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蓬安县残疾人协会理事长强奸安监局干部的新闻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一些评论者认为,这足以反映我国当前官场上的腐败现象。在笔者看来,这一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揭示出我国现行的政治伦理。互联网络上流传一个笑话:县委书记说,每一个县委书记都“干”过县长,而坐在身边的女县长面不改色心不跳,回敬说,每一个县委书记都是县长生(升)出来的。这则笑话充分反映出我国权力封闭运行的特点.


《公务员法》的折衷扭曲伦理


在“少数人选少数人”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进入体制内部是干部安身立命的基础,而进入班子内部则是向上攀升的前提。在论资排辈的官场体制内部,上级和下级的关系是一种恆定不变的关系,不会因为上级损害下级的权利而发生变异。在这样一个封闭的体制内部,每一个干部要想按部就班地向上爬升,必须首先满足上级的一切要求。


这个非常特殊的官僚体制内部“下级服从上级”被彻底异化为绝对的服从。当年制定《公务员法》的时候,学术界曾经讨论过如果上级颁佈的命令违反国家法律,下级是否应该服从的问题.讨论的结果是,按照中国的政治伦理,“下级服从上级”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很明显,如果《公务员法》保护这样的政治伦理,就意味着背离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公务员法》在最后定稿的时候,小心翼翼地採取了一种折衷的方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这项规定的潜台词是,“下级服从上级”是绝对的,但责任是相对的。这样的法律条款导致许多公务员明哲保身。当这种上下级的关系一旦变成上下级的男女关系,就面临诸多尴尬,如果下级不执行上级的命令,那么,似乎与“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定完全相悖,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法》似乎没有给下级提供必要的保护条款,而只是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下级顺从了上级,则皆大欢喜,只不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下级不服从上级,那么,后果将会非常严重。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下级干部半推半就,屈从於上级的命令而发生性关系的原因。


解决之道:让选民直接选举官员


现行《公务员法》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我国现行特别怪异的政治伦理。公务员执行公务本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是,在我国公务员“执行公务”却成为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无论是正常的上班时间,还是下班陪同上级领导,都可能是在“执行公务”。既然如此,“下级服从上级”就会彻底异化为人身依附关系,如果公务员迫於上级淫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就完全符合现行的政治伦理。反过来,如果公务员不愿乖乖就范,奋起反抗,那么,除非司法机关介入,否则,下级将会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单纯依靠法律来解决我国现行政治伦理问题是不可能的。这种在封闭状态产生的政治伦理不可能因为法律的存在而有所松动。解决我国官场上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快民主建设进程,彻底打破权力封闭运行的状态,让选民直接选举官员.只有这样,才会改变中国社会所独有的政治伦理。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由於候选人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因此,他们必须在乎自己的道德品行,必须在男女关系上有所收敛,在处理与下级关系的时候,不会放荡不羁.


讨论中国官场上的这种政治乱伦问题,有些令人作呕.但这是中国的政治现实,每一个中国人都无法回避。当一些贪官污吏主动交代自己与下级发生性关系问题的时候,人们只是当作一个花边新闻看待,因为人们既无法改变现状,同时也看不到希望。在这样一个封闭的体制下,下级是上级的垫脚石,下级的一切都属於上级。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传统政治伦理关系,那么,强奸的现象还会不断发生。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