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不仅仅为我而写

 


在《刑法》取消反革命罪已十年的今天,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已写进宪法数年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正紧锣密鼓的今天,在时代的脚步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是多么的不愿意看到,在生养我的这片国土之上,甚至就在我的身上,竟然还会发生如此明显的践踏宪法、践踏法律,与现代政治文明、司法文明格格不入的文字狱,还会有因四篇文章而被判处两年徒刑的思想犯、政治犯。如果说,当今世界上真有仇视中华民族的法西斯分子,那么,中华大地上一次又一次地发生这样的恶劣行径,这当然是“亲痛仇快”的事。哪怕我是受害者之一,但因为干下这些倒行逆施、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勾当的,毕竟是我地域意义、生物学意义上的“同胞”,所以,我不能不为我竟然会有这样的同胞而感到羞愧难当,感到莫大的耻辱。


从早年间的王实味、储安平、遇罗克、章诒和,到已经出狱的郭庆海、杜导斌、赵岩、李元龙,再到尚系于狱中的陈树庆、吕耿松、师涛等等,等等,无一不是专制独裁政府文字狱的受害者。并且,视文字狱为“稳定”法宝的那些人,看来一时间不会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正因为如此,我今天的这份申诉书,不仅仅是为我自己写的,也是为已经受到、正在受到、以及将要受到文字狱迫害的知识分子和所有良心犯、政治犯写的;我不仅仅是在为我、为我们申诉,也是在为我深地爱着的这片多灾的国土,为我深爱着的多难的同胞申诉。


我的申诉,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李元龙)
 
 


    原告审判被告的荒诞剧——我的申诉之一



                                           李元龙



我将被判十年,二十年?还是被这伙人悄悄地“抹”掉?刚刚落入国安手中之时,因为贵州省国安厅看守所死活都不给我任何法律资料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看,我对他们强加给我的罪名一无所知。等到我被转押到毕节地区看守所看到刑法并仔细研度后方有所明白:他们给我安的罪名不是刑法上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吗?可是,我的四篇文章,全都是针对共产党的人和事写的啊。这一罪名的“反动”、“正动”性是另一回事,实质上,就是这一罪名本身,我根本就没有触犯啊。


2006年8月,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共党员吴某某到看守所对我进行所谓“阅卷审理”,并自始自终“批判”、“斗争”我后,我突然一下子豁然开朗,一通百通:我的上诉不会有任何希望了,让共产党设立、操控一切的法院,让共产党员法官审判我,这是不折不扣的原告审判被告荒诞剧,没有任何公正性,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我的上诉不会有任何希望了。


不信请看——
   中华大地,谁人不知、哪个不晓,不管哪一级,无论哪一个“人民”法院,都是中共设立、领导、操控的。对我案进行所谓审判的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当然也不列外,其中不仅有党员,有积极分子,有党组织,还有相应的党委书记等。法院作为专政重要工具,显然,对我进行所谓审判的人中,差不多都是中共党员。贵州省高级法院对我案进行二审的吴法官就“明确”告诉过我,她就是中共党员。我们都知道,中共党员们在写入党申请时都要表示“永远忠诚党的事业”,在入党仪式上更是要斩钉截铁地发誓“永不叛党”、“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而我的四篇文章都是针对共产党本身,针对某个共产党员该受到置疑或谴责的事情写的。判决书说我的文章“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将文章在互联网上发布,鼓动他人远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进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试想,我如果是和议庭的人,或是审判委员会的人而又是中共党员,即使我当初写的入党申请都是谎话、假话,即使我的入党发誓是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的,但吃党饭、穿党衣、戴党帽的我面对如此的反党分子,也会将他视为不共戴天的敌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颠覆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你砸我的饭碗、你揭我的乌纱帽啊。不判你有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就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了。”


正因为如此,那个本应在原告、被告之间保持中立态度的共产党员吴法官,她2006年8月24日到看守所对我进行阅卷“审判”时,整个过程都在指斥、谴责我。我问:只有国民党当年才将“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作为反革命罪状,即使是1997年之前,尚有反革命罪的共产党刑法也未将“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之类作为反革命罪状,可是,一审法院怎么能这样干呢?这位堂堂的省高院大法官居然说:现在是共产党执政了,知道吗,共产党当然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是共产党员,我当然也要维护我们党的利益。


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她居然还这样说:判你两年,是很轻的了。你知道吗,“六四”的时候,贵州有个人出现在电视镜头上对我党处理“六四”的方法喊了几句“惨啊,太惨了”,就被判了四年刑。同样,毕节地区国安处的一个国安在我快要出狱前的2007年8月21日到看守所对我进行“特殊关照”时也说,判我两年是很轻的。“毕节市海子街那个李志美,文革时只是因为收听敌台,就被枪毙了,知道吗? ”他的话语令人不寒而栗。


因为受到国安欺骗,因为自以为我再怎么写,反正如今是无罪推定,人不能自证己罪,所以,当初我写了个如今千悔万悔的“认识”。哪曾想,后来国安会拿它来作为逮捕我的补充侦查材料,检察院、法院会拿它来作为起诉我、给我定罪的“证据”。我曾对这位法官说,我有三个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那完全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说,你们就真相信,那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吗?这位法官说,除非“认识”上明确地写上了“这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


如果不是由中共设立、并完全操控的法院,由中共党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我进行审判,我会被他们如此一口咬住不放,必欲加诸我罪而后快吗?显然不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据此,这是原告审判被告,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原则,没有丝毫合法性、公正性可言。


翻开任何一家主旋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制史,里面对国民党《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刑法》等搞“党治”、“党国一体”、“党权高于国权”,都是大加挞伐的。1933年,被国民党审判的中共创始人之一的陈独秀在法庭上曾如此为自己辩护:“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这起码说明,共产党在理论上,是否定党国一体、党国不分,否定朕即是国、国即是朕的。用过去我们耳熟能详的话来说,搞党国一体是反动、落后、腐朽的。而判决书和吴法官的话却一语道破天机:共产党实质上在搞,或法院在替共产党搞党治、党国一体、党权高于国权。


四篇文章,我被抓前,总共只有几百人点击、十来个人回复。判决书上1532次的点击率,25人次的回复率可能是为了凑数字,故意截止到开庭前不久的2006年3月15日。这样的点击率、回复率里面,有不少还是反对我,甚至是骂我的。连反对我,甚至是骂我的东西也弄来作为我的罪证,这是什么荒谬逻辑,这是什么无耻判决?即使是这样的数据,与国内一篇文章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点击率,成千上万的回复率相比较,也是低得不能再低的,判决书却说我的文章“被多人次点击并回复,具有较强的煽动性,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构成了危害”,这“多人次”几字,能信己信人吗?我问吴法官。


各位猜猜,这位省高院的大法官兼“先锋模范”有何妙答?她说:上三就可以叫多,这点常识,你也不懂吗?


各位检察官听听,各位法官听听,天底下所有有一点做人底线的人听听,全中国还有一点点良知的人听听,让观念如此落后、身份如此特别的人来审判我这样的反党案件,你还敢期望她主持正义、主持公道,还敢期望她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吗?


显然,即使是根据共产党自己《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中国大陆的任何法院、任何法官也没有审判我的资格。因为,大陆法院、法官都“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另外,根据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国大陆的任何法院、任何法官也都没有审判我的资格。


不仅中国大陆的任何法院、任何法官都没有审判我的资格,连中国大陆的国安、检察院抓捕、起诉我,也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中国大陆的任何一家国安、检察院也是由中共设立、并完全操控的,多由中共党员组成的。而中共的公安部、最高检察院也有相应的回避规定。尤其是国安,一进毕节国安的大门,“绝对忠诚于党”的大字赫然在目。试问,让这样的一些个机构、让这样的人来充当我这个“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侦查、起诉、审判人员,除了有罪推定,除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词,除了先定罪后审判,除了一个鼻孔出气共同制造冤假错案外,你还敢期望他们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原则吗?


试问,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侦查、起诉、审判机构是如此不管不顾,不讲理不讲法地充当“专政工具”的?又有哪一部国际法允许这种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又当原告、又审判被告的司法丑剧、荒诞剧赫然上演?如果不是原告审判被告,中国大陆何以年年都会“荣登”关押记者,关押思想犯、政治犯国家榜首?                


                   20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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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不仅仅为我而写

 


在《刑法》取消反革命罪已十年的今天,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已写进宪法数年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正紧锣密鼓的今天,在时代的脚步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是多么的不愿意看到,在生养我的这片国土之上,甚至就在我的身上,竟然还会发生如此明显的践踏宪法、践踏法律,与现代政治文明、司法文明格格不入的文字狱,还会有因四篇文章而被判处两年徒刑的思想犯、政治犯。如果说,当今世界上真有仇视中华民族的法西斯分子,那么,中华大地上一次又一次地发生这样的恶劣行径,这当然是“亲痛仇快”的事。哪怕我是受害者之一,但因为干下这些倒行逆施、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勾当的,毕竟是我地域意义、生物学意义上的“同胞”,所以,我不能不为我竟然会有这样的同胞而感到羞愧难当,感到莫大的耻辱。


从早年间的王实味、储安平、遇罗克、章诒和,到已经出狱的郭庆海、杜导斌、赵岩、李元龙,再到尚系于狱中的陈树庆、吕耿松、师涛等等,等等,无一不是专制独裁政府文字狱的受害者。并且,视文字狱为“稳定”法宝的那些人,看来一时间不会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正因为如此,我今天的这份申诉书,不仅仅是为我自己写的,也是为已经受到、正在受到、以及将要受到文字狱迫害的知识分子和所有良心犯、政治犯写的;我不仅仅是在为我、为我们申诉,也是在为我深地爱着的这片多灾的国土,为我深爱着的多难的同胞申诉。


我的申诉,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李元龙)
 
 


    原告审判被告的荒诞剧——我的申诉之一



                                           李元龙



我将被判十年,二十年?还是被这伙人悄悄地“抹”掉?刚刚落入国安手中之时,因为贵州省国安厅看守所死活都不给我任何法律资料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看,我对他们强加给我的罪名一无所知。等到我被转押到毕节地区看守所看到刑法并仔细研度后方有所明白:他们给我安的罪名不是刑法上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吗?可是,我的四篇文章,全都是针对共产党的人和事写的啊。这一罪名的“反动”、“正动”性是另一回事,实质上,就是这一罪名本身,我根本就没有触犯啊。


2006年8月,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共党员吴某某到看守所对我进行所谓“阅卷审理”,并自始自终“批判”、“斗争”我后,我突然一下子豁然开朗,一通百通:我的上诉不会有任何希望了,让共产党设立、操控一切的法院,让共产党员法官审判我,这是不折不扣的原告审判被告荒诞剧,没有任何公正性,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我的上诉不会有任何希望了。


不信请看——
   中华大地,谁人不知、哪个不晓,不管哪一级,无论哪一个“人民”法院,都是中共设立、领导、操控的。对我案进行所谓审判的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当然也不列外,其中不仅有党员,有积极分子,有党组织,还有相应的党委书记等。法院作为专政重要工具,显然,对我进行所谓审判的人中,差不多都是中共党员。贵州省高级法院对我案进行二审的吴法官就“明确”告诉过我,她就是中共党员。我们都知道,中共党员们在写入党申请时都要表示“永远忠诚党的事业”,在入党仪式上更是要斩钉截铁地发誓“永不叛党”、“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而我的四篇文章都是针对共产党本身,针对某个共产党员该受到置疑或谴责的事情写的。判决书说我的文章“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将文章在互联网上发布,鼓动他人远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进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试想,我如果是和议庭的人,或是审判委员会的人而又是中共党员,即使我当初写的入党申请都是谎话、假话,即使我的入党发誓是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的,但吃党饭、穿党衣、戴党帽的我面对如此的反党分子,也会将他视为不共戴天的敌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颠覆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你砸我的饭碗、你揭我的乌纱帽啊。不判你有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就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了。”


正因为如此,那个本应在原告、被告之间保持中立态度的共产党员吴法官,她2006年8月24日到看守所对我进行阅卷“审判”时,整个过程都在指斥、谴责我。我问:只有国民党当年才将“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作为反革命罪状,即使是1997年之前,尚有反革命罪的共产党刑法也未将“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之类作为反革命罪状,可是,一审法院怎么能这样干呢?这位堂堂的省高院大法官居然说:现在是共产党执政了,知道吗,共产党当然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是共产党员,我当然也要维护我们党的利益。


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她居然还这样说:判你两年,是很轻的了。你知道吗,“六四”的时候,贵州有个人出现在电视镜头上对我党处理“六四”的方法喊了几句“惨啊,太惨了”,就被判了四年刑。同样,毕节地区国安处的一个国安在我快要出狱前的2007年8月21日到看守所对我进行“特殊关照”时也说,判我两年是很轻的。“毕节市海子街那个李志美,文革时只是因为收听敌台,就被枪毙了,知道吗? ”他的话语令人不寒而栗。


因为受到国安欺骗,因为自以为我再怎么写,反正如今是无罪推定,人不能自证己罪,所以,当初我写了个如今千悔万悔的“认识”。哪曾想,后来国安会拿它来作为逮捕我的补充侦查材料,检察院、法院会拿它来作为起诉我、给我定罪的“证据”。我曾对这位法官说,我有三个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那完全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说,你们就真相信,那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吗?这位法官说,除非“认识”上明确地写上了“这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


如果不是由中共设立、并完全操控的法院,由中共党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我进行审判,我会被他们如此一口咬住不放,必欲加诸我罪而后快吗?显然不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据此,这是原告审判被告,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原则,没有丝毫合法性、公正性可言。


翻开任何一家主旋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制史,里面对国民党《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刑法》等搞“党治”、“党国一体”、“党权高于国权”,都是大加挞伐的。1933年,被国民党审判的中共创始人之一的陈独秀在法庭上曾如此为自己辩护:“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这起码说明,共产党在理论上,是否定党国一体、党国不分,否定朕即是国、国即是朕的。用过去我们耳熟能详的话来说,搞党国一体是反动、落后、腐朽的。而判决书和吴法官的话却一语道破天机:共产党实质上在搞,或法院在替共产党搞党治、党国一体、党权高于国权。


四篇文章,我被抓前,总共只有几百人点击、十来个人回复。判决书上1532次的点击率,25人次的回复率可能是为了凑数字,故意截止到开庭前不久的2006年3月15日。这样的点击率、回复率里面,有不少还是反对我,甚至是骂我的。连反对我,甚至是骂我的东西也弄来作为我的罪证,这是什么荒谬逻辑,这是什么无耻判决?即使是这样的数据,与国内一篇文章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点击率,成千上万的回复率相比较,也是低得不能再低的,判决书却说我的文章“被多人次点击并回复,具有较强的煽动性,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构成了危害”,这“多人次”几字,能信己信人吗?我问吴法官。


各位猜猜,这位省高院的大法官兼“先锋模范”有何妙答?她说:上三就可以叫多,这点常识,你也不懂吗?


各位检察官听听,各位法官听听,天底下所有有一点做人底线的人听听,全中国还有一点点良知的人听听,让观念如此落后、身份如此特别的人来审判我这样的反党案件,你还敢期望她主持正义、主持公道,还敢期望她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吗?


显然,即使是根据共产党自己《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中国大陆的任何法院、任何法官也没有审判我的资格。因为,大陆法院、法官都“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另外,根据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国大陆的任何法院、任何法官也都没有审判我的资格。


不仅中国大陆的任何法院、任何法官都没有审判我的资格,连中国大陆的国安、检察院抓捕、起诉我,也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中国大陆的任何一家国安、检察院也是由中共设立、并完全操控的,多由中共党员组成的。而中共的公安部、最高检察院也有相应的回避规定。尤其是国安,一进毕节国安的大门,“绝对忠诚于党”的大字赫然在目。试问,让这样的一些个机构、让这样的人来充当我这个“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侦查、起诉、审判人员,除了有罪推定,除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词,除了先定罪后审判,除了一个鼻孔出气共同制造冤假错案外,你还敢期望他们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原则吗?


试问,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侦查、起诉、审判机构是如此不管不顾,不讲理不讲法地充当“专政工具”的?又有哪一部国际法允许这种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又当原告、又审判被告的司法丑剧、荒诞剧赫然上演?如果不是原告审判被告,中国大陆何以年年都会“荣登”关押记者,关押思想犯、政治犯国家榜首?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