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概念,是中共1957年为了整肃知识分子,也即所谓的“反右”而提出,并在文革中得到“发扬光大”的。虽然讨厌、痛恨知识分子的毛泽东归地——地狱——三十余年,所谓“拨乱反正”的十几届几中全会开过也快三十年,保护人权好歹也写进那部虽有如无的宪法三年多了,但是,反党反社会主义这顶大得无边无际的帽子,这根粗得令人不寒而栗的大棒子,还赫然悬在每一个向往民主和自由,崇尚真理和正义的中国大陆人们的头上。并且,这根大棒子随时都会敲将下来,将你打入监狱,甚至打入地狱。
我,也是千万个被这根大棒子敲掉饭碗、打入监狱的人之一。一审法院判决书证据之一说我:“下载网页《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证实:该四篇文章不仅充斥着污蔑、诽谤、攻击中国共产党的言语,而且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实质上,这就是说我“反党反社会主义”。
这一说法完全置事实、置法律、置常识于不顾。我的四篇文章在网上还能查到,翻开来看看吧。《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标题就是主题,不用多说。《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主题是反对共产党将少年刘胡兰树为什么爱国主义典型。 《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主题是调侃共产党几种不正常的入党方式。《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主题是指斥那位书记等共产党员的不孝、钻营行为。总之,我的四篇文章,讲的不过是鹿就是鹿马就是马、皇帝没有穿衣服之类的真话人话,白纸黑字,哪有一句话提到什么国家政权?哪有一个字提到什么社会主义制度?堂堂一个中级法院,怎么能如此无中生有,指鹿为马?
既然我的文章没有一句话提到国家政权,更没有一个字提到什么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对我的判决显然适用法律不当,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荒唐判决。
我多次对检察官、法官说过,如果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之类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条之一,那么,不管这张法网张得是否违宪、是否与中国签署的国际法相冲突,我都自认倒霉。可是,刑法里明明没有诽谤、攻击共产党罪,我的文章又没有动你那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两大地雷、大原子弹一根汗毛,更何况宪法还赋予我这个公民言论、出版、结社等等的自由,赋予我这个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仅仅是“诋毁、攻击中国共产党”,哪里违法违宪?检查官在法庭上说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管辖约束不了他们的司法行为,但国内法,怎么也管辖约束不了你们的司法行为?
在这里,不能不特别说说“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高度意识形态化的话语。我要问:究竟是文革前毛泽东搞的计划经济等等的那一套是社会主义,还是文革后邓小平搞的市场经济等等的这一套是社会主义?如果毛搞的计划经济等等的那一套是真正的社会主义,那么,邓搞的市场经济等等的这一套就只能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社会主义。按照当年的说法,邓小平搞的市场经济等等的这一套所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复辟资本主义、让人民“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哩。据此,“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顶大帽子,岂不是是戴在邓小平头上更合适;“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挟泰山以超北海的事,全中国岂不是只有邓小平这个总设计师具备这一条件。卑微如我李元龙,哪能、哪配干这样的大事业啊。
只要不是昧着天良说话,全中国、全世界哪一个人,那一个组织敢站出来说,他说得清、道得明,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中共今天搞的这一套就是无可辩驳的社会主义?这一套社会主义就那么白璧无瑕得无可替代,就那么适合“中国国情”?社会主义制度就好得说不得、摸不得、动不得,说了摸了动了,就犯了大逆不道罪、十恶不赦罪,那社会主义制度岂不成了宗教原教旨教义了?请问:那些中共权力顶峰人员,那七千多万党员可曾有万分之一理解、笃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笃信社会主义制度真的就优越于当今世界上的所有其他制度?
自己也说不清、道不明的概念,自己也不相信的制度,却还要写进所谓宪法,这样做的合法性,本身就是值得置疑的。再据此来给人定罪,真是荒唐得无以复加。
根据犯罪的概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我连社会主义是什么、在哪里都不知道,我怎么推翻、到哪里去推翻那劳什子“主义”?
无论海内海外,体制内体制外有正义感的人们,对所谓“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说法,无不大加诟病,大加挞伐。有良知的海内外律师曾要求废除这一恶法,他们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没有对什么是“颠覆”、什么是“推翻”、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等概念进行厘清、限定,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打击物件的外延无限扩大。这个罪名很明显是假国家安全之名镇压推进改革的民主力量而预设的法律陷阱,是典型的恶法,因为,要改革就不会有绝对的稳定。这条法律,是对改革的反动!
我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显然就是毕节国(安)检法“假国家安全之名”,肆意将“打击物件的外延无限扩大”的典型案件。
你没有一个字提到国家政权,哪怕我不相信那宪法里的什么“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什么“四项基本原则”之类,我仍然不惜搞党国一体,牵强附会地认定你“诽谤、攻击”中国共产党,就是颠覆国家政权;你没有一句话涉及社会主义制度,我就鸡蛋里面挑骨头,或不惜偷换概念,把你文章里的“中共独裁专制”神虽知人不觉地“引用”成判决书里的“社会主义制度”。哈哈,如此一来,不就“天网恢恢,梳而不漏”了!
显然,法网对于搞有罪推定、对于一定要加害于我的那部分人来说,已经不够大了,为了网住我这个网外之鱼,他们不惜临时穿梭走线,把法网编织大,将刑法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弄成“诽谤、攻击中国共产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打个不专业的比方,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他们这是在违法、违宪即兴“发挥”了一手,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