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群芳上访10年为女儿伸冤被警察拘留告警察案代理词(组图)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7月10日23时31分 发布






自贡市一名妇女上访10年只为其女儿伸冤被警察拘留告警察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受本案缪群芳委托,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我参加今日的这宗诉讼活动,自已心情既复杂又非常之沉重。因为:第一、这是一宗原本极其简单但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的正常上访、却遭受到官权力非法进行迫害本案原告人案;第二、我们面对的被告人,是滥用公权力非法拘禁正常上访者的公安机关。
   作为极其普通的公民代理人,既要面对法庭履行职责,请法庭审查;又应面对本案原告当事人,自已深受的冤情和遭到官权力滥用非法拘禁的遭遇,事实求是讲出来,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基本人权,请人民评判。
   本案代理人现就对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定(2006)第426号,及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自公大公(行)行拘缓字(2007)第01号,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原告人上访10年 只为其女儿伸冤 被拘留
   1997年7月27日原告女儿陈丽在自贡天祥大酒店打工,认识同在该酒店打工者王西梅。9月28日,王西梅向自流井区公安分局报案声称:陈丽伙同黄某某三次诈骗自已现金合计2900元。自流井区公安分局前去原告家威胁说,必须将陈丽交出来。否则你家房屋卖了都不够罚款。原告将女儿陈丽送去该分局,给予行事拘留处罚决定,当年陈丽19岁。陈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刚从学校毕业踏上社会工作,就遭到如此不幸的扼运,其父母悲痛一绝,找警察保释自已的女儿出狱,花了3000元钱。1997年12月30日原告人女儿陈丽,被正式保释出狱,和自已父母亲团聚,但是遭到办案人员,欺诈钱和请吃、请喝又迫害等等悲劣手段。自流井区公安分局科长提出,2万元保释金。1997年12月30日原告人女儿陈丽才被正式保释出狱,和自已父母亲团聚,但是遭到办案人员,欺诈钱和请吃、请喝又迫害等等悲劣手段。1998年3月2日自流井区公安分局科长杨小玉,打电话给陈丽说,你妈骗公安分局,还要判你三至四年刑,你到检察院起诉科去找兰昆。原告人其女儿陈丽被威胁,当天就失踪了,迄今“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已经10年了。本案原告和其女儿父亲失女心情悲伤之极,从1997年起至2007年整整10年时间,坚持向区、市、省、中央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上访反映:“依法追究迫害自己女儿的办案警察,还我女儿等诉求。”
   原告人坚持长达10年为其女儿上访伸冤,却遭到欧打、截访、监控、押送、抓捕、拘留等等手段,进行更加残忍的迫害。2006年6月26日原告人,再次上北京国家公安部上访,公安部信访办公室致函四川省公安厅(全文)如下:
   四川省公安厅:缪群芳等1人,于6月26日来访,反映其女儿陈丽于1997年因盗窃被拘留、逮捕,经取保候审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要求调查处理的问题。现介绍去你处,请接谈处理。公安部信访办公室(公章)2006年6月26日
   原告人带着国家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致自贡市公安局公函返回自贡,请求市公安局给予接待调查处理,经反复找市公安局却遭到推诿、拖不给予办理。
   2006年7月21日,原告人带着国家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致自贡市公安局公函,前去中共自贡市委政法委召集开座谈会。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主持,朱新华面对失去女儿极度悲痛的原告人,既不讲理也不讲法,官官相护,态度极其蛮横的吼叫骂原告人,失去女儿的苦命母亲寻女伸冤上访10年无着落,却遭到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当皮球踢的不作为行为,又再次被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如此蛮横的吼叫骂的态度。原告人气愤之极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对骂起来。被告人针对原告人在市政法委座谈会上骂了朱新华犯侮辱罪,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字[2006]第426号
   被处罚人,缪群芳,女,汉族,初中文化,1951年10月30日出生,住大安区凤凰乡永胜居委会11组。现查明,2006年7月21日,缪群芳在自贡市政法委会议室及底楼办公区域大吵、大闹、不听任何人劝解,公然侮辱朱新华,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数小时,造成了破坏影响。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据材料,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23条1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缪群芳行政拘留拾日。履行方式:送到大安区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公安分局(公章)2006年11月2日
   三、被告认定原告侮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的事实真像
   根据以上被告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字[2006]第426号,认定原告“公然侮辱朱新华,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数小时,造成了破坏影响。”、原告代理人调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被告人认定,原告人“在7月21日公然侮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为名,进行拘留处罚决定。经本案代理人调查事实真像:“是2006年7月21日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在市政法委会议室接待原告人和丈夫陈跃宗,参加座谈会议的有市、区公安局及其他部门的官员约21人,朱新华主持协调解决原告人失去女儿案。7月21日在协调会上,朱新华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强迫要求原告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达成和解协议,朱新华做为市级政法官员,不顾原告人失去了独生女儿,在上访10年的路途中受尽折磨,承受了人们难以想像的艰辛和受尽苦难,为女儿上访10年无结果的悲惨境地。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面对这对失女的苦命夫妻,却官腔十足,斥责、威胁、命令式的强迫原告在官员单方拟定好了的不公正的所谓协议书上签字。原告人当着协调会上,听到朱新华如此蛮横不讲理,也不讲法,即违背事实真像,也官腔十足、强迫原告达成不公平公正的协议条约。原告人当场在会议室,气得差点疯了,并指着朱新华痛骂说,就是你害了我女儿的,朱新华还我女儿,你们这些做恶多端的贪官不得好死!参会人员在朱副书记的带领下就要立即退出会议室。本案原告人痛哭流涕,一面痛骂贪官、恶官不得好死,又死死的堵着会议门,要求解决好了才准出会议室,参会人员劝原告让朱书记走,我们再座下来解决。原告人不同意朱新华走的情况下,叫来警察和保安就采取暴力欧打原告人遍身是伤、头部多处肿疱、头昏痛、手指被扭断,自已去医院医冶,手指迄今致残。”原告人认为,2006年11月2日原告人正在北京上访,被告对谁处罚拘留呢?“被告只准官骂民、不准民骂官,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这是哪家法律的规定?
   本案被告严重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本案代理人认为,“原告人失去了独生女儿,是市政法委管理的公、检、法,为民非法作为和不作为造成的,依法早就应该给予解决了,为什么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推、拖已经10年了,反而进一步利用职权迫害、暴力欧打、二次行政拘留上访人,是哪条法律授权,被告和朱新华执法违法的权力,并用暴力欧打上访冤民的权力?”、请本案合议庭依法审查。
   四、被告行政处罚拘留原告人程序违法 不予支持其处罚决定
   本案代理人调查认为,被告人严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2006年8月16日,全国大接访,四川省公安厅副厅长马玉生,亲自前来自贡市公安局处理原告人女儿一案,无结果。2006年10月18日、25日,对原告人给予连续传唤、威胁、恐吓。10月31日上午,被告再次强行撞入原告人家中进行诱骗、威胁、强迫原告人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被告人认定原告人在7月21日公然侮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为名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决定。2006年11月2日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原告人,但是未投入拘留所执行关押。
   2007年1月18日上午,原告人再次去中共自贡市市委,找市委书记刘捷问,自已在2006年12日2日前去北京上访,向公安部递交了申诉信,代回值是否收到了,市委办公室丁主任很凶的说,不知道,信要2个月才到吧。原告人大声喊,刘书记冤民要见你!当天由大安区政府信访办牛二打电话,叫居委会主任李茂勇来,把原告人强行拖上警车送回家后,约11点钟,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民警,来到原告人家实行监控,约12点零5分钟,大安区公安分局刑警治安大队约9人,强行撞入原告人家里向本案原告人出示,2006年11月2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字[2006]第426号,以原告人在2006年7月21日公然侮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犯罪为名,将2006年11月2日决定实施拘留10日处罚决定书,强迫原告签字。原告人当时提出,2007年1月18日,才执行2006年11月2日处罚决定书,是违法行为,拒绝签字。被告将原告强行抓入警车内,送入该局拘留所关押。原告人为自已失去心爱女儿依法10年上访,却反遭遇牢狱之灾,当天入牢房内原告悲伤放声痛哭了一夜。
   2007年1月22日,被告也许出于良知、良心的本能发觉对原告人却是有点过份,也许又怕原告一时想不开自杀于牢房里,又不好向家属交待,才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时,原告人在牢房内非法拘禁了5天。原告人被释放回家后不服,再次前往北京首都找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上访反映,为寻女儿上访、反遭打击报复行政拘留。


   2007年3月7日,原告人从北京回到自贡家里,3月12日被告再次将原告人传唤去大安区公安分局。被告人说,“今天要执行前次未对你拘留完的5天。”原告人说,“我喉痛、咳、声音嘶哑、得了重感冒、全身疼痛,并哀求让我好点来或穿厚点的衣服坐牢吧?”、被告说:“谁叫你去上访,你就是专挑“两会”召开这个时候去上访,折磨你看你今后还去不去上访,骂不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本案代理人认为,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受法律处罚的,应是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和被告人,而不应该是本案原告人缪群芳,利用职权严重侵害公民基本人权,为民犯罪的却逍遥法外。请本案合议庭依法追究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禁官权力滥用侵害公民基本人权。否则官权力猖狂滥用、既害国家,又侵害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反复无常二次拘留原告人的程序严重违法,想拘留就拘留,想关押就关押,想放就放,执法者权玩弄国家法律的行为,侵害原告人基本人权,应依法追究。
   本案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原告人和原告代理人,迄今也未收到被告的一份证据和行政答辨状。据此应依法认定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属违法行为。请法庭依法审查。
   审判长、审判员,当本案原告人第一次找来我家里求助,既脆在地上痛哭流涕,苦苦的哀求说:“刘老师人人都说你是一个大好人,你一定要救救我这个苦命的人,救救我女儿、救救我们全家吧。”当自已面对原告脆在地上痛哭流涕诉说自已的冤情,本案代理人泪流满面的,去拉也拉她不起来,每当我想起这一幕悲伤的场面,迄今自已都揪心的痛啊。我想凡是具有良知、良心、正义的中国人,只要亲眼目堵原告遭人迫害失去自己独生女儿下落不明,如此深重的家庭灾难,决不会加重伤害这位苦命的母亲。原告代理人请问:“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你有儿女嘛?假如你的亲生独女儿被恶警迫害,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又加深对你妻子迫害拘留,你这个现任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你会怎么想?你也是为父之人,你为什么会这样残忍的迫害一个失女之痛的母亲?”
   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之流的人物,为什么丧尽人性、丧失党性,如此残忍的加害这位失去女儿、寻女告官上访10年,尝尽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为民不作为,反而迫害如此苦命的母亲?原告代理人请本案合议庭,依法撤销被告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字[2006]第426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市政法委副书记和被告人不为民作主,反而利用职权侵害公民人权,一个是失去女儿的冤情深重的普通公民。前者,是市政法委副书记和被告,手中掌有对普通老百姓的司法生杀大权,随时动用国家机器和以法律的名义,随意非法侵害公民基本人权。后者,是生存在21世纪中国境内的合法公民,还处在深重的人权灾难中苦苦的为生存权利争扎。这一起典型的人权灾难是来自官权力,人为造成的一起天下人权奇冤案。如,不依法处罚官员权力滥用,还会出现成千上万普通老百姓的家庭生存权灾难重演。中国现行国家法律不答应,全体正义的中国人民也不会答应!请依法保障中国公民基本人权!
   请本案合议庭依法判决
   公民代理人:刘正有
   2007年7月10日
   
缪群芳上访10年为女儿伸冤被警察拘留告警察案代理词(组图)

   图一、本案原告人缪群芳“9.10”庭审告大安区分安分局
   
缪群芳上访10年为女儿伸冤被警察拘留告警察案代理词(组图)

   图二、本案原告人其女儿陈丽当年受迫害才19岁照片
(缪群芳上访10年为女儿伸冤被警察拘留告警察案代理词(组图) 全文完博闻bowenpr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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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一名妇女上访10年只为其女儿伸冤被警察拘留告警察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受本案缪群芳委托,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我参加今日的这宗诉讼活动,自已心情既复杂又非常之沉重。因为:第一、这是一宗原本极其简单但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的正常上访、却遭受到官权力非法进行迫害本案原告人案;第二、我们面对的被告人,是滥用公权力非法拘禁正常上访者的公安机关。
   作为极其普通的公民代理人,既要面对法庭履行职责,请法庭审查;又应面对本案原告当事人,自已深受的冤情和遭到官权力滥用非法拘禁的遭遇,事实求是讲出来,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基本人权,请人民评判。
   本案代理人现就对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定(2006)第426号,及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自公大公(行)行拘缓字(2007)第01号,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原告人上访10年 只为其女儿伸冤 被拘留
   1997年7月27日原告女儿陈丽在自贡天祥大酒店打工,认识同在该酒店打工者王西梅。9月28日,王西梅向自流井区公安分局报案声称:陈丽伙同黄某某三次诈骗自已现金合计2900元。自流井区公安分局前去原告家威胁说,必须将陈丽交出来。否则你家房屋卖了都不够罚款。原告将女儿陈丽送去该分局,给予行事拘留处罚决定,当年陈丽19岁。陈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刚从学校毕业踏上社会工作,就遭到如此不幸的扼运,其父母悲痛一绝,找警察保释自已的女儿出狱,花了3000元钱。1997年12月30日原告人女儿陈丽,被正式保释出狱,和自已父母亲团聚,但是遭到办案人员,欺诈钱和请吃、请喝又迫害等等悲劣手段。自流井区公安分局科长提出,2万元保释金。1997年12月30日原告人女儿陈丽才被正式保释出狱,和自已父母亲团聚,但是遭到办案人员,欺诈钱和请吃、请喝又迫害等等悲劣手段。1998年3月2日自流井区公安分局科长杨小玉,打电话给陈丽说,你妈骗公安分局,还要判你三至四年刑,你到检察院起诉科去找兰昆。原告人其女儿陈丽被威胁,当天就失踪了,迄今“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已经10年了。本案原告和其女儿父亲失女心情悲伤之极,从1997年起至2007年整整10年时间,坚持向区、市、省、中央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上访反映:“依法追究迫害自己女儿的办案警察,还我女儿等诉求。”
   原告人坚持长达10年为其女儿上访伸冤,却遭到欧打、截访、监控、押送、抓捕、拘留等等手段,进行更加残忍的迫害。2006年6月26日原告人,再次上北京国家公安部上访,公安部信访办公室致函四川省公安厅(全文)如下:
   四川省公安厅:缪群芳等1人,于6月26日来访,反映其女儿陈丽于1997年因盗窃被拘留、逮捕,经取保候审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要求调查处理的问题。现介绍去你处,请接谈处理。公安部信访办公室(公章)2006年6月26日
   原告人带着国家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致自贡市公安局公函返回自贡,请求市公安局给予接待调查处理,经反复找市公安局却遭到推诿、拖不给予办理。
   2006年7月21日,原告人带着国家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致自贡市公安局公函,前去中共自贡市委政法委召集开座谈会。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主持,朱新华面对失去女儿极度悲痛的原告人,既不讲理也不讲法,官官相护,态度极其蛮横的吼叫骂原告人,失去女儿的苦命母亲寻女伸冤上访10年无着落,却遭到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当皮球踢的不作为行为,又再次被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如此蛮横的吼叫骂的态度。原告人气愤之极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对骂起来。被告人针对原告人在市政法委座谈会上骂了朱新华犯侮辱罪,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字[2006]第426号
   被处罚人,缪群芳,女,汉族,初中文化,1951年10月30日出生,住大安区凤凰乡永胜居委会11组。现查明,2006年7月21日,缪群芳在自贡市政法委会议室及底楼办公区域大吵、大闹、不听任何人劝解,公然侮辱朱新华,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数小时,造成了破坏影响。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据材料,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23条1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缪群芳行政拘留拾日。履行方式:送到大安区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公安分局(公章)2006年11月2日
   三、被告认定原告侮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的事实真像
   根据以上被告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字[2006]第426号,认定原告“公然侮辱朱新华,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数小时,造成了破坏影响。”、原告代理人调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被告人认定,原告人“在7月21日公然侮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为名,进行拘留处罚决定。经本案代理人调查事实真像:“是2006年7月21日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在市政法委会议室接待原告人和丈夫陈跃宗,参加座谈会议的有市、区公安局及其他部门的官员约21人,朱新华主持协调解决原告人失去女儿案。7月21日在协调会上,朱新华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强迫要求原告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达成和解协议,朱新华做为市级政法官员,不顾原告人失去了独生女儿,在上访10年的路途中受尽折磨,承受了人们难以想像的艰辛和受尽苦难,为女儿上访10年无结果的悲惨境地。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面对这对失女的苦命夫妻,却官腔十足,斥责、威胁、命令式的强迫原告在官员单方拟定好了的不公正的所谓协议书上签字。原告人当着协调会上,听到朱新华如此蛮横不讲理,也不讲法,即违背事实真像,也官腔十足、强迫原告达成不公平公正的协议条约。原告人当场在会议室,气得差点疯了,并指着朱新华痛骂说,就是你害了我女儿的,朱新华还我女儿,你们这些做恶多端的贪官不得好死!参会人员在朱副书记的带领下就要立即退出会议室。本案原告人痛哭流涕,一面痛骂贪官、恶官不得好死,又死死的堵着会议门,要求解决好了才准出会议室,参会人员劝原告让朱书记走,我们再座下来解决。原告人不同意朱新华走的情况下,叫来警察和保安就采取暴力欧打原告人遍身是伤、头部多处肿疱、头昏痛、手指被扭断,自已去医院医冶,手指迄今致残。”原告人认为,2006年11月2日原告人正在北京上访,被告对谁处罚拘留呢?“被告只准官骂民、不准民骂官,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这是哪家法律的规定?
   本案被告严重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本案代理人认为,“原告人失去了独生女儿,是市政法委管理的公、检、法,为民非法作为和不作为造成的,依法早就应该给予解决了,为什么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推、拖已经10年了,反而进一步利用职权迫害、暴力欧打、二次行政拘留上访人,是哪条法律授权,被告和朱新华执法违法的权力,并用暴力欧打上访冤民的权力?”、请本案合议庭依法审查。
   四、被告行政处罚拘留原告人程序违法 不予支持其处罚决定
   本案代理人调查认为,被告人严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2006年8月16日,全国大接访,四川省公安厅副厅长马玉生,亲自前来自贡市公安局处理原告人女儿一案,无结果。2006年10月18日、25日,对原告人给予连续传唤、威胁、恐吓。10月31日上午,被告再次强行撞入原告人家中进行诱骗、威胁、强迫原告人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被告人认定原告人在7月21日公然侮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为名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决定。2006年11月2日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原告人,但是未投入拘留所执行关押。
   2007年1月18日上午,原告人再次去中共自贡市市委,找市委书记刘捷问,自已在2006年12日2日前去北京上访,向公安部递交了申诉信,代回值是否收到了,市委办公室丁主任很凶的说,不知道,信要2个月才到吧。原告人大声喊,刘书记冤民要见你!当天由大安区政府信访办牛二打电话,叫居委会主任李茂勇来,把原告人强行拖上警车送回家后,约11点钟,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民警,来到原告人家实行监控,约12点零5分钟,大安区公安分局刑警治安大队约9人,强行撞入原告人家里向本案原告人出示,2006年11月2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字[2006]第426号,以原告人在2006年7月21日公然侮辱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犯罪为名,将2006年11月2日决定实施拘留10日处罚决定书,强迫原告签字。原告人当时提出,2007年1月18日,才执行2006年11月2日处罚决定书,是违法行为,拒绝签字。被告将原告强行抓入警车内,送入该局拘留所关押。原告人为自已失去心爱女儿依法10年上访,却反遭遇牢狱之灾,当天入牢房内原告悲伤放声痛哭了一夜。
   2007年1月22日,被告也许出于良知、良心的本能发觉对原告人却是有点过份,也许又怕原告一时想不开自杀于牢房里,又不好向家属交待,才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时,原告人在牢房内非法拘禁了5天。原告人被释放回家后不服,再次前往北京首都找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上访反映,为寻女儿上访、反遭打击报复行政拘留。


   2007年3月7日,原告人从北京回到自贡家里,3月12日被告再次将原告人传唤去大安区公安分局。被告人说,“今天要执行前次未对你拘留完的5天。”原告人说,“我喉痛、咳、声音嘶哑、得了重感冒、全身疼痛,并哀求让我好点来或穿厚点的衣服坐牢吧?”、被告说:“谁叫你去上访,你就是专挑“两会”召开这个时候去上访,折磨你看你今后还去不去上访,骂不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本案代理人认为,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受法律处罚的,应是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和被告人,而不应该是本案原告人缪群芳,利用职权严重侵害公民基本人权,为民犯罪的却逍遥法外。请本案合议庭依法追究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禁官权力滥用侵害公民基本人权。否则官权力猖狂滥用、既害国家,又侵害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反复无常二次拘留原告人的程序严重违法,想拘留就拘留,想关押就关押,想放就放,执法者权玩弄国家法律的行为,侵害原告人基本人权,应依法追究。
   本案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原告人和原告代理人,迄今也未收到被告的一份证据和行政答辨状。据此应依法认定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属违法行为。请法庭依法审查。
   审判长、审判员,当本案原告人第一次找来我家里求助,既脆在地上痛哭流涕,苦苦的哀求说:“刘老师人人都说你是一个大好人,你一定要救救我这个苦命的人,救救我女儿、救救我们全家吧。”当自已面对原告脆在地上痛哭流涕诉说自已的冤情,本案代理人泪流满面的,去拉也拉她不起来,每当我想起这一幕悲伤的场面,迄今自已都揪心的痛啊。我想凡是具有良知、良心、正义的中国人,只要亲眼目堵原告遭人迫害失去自己独生女儿下落不明,如此深重的家庭灾难,决不会加重伤害这位苦命的母亲。原告代理人请问:“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你有儿女嘛?假如你的亲生独女儿被恶警迫害,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又加深对你妻子迫害拘留,你这个现任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你会怎么想?你也是为父之人,你为什么会这样残忍的迫害一个失女之痛的母亲?”
   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之流的人物,为什么丧尽人性、丧失党性,如此残忍的加害这位失去女儿、寻女告官上访10年,尝尽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为民不作为,反而迫害如此苦命的母亲?原告代理人请本案合议庭,依法撤销被告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大公(行)决字[2006]第426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市政法委副书记和被告人不为民作主,反而利用职权侵害公民人权,一个是失去女儿的冤情深重的普通公民。前者,是市政法委副书记和被告,手中掌有对普通老百姓的司法生杀大权,随时动用国家机器和以法律的名义,随意非法侵害公民基本人权。后者,是生存在21世纪中国境内的合法公民,还处在深重的人权灾难中苦苦的为生存权利争扎。这一起典型的人权灾难是来自官权力,人为造成的一起天下人权奇冤案。如,不依法处罚官员权力滥用,还会出现成千上万普通老百姓的家庭生存权灾难重演。中国现行国家法律不答应,全体正义的中国人民也不会答应!请依法保障中国公民基本人权!
   请本案合议庭依法判决
   公民代理人:刘正有
   2007年7月10日
   
缪群芳上访10年为女儿伸冤被警察拘留告警察案代理词(组图)

   图一、本案原告人缪群芳“9.10”庭审告大安区分安分局
   
缪群芳上访10年为女儿伸冤被警察拘留告警察案代理词(组图)

   图二、本案原告人其女儿陈丽当年受迫害才19岁照片
(缪群芳上访10年为女儿伸冤被警察拘留告警察案代理词(组图) 全文完博闻bowenpr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