义上讲,只要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没有改变,从动态上看,香港的法治终将会受到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