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还要等到哪一年?

 

林达:题外的话:

面对一个政治转型前的专制体制,我们每个人取什么方式来思想和表达,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并没有简单的单一答案。在我看来,香港的金钟(开放杂志),是香港作为自由城市的标志性存在;同样,当年龙应台的“中国人,你为什么不生气”,那一把野火,坚持要在主流大报上合法地发表,也具有其深刻的考量。金钟和龙应台,我认为,你不能说谁比谁在道德上站得更高一点。抢占道德制高点,是革命年代的游戏规则下的引论,革命成功后按照道德制高点的高度论功行赏。诉求民主制度的人们,理应是另一种游戏规则:合法的表达是每个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为自己的表达负责任。

在我看来,专制体制下龙应台式的表达,并不比金钟式的表达更容易一点。

也许,有些可敬的朋友对我在国内的发表很是不屑。这不要紧,真的不要紧,我本来就不是写给这些朋友看的,即使这些朋友想读,我要知道了也会劝他(她)别浪费时间去读。我对我的读者,自然是“选择”了的,我的读者在国内,我是为我的读者写的。

可是,现在国内意识形态管理者也很聪明,他们发明了“文责编负”的招术,不惩罚作者,却惩罚编者,用不留下书面记录的电话通知,来强令约束报刊,逼得编者自律。于是,作为作者,并不是你说“文责自负”你就能负了,你想负责就让你发表了。我深有体会。几乎是每一天,我都感受到“话题很多,无话可说”的艰难表达处境。这种艰难,属于大陆中国全部读者和作者。这是一条非常狭窄非常压抑的道路,言论层面的窒息,必然会影响到整个人群的精神层面和人格层面。

在这样的处境下,也许有朋友选择了不写,或者只在网上写,或者只在海外写。我尊重这种选择,就像我从来就高度尊重金钟先生的选择。不过,我们必须理解,这种选择其实是对读者的选择,你只不过是转向了另外一些读者而已。

而对我来说,无论怎么艰难,仍然有对我的读者作出表达的空间。即使是戴着镣铐,我照样是可以舞蹈的!

于是,我写过一些自己看了也很不满意的文章,下次我却还会写。于是,我看到经过编辑修饰以后我更加惭愧的文章,我却从不向编辑抱怨。因为,我认为,我们没有别的选择,我们必须继续表达。

于是,我的电脑里出现了投给报社却最后被拒绝的废稿。有些废稿是投出去立即被拒绝了,有些是拖了几个月,在编辑部经过争论以后,仍然不敢发而作废了。我们舞姿丑陋,我们戴着镣铐。我们戴着镣铐,但是,我将告诉我的读者,告诉我的编者,告诉那见不到的专制执行者:我们依然会舞蹈的!

下面就是我曾经投给报社的一篇“时评”,编者的回音是:我们不能发。这不是这个坛子上大家感兴趣的道德文章,请把它当作国内报纸的读者读的豆腐干新闻评论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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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还要等到哪一年?

林达

2007年刚刚开始,在报上读到一条新闻。一位叫兰成长的35岁中年男士,受聘《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试用”期间,在采访浑源一家无证开采的煤矿途中,光天化日被身份不明人士打死。据报道说,矿主目前在逃。据兰的家人说,兰随身带着中国贸易报社的新闻工作证,以及一份记者站的采访介绍信,可是也有人对兰的记者身份提出质疑,大概“试用”期间不能算是报社的正式记者。巧的是,兰成长去浑源的同一天上午,大同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有关部门”的一位官员说,这是巧合,两件事情没有联系。可是在我看来,两件事情都指出了一个我们回避几十年的事实:一个大国,没有新闻立法是不行的。

如今中国经济已经崛起于世界前列,电视电影广播报刊出版和娱乐业之“旺”,世人有目共睹。媒体广告,名人轶事,手机短信,互联网信息,铺天盖地,已经成为经济崛起的支柱产业。与此相关的犯罪,诉讼,丑闻,由于新闻而酿成的新闻,也时有所闻。如此涉及公权力和个人权利,有关社会公平和安定,牵涉千家万户利益的新闻媒体,其中有关的单位个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出了事情和争议,由什么部门来,按照什么法规法条,经什么程序处理,总得有个大家都服的规定。这就是新闻立法。可是,我国却是今日世界大国里,绝无仅有的没有新闻法的国家。

就说兰成长被杀一案,报载“山西省委书记已对此作出批示,要求当地公安部门严查此事,组织力量尽快破案”。这样一个案件,为什么得有省委书记来批示呢?如果没有省委书记批示,又会怎么样?省委领导是不是一定要批示?如果一件杀人案的处理要靠省委书记批示来驱动,那是典型的人治。可是,没有立法,哪来的法治?

再看大同市的“通告”。通告是由“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领导组”、大同市公安局和大同市新闻出版局联合下达的。这三个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的机构,是根据什么法律来下达这样的一个通告?通告又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权威?合法性来自哪里?

去年,温总理向文学艺术家们呼吁,讲真话。三十年前,在文革结束后,中国人最有体会,一定要鼓励讲真话,不讲真话误国害己,害死人。可是,如今我们还是知道,讲真话最难。当记者的,讲真话最危险。新闻媒体业,真话官司最难打。原因固然非常复杂,难以一句话说清,可是,没有统一的严格的明确的新闻法,无疑是第一明显的原因。没有新闻法,就没有讲真话的制度保障。没有制度保障,连你自己都不能保证敢讲真话。

当然,有了一纸法律条文,并不等于有了法治的制度。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新闻立法,铁定没有法治的制度和秩序。这就是如今新闻媒体业,要么不出事,出了事情,不论大小,总是众说纷纭,等着上面“有关部门”批示才能解决的原因。而这个“有关部门”应该是哪个部门,也没有一个定规。如果上了法庭,谁也不知道会怎么判,因为这一切,都没有法律规定。

新闻媒体的立法,不应该再等了。有了新闻法,才能理清新闻媒体各行各业和国家民众的权力与权利关系,你有什么权力,我有什么权利,才说得清楚。政府,单位和个人,才能规定什么是合法可做的,什么是非法禁止的。有了明确的规定,上面的有关部门,下面的黎民百姓,言行才能有规则。破坏法律规定的言行规则,不论是“有关部门”,还是记者或平民,都同样是非法违法的。怎样的非法行为,将启动怎样的法定程序,由什么部门来按照什么法规处理,必须都有规定,人人一视同仁。这样,何必大小案件都要省委书记批示才行?反过来说,不论是上面有关部门,还是企业或个人,对自己的权力和权利都有确定的认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那么,在合法的范围内的合法行为,就有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犯了你应得的法定权利,国家就会站出来,警察一定会来保护你,法庭一定会启动程序,为你寻找公道。

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才会有说真话的保证。一个大国,那么多的记者作家,能不能说真话,其实主要仰赖着制度。这个制度的第一块基石,就是新闻立法。如今是2007年,新年第十天,一个记者被打死了。可我国的新闻立法,还要等到那一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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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还要等到哪一年?

 

林达:题外的话:

面对一个政治转型前的专制体制,我们每个人取什么方式来思想和表达,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并没有简单的单一答案。在我看来,香港的金钟(开放杂志),是香港作为自由城市的标志性存在;同样,当年龙应台的“中国人,你为什么不生气”,那一把野火,坚持要在主流大报上合法地发表,也具有其深刻的考量。金钟和龙应台,我认为,你不能说谁比谁在道德上站得更高一点。抢占道德制高点,是革命年代的游戏规则下的引论,革命成功后按照道德制高点的高度论功行赏。诉求民主制度的人们,理应是另一种游戏规则:合法的表达是每个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为自己的表达负责任。

在我看来,专制体制下龙应台式的表达,并不比金钟式的表达更容易一点。

也许,有些可敬的朋友对我在国内的发表很是不屑。这不要紧,真的不要紧,我本来就不是写给这些朋友看的,即使这些朋友想读,我要知道了也会劝他(她)别浪费时间去读。我对我的读者,自然是“选择”了的,我的读者在国内,我是为我的读者写的。

可是,现在国内意识形态管理者也很聪明,他们发明了“文责编负”的招术,不惩罚作者,却惩罚编者,用不留下书面记录的电话通知,来强令约束报刊,逼得编者自律。于是,作为作者,并不是你说“文责自负”你就能负了,你想负责就让你发表了。我深有体会。几乎是每一天,我都感受到“话题很多,无话可说”的艰难表达处境。这种艰难,属于大陆中国全部读者和作者。这是一条非常狭窄非常压抑的道路,言论层面的窒息,必然会影响到整个人群的精神层面和人格层面。

在这样的处境下,也许有朋友选择了不写,或者只在网上写,或者只在海外写。我尊重这种选择,就像我从来就高度尊重金钟先生的选择。不过,我们必须理解,这种选择其实是对读者的选择,你只不过是转向了另外一些读者而已。

而对我来说,无论怎么艰难,仍然有对我的读者作出表达的空间。即使是戴着镣铐,我照样是可以舞蹈的!

于是,我写过一些自己看了也很不满意的文章,下次我却还会写。于是,我看到经过编辑修饰以后我更加惭愧的文章,我却从不向编辑抱怨。因为,我认为,我们没有别的选择,我们必须继续表达。

于是,我的电脑里出现了投给报社却最后被拒绝的废稿。有些废稿是投出去立即被拒绝了,有些是拖了几个月,在编辑部经过争论以后,仍然不敢发而作废了。我们舞姿丑陋,我们戴着镣铐。我们戴着镣铐,但是,我将告诉我的读者,告诉我的编者,告诉那见不到的专制执行者:我们依然会舞蹈的!

下面就是我曾经投给报社的一篇“时评”,编者的回音是:我们不能发。这不是这个坛子上大家感兴趣的道德文章,请把它当作国内报纸的读者读的豆腐干新闻评论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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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还要等到哪一年?

林达

2007年刚刚开始,在报上读到一条新闻。一位叫兰成长的35岁中年男士,受聘《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试用”期间,在采访浑源一家无证开采的煤矿途中,光天化日被身份不明人士打死。据报道说,矿主目前在逃。据兰的家人说,兰随身带着中国贸易报社的新闻工作证,以及一份记者站的采访介绍信,可是也有人对兰的记者身份提出质疑,大概“试用”期间不能算是报社的正式记者。巧的是,兰成长去浑源的同一天上午,大同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有关部门”的一位官员说,这是巧合,两件事情没有联系。可是在我看来,两件事情都指出了一个我们回避几十年的事实:一个大国,没有新闻立法是不行的。

如今中国经济已经崛起于世界前列,电视电影广播报刊出版和娱乐业之“旺”,世人有目共睹。媒体广告,名人轶事,手机短信,互联网信息,铺天盖地,已经成为经济崛起的支柱产业。与此相关的犯罪,诉讼,丑闻,由于新闻而酿成的新闻,也时有所闻。如此涉及公权力和个人权利,有关社会公平和安定,牵涉千家万户利益的新闻媒体,其中有关的单位个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出了事情和争议,由什么部门来,按照什么法规法条,经什么程序处理,总得有个大家都服的规定。这就是新闻立法。可是,我国却是今日世界大国里,绝无仅有的没有新闻法的国家。

就说兰成长被杀一案,报载“山西省委书记已对此作出批示,要求当地公安部门严查此事,组织力量尽快破案”。这样一个案件,为什么得有省委书记来批示呢?如果没有省委书记批示,又会怎么样?省委领导是不是一定要批示?如果一件杀人案的处理要靠省委书记批示来驱动,那是典型的人治。可是,没有立法,哪来的法治?

再看大同市的“通告”。通告是由“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领导组”、大同市公安局和大同市新闻出版局联合下达的。这三个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的机构,是根据什么法律来下达这样的一个通告?通告又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权威?合法性来自哪里?

去年,温总理向文学艺术家们呼吁,讲真话。三十年前,在文革结束后,中国人最有体会,一定要鼓励讲真话,不讲真话误国害己,害死人。可是,如今我们还是知道,讲真话最难。当记者的,讲真话最危险。新闻媒体业,真话官司最难打。原因固然非常复杂,难以一句话说清,可是,没有统一的严格的明确的新闻法,无疑是第一明显的原因。没有新闻法,就没有讲真话的制度保障。没有制度保障,连你自己都不能保证敢讲真话。

当然,有了一纸法律条文,并不等于有了法治的制度。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新闻立法,铁定没有法治的制度和秩序。这就是如今新闻媒体业,要么不出事,出了事情,不论大小,总是众说纷纭,等着上面“有关部门”批示才能解决的原因。而这个“有关部门”应该是哪个部门,也没有一个定规。如果上了法庭,谁也不知道会怎么判,因为这一切,都没有法律规定。

新闻媒体的立法,不应该再等了。有了新闻法,才能理清新闻媒体各行各业和国家民众的权力与权利关系,你有什么权力,我有什么权利,才说得清楚。政府,单位和个人,才能规定什么是合法可做的,什么是非法禁止的。有了明确的规定,上面的有关部门,下面的黎民百姓,言行才能有规则。破坏法律规定的言行规则,不论是“有关部门”,还是记者或平民,都同样是非法违法的。怎样的非法行为,将启动怎样的法定程序,由什么部门来按照什么法规处理,必须都有规定,人人一视同仁。这样,何必大小案件都要省委书记批示才行?反过来说,不论是上面有关部门,还是企业或个人,对自己的权力和权利都有确定的认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那么,在合法的范围内的合法行为,就有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犯了你应得的法定权利,国家就会站出来,警察一定会来保护你,法庭一定会启动程序,为你寻找公道。

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才会有说真话的保证。一个大国,那么多的记者作家,能不能说真话,其实主要仰赖着制度。这个制度的第一块基石,就是新闻立法。如今是2007年,新年第十天,一个记者被打死了。可我国的新闻立法,还要等到那一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