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批准廖亦武护照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7月31日12时12分 发布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廖亦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北巷子24号亦龙牙科诊所
   
   
   
    委托代理人:滕 彪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电话: (略)
   
    委托代理人:王 怡
   
    单位:成都大学工商管理系教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地址: 电话:(略)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案 由:
   
    申请人于2007年 7月9日向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护照,被申请人于 7月12日作出\"不批准出国(境)申请通知书\"。对不批准的行政决定不服,现申请复议。
   
   
   
    复议理由:
   
   
   
    第一, 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清楚。
   
    在被申请人的通知书中,仅写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先不批准出国(境)\"。未告知其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申请人的情况具体属于第八条 \"不批准出境\"的5种情形的哪一种。
   
   
   
    第二、被申请人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按照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1-6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 1-4项的任何一种情形。
   
    而且申请人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是一名自由写作者,申请出国是为了正常的旅游和文化交往,被申请人没也有任何理由和事实表明,申请人出境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相反,作为海内外知名的、获得多个文学奖项的作家,申请人参加的文学交流活动只能给国家带来荣誉。 因此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 7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5项规定的情况。
   
    第三,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缺乏所依据的行政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7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 5项规定,\"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认定。《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
   
    \"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不批准出境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决定。\"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是指掌握党和国家政治、军事、技术、经济等重要机密,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部门和省级党、政、军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出境的。对属于这种情形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出境之前,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认定某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关行政决定,是被申请人不批准决定的依据行为。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和说明这一依据行为。
   
   
   
    第四,《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 条之规定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不符。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一正当权利,是宪法第 37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的体现。出国旅游也是宪法第4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有休息权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制定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安全因素而限制出国权利的,只能由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定。公安部的规章,将有权作出决定的主体从\"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下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 ,扩大了公安部门限制公民出国的权力,违背了《出境入境管理法》,也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上述宪法权利。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的不批准出国(境)申请的行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2、 审查《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 6条之规定的合法性。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
   
    2007 年7月28 日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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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7月31日12时12分 发布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廖亦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北巷子24号亦龙牙科诊所
   
   
   
    委托代理人:滕 彪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电话: (略)
   
    委托代理人:王 怡
   
    单位:成都大学工商管理系教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地址: 电话:(略)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案 由:
   
    申请人于2007年 7月9日向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护照,被申请人于 7月12日作出\"不批准出国(境)申请通知书\"。对不批准的行政决定不服,现申请复议。
   
   
   
    复议理由:
   
   
   
    第一, 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清楚。
   
    在被申请人的通知书中,仅写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先不批准出国(境)\"。未告知其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申请人的情况具体属于第八条 \"不批准出境\"的5种情形的哪一种。
   
   
   
    第二、被申请人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按照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1-6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 1-4项的任何一种情形。
   
    而且申请人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是一名自由写作者,申请出国是为了正常的旅游和文化交往,被申请人没也有任何理由和事实表明,申请人出境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相反,作为海内外知名的、获得多个文学奖项的作家,申请人参加的文学交流活动只能给国家带来荣誉。 因此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 7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5项规定的情况。
   
    第三,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缺乏所依据的行政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7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 5项规定,\"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认定。《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
   
    \"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不批准出境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决定。\"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是指掌握党和国家政治、军事、技术、经济等重要机密,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部门和省级党、政、军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出境的。对属于这种情形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出境之前,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认定某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关行政决定,是被申请人不批准决定的依据行为。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和说明这一依据行为。
   
   
   
    第四,《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 条之规定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不符。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一正当权利,是宪法第 37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的体现。出国旅游也是宪法第4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有休息权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制定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安全因素而限制出国权利的,只能由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定。公安部的规章,将有权作出决定的主体从\"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下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 ,扩大了公安部门限制公民出国的权力,违背了《出境入境管理法》,也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上述宪法权利。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的不批准出国(境)申请的行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2、 审查《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 6条之规定的合法性。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
   
    2007 年7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