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诉讼之路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6年11月10日23时47分 发布








   我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名普通公民,曾几何时,我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拥有一个宁静的生活:孩子聪明好学,是祖国的花朵,是亲友的骄傲,是家庭的希望。我们做父母的学有所成,上能赡养父母、下能抚育孩子,是单位的骨干,是社会的栋梁。然而,现在这一切都不复存在了,孩子成了我们心中无时不在的痛,家庭也成了亲友和社会的负担。所有这些都源自一次手术的一次输血。
   我们的孩子出生于1996年2月,一出生就患有腭裂,由于该病影响孩子的正常说话,为了获得较好的语言治疗效果,2002年8月,我们经人介绍到“国内最好的口腔医院”——北京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做腭裂修复手术。孩子术前检查一切正常,包括HIV抗体检验为阴性。孩子因血小板低,于8月27日输了一袋血小板,因出现输血反应,只输了100ml。第二天,孩子的血小板升高了,手术正常进行。术后孩子出现莫名低烧,医生不明白是为什么,我们也没有在意。9月3日,孩子出院。
   孩子的手术做了,说话也越来越清楚了,孩子在学校的学习成绩是班上最优秀的,想着孩子的未来,全家人充满了希望...
   然而,噩梦却悄悄地降临到孩子身上:
   2003年6月孩子身上开始出现皮疹,在我们当地的多家大医院的皮肤科、儿科反复治疗,总是不见好转;
   2003年9月孩子经常无原因地摔倒、抽搐,我们又带着孩子到医院看病,医生们给孩子做了各种检查,一直按癫痫治疗;
   2003年10月底,孩子开始咳嗽,呼吸急促,心跳非常快,口腔长满了白色的霉菌,医院按肺炎治疗了一个星期,孩子的病情却越来越重,浑身无力,还出现了缺氧症状。
   最终,2003年11月9日,孩子被确认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且已经到了晚期。
   随后,我们的孩子被转到专门的定点医院治疗。接下来的几天里,孩子的病情急转直下,生命垂危。医院给孩子下了“病危通知书”,叫我们“有个心理准备”:此时孩子的血氧浓度只有40到50 ,呼吸每分钟80到90次,心跳在每分钟160次以上。因为缺氧,孩子的指甲是紫的,手嘴唇紫的,整个脸都是紫的,一天24小时离不开氧气。
   这期间,我们做父母的经过医院和省防疫站的初筛检查HIV都是阴性。而孩子不像大人,生活环境是很单纯的,孩子以前没有用过任何血制品,只输过这唯一的一次血,只做过这一次手术,而且输血前还检查过没有问题,一年后孩子却得了艾滋病,并且到了晚期。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孩子是在北京的医院进行腭裂修复手术输入血小板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而此时,孩子生命垂危,每天的治疗费用都在1000元左右。我们一方面每天24小时守侯在孩子的身边,一方面还要到处筹钱保证孩子的治疗费用。当孩子的病情稍微趋于稳定时,我们同时又开始了另一件艰难的工作: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当初给孩子输血和手术的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我们孩子患病这一事实发生在国家对血液制品管理已经非常严格的2002年,实在令人震惊,而且又涉及北京市的用血安全,这应该是一件非常严重的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我们采取法律手段无意于追究某些人,某些部门的责任,也不想引起社会的恐慌。我们只是想查清孩子患病的直接原因,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之一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无论是从疾病传播控制的学术角度,还是从卫生行政监督的管理角度,都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我们采取法律手段是想得到孩子治疗所需的资金,给孩子以希望;我们采取法律手段是因为我们对法律和政府还有信心,相信在政府的领导下,在法律范围内,能妥善解决此事。
   然而,现实并不象善良天真的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简单。

找律师第一次到北京:2003年11月30日~2003年12月2日。
   我在北京找了五六家律师事物所,当律师们听完我的诉说,看完我提供的证据后,虽然对我们的遭遇和不幸表示同情,但都表示不能接受我们的案子。他们对我或婉言拒绝,或直接说明了的他们的难处和理由:
   “……你的官司虽然有证据,但涉及到北京的用血安全,肯定会有政治因素在里面。……你的官司一定失败。”
   “……我们律师不是只接你一件官司,不可能为你一件官司,去得罪法官、法院及其他方方面面。你知道吗?如果我们因为你得罪了人,他们会吊销我们的律师资格的……”
   “……你的案子赢不了,你要是赢了,北京市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就该下台了……”
   “……我劝你还是要打官司,这样不管输赢,对北京的血液安全都能起到一种促进作用,对孩子也是一个交待。但,我帮不了你。……”
   最终,我在永定路附近,找到了开创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主任。他决定代理我们的诉讼,并和宋律师签订了代理合同,起草了相关民事诉讼状。
   2003年12月15日,起诉书和要求对孩子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同时送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几天后,律师告诉我们法院要求必须是诉讼人本人亲自到场,才能立案。

立案第二次到北京:2003年12月23日~2003年12月24日。
   12月 24日一早,当我赶到海淀区法院,一位立案庭的副庭长接待了我,他表示有些事最终还需要领导决定。
   24日下午,我还接受了《北京青年报》记者李罡的采访,李记者表示她将跟踪采访此事到底。
   2005年12月25日,《北京青年报》以《七龄童做手术感染艾滋病 家长起诉手术医院》为题,对孩子感染疾病的过程、孩子的现状和我们提供给法院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报道。文章同时指出:“此案孰是孰非,还要等法院公开审理后才能水落石出。”
   此后,我们得知,海淀区法院已受理了我们的诉讼,主审法官是马军。
   2004年1月19日、2004年1月29日,法院安排了两次举证。

证据交换第三次到北京:2004年3月14日~2004年3月18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我们对被告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在法庭上提供的七大类200多页的证据本身没有疑问,但我们认为:
   1,被告没有提供我们孩子所输的血小板的有关质量情况的证据;
   2,被告提供的手术所涉及的一次性用品和器械只是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不能代表全部产品质量的真实情况;
   3,被告没有提供能排除手术时所用一次性用品和器械在储存、发放、领用及使用过程中有可能被擦二次污染的证据;
   4,被告没有提供孩子出现输血反应是否和所输血小板血液可能含有HIV病毒有关的证据;
   5,被告没有提供孩子术后一周内出现低烧现象是否和所输血小板血液可能含有HIV病毒有关的证据;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不能直接证明其给我们孩子所输的血小板是合格产品;不能直接证明其给我们孩子做手术时所使用的具体医疗用品和器械未受到HIV病毒的污染,而使我们的孩子免于受到HIV 病毒感染。所以,被告在未找到孩子手术前HIV抗体为“阴性”,输血小板手术后HIV抗体为“阳性”这一基本事实的真正原因之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被告不能因其各种规章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管理的严格而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
   被告则坚决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我们一再表示反对,认为根本没有必要,在被告表示承担相关费用后,法官决定择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当我们要求增加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为第三人,但法官却不同意。法官向我们解释这样做的利弊:不追加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为第三人,可争取他们公证地提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反之则有可能导致他们提供对医院有利的证据。并请我们三思。
   法官还告诉我们血液中心还保留有当初给我们孩子所输血小板的血样。法院将依法对血样进行相关鉴定。
   2003年3月18日我们正式向法院提交了追加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且要求第三人提供从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情况征询开始到血液最终送到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整个过程中所有流程和步骤所产生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各种记录、表格、检验报告、身份认定记录、献血者的签名、献血证等)。
   对于法院即将对血站保留的血样进行的鉴定,我们认为:
   1, 根据血站的规定,血样的保存期是血液发出后保留半年,而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1年半,血站还保留着当初的血样,令人难以置信,如何才能证明即将要做鉴定的血样就是当初输给孩子的血小板的一部分;
   2, 再次对血样进行鉴定应比血液中心的鉴定方法更具敏感性和特异性。
   2004年4月15日~2004年4月21 日法院将血样送检。事后,我们见到了只有一张纸的鉴定报告,上面只是印有一个和孩子病历中相同的血袋号和HIV抗体阴性等字样,而没有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任何说明。

神秘的“第三者”
   在确定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被追加为第三人后,我们再次向法院要求献血者出庭作证。因为在三方的对外咨询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拜访某一个专家,我们意外地得知献血者涉嫌使用假身份证献血,而且此时已找不到人了。
   马法官很谨慎地问我们怎么知道的、有什么证据。然后他告诉我们献血者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也没有办法,总不能抓他,逼他来作证吧!我想法官总应该知道:献血者是本案的一个重要证人,如果他不出庭作证,那么自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马法官还征求我们的意见,看愿不愿意接受媒体的采访。在得到我们的肯定回答后不久,北京电视三台《法制进行时》的王记者和摄影师便来到了家中,同来的还有另一个手拿DV的人,王记者只简单的说是他的同事。奇怪的是王记者的这位“同事”很少跟王记者他们说话,也不问我们问题,只是在家中一个劲地拍摄。事后,我又见过王记者他们两次,都没有再见到这个人,当我问起这个人时,他们也不正面回答。就这样家来过一个神秘的“第三者”。
   2004年7月2日我们向海淀医学会提交了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争议的陈述,希望医疗事故鉴定能查清下列问题:
   孩子输血时发生过敏反应,与血液含有HIV病毒是否有关?
   手术后的发热是否与感染HIV病毒有关?
   医院提供的消毒报告及其他检验报告,是否能直接证明手术所用的设备都进行了HIV 病毒的检验,且未被污染?
   血液中心的检验报告,说明其进行了相关检验,是否能充分说明血液完全没有问题?
   献血者目前的血液情况?

医疗事故鉴定第四次到北京:2004年10月25日~2004年10月26 日
   其实双方鉴定及其结果都是心知肚明: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我们认为即便是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只能是部分免责,因为,到目前为止,孩子所输血小板的质量还没有得到任何证明。双方的律师探讨了查清事实真相的唯一方法:只有想办法进行司法鉴定,才能查清所输血小板的质量问题。


 但鉴定根本就没有解决我们此前的几点疑问。
   2004年11月18日,我们再次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要求对献血者目前的身体健康情况和血液情况进行检查。
   出乎我们意料,法官此时却表示:如果不对献血者目前的健康情况进行检查,案子还真没有办法审理了呢。此后法院不知怎么就找到了所谓的献血者,还说他们已说服献血者,同意进行血液鉴定了。
   2005年2月2日,法院委托检验机构对献血者的全血进行了检验,根本没有让我们进行证人的身份认定。
   2005年3月2日,我们接到律师的通知说:法院已经对所谓的献血者进行了血液鉴定,但仅由法官口头通知了鉴定结果是“阴性”。同时还通知我们因医院提出保护献血者个人隐私的要求,法院已定下来于3月24日不公开审理本案。
   2005年3月3日,我们向法院递交了要求公开审理本案的声明,我们认为:
   1,本案涉及北京市的公共用血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真心关心此案的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有权了解此案的审理过程,了解事实的真相,并且有利于监督本案审理的公平和公证。
   2,我们无意了解别人的隐私,法院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3,本案的其他相关方也不存在商业机密或其他充分的理由需要不公开审理此案。相反公开透明的安全保障机制和规章制度,更能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遮遮掩掩只能加重社会公众的怀疑和不信任。
   2005年3月21日,《北京青年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一审开庭第五次到北京 2005年3月24日~2005年3月25日
   由于是不公开审理,媒体的记者们都被当在法院门外,我奇怪的是一直关心本案的李记者却没有见到,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进了法院里面,却看到北京电视三台的王记者和摄影师在等着我们。
   在法庭的质证阶段,作为第三人的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的代理人对我们和医院提供的证据一律以冷冰冰的口气回答:和我们没有关系。一副事不关己的嘴脸。
   法院还当庭宣读了法院组织的两次鉴定的鉴定结果,当我们提出要求法院出示相关调查记录时,法官突然高声说到:那不是证据,只是我们法院应你们的要求认为有必要做的调查,不能给你们看。我真的不明白,既然不是证据,那是什么?为什么当庭宣读,却又不让看?
   我们怎样才能确定法院组织的两次鉴定的那个人和我们孩子有什么关系呢?
   在法庭辩论期间,我们针对血液中心提供的时间分别是2003年8月19日和2003年11月13日的两份所谓献血者的《献血体检表》,和血液中心的代理人进行了辩论:
   问:国家规定两次献血的时间间隔应大于六个月,为什么这个献血者间隔不到三个月,你们还给他体检,还让他献血?
   答:这个人是来献血小板,献血小板国家规定只要超过四十天就行了。
   问:你们怎么知道他是来献血小板的?
   答:我们宣传的好,献血者到我们这来献血就向“点菜”一样。“点什么菜”献血者定,我们就知道了。
   问:2003年11月19 日的体检表上条码一栏的条码是什么意思?
   答:这是后来献血时贴上去的所献的血的“血袋号”,也就是给你们孩子输的血的“血袋号”。
   问:你们怎么保证这些证据所“说”的献血者都是一个人,而这个人就是给我们孩子献血小板的人呢?会不会有人冒充来献血呢?
   答:谁会这样做? 都是无偿献血,又没有什么好处。我们的献血者是一个志愿者,一家三口都从事这种高尚的社会公益工作。
   那么,2002年北京的无偿献血情况是怎样的呢?
   事实上,此时北京一直闹血荒。为了满足临床用血,为了完成指标。血液中心和医院普遍都有相对固定的献血员(志愿者),而像机采血小板这样献一份相当于献4份全血的成份献血则更是一些人的专利。血液中心的代理律师声称献血者及其父母都是志愿者,都在从事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没有报酬。可如果真的没有报酬,他们全家靠什么生活呢!
   实际上在北京很多单位职工每献一次血,可以得到高达1000元的补助,即便如此一些单位也完不成本单位的献血计划。这样,单位及单位领导将面临巨额的经济处罚和严厉的行政处分。一方面是应该无偿献血的人不愿意献血,另一方面又有一部分人为生活所迫愿意出卖自己的血液以换取一点点经济补偿。于是雇人冒名顶替献血只给一点“辛苦费”,而将单位巨额补偿占为己有的套利机制和专门的“经纪人”“血头”便诞生了。
   各种非法行为屡屡见诸报端,屡屡受到打击。然而被曝光的仅仅是冰山一角。强制献血,非法组织卖血,冒名顶替,倒卖献血指标等非法行为已成为尽人皆知的秘密。
   既然有那么严格的规章制度,“血头们”的“生意”怎么做呢?
   显然,制度是靠人执行的,“细节决定成败”:医院、血站、单位,或睁只眼闭只眼地姑息纵容;或内外勾结地参与其中。可“血头们”被判了刑,却没有一家医院或血站受到处理。
   实在是令人不可思议。
   直到2005年2月21日,中央四台报道北京血液中心血液也才只有六成是真正义务的无偿献血,可以想象北京的用血安全是多么的令人担忧。
   我们认为血液中心应该像医院把所有涉及到孩子住院手术的细节的证据提供给法院和我们一样,把从献血者到血液中心亲笔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开始,所有与献血活动有关的环节:如体检、抽血样、血样第一次化验、献血预约、献血时的身份认定、血液复检、血液在中心内部的传递和储存、献血证的发放和填写、血液的发放记录等一系列活动的记录都提供给法院和我们。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血液中心提供的证据只有了了十几页,不仅都只是其内部结论性的东西,还需要其他必须的证据进行佐证,而且都是复印件,而所有能证明献血者身份的地方在复印时都做了遮盖。当我们要求看证据原件时,法院又以保护献血者隐私为由,拒绝给我们看证据原件。
   我们认为血液中心提供的这些支离破碎的证据之间根本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其和本案的关联性,也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再追究献血者献血的每个细节了。
   需要说明的是法庭上还有两位人民陪审员关铁良和武剑辉,他们在整个庭审期间没有说一个字的话。

一审判决第六次到北京 2005年4月18日~2005年4月21日
   这次是法官亲自打电话通知我到北京听取一审判决,电话里法官安慰我,不要有顾虑,不要想的太多,只管来北京。他还告诉我救助有多种形式,除了司法救助之外,还有社会救助,还有各方面的救助。
   2005年4月19日,我们再次来到海淀法院。快开庭时,原来说好和我们一起来进去采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制中国》栏目的记者和摄影师却被挡在了法院入口处,他们只好现打电话,到处联系人。不得已,我和律师先进入了法院。当我们进入法庭时,我们再次看到北京电视三台的王记者,他们正架着摄象机等在法庭里。开庭时间一到,法官马上叫人把法庭的门关上了。此时传来了敲门声,法官发话禁止开门,最终对我们深表同情的《法制中国》栏目的记者和摄影师在最后一刻被档在法庭之外。我不知道这是媒体他们之间的竞争还是有关方面的刻意安排。
   当法官宣布驳回诉讼请求,并询问我们是否上诉时,我们当庭表示上诉。
   闭庭后,法官特意向我要了我的详细联系方式,并告诉我是为了方便有人给我们孩子捐款时联系。
   这让我想起了先前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的代理人曾经跟我说过:她非常同情我们孩子的遭遇,并表示等这事完了以后,她会动员医院给我们捐款的。当时,我就很疑惑:什么叫“这事完了以后”。
   临走时,王记者对我们说:你们的案子有关方面确实打过招呼,不让报道。此前我们得到北京市委宣传部不让对此案进行相关报道的消息被再次证实了。此时我突然明白了为什么《北京青年报》的李记者不方便再和我们直接接触的原因了:因为率先披露,事后又不顾禁令,再次报道此案件的相关情况,她受到了来自相关方面很大的压力。

坚决上诉 2005年4月28日
   其实早在2004年的时候,我们的律师曾打电话问我们如果跟医院和血液中心庭外调解,请我们考虑多少钱可以接受。我们问律师是不是医院和血液中心提出庭外调解了,律师说没有,只是想知道一个数量,好在可能用到时,心理有个数。
   当律师再三追问我们多少钱愿意和解时,我们的内心非常痛苦,为了我们的尊严,我们不可能说出一个数字来。我们想到再多的赔偿也不能弥补我们的损失,也不能挽回孩子所遭受的痛苦,我们一定要查清孩子患病的原因,给孩子一个交待,不能糊里糊涂地把孩子“卖了”。
   现在看来,这可能是我们唯一能得到适当赔偿的一个瞬间了,律师可能是得到了某方面的暗示或消息,但不好明着说,只好先试一试我们的态度。因为此事关系到太多人和部门的利益和面子,我们既然无意和解,不给他们面子,他们在我们面前就不能有丝毫的示弱表现了。
   于是和此案有关的方方面面,不是去努力查清我们孩子患病的原因,却在控制舆论媒体;不仅在证据上做文章,而是在审判程序上都进行了精心的安排。经过一年半时间遮遮掩掩的取证和审理之后,他们终于“理直气壮”地对我们说:
   “你们孩子得病的真正原因我们不管,我们只需证明我们的自己的行为没有医疗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行了。”
   “反正法院判我们赢了,反正我们的证据都在法院,反正我们说动法院了。”
   “就是有很多感染的例子,找不到原因。”
   至此,没有任何人或部门能说清楚孩子得病的原因。我们感到很气愤。难道孩子就这样离奇地得了艾滋病?孩子的病因就这样莫名其妙的成为一个迷吗?难道一个鲜活的生命受到如此大的威胁竟然没有人负责吗?
   2005年4月28日,我们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收到和法院或医院方面的捐款,我想可能是“这事还没完”:人家是想让你停止诉讼,给人家一点面子,好保住人家的位子。你不给人家面子,一味的要打官司,给别人找麻烦,别人能帮你拉你捐款吗?

二审开庭第七次到北京 2005年7月24日~2005年7月27日
   2005年7月26日下午,二审开庭。
   我们提出:没有证据证明体检的人、献血的人和法院安排接受血液检查的人到底是同一个人,要求查看血液中心提供的证据的原件。
   血液中心解释说:献血者和受血者之间实行保密措施,这是一项国际惯例,所以在质证时隐去了献血者的个人信息,但法官能看到原件。
   我们回答:我们只是要进行身份认定,不想知道所谓献血者的个人隐私,《献血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献血实行实名制,为什么不让我们知道他的名字?

 血液中心的律师回答:怕你们知道了对献血者不利。
   我对血液中心的律师说:你们不出示原始证据,态度这么恶劣,你当律师,为什么不怕我知道了你的姓名,对你不利。
   这位律师立刻反击说:你才态度恶劣呢。
   我们提出:《体检表》上的血液条形码是后贴上去的,你们完全可以任意找一张《体检表》,贴上和从病历中查到的血袋号一样内容的条形码,然后对我们说这就是当初给你们孩子献血小板时的《体检表》。
   这位律师说:条形码是唯一的。
   我们提出:你们怎么知道保留的所谓的血样跟我们有关?
   这位律师又说:血样上有条形码,条形码是唯一的。
   我说:这就对了,条形码的内容是唯一的,可条形码的物质载体却是只要哪里需要,你们就可以复制一个,贴在那里。
   这位律师只是反复说:你不知道我们的程序,条形码是唯一的。
   我说:我是不知道你们的程序,所以请你们拿出证据来。你们所说的血样在哪里?条形码在哪里?两次鉴定的过程和鉴定方法的说明在哪里?怎么证明这些和本案的关联性?
   主审的法官马上问我们是否需要相关的鉴定机构解释说明时,我们表示这两次鉴定我们都没有参加,第二次甚至连鉴定结论都是口头传达的,这种没有鉴定过程和方法说明的鉴定,我们根本不承认,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需再做解释了(没有想到的是,此后在二审判决书里,法官以此认定我们放弃了这项权利)。
   血液中心的律师说:你们如果连权威机构和法院都不相信,还来打什么官司。
   这不禁使我想起了一审后到卫生部上访的情形:
   那天,我到卫生部要求见国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相关领导,可传达室的人说领导是你想见就见的吗。于是,我便在传达室里向前来办事的人大声表达我的要求和想反映的问题。经过这番努力,传达室的人终于到里面找来了一个接待人员,是一个姓张的年轻人。
   我填写了几张表格,要求卫生部能从控制疾病传播的学术研究和加强卫生监督的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调查我们孩子2002年在北京感染艾滋病的真实原因。
   当知道我的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张同志非常认真地告诉我:他们是绝对不会干涉司法公正的。
   我说:希望你们做你们应该做的事,这怎么是干涉司法公正呢?再说法院也不依法办事呀,你们难道不能进行你们的调查吗?
   张同志再次说:谁都不能干涉司法公正,就连温家宝总理也不能干涉司法公正。
   你说法院不依法办事。他顺手拿起桌子上的一部法律的单行本,对我说:你看,比如这就是你说的法律,你能让它说你有理吗?还得找法院找法官,你明白了吧?我们帮不了你,就连温总理也帮不了你,你说温总理怎么帮你?
   是啊,谁能帮我们?我们相信法律,但我们能相信执掌法律的人吗:
   如果规章制度都被严格执行,我们的孩子会得病吗?
   如果法律都被严格的遵守,法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如果法院和法官们都能依法办案,还要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干什么?
   还要检察院的监督干什么?
   还要人大的监督干什么?
   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和部门、那些熟悉法律的人,哪一个不是在表面上大谈维护法律公正,背地里却舞权弄法,玩法律条文于股掌之间?
   法官始终控制着法庭上的节奏,当我说话的时候,却被法官和对方的律师打断,当我想力争的时候,法官便提醒我注意法庭纪律。
   我还有重要的主张没有说,突然之间,法官宣布辩论结束了。我只好大声抗议,好在法官们表示,我大老远的,来北京不容易,决定不仿让我把想说的都说完。
   我们又指出即便是血液中心提供的仅有的、支离破碎的证据,也存在着严重的矛盾,根据医院提供的证据表明医院的血库在2002年8月27日15时接到医生的输血申请,然后再与血液中心联系用血,然后再派人到血液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回血。而血液中心却未卜先知地在没有接到医院血库用血申请的2002年8月27日14时43分19.360秒向医院发出了血。
   对于这种时间上的悖论,医院解释说他们事先和血液中心联系过了。血液中心的律师再次表示我不知道他们的程序。至于什么时间?什么人?以什么方式?与血液中心的什么人联系的?中心又是根据什么发血的?有什么证明性的证据?等等都没有提供。
   血液中心提供的证据还表明血液中心声称的所谓献血者于2002年8月19日到血液中心体检合格。而我们是2002年8月26日上午住的医院。血液中心和献血者又是怎样未卜先知,预约在2002年8月26日14时22分32.000秒时,为我们事先献好血小板的呢?没有任何证据。
   我们当即表示医院和血液中心声称的那一袋血小板根本不可能是给我们孩子输的血小板,现有的证据跟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然而,这一点在二审的判决书里竟然根本没有提及。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月26日
   2006年1月26日,我们从律师处得到二审败诉的消息。
   2006年2月24日,我们看到了二审判决书:10页半的判决书,八页整都是在重复一审判决书的内容,还有近一页的内容是在解释为什么要保护献血者的隐私:“……从社会的公众利益出发保护献血者隐私的政策必须严格地执行,这同时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红十字会的要求,献血者和受血者之间必须保持匿名,应使献血者确信,输血服务机构对献血者检查结果的全部个人详细资料予以保密。如果对献血者所提供的信息不能保密,则献血者与服务部门的相互信任就不会存在。这将会导致献血者不再详细地提供他们身体状况及有过的不检行为,因为他们会认为这些材料有可能公布于众。这就导致了血液输注不安全性的增加。此外由于他们对服务部门采取不信任的态度,还将导致一些适合献血的人不再愿意自愿献血。因此必须严格地保护献血者的隐私。司法必须在保护献血者的隐私与保证司法的公开性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范围。……”
   显然这段话是从某个外国文件上搬来的,在此我们郑重声明的是,我们只想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必要的证人身份认定,我们不想知道“献血者检查结果的全部个人详细资料”,我们没有要求也不会将“这些材料有可能公布于众”,我们只是想“从社会的公众利益出发保护”受血者的利益和权利。
   我们不知道“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红十字会”还有什么有利于保护受血者权利的要求,可“献血者和受血者之间必须保持匿名”的要求,一定是在一定情况下,即一般正常情况下才适用的。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审理。否则的话我国的法律不知要被国际惯例打上多少个窟窿,而不是打上多少个补丁。
   我国法律将证人作证作为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规定,本案中献血者是一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关键证人,作为一名公民以高尚的、正当的、合理的理由,依法参加献血是一件光荣的事情。现在需要他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站出来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予以澄清和证明,又会有多少个人隐私的问题呢?难道在社会公众安全的大是大非面前挺身而出,维护社会利益不是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吗?
   而且这里还有一个疑问,到底是献血者不愿出来作证,还是有人不准献血者出来作证?显然有人拿别人的隐私权当成了自己的遮羞布,而且还真档住了自己最肮脏的地方。就如同乌贼喷出墨汁隐藏了自己,却在清澈的海水里留下一团污黑的印迹。
   我们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充分证明了孩子患病和医院、血液中心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对方当事人对我们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表示任何异议;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没有表示任何异议。法院就应认定我们的证据,认定孩子患病和医院血站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我们的官司却输了。为此,2006年02月15日,《 检察官日报》发表了刘品新的署名文章“艾滋”诉讼的三重困惑,文章指出:
   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每每出现一种新型诉讼,司法能否以及如何守护正义,便成为拷问中国司法人员乃至法律人共同体智慧的难题。……
   这是一份令人遗憾的判决,同时也是让人倍感困惑的判决!
   困惑之一:本案究竟是如何下判的?
   ……
   终审判决书回避了对举证责任的表述,而是强调两被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地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从“举证责任”到“举证义务”仅两个字之差,就使人们对法官的判决思路产生了怀疑。法官们使用“腾挪大法”,让“举证责任”化为一股风飘逸于原被告之间,变得很模糊乃至无关紧要。
   困惑之二:法官们究竟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
   从判决意见来看,这一方面的主要证据是“血液原样鉴定”、“供血者本人血液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等三份鉴定结论。其中,“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仅仅为“没有证据证明小雨感染艾滋病与其在口腔医院住院期间的诊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然而,庭上被告方未提交献血者的原始档案,献血者本人也未被传唤出庭作证,法庭怎能就此机械地做出认定?……
   最后的一个困惑:如果“艾滋”诉讼都如此草草收场,那么小雨们的正义如何实现?
   ……
   毫无疑问,任何艾滋病无辜感染者的遭遇都是当代社会中的不幸,他们有理由得到社会的帮助。社会对于为他们查明真相并予以救助责无旁贷。然而,在现行司法制度下,他们因不是犯罪受害人而无法启动刑事调查;然而在民事诉讼,由于关键证人不出庭、原始献血档案不提交法庭的诉讼现实,他们又如何能查明和证明案件真相?保证其通过司法维权只能沦为“同情”之类的空话!……
   善良的人们,你们怎样看待这一案件呢?
   我们相信不管是我们患者,还是社会公众都认为相关部门应该本着科学的态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负责的态度,彻底调查这一事件。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北京的用血安全情况,才能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然而,现实却与人们的善良愿望相反:在本案审理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人或部门试图去寻找或调查孩子得病的真正原因,甚至没有任何人或部门关心过孩子得病的真正原因。医院和血液中心只是在表面证据上做文章,只是在审理程序上做文章,推脱责任;卫生防疫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都保持沉默;就连最初对此表现出极大关注的新闻媒体,他们的热情也在某种强大势力的压制下冷了下来;只有法院在兢兢业业、就事论事地“公正执法”。
   这样的官司,本是医疗机构技术、管理或个人过错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医疗侵权,就这样被医院、血站、法院轻松地“一条龙”搞定了。
   我们官司输了,这并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本案直接导致的后果。本案一旦成为先例:

   必将导致所有的知情证人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出庭作证,拒绝提供证言证词;
   必将导致所有的医疗机构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并拒绝进行质证;
   必将导致所有的法院都会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对鉴定和法庭调查取证进行暗箱操作。
   就全国而言,由于技术、管理、经济利益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非法采供血、有偿献血普遍存在,至于像我们孩子这样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等其他血液传染疾病的病例更是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我们了解到在全国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因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根据我们所知,这些情况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青海省和江西省。
   根据我们的了解,上述每一个出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的地区,常常出现数个或数十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部分地区出现上百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
   因此,由此产生的诉讼更是层出不穷,然而,他们或是难以找到诉讼的证据;或是当地法院不予立案;或是向我们这样“奇怪”地输了官司;即便有些人胜诉了,也只是得到了了的赔偿。
   但有一点却是明确的:我们目前已知的这些情况都没有经过像内蒙古清水河、吉林德惠、黑龙江北安农场一样的彻底调查。因此,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上述地区或者其他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地区,究竟有多少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感染者已经亡故;我们不知道目前的感染者是否知道自己被感染;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已将疾病传播给家庭成员或伴侣。
   在全国的这些疫情当中,大家所能看到的只是和我们所经历的如出一辙,医院血站在隐瞒、甚至在销毁证据;政府在推委、在不作为;社会成员在旁观、在漠视。如果说各级政府收集不到大量普通社会公众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信息是失职的话,那么知道了大量普通社会公众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信息,却还在隐瞒、还在不作为,就是在犯罪!
   这样只能助长血液传播艾滋病的继续,血祸蔓延的继续,艾滋病增长的继续,只能给中华民族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只能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的隐患。
   现实就这么可怕!可怕就可怕在讳病忌医,可怕就可怕在掩耳盗铃。

维权之路还在继续
   为了我们的孩子,为了天下人和他们的孩子,我们还要维权:我们准备要求检察院抗诉,我们准备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我们要到卫生部上访,我们要到全国人大上访。总之,如果不达目的,所有法律允许的途径我们都要去申诉。
   因为,这已经不是他们在审理我们的案子,而是我们在审判法律的公正、政府的尊严、人们的良心!
   我们认为如果一个集团,毫无顾忌的肆意以多数成员的利益为借口,去侵犯少数成员的利益,是非常危险的。更可怕的是那些一时未被侵害的多数人却在习以为常地漠视和纵容:不久的将来决大多数的成员都有可能被加以某种借口,而成为被侵害的少数成员,成为某种势力的牺牲品。
   我们相信“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孙亚
   20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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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诉讼之路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6年11月10日23时47分 发布








   我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名普通公民,曾几何时,我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拥有一个宁静的生活:孩子聪明好学,是祖国的花朵,是亲友的骄傲,是家庭的希望。我们做父母的学有所成,上能赡养父母、下能抚育孩子,是单位的骨干,是社会的栋梁。然而,现在这一切都不复存在了,孩子成了我们心中无时不在的痛,家庭也成了亲友和社会的负担。所有这些都源自一次手术的一次输血。
   我们的孩子出生于1996年2月,一出生就患有腭裂,由于该病影响孩子的正常说话,为了获得较好的语言治疗效果,2002年8月,我们经人介绍到“国内最好的口腔医院”——北京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做腭裂修复手术。孩子术前检查一切正常,包括HIV抗体检验为阴性。孩子因血小板低,于8月27日输了一袋血小板,因出现输血反应,只输了100ml。第二天,孩子的血小板升高了,手术正常进行。术后孩子出现莫名低烧,医生不明白是为什么,我们也没有在意。9月3日,孩子出院。
   孩子的手术做了,说话也越来越清楚了,孩子在学校的学习成绩是班上最优秀的,想着孩子的未来,全家人充满了希望...
   然而,噩梦却悄悄地降临到孩子身上:
   2003年6月孩子身上开始出现皮疹,在我们当地的多家大医院的皮肤科、儿科反复治疗,总是不见好转;
   2003年9月孩子经常无原因地摔倒、抽搐,我们又带着孩子到医院看病,医生们给孩子做了各种检查,一直按癫痫治疗;
   2003年10月底,孩子开始咳嗽,呼吸急促,心跳非常快,口腔长满了白色的霉菌,医院按肺炎治疗了一个星期,孩子的病情却越来越重,浑身无力,还出现了缺氧症状。
   最终,2003年11月9日,孩子被确认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且已经到了晚期。
   随后,我们的孩子被转到专门的定点医院治疗。接下来的几天里,孩子的病情急转直下,生命垂危。医院给孩子下了“病危通知书”,叫我们“有个心理准备”:此时孩子的血氧浓度只有40到50 ,呼吸每分钟80到90次,心跳在每分钟160次以上。因为缺氧,孩子的指甲是紫的,手嘴唇紫的,整个脸都是紫的,一天24小时离不开氧气。
   这期间,我们做父母的经过医院和省防疫站的初筛检查HIV都是阴性。而孩子不像大人,生活环境是很单纯的,孩子以前没有用过任何血制品,只输过这唯一的一次血,只做过这一次手术,而且输血前还检查过没有问题,一年后孩子却得了艾滋病,并且到了晚期。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孩子是在北京的医院进行腭裂修复手术输入血小板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而此时,孩子生命垂危,每天的治疗费用都在1000元左右。我们一方面每天24小时守侯在孩子的身边,一方面还要到处筹钱保证孩子的治疗费用。当孩子的病情稍微趋于稳定时,我们同时又开始了另一件艰难的工作: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当初给孩子输血和手术的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我们孩子患病这一事实发生在国家对血液制品管理已经非常严格的2002年,实在令人震惊,而且又涉及北京市的用血安全,这应该是一件非常严重的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我们采取法律手段无意于追究某些人,某些部门的责任,也不想引起社会的恐慌。我们只是想查清孩子患病的直接原因,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之一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无论是从疾病传播控制的学术角度,还是从卫生行政监督的管理角度,都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我们采取法律手段是想得到孩子治疗所需的资金,给孩子以希望;我们采取法律手段是因为我们对法律和政府还有信心,相信在政府的领导下,在法律范围内,能妥善解决此事。
   然而,现实并不象善良天真的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简单。

找律师第一次到北京:2003年11月30日~2003年12月2日。
   我在北京找了五六家律师事物所,当律师们听完我的诉说,看完我提供的证据后,虽然对我们的遭遇和不幸表示同情,但都表示不能接受我们的案子。他们对我或婉言拒绝,或直接说明了的他们的难处和理由:
   “……你的官司虽然有证据,但涉及到北京的用血安全,肯定会有政治因素在里面。……你的官司一定失败。”
   “……我们律师不是只接你一件官司,不可能为你一件官司,去得罪法官、法院及其他方方面面。你知道吗?如果我们因为你得罪了人,他们会吊销我们的律师资格的……”
   “……你的案子赢不了,你要是赢了,北京市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就该下台了……”
   “……我劝你还是要打官司,这样不管输赢,对北京的血液安全都能起到一种促进作用,对孩子也是一个交待。但,我帮不了你。……”
   最终,我在永定路附近,找到了开创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主任。他决定代理我们的诉讼,并和宋律师签订了代理合同,起草了相关民事诉讼状。
   2003年12月15日,起诉书和要求对孩子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同时送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几天后,律师告诉我们法院要求必须是诉讼人本人亲自到场,才能立案。

立案第二次到北京:2003年12月23日~2003年12月24日。
   12月 24日一早,当我赶到海淀区法院,一位立案庭的副庭长接待了我,他表示有些事最终还需要领导决定。
   24日下午,我还接受了《北京青年报》记者李罡的采访,李记者表示她将跟踪采访此事到底。
   2005年12月25日,《北京青年报》以《七龄童做手术感染艾滋病 家长起诉手术医院》为题,对孩子感染疾病的过程、孩子的现状和我们提供给法院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报道。文章同时指出:“此案孰是孰非,还要等法院公开审理后才能水落石出。”
   此后,我们得知,海淀区法院已受理了我们的诉讼,主审法官是马军。
   2004年1月19日、2004年1月29日,法院安排了两次举证。

证据交换第三次到北京:2004年3月14日~2004年3月18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我们对被告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在法庭上提供的七大类200多页的证据本身没有疑问,但我们认为:
   1,被告没有提供我们孩子所输的血小板的有关质量情况的证据;
   2,被告提供的手术所涉及的一次性用品和器械只是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不能代表全部产品质量的真实情况;
   3,被告没有提供能排除手术时所用一次性用品和器械在储存、发放、领用及使用过程中有可能被擦二次污染的证据;
   4,被告没有提供孩子出现输血反应是否和所输血小板血液可能含有HIV病毒有关的证据;
   5,被告没有提供孩子术后一周内出现低烧现象是否和所输血小板血液可能含有HIV病毒有关的证据;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不能直接证明其给我们孩子所输的血小板是合格产品;不能直接证明其给我们孩子做手术时所使用的具体医疗用品和器械未受到HIV病毒的污染,而使我们的孩子免于受到HIV 病毒感染。所以,被告在未找到孩子手术前HIV抗体为“阴性”,输血小板手术后HIV抗体为“阳性”这一基本事实的真正原因之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被告不能因其各种规章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管理的严格而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
   被告则坚决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我们一再表示反对,认为根本没有必要,在被告表示承担相关费用后,法官决定择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当我们要求增加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为第三人,但法官却不同意。法官向我们解释这样做的利弊:不追加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为第三人,可争取他们公证地提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反之则有可能导致他们提供对医院有利的证据。并请我们三思。
   法官还告诉我们血液中心还保留有当初给我们孩子所输血小板的血样。法院将依法对血样进行相关鉴定。
   2003年3月18日我们正式向法院提交了追加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且要求第三人提供从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情况征询开始到血液最终送到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整个过程中所有流程和步骤所产生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各种记录、表格、检验报告、身份认定记录、献血者的签名、献血证等)。
   对于法院即将对血站保留的血样进行的鉴定,我们认为:
   1, 根据血站的规定,血样的保存期是血液发出后保留半年,而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1年半,血站还保留着当初的血样,令人难以置信,如何才能证明即将要做鉴定的血样就是当初输给孩子的血小板的一部分;
   2, 再次对血样进行鉴定应比血液中心的鉴定方法更具敏感性和特异性。
   2004年4月15日~2004年4月21 日法院将血样送检。事后,我们见到了只有一张纸的鉴定报告,上面只是印有一个和孩子病历中相同的血袋号和HIV抗体阴性等字样,而没有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任何说明。

神秘的“第三者”
   在确定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被追加为第三人后,我们再次向法院要求献血者出庭作证。因为在三方的对外咨询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拜访某一个专家,我们意外地得知献血者涉嫌使用假身份证献血,而且此时已找不到人了。
   马法官很谨慎地问我们怎么知道的、有什么证据。然后他告诉我们献血者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也没有办法,总不能抓他,逼他来作证吧!我想法官总应该知道:献血者是本案的一个重要证人,如果他不出庭作证,那么自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马法官还征求我们的意见,看愿不愿意接受媒体的采访。在得到我们的肯定回答后不久,北京电视三台《法制进行时》的王记者和摄影师便来到了家中,同来的还有另一个手拿DV的人,王记者只简单的说是他的同事。奇怪的是王记者的这位“同事”很少跟王记者他们说话,也不问我们问题,只是在家中一个劲地拍摄。事后,我又见过王记者他们两次,都没有再见到这个人,当我问起这个人时,他们也不正面回答。就这样家来过一个神秘的“第三者”。
   2004年7月2日我们向海淀医学会提交了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争议的陈述,希望医疗事故鉴定能查清下列问题:
   孩子输血时发生过敏反应,与血液含有HIV病毒是否有关?
   手术后的发热是否与感染HIV病毒有关?
   医院提供的消毒报告及其他检验报告,是否能直接证明手术所用的设备都进行了HIV 病毒的检验,且未被污染?
   血液中心的检验报告,说明其进行了相关检验,是否能充分说明血液完全没有问题?
   献血者目前的血液情况?

医疗事故鉴定第四次到北京:2004年10月25日~2004年10月26 日
   其实双方鉴定及其结果都是心知肚明: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我们认为即便是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只能是部分免责,因为,到目前为止,孩子所输血小板的质量还没有得到任何证明。双方的律师探讨了查清事实真相的唯一方法:只有想办法进行司法鉴定,才能查清所输血小板的质量问题。


 但鉴定根本就没有解决我们此前的几点疑问。
   2004年11月18日,我们再次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要求对献血者目前的身体健康情况和血液情况进行检查。
   出乎我们意料,法官此时却表示:如果不对献血者目前的健康情况进行检查,案子还真没有办法审理了呢。此后法院不知怎么就找到了所谓的献血者,还说他们已说服献血者,同意进行血液鉴定了。
   2005年2月2日,法院委托检验机构对献血者的全血进行了检验,根本没有让我们进行证人的身份认定。
   2005年3月2日,我们接到律师的通知说:法院已经对所谓的献血者进行了血液鉴定,但仅由法官口头通知了鉴定结果是“阴性”。同时还通知我们因医院提出保护献血者个人隐私的要求,法院已定下来于3月24日不公开审理本案。
   2005年3月3日,我们向法院递交了要求公开审理本案的声明,我们认为:
   1,本案涉及北京市的公共用血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真心关心此案的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有权了解此案的审理过程,了解事实的真相,并且有利于监督本案审理的公平和公证。
   2,我们无意了解别人的隐私,法院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3,本案的其他相关方也不存在商业机密或其他充分的理由需要不公开审理此案。相反公开透明的安全保障机制和规章制度,更能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遮遮掩掩只能加重社会公众的怀疑和不信任。
   2005年3月21日,《北京青年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一审开庭第五次到北京 2005年3月24日~2005年3月25日
   由于是不公开审理,媒体的记者们都被当在法院门外,我奇怪的是一直关心本案的李记者却没有见到,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进了法院里面,却看到北京电视三台的王记者和摄影师在等着我们。
   在法庭的质证阶段,作为第三人的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的代理人对我们和医院提供的证据一律以冷冰冰的口气回答:和我们没有关系。一副事不关己的嘴脸。
   法院还当庭宣读了法院组织的两次鉴定的鉴定结果,当我们提出要求法院出示相关调查记录时,法官突然高声说到:那不是证据,只是我们法院应你们的要求认为有必要做的调查,不能给你们看。我真的不明白,既然不是证据,那是什么?为什么当庭宣读,却又不让看?
   我们怎样才能确定法院组织的两次鉴定的那个人和我们孩子有什么关系呢?
   在法庭辩论期间,我们针对血液中心提供的时间分别是2003年8月19日和2003年11月13日的两份所谓献血者的《献血体检表》,和血液中心的代理人进行了辩论:
   问:国家规定两次献血的时间间隔应大于六个月,为什么这个献血者间隔不到三个月,你们还给他体检,还让他献血?
   答:这个人是来献血小板,献血小板国家规定只要超过四十天就行了。
   问:你们怎么知道他是来献血小板的?
   答:我们宣传的好,献血者到我们这来献血就向“点菜”一样。“点什么菜”献血者定,我们就知道了。
   问:2003年11月19 日的体检表上条码一栏的条码是什么意思?
   答:这是后来献血时贴上去的所献的血的“血袋号”,也就是给你们孩子输的血的“血袋号”。
   问:你们怎么保证这些证据所“说”的献血者都是一个人,而这个人就是给我们孩子献血小板的人呢?会不会有人冒充来献血呢?
   答:谁会这样做? 都是无偿献血,又没有什么好处。我们的献血者是一个志愿者,一家三口都从事这种高尚的社会公益工作。
   那么,2002年北京的无偿献血情况是怎样的呢?
   事实上,此时北京一直闹血荒。为了满足临床用血,为了完成指标。血液中心和医院普遍都有相对固定的献血员(志愿者),而像机采血小板这样献一份相当于献4份全血的成份献血则更是一些人的专利。血液中心的代理律师声称献血者及其父母都是志愿者,都在从事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没有报酬。可如果真的没有报酬,他们全家靠什么生活呢!
   实际上在北京很多单位职工每献一次血,可以得到高达1000元的补助,即便如此一些单位也完不成本单位的献血计划。这样,单位及单位领导将面临巨额的经济处罚和严厉的行政处分。一方面是应该无偿献血的人不愿意献血,另一方面又有一部分人为生活所迫愿意出卖自己的血液以换取一点点经济补偿。于是雇人冒名顶替献血只给一点“辛苦费”,而将单位巨额补偿占为己有的套利机制和专门的“经纪人”“血头”便诞生了。
   各种非法行为屡屡见诸报端,屡屡受到打击。然而被曝光的仅仅是冰山一角。强制献血,非法组织卖血,冒名顶替,倒卖献血指标等非法行为已成为尽人皆知的秘密。
   既然有那么严格的规章制度,“血头们”的“生意”怎么做呢?
   显然,制度是靠人执行的,“细节决定成败”:医院、血站、单位,或睁只眼闭只眼地姑息纵容;或内外勾结地参与其中。可“血头们”被判了刑,却没有一家医院或血站受到处理。
   实在是令人不可思议。
   直到2005年2月21日,中央四台报道北京血液中心血液也才只有六成是真正义务的无偿献血,可以想象北京的用血安全是多么的令人担忧。
   我们认为血液中心应该像医院把所有涉及到孩子住院手术的细节的证据提供给法院和我们一样,把从献血者到血液中心亲笔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开始,所有与献血活动有关的环节:如体检、抽血样、血样第一次化验、献血预约、献血时的身份认定、血液复检、血液在中心内部的传递和储存、献血证的发放和填写、血液的发放记录等一系列活动的记录都提供给法院和我们。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血液中心提供的证据只有了了十几页,不仅都只是其内部结论性的东西,还需要其他必须的证据进行佐证,而且都是复印件,而所有能证明献血者身份的地方在复印时都做了遮盖。当我们要求看证据原件时,法院又以保护献血者隐私为由,拒绝给我们看证据原件。
   我们认为血液中心提供的这些支离破碎的证据之间根本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其和本案的关联性,也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再追究献血者献血的每个细节了。
   需要说明的是法庭上还有两位人民陪审员关铁良和武剑辉,他们在整个庭审期间没有说一个字的话。

一审判决第六次到北京 2005年4月18日~2005年4月21日
   这次是法官亲自打电话通知我到北京听取一审判决,电话里法官安慰我,不要有顾虑,不要想的太多,只管来北京。他还告诉我救助有多种形式,除了司法救助之外,还有社会救助,还有各方面的救助。
   2005年4月19日,我们再次来到海淀法院。快开庭时,原来说好和我们一起来进去采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制中国》栏目的记者和摄影师却被挡在了法院入口处,他们只好现打电话,到处联系人。不得已,我和律师先进入了法院。当我们进入法庭时,我们再次看到北京电视三台的王记者,他们正架着摄象机等在法庭里。开庭时间一到,法官马上叫人把法庭的门关上了。此时传来了敲门声,法官发话禁止开门,最终对我们深表同情的《法制中国》栏目的记者和摄影师在最后一刻被档在法庭之外。我不知道这是媒体他们之间的竞争还是有关方面的刻意安排。
   当法官宣布驳回诉讼请求,并询问我们是否上诉时,我们当庭表示上诉。
   闭庭后,法官特意向我要了我的详细联系方式,并告诉我是为了方便有人给我们孩子捐款时联系。
   这让我想起了先前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的代理人曾经跟我说过:她非常同情我们孩子的遭遇,并表示等这事完了以后,她会动员医院给我们捐款的。当时,我就很疑惑:什么叫“这事完了以后”。
   临走时,王记者对我们说:你们的案子有关方面确实打过招呼,不让报道。此前我们得到北京市委宣传部不让对此案进行相关报道的消息被再次证实了。此时我突然明白了为什么《北京青年报》的李记者不方便再和我们直接接触的原因了:因为率先披露,事后又不顾禁令,再次报道此案件的相关情况,她受到了来自相关方面很大的压力。

坚决上诉 2005年4月28日
   其实早在2004年的时候,我们的律师曾打电话问我们如果跟医院和血液中心庭外调解,请我们考虑多少钱可以接受。我们问律师是不是医院和血液中心提出庭外调解了,律师说没有,只是想知道一个数量,好在可能用到时,心理有个数。
   当律师再三追问我们多少钱愿意和解时,我们的内心非常痛苦,为了我们的尊严,我们不可能说出一个数字来。我们想到再多的赔偿也不能弥补我们的损失,也不能挽回孩子所遭受的痛苦,我们一定要查清孩子患病的原因,给孩子一个交待,不能糊里糊涂地把孩子“卖了”。
   现在看来,这可能是我们唯一能得到适当赔偿的一个瞬间了,律师可能是得到了某方面的暗示或消息,但不好明着说,只好先试一试我们的态度。因为此事关系到太多人和部门的利益和面子,我们既然无意和解,不给他们面子,他们在我们面前就不能有丝毫的示弱表现了。
   于是和此案有关的方方面面,不是去努力查清我们孩子患病的原因,却在控制舆论媒体;不仅在证据上做文章,而是在审判程序上都进行了精心的安排。经过一年半时间遮遮掩掩的取证和审理之后,他们终于“理直气壮”地对我们说:
   “你们孩子得病的真正原因我们不管,我们只需证明我们的自己的行为没有医疗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行了。”
   “反正法院判我们赢了,反正我们的证据都在法院,反正我们说动法院了。”
   “就是有很多感染的例子,找不到原因。”
   至此,没有任何人或部门能说清楚孩子得病的原因。我们感到很气愤。难道孩子就这样离奇地得了艾滋病?孩子的病因就这样莫名其妙的成为一个迷吗?难道一个鲜活的生命受到如此大的威胁竟然没有人负责吗?
   2005年4月28日,我们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收到和法院或医院方面的捐款,我想可能是“这事还没完”:人家是想让你停止诉讼,给人家一点面子,好保住人家的位子。你不给人家面子,一味的要打官司,给别人找麻烦,别人能帮你拉你捐款吗?

二审开庭第七次到北京 2005年7月24日~2005年7月27日
   2005年7月26日下午,二审开庭。
   我们提出:没有证据证明体检的人、献血的人和法院安排接受血液检查的人到底是同一个人,要求查看血液中心提供的证据的原件。
   血液中心解释说:献血者和受血者之间实行保密措施,这是一项国际惯例,所以在质证时隐去了献血者的个人信息,但法官能看到原件。
   我们回答:我们只是要进行身份认定,不想知道所谓献血者的个人隐私,《献血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献血实行实名制,为什么不让我们知道他的名字?

 血液中心的律师回答:怕你们知道了对献血者不利。
   我对血液中心的律师说:你们不出示原始证据,态度这么恶劣,你当律师,为什么不怕我知道了你的姓名,对你不利。
   这位律师立刻反击说:你才态度恶劣呢。
   我们提出:《体检表》上的血液条形码是后贴上去的,你们完全可以任意找一张《体检表》,贴上和从病历中查到的血袋号一样内容的条形码,然后对我们说这就是当初给你们孩子献血小板时的《体检表》。
   这位律师说:条形码是唯一的。
   我们提出:你们怎么知道保留的所谓的血样跟我们有关?
   这位律师又说:血样上有条形码,条形码是唯一的。
   我说:这就对了,条形码的内容是唯一的,可条形码的物质载体却是只要哪里需要,你们就可以复制一个,贴在那里。
   这位律师只是反复说:你不知道我们的程序,条形码是唯一的。
   我说:我是不知道你们的程序,所以请你们拿出证据来。你们所说的血样在哪里?条形码在哪里?两次鉴定的过程和鉴定方法的说明在哪里?怎么证明这些和本案的关联性?
   主审的法官马上问我们是否需要相关的鉴定机构解释说明时,我们表示这两次鉴定我们都没有参加,第二次甚至连鉴定结论都是口头传达的,这种没有鉴定过程和方法说明的鉴定,我们根本不承认,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需再做解释了(没有想到的是,此后在二审判决书里,法官以此认定我们放弃了这项权利)。
   血液中心的律师说:你们如果连权威机构和法院都不相信,还来打什么官司。
   这不禁使我想起了一审后到卫生部上访的情形:
   那天,我到卫生部要求见国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相关领导,可传达室的人说领导是你想见就见的吗。于是,我便在传达室里向前来办事的人大声表达我的要求和想反映的问题。经过这番努力,传达室的人终于到里面找来了一个接待人员,是一个姓张的年轻人。
   我填写了几张表格,要求卫生部能从控制疾病传播的学术研究和加强卫生监督的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调查我们孩子2002年在北京感染艾滋病的真实原因。
   当知道我的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张同志非常认真地告诉我:他们是绝对不会干涉司法公正的。
   我说:希望你们做你们应该做的事,这怎么是干涉司法公正呢?再说法院也不依法办事呀,你们难道不能进行你们的调查吗?
   张同志再次说:谁都不能干涉司法公正,就连温家宝总理也不能干涉司法公正。
   你说法院不依法办事。他顺手拿起桌子上的一部法律的单行本,对我说:你看,比如这就是你说的法律,你能让它说你有理吗?还得找法院找法官,你明白了吧?我们帮不了你,就连温总理也帮不了你,你说温总理怎么帮你?
   是啊,谁能帮我们?我们相信法律,但我们能相信执掌法律的人吗:
   如果规章制度都被严格执行,我们的孩子会得病吗?
   如果法律都被严格的遵守,法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如果法院和法官们都能依法办案,还要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干什么?
   还要检察院的监督干什么?
   还要人大的监督干什么?
   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和部门、那些熟悉法律的人,哪一个不是在表面上大谈维护法律公正,背地里却舞权弄法,玩法律条文于股掌之间?
   法官始终控制着法庭上的节奏,当我说话的时候,却被法官和对方的律师打断,当我想力争的时候,法官便提醒我注意法庭纪律。
   我还有重要的主张没有说,突然之间,法官宣布辩论结束了。我只好大声抗议,好在法官们表示,我大老远的,来北京不容易,决定不仿让我把想说的都说完。
   我们又指出即便是血液中心提供的仅有的、支离破碎的证据,也存在着严重的矛盾,根据医院提供的证据表明医院的血库在2002年8月27日15时接到医生的输血申请,然后再与血液中心联系用血,然后再派人到血液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回血。而血液中心却未卜先知地在没有接到医院血库用血申请的2002年8月27日14时43分19.360秒向医院发出了血。
   对于这种时间上的悖论,医院解释说他们事先和血液中心联系过了。血液中心的律师再次表示我不知道他们的程序。至于什么时间?什么人?以什么方式?与血液中心的什么人联系的?中心又是根据什么发血的?有什么证明性的证据?等等都没有提供。
   血液中心提供的证据还表明血液中心声称的所谓献血者于2002年8月19日到血液中心体检合格。而我们是2002年8月26日上午住的医院。血液中心和献血者又是怎样未卜先知,预约在2002年8月26日14时22分32.000秒时,为我们事先献好血小板的呢?没有任何证据。
   我们当即表示医院和血液中心声称的那一袋血小板根本不可能是给我们孩子输的血小板,现有的证据跟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然而,这一点在二审的判决书里竟然根本没有提及。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月26日
   2006年1月26日,我们从律师处得到二审败诉的消息。
   2006年2月24日,我们看到了二审判决书:10页半的判决书,八页整都是在重复一审判决书的内容,还有近一页的内容是在解释为什么要保护献血者的隐私:“……从社会的公众利益出发保护献血者隐私的政策必须严格地执行,这同时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红十字会的要求,献血者和受血者之间必须保持匿名,应使献血者确信,输血服务机构对献血者检查结果的全部个人详细资料予以保密。如果对献血者所提供的信息不能保密,则献血者与服务部门的相互信任就不会存在。这将会导致献血者不再详细地提供他们身体状况及有过的不检行为,因为他们会认为这些材料有可能公布于众。这就导致了血液输注不安全性的增加。此外由于他们对服务部门采取不信任的态度,还将导致一些适合献血的人不再愿意自愿献血。因此必须严格地保护献血者的隐私。司法必须在保护献血者的隐私与保证司法的公开性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范围。……”
   显然这段话是从某个外国文件上搬来的,在此我们郑重声明的是,我们只想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必要的证人身份认定,我们不想知道“献血者检查结果的全部个人详细资料”,我们没有要求也不会将“这些材料有可能公布于众”,我们只是想“从社会的公众利益出发保护”受血者的利益和权利。
   我们不知道“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红十字会”还有什么有利于保护受血者权利的要求,可“献血者和受血者之间必须保持匿名”的要求,一定是在一定情况下,即一般正常情况下才适用的。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审理。否则的话我国的法律不知要被国际惯例打上多少个窟窿,而不是打上多少个补丁。
   我国法律将证人作证作为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规定,本案中献血者是一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关键证人,作为一名公民以高尚的、正当的、合理的理由,依法参加献血是一件光荣的事情。现在需要他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站出来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予以澄清和证明,又会有多少个人隐私的问题呢?难道在社会公众安全的大是大非面前挺身而出,维护社会利益不是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吗?
   而且这里还有一个疑问,到底是献血者不愿出来作证,还是有人不准献血者出来作证?显然有人拿别人的隐私权当成了自己的遮羞布,而且还真档住了自己最肮脏的地方。就如同乌贼喷出墨汁隐藏了自己,却在清澈的海水里留下一团污黑的印迹。
   我们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充分证明了孩子患病和医院、血液中心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对方当事人对我们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表示任何异议;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没有表示任何异议。法院就应认定我们的证据,认定孩子患病和医院血站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我们的官司却输了。为此,2006年02月15日,《 检察官日报》发表了刘品新的署名文章“艾滋”诉讼的三重困惑,文章指出:
   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每每出现一种新型诉讼,司法能否以及如何守护正义,便成为拷问中国司法人员乃至法律人共同体智慧的难题。……
   这是一份令人遗憾的判决,同时也是让人倍感困惑的判决!
   困惑之一:本案究竟是如何下判的?
   ……
   终审判决书回避了对举证责任的表述,而是强调两被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地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从“举证责任”到“举证义务”仅两个字之差,就使人们对法官的判决思路产生了怀疑。法官们使用“腾挪大法”,让“举证责任”化为一股风飘逸于原被告之间,变得很模糊乃至无关紧要。
   困惑之二:法官们究竟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
   从判决意见来看,这一方面的主要证据是“血液原样鉴定”、“供血者本人血液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等三份鉴定结论。其中,“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仅仅为“没有证据证明小雨感染艾滋病与其在口腔医院住院期间的诊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然而,庭上被告方未提交献血者的原始档案,献血者本人也未被传唤出庭作证,法庭怎能就此机械地做出认定?……
   最后的一个困惑:如果“艾滋”诉讼都如此草草收场,那么小雨们的正义如何实现?
   ……
   毫无疑问,任何艾滋病无辜感染者的遭遇都是当代社会中的不幸,他们有理由得到社会的帮助。社会对于为他们查明真相并予以救助责无旁贷。然而,在现行司法制度下,他们因不是犯罪受害人而无法启动刑事调查;然而在民事诉讼,由于关键证人不出庭、原始献血档案不提交法庭的诉讼现实,他们又如何能查明和证明案件真相?保证其通过司法维权只能沦为“同情”之类的空话!……
   善良的人们,你们怎样看待这一案件呢?
   我们相信不管是我们患者,还是社会公众都认为相关部门应该本着科学的态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负责的态度,彻底调查这一事件。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北京的用血安全情况,才能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然而,现实却与人们的善良愿望相反:在本案审理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人或部门试图去寻找或调查孩子得病的真正原因,甚至没有任何人或部门关心过孩子得病的真正原因。医院和血液中心只是在表面证据上做文章,只是在审理程序上做文章,推脱责任;卫生防疫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都保持沉默;就连最初对此表现出极大关注的新闻媒体,他们的热情也在某种强大势力的压制下冷了下来;只有法院在兢兢业业、就事论事地“公正执法”。
   这样的官司,本是医疗机构技术、管理或个人过错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医疗侵权,就这样被医院、血站、法院轻松地“一条龙”搞定了。
   我们官司输了,这并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本案直接导致的后果。本案一旦成为先例:

   必将导致所有的知情证人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出庭作证,拒绝提供证言证词;
   必将导致所有的医疗机构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并拒绝进行质证;
   必将导致所有的法院都会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对鉴定和法庭调查取证进行暗箱操作。
   就全国而言,由于技术、管理、经济利益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非法采供血、有偿献血普遍存在,至于像我们孩子这样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等其他血液传染疾病的病例更是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我们了解到在全国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因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根据我们所知,这些情况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青海省和江西省。
   根据我们的了解,上述每一个出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的地区,常常出现数个或数十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部分地区出现上百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
   因此,由此产生的诉讼更是层出不穷,然而,他们或是难以找到诉讼的证据;或是当地法院不予立案;或是向我们这样“奇怪”地输了官司;即便有些人胜诉了,也只是得到了了的赔偿。
   但有一点却是明确的:我们目前已知的这些情况都没有经过像内蒙古清水河、吉林德惠、黑龙江北安农场一样的彻底调查。因此,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上述地区或者其他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地区,究竟有多少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感染者已经亡故;我们不知道目前的感染者是否知道自己被感染;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已将疾病传播给家庭成员或伴侣。
   在全国的这些疫情当中,大家所能看到的只是和我们所经历的如出一辙,医院血站在隐瞒、甚至在销毁证据;政府在推委、在不作为;社会成员在旁观、在漠视。如果说各级政府收集不到大量普通社会公众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信息是失职的话,那么知道了大量普通社会公众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信息,却还在隐瞒、还在不作为,就是在犯罪!
   这样只能助长血液传播艾滋病的继续,血祸蔓延的继续,艾滋病增长的继续,只能给中华民族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只能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的隐患。
   现实就这么可怕!可怕就可怕在讳病忌医,可怕就可怕在掩耳盗铃。

维权之路还在继续
   为了我们的孩子,为了天下人和他们的孩子,我们还要维权:我们准备要求检察院抗诉,我们准备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我们要到卫生部上访,我们要到全国人大上访。总之,如果不达目的,所有法律允许的途径我们都要去申诉。
   因为,这已经不是他们在审理我们的案子,而是我们在审判法律的公正、政府的尊严、人们的良心!
   我们认为如果一个集团,毫无顾忌的肆意以多数成员的利益为借口,去侵犯少数成员的利益,是非常危险的。更可怕的是那些一时未被侵害的多数人却在习以为常地漠视和纵容:不久的将来决大多数的成员都有可能被加以某种借口,而成为被侵害的少数成员,成为某种势力的牺牲品。
   我们相信“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孙亚
   200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