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文非法出版坐牢三年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7月25日03时09分 发布




   北京一名外来青年刘兴文,今年30岁,却因出版《决策.管理》最近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刑3年,罚金5万元,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使我想起正在看守所里等待判决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杨茂东(郭飞雄),和已经在监狱服刑的蔡卓华,两人都是被指控\"非法出版\"而遭遇不幸的。
   
   所谓非法出版,其非法之\"法\"很明显不是宪法,那么又是何\"法\"呢?
   
   再者,非法出版就应该以非法出版罪指控,为什么却以非法经营罪指控呢?很明白,中国有宪法,宪法上明确确认\"出版自由\",公民人人享有这个宪法权利。可杨、蔡都是捍卫宪法确认的出版自由规定而参与出版刊物及图书的守法公民,比如郭飞雄参与出版《沈阳官场地震》一刊(参与校对工作),蔡卓华则是更简单,他是印刷《圣经》免费赠送一些基督教友,却先后都面临着这个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并失去自由。我们通过这样的不幸可以看出,官方是不愿意以\"非法出版罪\"来指控冒险捍卫出版自由的公民,而是以\"非法经营罪\",即使你没经营,但起码有这样的动机或可能,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于是郭飞雄不可能被无罪释放,同时蔡卓华也不可能因为有宪法权利而立即从监狱里被无罪释放。
   
   这就是中国,出版自由,是写在纸上的,公民很难把这句话实事求是地履行。
   
   前几天,我看李新德记者的中国舆情网,得知西南政法大学一处\"宪法顶个地球\"的雕塑被拆毁,因为这个雕塑名曰\"宪法顶上球\"惹非议,意思就是说宪法在中国连\"球\"都不算,连让你连踢一脚的机会都没有,要这样的宪法又有什么用呢?
   
   \"宪法顶个球\",实实在在地发生了,现在又轮到刘兴文坐牢了,出版一本小册子,只是他收费了——知识产权,就成了非法经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来京打天下的30岁小伙子刘兴文活活被宪法《出版自由》权利狠狠地蹂躏了一把。
   
   请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两名作者李力、王悦(网络上的公布作者李力、王悦地址电话,丰台南路69号,010-83827511),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正义网》上发表的报道称,(正义网北京7月5日讯)具有大学学历的宁夏石嘴山市人刘某是一家文化公司的老板,但他却因非法出版发行半月期刊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前不久,丰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了刘某有期徒刑3年。北京丰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间,刘某在担任北京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在没有资质的条件下,违法自行排版名为《决策.管理》的半月期刊,私自出版发行,并以每年750元的价格向多家单位进行销售,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之后,刘某将非法所得用于其公司的投资。经新闻出版部门鉴定,《决策.管理》期刊无国内统一刊号、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且有征订单公开销售,是非法出版物。最终,经举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到了法庭上的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仍百般狡辩:他说《决策.管理》公司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是公开发行期刊。刘某的辩护人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在担任北京典最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无视国家法律,以单位名义非法出版、发行期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所提其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属期刊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本案属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很显然,刘兴文一定要上诉,就是因为司法不公,有是因为他不服违背宪法出版自由规定的非法判决,他坚决要上诉,重要的是过程,且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公民就是这样付出惨重的代价捍卫宪法权利的。
   
   我最近从网络上查阅资料得知,刘兴文创办的北京典最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是北京文化传播行业的一家提供全面、专业信息传递、广告制作发布、营销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文化传播企业,他印刷出版内部使用的对接受信息服务的会员(用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决策.管理》参考,正符合其公司\"与贤人为己,可图谋,而后至双赢\"的精神,可法院却不明显相反,法院直接对他以非法出版半月刊给予判3年徒刑和罚5万,明确是打击出版自由,下重手。刘兴文在庭审中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自我辩护称:\"我们公司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是公开发行期刊。\"其辩护律师为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此案属于单位犯罪。本来,法院按照宪法无法判这个案子,可法院却一个巴掌拍不响,去找新闻出版部门联手证明刘兴文有罪,于是新闻出版总署一条线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跳将出来了:法院认为,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查鉴定,证实《决策.管理》期刊无国内统一刊号、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且有征订单公开销售,系非法出版物。银行出具的涉案文化交流公司的帐户明细以及邮局出具的汇款清单,证实该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期刊的经营数额情况。所以,法院可以堂而皇之地宣称\"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担任北京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无视国家法律,以单位名义非法出版、发行期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刘某所提其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属期刊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所提本案属单位犯罪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于是,幸灾乐祸的《北京青年报》记者孙慧丽及王悦刊登报道称《未审批出\"黑刊\"、公司老板栽跟头——\"决策·管理\"老总被判3年》,幸灾乐祸的北京晨报记者武新、通讯员王悦这样报道《未获审批出黑刊、公司老板栽跟头》。既然中国有宪法出版自由,怎么北京首善之区会有\"黑刊\"?年轻的记者们也确实太容易被法院忽悠了。
   
   查阅2006年9月25日出版的北京《法制晚报》,看到刘兴文是2006年9月15日被抓走的,到2007年7月5日宣判,已经在看守所关押了10个月。《法制晚报》报道,刘某在网上收集资料,制贩非法出版物:本报讯(通讯员刘春江 薄士德 记者 张盈)记者2006年9月24日从丰台公安分局获悉,在丰台区太平桥某居民小区内,警方打掉一个制贩非法出版物窝点,嫌疑人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9月15日10时,丰台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丰台区太平桥某居民小区内,打掉一个制贩非法出版物窝点。民警现场查获非法出版物《决策·管理》一书3600本,各种票据7本,市场客户记录本8本,编辑排版电脑5台。民警随后将此窝点的嫌疑人刘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经讯问,刘某供认从2004年9月至今,上网收集资料出版发行《决策·管理》一书共48期,每期发行1200本左右,非法获利1.3万余元。
   
   这里,不能不确认这样一个事实,《决策•管理》只是刘兴文公司所办的面向国内企业决策管理层的内部参考资料,既然没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家垄断下的国内统一刊号、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那么这个资料就是资料,就是出版物,不是出版物,何来非法?即使说是出版物,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为什么要被当作非法出版物查处呢?难道中国的宪法不是法?《决策•管理》为半月一本,有印刷和编辑成本,一年出版24期,采用国际标准大16开,由北京典最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正式推出,可在中国宪法却不能保障这一半月内部资料的出版自由。
   
   《决策•管理》虽然是从网络上引用了资料,但也经过了他们公司的编辑、选择、归纳,为什么就不能收费,知识产权,就是有价值才有产权,凭什么说他们出版的资料就不能收费?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对于内部资料收费,我见得多了,新华社的动态清样和内参,新闻出版总署记者证资格培训资料等等,很多都是收费的,中国连\"秘密\"的《内参》都可以收费卖钱,一家企业印刷点资料,又不涉及国家秘密,为什么就不能卖?正如刘兴文所宣传的那样:《决策•管理》是以扩大管理者视野、提升决策水平为宗旨,为决策管理提供前瞻、深入、独到的政经分析和因应之策。《决策•管理》利用北京高校和各类研究机构的专家资源,与部分行业协会与著名经济机构合作,以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观察力,揭示当前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热点问题、结合企业发展进行深入分析,并以最快的速度对政府出台的经济政策进行分析和诠释,及时向企业决策管理者传达国内外知名媒体和机构对中国政治、经济政策的重要论述和预测。这样的资料难道就一分钱不值,印刷发行了就要判刑?
   
   对中国宪法更为讽刺的是,中国法律对创办经营赢利性的公司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不禁止就意味着准许,可\"出版自由\"明明是中国法律准许的,为什么还需要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这样的老爷衙门审批机关批准才能有出版自由,那么还要宪法干什么,宪法难道不是一种摆设?
   
   没有出版自由,等于没有宪法。宪法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不仅有不涉政治的刘兴文坐牢,还有涉政治的杨茂东(郭飞雄)、蔡卓华们要坐牢。他们坐牢,不仅仅是宪法的悲哀,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悲哀——尤其是其中的\"共和\"两字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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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文非法出版坐牢三年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7月25日03时09分 发布




   北京一名外来青年刘兴文,今年30岁,却因出版《决策.管理》最近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刑3年,罚金5万元,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使我想起正在看守所里等待判决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杨茂东(郭飞雄),和已经在监狱服刑的蔡卓华,两人都是被指控\"非法出版\"而遭遇不幸的。
   
   所谓非法出版,其非法之\"法\"很明显不是宪法,那么又是何\"法\"呢?
   
   再者,非法出版就应该以非法出版罪指控,为什么却以非法经营罪指控呢?很明白,中国有宪法,宪法上明确确认\"出版自由\",公民人人享有这个宪法权利。可杨、蔡都是捍卫宪法确认的出版自由规定而参与出版刊物及图书的守法公民,比如郭飞雄参与出版《沈阳官场地震》一刊(参与校对工作),蔡卓华则是更简单,他是印刷《圣经》免费赠送一些基督教友,却先后都面临着这个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并失去自由。我们通过这样的不幸可以看出,官方是不愿意以\"非法出版罪\"来指控冒险捍卫出版自由的公民,而是以\"非法经营罪\",即使你没经营,但起码有这样的动机或可能,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于是郭飞雄不可能被无罪释放,同时蔡卓华也不可能因为有宪法权利而立即从监狱里被无罪释放。
   
   这就是中国,出版自由,是写在纸上的,公民很难把这句话实事求是地履行。
   
   前几天,我看李新德记者的中国舆情网,得知西南政法大学一处\"宪法顶个地球\"的雕塑被拆毁,因为这个雕塑名曰\"宪法顶上球\"惹非议,意思就是说宪法在中国连\"球\"都不算,连让你连踢一脚的机会都没有,要这样的宪法又有什么用呢?
   
   \"宪法顶个球\",实实在在地发生了,现在又轮到刘兴文坐牢了,出版一本小册子,只是他收费了——知识产权,就成了非法经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来京打天下的30岁小伙子刘兴文活活被宪法《出版自由》权利狠狠地蹂躏了一把。
   
   请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两名作者李力、王悦(网络上的公布作者李力、王悦地址电话,丰台南路69号,010-83827511),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正义网》上发表的报道称,(正义网北京7月5日讯)具有大学学历的宁夏石嘴山市人刘某是一家文化公司的老板,但他却因非法出版发行半月期刊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前不久,丰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了刘某有期徒刑3年。北京丰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间,刘某在担任北京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在没有资质的条件下,违法自行排版名为《决策.管理》的半月期刊,私自出版发行,并以每年750元的价格向多家单位进行销售,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之后,刘某将非法所得用于其公司的投资。经新闻出版部门鉴定,《决策.管理》期刊无国内统一刊号、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且有征订单公开销售,是非法出版物。最终,经举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到了法庭上的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仍百般狡辩:他说《决策.管理》公司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是公开发行期刊。刘某的辩护人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在担任北京典最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无视国家法律,以单位名义非法出版、发行期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所提其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属期刊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本案属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很显然,刘兴文一定要上诉,就是因为司法不公,有是因为他不服违背宪法出版自由规定的非法判决,他坚决要上诉,重要的是过程,且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公民就是这样付出惨重的代价捍卫宪法权利的。
   
   我最近从网络上查阅资料得知,刘兴文创办的北京典最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是北京文化传播行业的一家提供全面、专业信息传递、广告制作发布、营销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文化传播企业,他印刷出版内部使用的对接受信息服务的会员(用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决策.管理》参考,正符合其公司\"与贤人为己,可图谋,而后至双赢\"的精神,可法院却不明显相反,法院直接对他以非法出版半月刊给予判3年徒刑和罚5万,明确是打击出版自由,下重手。刘兴文在庭审中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自我辩护称:\"我们公司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是公开发行期刊。\"其辩护律师为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此案属于单位犯罪。本来,法院按照宪法无法判这个案子,可法院却一个巴掌拍不响,去找新闻出版部门联手证明刘兴文有罪,于是新闻出版总署一条线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跳将出来了:法院认为,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查鉴定,证实《决策.管理》期刊无国内统一刊号、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且有征订单公开销售,系非法出版物。银行出具的涉案文化交流公司的帐户明细以及邮局出具的汇款清单,证实该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期刊的经营数额情况。所以,法院可以堂而皇之地宣称\"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担任北京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无视国家法律,以单位名义非法出版、发行期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刘某所提其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属期刊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所提本案属单位犯罪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于是,幸灾乐祸的《北京青年报》记者孙慧丽及王悦刊登报道称《未审批出\"黑刊\"、公司老板栽跟头——\"决策·管理\"老总被判3年》,幸灾乐祸的北京晨报记者武新、通讯员王悦这样报道《未获审批出黑刊、公司老板栽跟头》。既然中国有宪法出版自由,怎么北京首善之区会有\"黑刊\"?年轻的记者们也确实太容易被法院忽悠了。
   
   查阅2006年9月25日出版的北京《法制晚报》,看到刘兴文是2006年9月15日被抓走的,到2007年7月5日宣判,已经在看守所关押了10个月。《法制晚报》报道,刘某在网上收集资料,制贩非法出版物:本报讯(通讯员刘春江 薄士德 记者 张盈)记者2006年9月24日从丰台公安分局获悉,在丰台区太平桥某居民小区内,警方打掉一个制贩非法出版物窝点,嫌疑人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9月15日10时,丰台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丰台区太平桥某居民小区内,打掉一个制贩非法出版物窝点。民警现场查获非法出版物《决策·管理》一书3600本,各种票据7本,市场客户记录本8本,编辑排版电脑5台。民警随后将此窝点的嫌疑人刘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经讯问,刘某供认从2004年9月至今,上网收集资料出版发行《决策·管理》一书共48期,每期发行1200本左右,非法获利1.3万余元。
   
   这里,不能不确认这样一个事实,《决策•管理》只是刘兴文公司所办的面向国内企业决策管理层的内部参考资料,既然没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家垄断下的国内统一刊号、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那么这个资料就是资料,就是出版物,不是出版物,何来非法?即使说是出版物,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为什么要被当作非法出版物查处呢?难道中国的宪法不是法?《决策•管理》为半月一本,有印刷和编辑成本,一年出版24期,采用国际标准大16开,由北京典最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正式推出,可在中国宪法却不能保障这一半月内部资料的出版自由。
   
   《决策•管理》虽然是从网络上引用了资料,但也经过了他们公司的编辑、选择、归纳,为什么就不能收费,知识产权,就是有价值才有产权,凭什么说他们出版的资料就不能收费?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对于内部资料收费,我见得多了,新华社的动态清样和内参,新闻出版总署记者证资格培训资料等等,很多都是收费的,中国连\"秘密\"的《内参》都可以收费卖钱,一家企业印刷点资料,又不涉及国家秘密,为什么就不能卖?正如刘兴文所宣传的那样:《决策•管理》是以扩大管理者视野、提升决策水平为宗旨,为决策管理提供前瞻、深入、独到的政经分析和因应之策。《决策•管理》利用北京高校和各类研究机构的专家资源,与部分行业协会与著名经济机构合作,以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观察力,揭示当前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热点问题、结合企业发展进行深入分析,并以最快的速度对政府出台的经济政策进行分析和诠释,及时向企业决策管理者传达国内外知名媒体和机构对中国政治、经济政策的重要论述和预测。这样的资料难道就一分钱不值,印刷发行了就要判刑?
   
   对中国宪法更为讽刺的是,中国法律对创办经营赢利性的公司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不禁止就意味着准许,可\"出版自由\"明明是中国法律准许的,为什么还需要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这样的老爷衙门审批机关批准才能有出版自由,那么还要宪法干什么,宪法难道不是一种摆设?
   
   没有出版自由,等于没有宪法。宪法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不仅有不涉政治的刘兴文坐牢,还有涉政治的杨茂东(郭飞雄)、蔡卓华们要坐牢。他们坐牢,不仅仅是宪法的悲哀,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悲哀——尤其是其中的\"共和\"两字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