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可能路径(下)

 


 


 


张旭昆(浙江大学教授)


 


结社自由的实现过程


结社自由就是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强制地与其他人一起建立或参加其宗旨自由确定、且进出自由的组织团体,而不用担心为此遭受政府的惩罚。同时每个人也要为这种自由承担责任,这种自由应当以不给别人带来负外部性(尤其是不会使别人丧失结社自由)为前提。


在一党专制时期,不存在结社自由。任何人都不能未经社团管理部门(民政部、厅、局)批准而建立政治的和非政治的组织团体,只能加入共产党或其它被认可的所谓民主党派,而且一旦加入,几乎没有可能自愿退出。不准非法结社这一条制度执行得极为严格,只有在文革时期有所松动,群众可以自发成立战斗队,但是仍然不允许成立全国性组织。


前面曾经指出,党控制社团组织的具体制度主要有以下四条:


1,党禁制度,即严历禁止新的政党组织的出现。


2,党限制度,即严格控制非政治性的民间团体(包括工会、农会、商会、学生会、等职业团体,也包括学术性团体和宗教组织)的成立。


3,党控制度,对于由于历史原因而一直存在的民主党派和所有民间团体,实行渗透,控制和限制。


4,禁止除共产党以外的几乎所有其它社团与国际上的相应团体进行接触。


支撑这四条制度的是强大的政府专政工具,对于违反这些制度的人的惩罚是极严厉的。


从这种严厉限制结社自由的制度如何通过渐进式路径演化为结社自由的制度呢?


第一阶段将可能是保持党禁、党限制度,但是松动党控制度,即首先让各民主党派逐步恢复到57年反右以前的状态,摆脱对于共产党的依附地位;同时逐步减少直至最后取消共产党对于各个民间团体的控制;具体措施可能有:


1,逐步停止排遣共产党员加入民主党派和各个民间团体并担任领导职务的做法,尊重民主党派和各个民间团体确定纲领和章程、选择领导人的自主权。


2,逐步放宽它们发展党员和成员的范围,并且最终取消范围上的限制,允许它们自行确定发展党员和成员的范围。


3,允许它们拥有自己的媒体,宣传自己的政纲,同时也建立自己独立的财源。例如把文汇报和光明日报交还给民盟和民革。这一项制度演化需要与媒体的自由化改革进程相协调。与此相应,它们的活动经费就需要逐步由财政拨款转变为自筹解决。于是,共产党的活动经费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各个民间团体来讲,就是允许它们自辟财路,自谋生路,自生自灭。其实许多民间团体这几年已经在这么做了。


由以上三条会衍生出制定政党法、社团法的需要。


4,在保留各民主党派通过政协进行议政的原有权力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加参政的权力,作为一种临时性过渡措施,在各级尚未进行民选的政府里,在目前已经实行的由各个民主党派协商推荐产生一些公职人员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到57年以前的任职情况,以后逐步过渡到部分民选和部分协商推荐,最后实行完全的民选制。


这一阶段的第1,2项制度演化一般宜在媒体自由化的第一阶段开始一段时间以后展开,第3项制度演化在时序上应当与媒体自由化的第二阶段大致同时开始,第4项制度演化可以开始于前三项制度已经演化之后,但是要与竞选制度的发展完善进程相协调。


结社自由化改革的第一阶段,是非常难以启动的一个阶段。因为不像媒体自由化的第一阶段,由于经济利益的推动,媒体会主动努力,争取意识形态管理部门放宽审查标准。而在结社自由化改革的这一阶段,虽然受益者将是各民主党派和各个民间团体,但是由它们主动提出启动这一阶段是风险极大的。如果共产党没有打算启动这一阶段,那么首先提出启动的个人或者团体就可能被看作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或者集团,其政治生命可能就此终结,个人或者团体的领导人甚至可能遭受牢狱杀头之祸。五七年一句“轮流坐桩”所导致的后果是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的领导都知道的。除了这个政治风险之外,还有经济风险,就是一旦拥有自主权之后,活动经费如何筹措。目前民主党派的活动经费都由共产党控制的政府财政解决,按照人均计算比共产党好像还要宽裕,其领导人有何动力去要求财务的自主权。如果只要求花钱的自主权,经费来源仍然由财政解决,共产党大概不会同意;即便同意了,民主党派也不可能拥有多大的独立空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靠共产党拨款维持,哪里还会有什么独立自主性。除了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之外,还有一个惰性问题,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的领导人几乎都是共产党员(可能只有宗教团体除外),他们怎么可能主动提出启动结社自由化的这一阶段呢?提出者岂非叛党作乱吗?况且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不止一个,首先提出的团体一旦失败,风险独吞;一旦成功,收益与其它团体分享,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因此搭便车心态在所难免。


由以上分析可知,能够主动启动结社自由化第一阶段的只有共产党。然而共产党将是结社自由化的直接受损者,起码在短期当中。因为虽然除了党的活动经费将要受到限制这一条之外,其它对于整个党来说并无太大的经济利益损失,但是共产党对于整个社会的控制力将大大缩小,一些党员的权力将受到削弱,信念将受到严重冲击,因此它完全可能引起共产党内部的不满和抵触。这种不满和抵触源于两个方面:传统信念的崩溃和经济利益的丧失。


共产党员实际上由两类人组成:理想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前者往往怀抱一种救世的理想,认为拯救人类苦难非其莫属,掌控整个社会是天赐职责,如何能够与人分享;只有在自己尚未掌权之时,出于统一战线的策略考虑,可以同意联合执政;一旦大权在握,自然就当仁不让。理想主义者的个人操守往往是比较高尚的。实用主义者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私利,并无什么崇高的理想,救世的愿望,除了挂在口头上的。在本质上理想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类人,对于理想主义者来说,权力是实现崇高理想的手段;对于实用主义者来说,权力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但是两者在渴望权力、垄断权力这一点上却是不谋而合,所以这两部分人一旦组合成党,就形成权力黑洞。


所以从1949年以来,共产党只是不断地集权,通过1957年的反右,干脆把民主党派原来还有的那么一点权力统统收回。其实即便没有反右,收权也是迟早之事。理念如此,岂有它哉。所以1978年以后,共产党虽然在经济上不断分权放权,但是在政治上丝毫没有分权放权之意,六四悲剧,盖源于此。因为共产党(特别是邓小平)的本意就是通过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稳定民心,壮大国力,巩固一党专制。2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反而使党内两类人自持改革开放有功,愈加以为一党专制理所当然;且别说对党外政治力量分权放权,就是党内也不愿意轻易分权放权。


改革开放近30年,共产党内部两类人的比例发生了重大变化,理想主义者日减,实用主义者日增,官员(同时又都是党员)腐败愈演愈烈就是一个明证。结社自由化改革将使理想主义者信念崩溃,使实用主义者经济利益受损。如果大多数共产党员都是理想主义者,那么可以主要通过宣传教育说服工作来消解或者缓解他们对于结社自由化改革第一阶段的不满和抵触。但是现在大多数共产党员,尤其是掌权的官员(同时又都是党员),大概几乎都是实用主义者,专权和放权就更多的是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尤其当他们认识到民主化改革的结果是消除共产党对于政权的垄断地位,而还权于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是为这个结果准备前提,那么其不满和抵触就会尤其强烈。


当然另一种可能也是存在的,就是一旦这些实用主义者认识到民主化改革是不可逆的过程,他们就可能比理想主义者更迅速地转变立场,改变态度,顺应潮流,从民主化的进程中寻找谋取私利的更好机会。20多年的经济改革,有一大批最初反对改革开放的官员改变了自己原来的立场,迅速找到新形势下获利的机会。同样道理,智商一般高过平均水平的大多数官员,也是能够在政治民主化改革过程当中找到自己的机会的。渐进式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能够成功的一半希望,就在这里。


如果大多数官员坚决反对政治民主化改革,反对结社自由化的任何措施,政治体制改革是无法由共产党主动施行的,主张政治民主化改革的人也是难以走上党内最高领导地位的,即便走上去了,也是难以巩固这个地位的。


因此,对于大多数实用主义的官员来讲,使他们能够同意开始结社自由化改革的惟一方法就是考虑给他们将要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为降低民主化的阻力,要设法降低任何人的成本,包括下台成本。


由于大多数党员干部的待遇受第一阶段结社自由化改革的影响不大,他们的不满可能主要是信念上的,因此针对这些人主要是进行说服教育,并不需要物质上的补偿。受影响大的主要是那些在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任专职的党员干部。对于这一部分人的补偿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也许可以采取如下两条具体措施:1,他们的双重身份不能长期保留,但是有一个过渡期来决定自己以后的去向,即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自主化以后,他们可以选择立即放弃双重身份,返回共产党,也可以在经历一段时间(三至五年)以后再返回共产党,或者脱离共产党。2,即便他们最后决定脱离共产党,则不论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是否给他们另外的物质待遇,他们从共产党这里原先得到的工资(广义的)待遇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将继续保留,不予取消和降低,只是不再增加,而且经费支出渠道也保持不变。这就是说他们的待遇只可能增加,不会减少。


有了这两条措施,他们的情绪就可能稳定,就不会成为结社自由化第一阶段的障碍和阻力。而且即便他们后来选择脱离共产党,完全加入民主党派,也不太可能与共产党结下梁子,在被推荐为政府公职人员以后就比较可能与共产党的政府公职人员和睦相处,在日后的竞选当中也可能互相提携。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有可能发展出一种建设性的竞争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共产党主动启动结社自由化第一阶段的必要条件有两条:一是党的核心领导有了统一的意志和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决心,二是对于利益将要受损的党员干部有了比较周全的补偿措施。没有第一条,一切免谈,民主化将遵循另外的路径。目前我们假设这一条已经存在。但它如何能够产生,是后面第六小节分析的问题。如果只有第一条没有第二条,改革将面临很大阻力,甚至完全可能因为反对力量太大而夭折,主张改革的领导下台。


如果第一阶段比较顺利地渡过,就可以进入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首要任务将是制定政党法和社团法。  前者涉及政治团体,后者涉及非政治团体。政党法和社团法的根本宗旨将应当是具体保障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它们可能要规定:1,关于一切政党和民间团体的内部组织结构的禁令性规则,以保障其内部的个人自由,尤其是进出自由,以及在内部实行民主制度,防止建立封建性质的等级组织,防止黑社会组织合法化,以及合法组织黑社会化。2,一切政党和民间团体的经费来源和开支方向的禁令性规则,防止出现黑金政治、奸商洗钱;同时做到不同政党待遇平等。3,一切政党和民间团体相互交往中,尤其是与国外政党团体交往中的禁令性规则,以防止民主政治竞选活动中的舞弊现象和国外政治势力对于国内政治的操纵控制。


禁令性规则的功能主要是禁止一些结社自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那些一般被公认为是有害于国家利益(这是一个需要严格定义的概念,一定要仔细甄别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政党利益这三者),有害于个人自由的团体行为。而一切有争议的团体行为,可以暂不禁止,进一步观察,待日后通过司法判决再做定夺。而一切未被明确禁止的团体行为,都不受法律限制,如果它损害了别人和其它团体的利益,可以由受害者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判决。


一旦政党法和社团法开始实施,其最终结果将是全面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力,全面开放党禁,公民自主组建工会、农会、商会、学生会、等等。  但是对于这一阶段可能出现的负面因素必须有所警惕,通过一些配套性的制度加以遏制和消解。否则结社自由就会给公众造成不良印象,形成反对结社自由的情绪,就像文革后期普通民众对于派性的反感,这种情绪将不利于结社自由状态的巩固。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之下,结社自由化的这一阶段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防止出现一大批内部缺乏民主、压抑个人自由的等级制团体,即如何防止公民结社的黑社会化;二是如何防止多党制蜕化成宗派制。


本书第二章第三节曾经指出中国缺乏民主传统,历史上只存在过各种各样的等级制组织,从整个国家的政体到各种民间团体(如行会、帮会、寺庙等等)  到家庭,概莫能外。这就使得中国一旦落实结社自由以后,可能一下子冒出一大批内部缺乏民主、压抑个人自由的等级制团体,其极端形式就是黑社会组织。公民在这种团体当中难以受到民主生活的熏陶,难以培养民主决策的习惯。


与此相应,整个社会就可能出现山头林立、宗派横行、党同伐异、你死我活的局面。政党往往成为一个宗派通过牺牲其它人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利的工具,它往往对如何切蛋糕比对如何增大蛋糕更感兴趣,而社会对公共物品的真实的需求反而会被淡化被淹没。宗派政治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掌权者更关心如何从非本派的其他人那里攫取收益以报答本派的支持者,而不是如何制定政策激励公民的生产性热情,从而导致社会的分裂。例如,在目前中国的城市里一般都有许多外来民工,他们有许多共同的利益诉求,在开放党禁的制度下,他们可能建立同一个政党或依靠同一个政党,但也可能以来源地划界,分别组织不同的同乡会,歃血为盟,称兄道弟。在后一种情况下,就很可能出现宗派制。一旦社会出现这种情况,民主政体的效能将大大降低,普通老百姓将怀念专制政体,怀念一党专制政体下面的秩序和稳定。一旦遇到不利的经济社会环境,民主政体甚至可能倒退回到专制政体。在人类历史上,这种现象并不罕见。20世纪上半期的欧洲,以及后来的拉丁美洲,都曾经出现过由于经济形势的恶化而引起专制复归的现象。中国是否出现这种情况将取决于若干条件的配合。尤其是出现世界性经济衰退,中国人工成本不断上涨,出口受到抑止,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失业增加的局面,一般民众很可能会把不良的经济处境归咎于民主政体,归咎于多党制,于是强烈要求恢复一党专制。


社团组织的黑社会化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依靠政党法和社团法的制定和完善,以解决团体的内部结构问题。首先是共产党内部组织结构的民主化。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往往被非常狭隘地(严格地说是错误地)理解为同一个支部的党员互相开展批评,而批评的内容经常是某某党员的思想违背了党中央的精神,或某某党员的行为没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后一方面的内容往往在基层组织中比较多见,越往上,越少见。而前一方面的批评往往成为党的上层民主生活的主要内容,甚至是惟一内容。


作为一个群体当中程式民主的核心内容,领导人的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度,在共产党内是从来不存在的,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夺取政权以后的和平年代。各级领导人历来都是自上而下任命的,至多会在任命之前征求一下所谓的群众意见,这种意见往往只有参考价值,没有决定性的作用,除非意见非常强烈地一边倒。这种领导人产生方式使得共产党成为一种等级制的科层组织,人与人之间主要形成一种庇护——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导致党内的派系结构,形成通过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极端残忍的派系倾轧(例如前苏共斯大林对于托派和布哈林等人的残酷迫害,中共从中央苏区反AB团到延安整风到庐山会议到文化大革命)来解决意见分歧的传统,这种传统与程式民主所需要的竞争——协商——妥协的行为方式往往是格格不入的。


共产党在夺取政权之前所建立的那一套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自上而下地委派各级领导人)适合当时的革命党、秘密组织的地位,在面临统治阶级的严厉镇压时,军事斗争秘密斗争无法避免,而军队的各级领导是决不可以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秘密组织同样如此。然而这一套组织制度在共产党取得政权变为执政党以后,就不再有多大的必要了;尤其是建立了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以后,就更不必要了。因为党的各级领导人从夺取政权之前具有巨大风险转变为具有巨大权力(可以转变为巨大利益),因此需要领导干部的遴选原则有重大转变,应当从自上而下的任命制转变为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只有实行领导人自下而上选举的原则,才可能对于党的各级领导人实行有力的监督,阻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蔓延。


因此,伴随着结社自由的逐步实现,共产党内的民主化改革将势在必行。改革还是遵循渐进式改进的基本原则,具体地讲就是首先选择试点,从基层组织领导人的民主选举开始,引进差额竞选机制,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到所有基层组织。在基层民主化改革基本成功之后,逐步向上推进民主化改革。共产党内部实现民主化改革对于共产党的好处是可以培养锻炼一大批擅长选举政治活动的党务工作者,他们将是共产党在民主政体中取得成功的关键性人力资本;它可能导致的问题是有可能使得党内的宗派活动公开化。民主化改革不会引起党内的宗派,因为宗派活动从共产党成立的一开始就存在,从未中断过,只不过在现行的所谓民主集中制下面往往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党内民主化改革只不过会使得原来隐蔽的宗派活动公开化,这种公开化会引起共产党的分裂吗?这将是任何一个推进党内民主化改革进程的领导人所面对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尚不能给出确定的回答,只能提出一个有待通过大样本统计推断的命题,即现代社会中,专制政体中的执政党发生系统分裂的概率极低,而民主政体中的政党发生系统分裂(个别人的退党另当别论)的可能与其内部的民主化程度呈反比。就是说,如果整个社会实现了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而党内依然实行专制,那么这个党的分裂的概率将大大提高;而如果党内也实行民主,则分裂的概率将大大减小。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分裂几乎肯定减少双方各自的选票,使双方都难以取得执政地位;而保持统一肯定增加整个党的选票,从而有助于取得执政地位;而由于党内的民主化,各派都有可能获得实际执政的机会。从台湾地区的民主化过程来看,国民党失去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民党内部的民主化改革滞后于整个社会的民主化改革,从而导致党的分裂,政权的丧失。


按照美国政治学家达尔的观点,  从威权政体走向程式民主的政体,可以有三条道路:1,首先引进政治活动的竞争性,然后引进广泛性。即首先在一部分人群当中实行公开争论和领导人的竞选,然后逐步扩大范围。2,首先引进政治活动的广泛性,然后引进竞争性。即首先允许广泛的人群都参与选举,然后再允许进行公开争论和领导人的竞选。3,同时引进政治活动的竞争性和广泛性。他认为比较理想的是第1条道路,因为它比较稳健。按照这种观点,党内民主,尤其是党内各级领导人的自由选举,应当先于整个社会的各级领导人的自由选举。


宗派制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多党民主制度下的一大难题。美国建国初期,以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已经指出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民主政体健康运行的重要性。  民主理论的孟德斯鸠——托克维尔——达尔传统认为大量的民间社团组织的存在是民主政体的社会基础。然而在什么条件下大量的民间社团组织的存在会有助于民主政体的有效运行而不会成为宗派纷争的渊源,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初步考虑,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社会公民在利益和愿望上的多元化、交错——重叠化。多元化就是他们需求不同的特惠型公共物品;交错——重叠化就是每个群体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集往往与其它群体并不完全一致,但又与其它群体有交集,即出现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所说的“相互交叉的派别”。 


假设社会只存在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图中三个圆圈分别代表三个主体对于公共物品的需求集合,它们既互不相同又非完全不同。三者的交集ABC是普惠型公共物品,AB、BC、AC分别是其中某两个主体所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而A、B、C则是每个主体自己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如果资源约束不存在,负外部性不存在,那么所有的公共物品都会被生产出来;否则就只能是部分公共物品被生产,这时围绕生产哪些公共物品就会展开各种结盟活动,但是在这种对于公共物品的需求交错——重叠的局面下,没有哪个联盟会是长期的。尤其是考虑到在长期当中,每个利益主体的公共物品需求会发生变化和分化。


因此在对于公共物品的需求交错——重叠的局面下,往往难以建立稳定的组织。即便有了稳定的组织,在不同利益主体非常多的社会中,其人数往往不具有压倒性优势,即稳定的不变的多数并不存在。  而要出现这种局面,就需要社会中出现的结社多是内部具有民主特征的组织而非等级制组织。


其次,需要通过长时间的政治竞争的实践,通过不同团体之间的相互博弈,通过法院对于典型案例的判决,逐步形成一种政治竞争的行为规范,使社会对于什么是政治竞争中的正当竞争,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能够基本上形成一种共识。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看,这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中国政治竞争(斗争)的传统准则之一是“兵不厌诈,出奇制胜”,因为中国历史上只有各种各样的等级制团体,不同等级制团体之间(具体表现为不同王朝之间、同一个王朝内部不同官僚派系之间)你死我活的相互斗争形成了中国的政治竞争规则,就是不遵循游戏规则,不讲手段的公平公正公开,只追求成功的结果,胜王败寇,不讲费厄泼赖精神,痛打落水狗。对于中国人政治行为颇有影响的古典名著《三国演义》,充满了对于这类政治谋略的描写。甚至在普通中国人日常的娱乐游戏如纸牌、麻将、象棋当中,这种不守规则以诈致胜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一个在这种文化围氛中成长起来的政治家(或政客)是难以分清(也许是故意混淆)民主政体条件下政治竞争中的正当与不正当手段的界限的。从民国初年导致宋教仁致命一枪,到当今台湾导致陈水扁胜选一枪,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在中国建立多党制已经够难了,而建立多党竞争的良性秩序将更为艰难。因为前者是一种正式规则的转变,而后者涉及大量非正式规则和传统观念的转变。


最后,需要考虑“均衡政党数量”和“最优政党数量”这两个概念。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没有充分论证地认为民主化过程中最好是只存在两个政党。  政党的均衡数量往往是选举制度的函数,单一代表制往往导致较少的政党,比例代表制往往导致较多的政党。这两种选举制度的优劣比较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中国在实行多党制的初期可能不宜允许一下子出现太多的政党。非政治性结社的创立条件可以比较宽松,数量多一些无妨。但是政党的数量可能在一开始要有所控制,虽然不一定像美国那样实行两党制,但是数量过多的政党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选票过于分散,导致民主运行的低效,等等。


3,竞争普选的实现过程


中国这样一个幅员广阔的国家不可能实行直接民主,只能实行代议制民主。  而代议制民主必须要有竞争普选制度。从具有民主形式的一党专制如何渐进地走向实质性程式民主的竞争普选制度呢?


渐进式地实现竞争性普选制度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从农村到城市,即先从农村政权开始,再发展到城市政权;2,从基层到中央,即从村镇街道基层政权开始,分阶段逐层上移,最后到中央政权;3,从民意代表到行政首脑,即每一级政权都先从人大代表开始,然后到行政领导。4,利用现有形式,引进竞争机制。5,从党内竞争开始,逐步放宽竞争范围,最终实现多党竞争。


(一)从农村到城市


目前农村已经开始村镇政权的民主选举,与这个过程相伴随的应当是实行村民自治乡镇自治。由于目前中国仍然是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村镇民主选举对于培养中国普通农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素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几项制度必须配套实施:


1,村民的初级和中级9-12年义务教育制度必须落实,相应的经费应当由中央财政支出,不能由村民自己负担。因为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后形成的人力资本,对于当地村民来讲,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村民很可能不愿意投资。同时,中国目前仍有许多农村经济落后,村民无力负担子女学费,无论是通过家庭还是通过整个村庄集体甚至是通过整个县。


义务教育普及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村庄民主选举的绩效。  一个充斥了杨白劳的村庄,民主选举的结果一定不会很理想,贿选现象,黑金政治将大量涌现。


义务教育不普及,大量农民子女的人力资本就极为低下,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农村是闲置剩余劳动力,到了城市也难以找到工作,即便找到工作工资也非常低,整个社会两极分化将得不到改善,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冲突频繁,民主制度的绩效一定不高。拥有大批文盲的社会,即便实行了民主制度,也会像印度和若干拉美国家一样。


村选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与上级政府谈判落实义务教育的经费的拨付。


2,如何防止出现多数人的暴政。中国农村历来宗族文化传统深厚,实行村民选举制度,很可能出现一些大姓宗族掌权的现象,在面临资源稀缺的情况时,就很可能出现欺负小姓村民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几个大姓宗族互相争斗,大搞宗族纷争,派系倾軋。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大姓宗族的暴政,需要建立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受到欺负的村民有冤可述;同时要落实村民的自由迁徙制度,允许弱势村民用脚投票。


3,如何防止出现农村的贫富分化。首先是前面提到的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缩小人力资本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两极分化的概率;另一项制度是前面提到的自由迁徙制度,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为贫穷的农民提供了一条脱离农村摆脱贫困的道路,但是这条道路要能够通畅,就需要保证村民的迁徙自由。第三项制度可能是农村的合作信贷制度,只要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村民自发的合作信贷组织就将是利大于弊。而如何建立一种低风险高效率的合作信贷组织,将成为民选村领导的一项重要任务。第四项制度可能是建立土地的累进遗产税制度,防止出现规模过大的土地兼并。土地是农村的最主要资产,只要它能够大体均匀地分布给各个农户,农村就不太可能发生严重的两极分化。


4,如何处理民选的村镇领导与上级政府非民选领导的关系。这是民主化初级阶段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如果处理失当,会妨碍民主化的深入发展。如果民选的村镇领导与上面委任的县长同属一个党派,那么一旦发生矛盾,还可以通过党内调节来处理,但现在已经出现了执政党党员落选而非执政党人士当选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如果民选领导与上级的非民选领导发生了意见冲突,往往容易出现意气用事的现象,上级领导可能喜欢卡卡下级民选领导,而下级民选领导也可能喜欢为难上级。如何用程序化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值得考虑。


5,如何防止民选领导的短期行为。显然,由于废除终身制,民选官员往往都有一定的短期化行为倾向,但是这种由任期有限引起的短期化倾向必须与预期民主制度不能长期实施所引起的短期化倾向相区别。应当而且也可以消除后一种短期化倾向,只要宣布民主选举制度将长期实施。但是对于前一种短期化倾向,则需要制订一系列辅助性的配套制度加以约束。


国外有的学者   认为地方自治、领导民选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正确起点,而多党制则并不见得那么重要。这种见解值得注意,只要在村民这一范围中,内部不发生严重的阶级分化,利益容易趋同,从而不存在形成多个政党的基础,因此在民主化的这一范围和阶段当中,多党制也许并不重要,村民可能也不会自发产生这类需求。可能出现没有多党制的竞选活动。但是如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阶级分化,那么多党制的需求就可能出现。


农村村镇政权的民主选举能否及如何引进城市,实现城市中的基层(社区和街道)政权的民主选举?应当看到,农村村镇的民主选举是中央政府为了解决村镇政权的官员腐败和对农民的乱摊派问题而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对策,就像当年农村承包责任制是中央政府为了解决粮食问题而不得已实行的那样。它并不是中央政府在民主理念的支配下刻意推行的渐进式民主化过程中的最初一步。因此,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选举是否能够引入城市,将取决于它实行的绩效,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问题与农村基层政权的问题的相似性。如果它能够有效遏制基层官员的腐败,遏制农民所痛恨的乱摊派现象,同时大多数民主选举的村镇领导在大多数工作中对于上级政府持支持配合的态度,如果城市基层政权的问题与农村基层政权的问题非常相似,那么把民主选举制度引入城市基层政权的概率将大大提高,就像当年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启动了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那样。


然而,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选举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基层官员的腐败问题和乱摊派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似乎效果不像当年承包责任制那么迅速明显。而且即便有明显效果,城市基层政权的问题与农村基层政权的问题可能也有很大不同,官员腐败的范围和程度,即便城乡差异不大,但是城市基层官员腐败的手段肯定要比农村荫蔽,同时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较高,因此城市居民更不容易因为官员的腐败问题而激起民愤。乱摊派问题城市一般也比农村轻微。这就容易使相当一部分中高层的政府官员认为没有必要把民主选举制度引入城市,更倾向于采取传统的办法来解决城市基层政权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例如用监察制度解决官员的腐败问题,等等。因此,如果不是中央核心领导决心推行民主化改革,民主选举制度也许始终徘徊在城市周围。


首先进行城市基层政权(社区和街道)的人大代表的自由竞选。由于民主的形式已经存在,因此现在需要做的是取消完全由共产党上级组织推荐候选人的制度,建立选民自荐和各个党派推荐候选人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竞选活动和选民投票活动。


在基层人大代表竞争普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不同地区,尝试两种不同的选择行政长官的方式:一种是让人大中的多数党确定当地行政长官,不需要再进行普选。这种方式可以减少选举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因为行政长官的措施不太会被人大否决;其缺点是容易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另一种是由当地选民进行直选,首先是不同的政党提出自己的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进行竞选,最后由选民投票表决。这种方式优点是行政长官的个人意志会受到较多的制约;其缺点是可能增加选举成本,且行政效率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行政长官的措施可能会被人大否决;当行政长官与人大的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可能出现民主低效现象。两种方式通过一定时期的实践比较,最终可以通过选举法确定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方式。


与自由竞选相配套的制度是:1,废除党禁党限制度。2,媒体自由化,废除预审制度,包括创办媒体的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3,最关键的是废除领导党员制(非党员莫属)和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使民选领导摆脱党委控制。


因此,与农村村镇民主选举不同的是,城市基层政权(社区和街道)的人大代表的自由竞选,需要以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第二发展阶段为前提。多党制对于农村村镇民主选举可能并不重要,但是由于城市里面社会的异质化,不同的社会阶层和阶级将卷入同一个选举过程中,不同的社会阶层和阶级的存在导致利益和对于公共物品的偏好的多元化,这就为多党制奠定了基础,准备了条件。如果只有选举,没有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不实行多党制,就难以保证自由选举的结果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当选。正如乔•萨托利所说的,“没有自由舆论的自由选举毫无意义可言。”  这样的民主只能是拉里•戴蒙德所说的“选举的民主”而不是“自由的民主”。  由此选举出来的政府,可能是不尊重公民自由的民选政府。历史有过这方面的深刻教训。


(二)从地方到中央


自由竞选以基层政权为起点,逐步向上推行。这种由地方到中央的渐进式民主化改革,一方面可以避免突变式民主化改革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另一方面也可以锻炼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习惯,  还可以摸索民主化改革的经验教训,避免由失误带来的重大风险。


自下而上的竞争普选,能够使得民主政体固有的一些弊端和民主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首先在小范围当中体现出来,便于公众和政府逐步摸索出一套解决之道,或者通过法律的制订,或者通过习俗的演化,解决或者缓解这些问题。


为使民选领导有效开动行政机器,必须由他任命所属各行政系统的首脑,废除各业务部门首脑的上级任命制。这时可能引发的问题是若上下两级的行政业务部门首脑分属不同党派时,工作如何协调,如何避免因党派斗争而影响正常业务。


如何处理民选的行政长官与上级政府非民选行政长官的关系。这是竞争普选初级阶段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如果处理失当,会妨碍民主化的深入发展。如果两者分属不同政党,发生了意见冲突,如何用程序化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值得考虑。


为了减轻竞选所可能带来的这类问题,建立一个对不同党派持中立态度的,实行常任公务员非党化的,强有力的行政机构至关重要。  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程度,是关系到竞争普选改革初期社会能否稳定的重大问题。  没有一支中立称职的公务员队伍,行政长官的变动势必在一段时间里引起行政效率的下降,这种下降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引起一般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会增大失序成本,严重时可能动摇公众对于民主政体的信心,增大民主化改革出现倒退复辟的概率。


如何解决落选人员的安置问题,首先是共产党中间那些曾经长期掌权的落选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一个民主化初始阶段的特殊问题,也是一个解决得好将有助于降低民主化改制成本的重要问题。如果没有一个能够使这些落选人员认可的制度化的安置措施,那些有可能落选的行政领导人就会成为民主化改革的反对派。目前那种把退下来的行政领导安排进政协的制度可能是民主化初期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可选方案。


贿选是竞争普选制度下很容易出现且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这里首先把贿选狭义地定义为直接用货币收买选举人。于是,贿选活动成功的可能性往往与选举人数量呈反比,因为选举人数越多,贿选的成本就越高,越不容易进行。实现公民直选国家最高领导人制度的好处之一就是竞选者无法用金钱收买人数太多的选民。而一个基层政权选举涉及的选民相对较少,所以容易出现贿选现象。全民公决的益处一方面是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  另一方面可能也是能够避免狭义贿选。


广义的贿选包括竞选者为了赢得选票所采用的一切无法兑现的承诺和虽有可能兑现、但是会给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带来损害的承诺,包括那些偏重于财富和收入再分配的民粹主义倾向的承诺。这种倾向在短期当中会引起政府财政危机;  在资金自由流动,地方政府可以对外举债的条件下往往引起全国范围中的外债危机,通货膨胀;在长期当中会压抑一切生产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妨碍个人的创业自由。


在稳定的民主政体下面,只要拥有选举权的人数足够多,贿选行为不会无限扩张,它所造成的危害也会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之内。因为对于狭义的贿选行为,只要有选举权的人数足够多,就难以进行。百分之五十一的人数如果就是五十一人,那么用金钱收买就有可能;如果是五十一万人,那么就可能难以用金钱收买。即便候选人有此财力,也可能因为成本——收益分析而放弃狭义贿选。至于广义的贿选,它只可能在一定时间里有效。因为中选者往往难以完全兑现其承诺,这样在下一次选举中就会被淘汰;或者强制兑现其承诺,这将给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带来损害,因此最终总会被选民所唾弃。民主政体不能排除大多数选民受蒙蔽犯错误的可能,尤其是在各种媒体对于大多数选民的倾向具有极大的影响的今天,大众有可能比寡众更容易犯错误;但是它同时在长期当中为大多数选民提供了自己纠正所犯错误的机会,而且纠正成本将低于其它政体。如果全体中国公民都享有真正的表达自由和自由选举最高领导人的权力,那么像文革这样的浩劫不会延续到1971年以后,虽然它在一开始会受到大多数工人农民和学生的拥护。因为以五七一工程纪要为政治纲领的林彪将在选举中获胜,而毛泽东将和平下台。


贿选现象的最大危害是它在民主化改革的初期会败坏民主的声誉,使普通民众反感民主政体,他们可能宁愿要一个清廉的专制统治者而不要一个靠贿选上台的政客。因此在竞争普选逐步由地方向中央发展的过程当中,狭义的贿选现象会随着选举范围的扩大,选民人数的增加而递减,一个大城市的街道出现狭义贿选的概率肯定低于一个农村小村庄。但是广义贿选现象在短期当中不会出现类似的递减趋势,因此需要不同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同专家学者对于不同政纲的考评和司法部门的依法惩治;需要通过宪政法制来确保个人的自由,防止民主政府对于收入和财富的生产和分配进行过度的民粹主义的干预。  否则,一旦广义贿选成为公众容忍的选举文化,社会将需要付出长时间的巨大代价来克服之。


黑金政治是竞争普选制度下很容易出现且必须加以解决的又一个问题。这里定义黑金政治为政治家当政时官商勾结,为特定利益集团提供特惠型公共物品,从而为自己下台之后做准备的行为。黑金政治将使得竞选政治堕落为各种利益集团轮流分肥的制度,而普惠型公共物品得不到有效的提供、社会的长远利益得不到充分考虑。


即便在当今发达的民主社会中,黑金政治依然是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它似乎是一个比贿选现象远为严重的民主政体的痼疾。他可能是阻碍第一章第二节所提到的芬德利命题在民主社会中难以成立的主要原因。发达的民主社会往往制定一些制度,如下台后若干时间以内不许可到相关公司工作,通过媒体揭露各种黑金现象,通过立法惩治黑金现象,等等。


因此,对于一个正在民主化的社会,竞争普选自下而上的实现过程一定需要新闻自由,表达自由必须先行一步,以便及时揭露各种各样的黑金现象。同时,司法的独立化进程必须伴随而行。当然,这一切都要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就是以私有制为基本产权制度的市场化的均富社会,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是最容易产生黑金政治的。


竞争普选制度下很容易出现且必须加以解决的又一个问题是如何防止出现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政策:性别歧视,族群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城乡歧视,区域歧视。缺乏政治权力平等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和巩固竞争普选制度的。而实现政治权力平等既需要一部以主张人人权力平等的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为基本精神的立法,又需要一定的平等观念的一定程度的普及。这后一点在中国不像在西方新教国家那么容易出现,经受了近两千年的儒教等级观念支配下的等级制社会,当代中国并不存在人人权力平等的一般文化观念,突出的表现就是城乡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区域歧视。这种歧视性文化往往以各种理由而形成许多全国性和地方性尤其是一些城市的歧视性法令规则,更形成一种潜规则。这种歧视性文化很容易在竞争普选制度下被挑动利用,各种歧视弱势群体,挑动族群冲突的主张很可能成为政治家谋求选票的杀手锏,这将可能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动荡。


如果民主化初期发生了这种歧视性政纲和政策大量涌现的局面,民主化进程就很可能因为社会的分裂和动荡而夭折。全球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前南斯拉夫的波黑共和国及科索沃地区出现的就是民主化诱发的社会分裂与动荡。如果处置不当,中国的一些民族杂居、宗教信仰多重的地区在民主化改革的进程中也完全可能出现波黑化的局面,严重者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的危险。看看与大陆同文同种的台湾地区在民主化改革以后出现的种种这类问题,就可以明白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也是中国不宜于进行突变式民主化改革的一个理由。而自下而上渐进式地推进竞争普选制度,可以及早在小范围中发现这类问题,摸索探讨解决方法。如果因为忌讳这个问题而不进行任何民主化改革,包括渐进式改革,那么由此引起的突变式民主化改革将使得这类问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暴发出来,那将很可能是一场社会灾难。


在一个成熟稳定的民主国家,多民族多族群多文化未必导致国家的分裂,相反,民主制度反而可能是促成民族团结的机制,这一点可以从印度、瑞士等国家得到印证。  但是,当一个多民族多族群多文化的国家由专制走向民主的过程时,出现民族分离的概率是非常高的,这一点可以从苏联和南斯拉夫得到印证。  因此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但是以汉民族独大的国家,为了防止出现民族分离现象,自下而上的推进竞争普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上述贿选(尤其是广义贿选)、黑金政治和歧视性政纲不能有效遏制,就可能引起民主化改革过程中的经济衰退,就很可能导致民主化改革的倒退。因为大多数公众很可能不愿意为了一张选票而损失一大叠钞票。为了防止这些问题引发的经济衰退,需要首先在社会的基层通过试点实行竞争普选制度。


在城市基层政权的自由选举进行了若干轮以后,再总结经验,制定选举法,  规定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权力和义务,竞选的周期,竞选的规则,人大代表的任期,行政长官的最高任期,等等。以后将在选举法的指导下进行县区一级政权的自由竞选;以后依此类推,在每一行政级别的自由选举进行若干轮以后,进行更高一级的自由竞选;直到最后进行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政府领导人的自由竞选。


作为一种配套性措施,在民意代表和行政长官的选举由基层逐步向上推进的过程中,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应当先行一步从基层开始逐步向上推行自下而上的选举。


由于共产党传统上的优势地位,渐进式民主化改革的短期结果很可能是出现戴蒙德所说的拟态民主政体,  即虽然存在合法的反对党,但是它们与共产党之间不存在充分公平的竞争。如何从拟态民主制向自由民主制发展,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从拟态民主制向自由民主制过渡的过程当中,逐步建立一种推崇非暴力抗争、以及善于妥协的民主文化非常重要。  共产党和合法反对党都需要约束内部的极端派,都需要学会通过协商谈判,通过妥协让步达成求同存异,共同维持程式化民主的运行秩序。


在竞争普选的初始阶段,共产党内部的极端派往往无法接受可能出现的竞选失败的结果,可能倾向于诉诸一些极端手段;而反对党内部的极端派往往可能倾向于掌权之后追诉共产党以前掌权时所做过的一些错事。如果这些极端倾向不能得到有效约束,共产党和合法反对党之间如果不能通过谈判达成历史性妥协,民主的幼芽就可能被摧残。而这种历史性妥协的一般特征是:威权统治者接受竞选失败的结果,而反对党同意在掌权之后不追究威权统治者曾经做过的错事。即竞选的各方都承诺一个相互保障机制,  以降低竞选失败的损失。这样一个互保机制一旦持续二十年,就会自动消亡,新一代政治家在民主的环境中成长起来,将比较习惯于通过民主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竞选,竞选的胜方一般也不会对败方进行违法的惩治,败方也明白自己以后还有机会,没有必要拼个鱼死网破。


4,司法独立的实现过程


司法独立对于民主化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如果没有司法独立,只有单纯的普选,那么就很可能出现委任制民主,民选的行政长官由于不会受到来自其它方面的制约,会滥用权力,草率决策。


司法独立同样要渐进式进行,需要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垂直化阶段和非党化阶段。


司法独立的第一阶段首先实行垂直领导,使各地的公检法司无论从人事还是财务上都不再隶属于同级政府,不必听命于同级政府,使中央一级的公检法只对全国人大和政协负责,其最高领导由国家主席直接提名,由全国人大和政协审批任命,其中大法官的任期应当参照美国的做法,比国家主席可能的任期(包括连任)要长。


垂直化的过程也应该是渐进的,即首先把司法系统中最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干扰的部分垂直化,以便减少地方政府对于行政诉讼和跨地区经济诉讼的干扰;然后逐步把整个司法系统垂直化。


垂直化阶段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如何保证公检法司各级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能够起码不低于非垂直化时期,否则垂直化改革将受到他们的抵制,难以成功。这意味着需要由中央财政来负担他们的工资支出。同时,各地收入的差距要处于均衡水平,否则将影响收入偏低地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起他们调往收入偏高地区的倾向。


另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司法腐败。民主政体中,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被腐败所突破,那么民主政体将变得极为低效。为此,一是需要建立高薪养廉制度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腐败的机会成本。二是建立陪审员制度以提高行贿者贿赂成本,可以贿赂个别人,难以贿赂大多数人,不可能贿赂所有人。三是实行新闻媒体监督以增加腐败行为被曝光的概率。


司法独立的第二阶段是实行司法非党化,首先是处理行政诉讼事务和行政官员诉讼事务以及处理选举过程中的违法现象的司法机关非党化,以确保司法公正,以便公正处理竞争普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舞弊行为。在司法非党化的阶段中,需要建立对于宪法层面的问题拥有裁判权的独立高等法院。


当然司法的非党化只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中国这种人情重于法规、义气胜过是非的文化传统中,如何使司法工作人员养成公正执法的习惯,是一个需要通过长期实践才能解决的问题。


司法独立进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防止出现法官专制。这里的关键是不能让法官成为立法者,只能做法律的阐释者。  为此,需要制订一部真正尊重基本人权、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人平等、坚持程式民主的宪法,以及与它相呼应的一批法律。它们将成为独立的法官进行司法判决的依据。这样的法律体系很可能需要在司法非党化完成或者基本完成时制订。因为法律需要法学家来制订,如果法学家不独立于政党,又如何保证他不会倾向于一党一派的利益或者不会受制于党纪的约束。


5,军队中立的实现过程


军队的非党化中立化同样应当是一个渐进过程。在共产党内部民主派领导的民主化改革过程当中,过早地实行军队中立化非党化可能不利于民主化进程。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党内民主派可能需要通过军队来粉碎党内反民主的既得利益官僚集团的反抗,起码是把军队作为一种对于反民主势力的威慑力量。因此强调党对于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党内民主派掌权的条件下会加强党内民主派的控制力。从东亚的民主化经验来看,一个愿意实行民主化改革的强有力政府是实现民主转变的必要条件,  而强有力的政府是离不开军队等强力部门的支持的。当年智利的阿连德民选政府被推翻的直接原因就是它未能得到军队的支持。


军队的非党化中立化与民主化改革的良性进行是互动的,如果民主化改革出现社会失序动荡的局面,例如出现一些地区的分裂倾向和动乱趋势,那么军队就很难不参与国内政治,就很可能出现军人专制或者个别政治强势人物通过控制军队重新恢复专制的局面。因此,在民主化改革进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社会失序动荡是最终实现军队非党化中立化的关键。在中国这个素有武人干政传统的国家里,这一点尤其重要。当然,随着军队现代化的发展,具有现代军人素质和观念的军官人数会不断增加,他们有可能成为军队的非党化中立化的一支推动力量。


军队的非党化中立化的最终实现需要和最高行政领导的自由选举制的建立同步进行。一旦实行了最高行政领导的自由选举制,军队将依据修订过的宪法以民选的最高行政领导为最高统帅,而不论他(她)所从属的党派。没有这一条,民主化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6,中国共产党内会产生民主化领袖吗?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中国能否实现渐进式民主化,关键就是共产党内能否产生这样一个(批)愿意(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被迫的)实行民主化改革的领导人,或者说是具有这种观念的人能否进入核心领导岗位。


影响这个问题的因素有:党内干部选拔制度,党内派系斗争格局,领导人个人受教育的背景、党内履历和权谋水平,国内政治压力,国际环境压力。


共产党内部的干部选拔制度首先强调的是政治上与党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这就意味着在实行一党专制的时期,那些公开表示赞同民主化改革的党员是不可能受到提拔的,不受到处分已经是很不错了。前总书记赵紫阳在八九年的遭遇就是一例。因此,只有三种人会进入党的核心领导岗位:第一种是坚决反对民主化改革的人,第二种是拥护民主化改革,但是极其善于隐瞒自己政治倾向的人,第三种是起初拥护一党专制,但是进入核心领导岗位以后由于党内、国内和国际情势所迫而改变观点的人。


前面分析过共产党内部有两种人:理想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教条式的理想主义者一般是坚决反对民主化改革的,灵活的理想主义者可能通过学习和观察而从主张一党专制转变为主张民主化改革,实用主义者不会有确定不变的观点。


考虑到共产党这几年的腐败情况,不仅是一般干部腐败,连负有反腐倡廉职责的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干部也出现了腐败(苗头?趋势?)。因此,今后能够在党内不断升迁的干部,恐怕以实用主义者居多,理想主义者鲜见。而最终能够逼近最高核心领导圈子的,可能基本上都是实用主义者。也就是说,前面所讲的第一、二种人进入核心领导圈的概率不高。


以实用主义者为基本成员的核心领导圈,会产生倾向于民主化的领导人吗?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在开明专制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领导人,很可能接触过民主理论,即便开始并不一定同意,但是总归在大脑里留下了一些印象。如果他(她)在党内的升迁过程中曾经受到过专制制度的戕害,就更有可能倾向于民主,起码是党内的民主。最后,在国际或/和国内形势的逼迫下,党内的派系倾扎很可能使其中的某一派转向赞同民主化改革,以便通过主动推进民主化改革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另一方面,如果党内领导终身制彻底消亡了,那也可能刺激党内最高领导人(如果他自认为年龄、精力和威望尚可)设法通过建立全社会普选国家领导人的制度而继续执掌权力。


那么什么样的形式会促使党内产生民主改革派呢?中国经济近20多年的高速增长,剔除制度变化这一因素,从比较优势的角度来看,主要就是廉价的农村劳动力。正是这个廉价劳动力支撑了中国的出口,吸引了外资。但它不是一个取之不尽的要素,它会渐渐枯竭,引起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渐渐放慢,除非技术进步能够充分弥补劳动要素价格的上涨。


如果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下滑,而官员们的腐败又没有得到遏制而继续发展,两极分化势必加剧,社会矛盾将趋于激化。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与一党专制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冲突将通过一系列事件表现出来:劳资争执、失地上访、游行示威、由于贫困引起的偷盗、由于受到富豪或/和官府欺压而引起的恶性暴力犯罪、等等。这一类事件的发生频率会大大上升。


面对这种经济下滑,社会动荡的局面,党内原有的不同派系很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解决意见,一派人可能主张加强控制,压制媒体对负面新闻的报道,限制上访,严禁游行示威,等等;而另一派人则可能希望通过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来遏制官员的腐败,舒缓社会压力。这种争执从个人角度来看,很可能是一种权力斗争,主张民主化改革的人也许并不是从理念上真正赞同之,不过是为了与另一派争权而争取民心。然而一旦打出了民主化改革的旗号,他(她)就不得不一路走到底了。也许开始他(她)只愿意进行肤浅的改革,但是形势将拖着他(她)一步一步走到底。


如果民主派的领导人在核心领导圈里具有更高的位势,比如说是总书记,或者在军队及其它强力部门有更深厚的人脉关系;或者他具有较高的权谋水平,更善于玩弄权术;那么他就可能成为党内民主化的领袖。中国将走上渐进式民主化的道路。


如果情况相反,反对民主化改革的领导人将执掌大权,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将继续得以维持。通过高压控制,社会表面趋于平复,基本矛盾却深层依旧,并进一步积累激化。于是中国将走上另一条通向民主化的道路——自下而上的突变式道路。


三、自下而上突变式民主化的可能路径


如果共产党内部反对民主化的保守派占据统治地位,长期压制社会中的实现多党民主竞选的要求,继续维持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那么一党专制的威权政治体制能否持续的概率就取决于两点:一是能否迅速准确把握社会对于各种公共物品的需求,二是能否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物品。具体地讲就是能否发现主要问题,能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共产党内部的保守派能够采取措施解决社会两极分化、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官员腐败、等等问题,及其它新出现的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那么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就可能持续比较长的时间。一党持续掌控权力的最高记录是墨西哥的革命制度党,从1919年一直到2000年。不能说中国共产党就一定不会打破这个记录。但是党内保守派长期维持威权政体也是有代价的,就是党的执政能力的衰退,并引起社会发展的长期停滞。在国际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就可能举措失当,捉襟见肘,由重大政策失误引起社会动荡。从俄罗斯自17世纪末彼得大帝的改革至20世纪末戈尔巴乔夫的改革这样一个长达300年的长时段历史来看,专制的政权即便不懈地追求经济增长,只要始终不愿意放弃专制体制,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或者是一场自下而上的用另一批人的新专制代替前一批人的旧专制的革命;或者是一场自下而上(更可能是上下结合)的突变式民主化演进。


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保守派维持了一党专制的威权政治体制,但是没有能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官员腐败愈演愈烈,两极分化日益加剧,在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枯竭之后不能有效(并非不想)地转换经济增长方式,在世界经济衰退时期不能制定有效的对策,宏观经济调控失当,出现严重的失业问题或者通货膨胀问题,政府膨胀引起广义税收的增加,等等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失误,导致人民的不满,诱发社会动荡。如果执政党内部的保守派一味高压公众的民主倾向,将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激起民变。


进一步考虑到中国共产党自从1921年成立以及1949年掌权以来,一直未能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的最高领导人遴选制度。从欧洲中世纪拜占庭帝国的历史中可以看到,由于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领导人继承规则将引起统治集团内部的激烈斗争。  以史为鉴,中国共产党内部争夺最高领导权的斗争将时起时伏,在出现社会危机时,党内围绕如何处理危机的问题,将展开激烈的派系斗争。


由于缺乏正常的党内民主制度,派系斗争将可能出现失控状态,其中必有一派会打出民主化的旗帜,谋求社会公众的支持,党内民主派与社会中的不满公众将上下呼应,掀起罢工、罢课、罢市的动荡局面。于是党内的保守派将求助于军队武警,这时,武装力量的态度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他们支持保守派,中国将再来一次“六四”,如果他们支持民主派或者保守中立,中国就将按照菲律宾模式或者印度尼西亚模式实现自下而上(也可能是上下结合)突变式的政治民主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党内保守派坚持一党专制威权统治的条件下,能否出现自下而上突变式的政治民主化,一是取决于执政党的统治能力,二是取决于关键时刻武装力量的态度。如果执政党始终保持较强的统治能力,或者武装力量总是倾向于保守派,那么出现自下而上突变式的政治民主化的概率将非常低。如果执政党统治能力衰退,并且武装力量不再倾向于保守派,那么出现自下而上突变式的政治民主化的概率将非常高。


一个党能够在一党专制威权统治的条件下永远保持不衰的执政能力吗?武装力量在关键时刻总是站在反民主的一边吗?20世纪的历史表明,答案是“No”的概率远远大于“Yes”的概率。21世纪将出现情况的逆转、出现专制政体的大范围回潮吗?


具体地讲,2010-2020年期间,是中国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关键时刻,那时有几个重大因素将影响到中国的民主化改革:一是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到那时将枯竭,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将被迫转型,二是中国的城市化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城市人口比重将开始超过50%,一个城市化的社会将带来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三是美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对于经济的刺激作用趋于尾声,世界经济可能进入康德拉捷耶夫长周期的下降阶段,出现一个世界性的经济衰退期,四是台湾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最后期限,五是各种宗教(基督教各派、伊斯兰教各派、佛教各派、等等,)将在中国汉民族区域展开竞争,争夺世界上最后一块宗教真空地带。六是中国政府官员的腐败将发展到病入膏肓的阶段。七是中国共产党到了又一轮接班人的遴选时期。这一系列因素结合在一起所带来的新问题将是对于中国一党专制威权政体的严峻考验。如果中国能够在一党专制威权政体下面经受了这些考验,那就表现出专制政体顽强的生命力,那么21世纪很可能出现专制政体的长期延续;如果中国能够在政治民主化转型过程中顺利解决了这些问题,那么21世纪就将是民主政体高歌猛进的世纪。在上述两种可能下,中国都将完全恢复在国际社会中的尊严。然而如果中国既无法在一党专制威权政体下解决这些问题,也无法通过民主化改革顺利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中国在21世纪将再次沦为国际社会的二等甚至三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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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军(2000):“中国改革中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专访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托尼•赛奇教授”,北京,《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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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本文共4万多字,本刊分两期发表。为方便一般读者阅读,我们对文中的一些图表与数学公式作了少量删节处理。特此向作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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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可能路径(下)

 


 


 


张旭昆(浙江大学教授)


 


结社自由的实现过程


结社自由就是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强制地与其他人一起建立或参加其宗旨自由确定、且进出自由的组织团体,而不用担心为此遭受政府的惩罚。同时每个人也要为这种自由承担责任,这种自由应当以不给别人带来负外部性(尤其是不会使别人丧失结社自由)为前提。


在一党专制时期,不存在结社自由。任何人都不能未经社团管理部门(民政部、厅、局)批准而建立政治的和非政治的组织团体,只能加入共产党或其它被认可的所谓民主党派,而且一旦加入,几乎没有可能自愿退出。不准非法结社这一条制度执行得极为严格,只有在文革时期有所松动,群众可以自发成立战斗队,但是仍然不允许成立全国性组织。


前面曾经指出,党控制社团组织的具体制度主要有以下四条:


1,党禁制度,即严历禁止新的政党组织的出现。


2,党限制度,即严格控制非政治性的民间团体(包括工会、农会、商会、学生会、等职业团体,也包括学术性团体和宗教组织)的成立。


3,党控制度,对于由于历史原因而一直存在的民主党派和所有民间团体,实行渗透,控制和限制。


4,禁止除共产党以外的几乎所有其它社团与国际上的相应团体进行接触。


支撑这四条制度的是强大的政府专政工具,对于违反这些制度的人的惩罚是极严厉的。


从这种严厉限制结社自由的制度如何通过渐进式路径演化为结社自由的制度呢?


第一阶段将可能是保持党禁、党限制度,但是松动党控制度,即首先让各民主党派逐步恢复到57年反右以前的状态,摆脱对于共产党的依附地位;同时逐步减少直至最后取消共产党对于各个民间团体的控制;具体措施可能有:


1,逐步停止排遣共产党员加入民主党派和各个民间团体并担任领导职务的做法,尊重民主党派和各个民间团体确定纲领和章程、选择领导人的自主权。


2,逐步放宽它们发展党员和成员的范围,并且最终取消范围上的限制,允许它们自行确定发展党员和成员的范围。


3,允许它们拥有自己的媒体,宣传自己的政纲,同时也建立自己独立的财源。例如把文汇报和光明日报交还给民盟和民革。这一项制度演化需要与媒体的自由化改革进程相协调。与此相应,它们的活动经费就需要逐步由财政拨款转变为自筹解决。于是,共产党的活动经费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各个民间团体来讲,就是允许它们自辟财路,自谋生路,自生自灭。其实许多民间团体这几年已经在这么做了。


由以上三条会衍生出制定政党法、社团法的需要。


4,在保留各民主党派通过政协进行议政的原有权力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加参政的权力,作为一种临时性过渡措施,在各级尚未进行民选的政府里,在目前已经实行的由各个民主党派协商推荐产生一些公职人员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到57年以前的任职情况,以后逐步过渡到部分民选和部分协商推荐,最后实行完全的民选制。


这一阶段的第1,2项制度演化一般宜在媒体自由化的第一阶段开始一段时间以后展开,第3项制度演化在时序上应当与媒体自由化的第二阶段大致同时开始,第4项制度演化可以开始于前三项制度已经演化之后,但是要与竞选制度的发展完善进程相协调。


结社自由化改革的第一阶段,是非常难以启动的一个阶段。因为不像媒体自由化的第一阶段,由于经济利益的推动,媒体会主动努力,争取意识形态管理部门放宽审查标准。而在结社自由化改革的这一阶段,虽然受益者将是各民主党派和各个民间团体,但是由它们主动提出启动这一阶段是风险极大的。如果共产党没有打算启动这一阶段,那么首先提出启动的个人或者团体就可能被看作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或者集团,其政治生命可能就此终结,个人或者团体的领导人甚至可能遭受牢狱杀头之祸。五七年一句“轮流坐桩”所导致的后果是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的领导都知道的。除了这个政治风险之外,还有经济风险,就是一旦拥有自主权之后,活动经费如何筹措。目前民主党派的活动经费都由共产党控制的政府财政解决,按照人均计算比共产党好像还要宽裕,其领导人有何动力去要求财务的自主权。如果只要求花钱的自主权,经费来源仍然由财政解决,共产党大概不会同意;即便同意了,民主党派也不可能拥有多大的独立空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靠共产党拨款维持,哪里还会有什么独立自主性。除了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之外,还有一个惰性问题,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的领导人几乎都是共产党员(可能只有宗教团体除外),他们怎么可能主动提出启动结社自由化的这一阶段呢?提出者岂非叛党作乱吗?况且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不止一个,首先提出的团体一旦失败,风险独吞;一旦成功,收益与其它团体分享,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因此搭便车心态在所难免。


由以上分析可知,能够主动启动结社自由化第一阶段的只有共产党。然而共产党将是结社自由化的直接受损者,起码在短期当中。因为虽然除了党的活动经费将要受到限制这一条之外,其它对于整个党来说并无太大的经济利益损失,但是共产党对于整个社会的控制力将大大缩小,一些党员的权力将受到削弱,信念将受到严重冲击,因此它完全可能引起共产党内部的不满和抵触。这种不满和抵触源于两个方面:传统信念的崩溃和经济利益的丧失。


共产党员实际上由两类人组成:理想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前者往往怀抱一种救世的理想,认为拯救人类苦难非其莫属,掌控整个社会是天赐职责,如何能够与人分享;只有在自己尚未掌权之时,出于统一战线的策略考虑,可以同意联合执政;一旦大权在握,自然就当仁不让。理想主义者的个人操守往往是比较高尚的。实用主义者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私利,并无什么崇高的理想,救世的愿望,除了挂在口头上的。在本质上理想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类人,对于理想主义者来说,权力是实现崇高理想的手段;对于实用主义者来说,权力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但是两者在渴望权力、垄断权力这一点上却是不谋而合,所以这两部分人一旦组合成党,就形成权力黑洞。


所以从1949年以来,共产党只是不断地集权,通过1957年的反右,干脆把民主党派原来还有的那么一点权力统统收回。其实即便没有反右,收权也是迟早之事。理念如此,岂有它哉。所以1978年以后,共产党虽然在经济上不断分权放权,但是在政治上丝毫没有分权放权之意,六四悲剧,盖源于此。因为共产党(特别是邓小平)的本意就是通过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稳定民心,壮大国力,巩固一党专制。2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反而使党内两类人自持改革开放有功,愈加以为一党专制理所当然;且别说对党外政治力量分权放权,就是党内也不愿意轻易分权放权。


改革开放近30年,共产党内部两类人的比例发生了重大变化,理想主义者日减,实用主义者日增,官员(同时又都是党员)腐败愈演愈烈就是一个明证。结社自由化改革将使理想主义者信念崩溃,使实用主义者经济利益受损。如果大多数共产党员都是理想主义者,那么可以主要通过宣传教育说服工作来消解或者缓解他们对于结社自由化改革第一阶段的不满和抵触。但是现在大多数共产党员,尤其是掌权的官员(同时又都是党员),大概几乎都是实用主义者,专权和放权就更多的是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尤其当他们认识到民主化改革的结果是消除共产党对于政权的垄断地位,而还权于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是为这个结果准备前提,那么其不满和抵触就会尤其强烈。


当然另一种可能也是存在的,就是一旦这些实用主义者认识到民主化改革是不可逆的过程,他们就可能比理想主义者更迅速地转变立场,改变态度,顺应潮流,从民主化的进程中寻找谋取私利的更好机会。20多年的经济改革,有一大批最初反对改革开放的官员改变了自己原来的立场,迅速找到新形势下获利的机会。同样道理,智商一般高过平均水平的大多数官员,也是能够在政治民主化改革过程当中找到自己的机会的。渐进式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能够成功的一半希望,就在这里。


如果大多数官员坚决反对政治民主化改革,反对结社自由化的任何措施,政治体制改革是无法由共产党主动施行的,主张政治民主化改革的人也是难以走上党内最高领导地位的,即便走上去了,也是难以巩固这个地位的。


因此,对于大多数实用主义的官员来讲,使他们能够同意开始结社自由化改革的惟一方法就是考虑给他们将要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为降低民主化的阻力,要设法降低任何人的成本,包括下台成本。


由于大多数党员干部的待遇受第一阶段结社自由化改革的影响不大,他们的不满可能主要是信念上的,因此针对这些人主要是进行说服教育,并不需要物质上的补偿。受影响大的主要是那些在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任专职的党员干部。对于这一部分人的补偿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也许可以采取如下两条具体措施:1,他们的双重身份不能长期保留,但是有一个过渡期来决定自己以后的去向,即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自主化以后,他们可以选择立即放弃双重身份,返回共产党,也可以在经历一段时间(三至五年)以后再返回共产党,或者脱离共产党。2,即便他们最后决定脱离共产党,则不论民主党派和民间团体是否给他们另外的物质待遇,他们从共产党这里原先得到的工资(广义的)待遇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将继续保留,不予取消和降低,只是不再增加,而且经费支出渠道也保持不变。这就是说他们的待遇只可能增加,不会减少。


有了这两条措施,他们的情绪就可能稳定,就不会成为结社自由化第一阶段的障碍和阻力。而且即便他们后来选择脱离共产党,完全加入民主党派,也不太可能与共产党结下梁子,在被推荐为政府公职人员以后就比较可能与共产党的政府公职人员和睦相处,在日后的竞选当中也可能互相提携。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有可能发展出一种建设性的竞争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共产党主动启动结社自由化第一阶段的必要条件有两条:一是党的核心领导有了统一的意志和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决心,二是对于利益将要受损的党员干部有了比较周全的补偿措施。没有第一条,一切免谈,民主化将遵循另外的路径。目前我们假设这一条已经存在。但它如何能够产生,是后面第六小节分析的问题。如果只有第一条没有第二条,改革将面临很大阻力,甚至完全可能因为反对力量太大而夭折,主张改革的领导下台。


如果第一阶段比较顺利地渡过,就可以进入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首要任务将是制定政党法和社团法。  前者涉及政治团体,后者涉及非政治团体。政党法和社团法的根本宗旨将应当是具体保障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它们可能要规定:1,关于一切政党和民间团体的内部组织结构的禁令性规则,以保障其内部的个人自由,尤其是进出自由,以及在内部实行民主制度,防止建立封建性质的等级组织,防止黑社会组织合法化,以及合法组织黑社会化。2,一切政党和民间团体的经费来源和开支方向的禁令性规则,防止出现黑金政治、奸商洗钱;同时做到不同政党待遇平等。3,一切政党和民间团体相互交往中,尤其是与国外政党团体交往中的禁令性规则,以防止民主政治竞选活动中的舞弊现象和国外政治势力对于国内政治的操纵控制。


禁令性规则的功能主要是禁止一些结社自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那些一般被公认为是有害于国家利益(这是一个需要严格定义的概念,一定要仔细甄别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政党利益这三者),有害于个人自由的团体行为。而一切有争议的团体行为,可以暂不禁止,进一步观察,待日后通过司法判决再做定夺。而一切未被明确禁止的团体行为,都不受法律限制,如果它损害了别人和其它团体的利益,可以由受害者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判决。


一旦政党法和社团法开始实施,其最终结果将是全面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力,全面开放党禁,公民自主组建工会、农会、商会、学生会、等等。  但是对于这一阶段可能出现的负面因素必须有所警惕,通过一些配套性的制度加以遏制和消解。否则结社自由就会给公众造成不良印象,形成反对结社自由的情绪,就像文革后期普通民众对于派性的反感,这种情绪将不利于结社自由状态的巩固。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之下,结社自由化的这一阶段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防止出现一大批内部缺乏民主、压抑个人自由的等级制团体,即如何防止公民结社的黑社会化;二是如何防止多党制蜕化成宗派制。


本书第二章第三节曾经指出中国缺乏民主传统,历史上只存在过各种各样的等级制组织,从整个国家的政体到各种民间团体(如行会、帮会、寺庙等等)  到家庭,概莫能外。这就使得中国一旦落实结社自由以后,可能一下子冒出一大批内部缺乏民主、压抑个人自由的等级制团体,其极端形式就是黑社会组织。公民在这种团体当中难以受到民主生活的熏陶,难以培养民主决策的习惯。


与此相应,整个社会就可能出现山头林立、宗派横行、党同伐异、你死我活的局面。政党往往成为一个宗派通过牺牲其它人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利的工具,它往往对如何切蛋糕比对如何增大蛋糕更感兴趣,而社会对公共物品的真实的需求反而会被淡化被淹没。宗派政治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掌权者更关心如何从非本派的其他人那里攫取收益以报答本派的支持者,而不是如何制定政策激励公民的生产性热情,从而导致社会的分裂。例如,在目前中国的城市里一般都有许多外来民工,他们有许多共同的利益诉求,在开放党禁的制度下,他们可能建立同一个政党或依靠同一个政党,但也可能以来源地划界,分别组织不同的同乡会,歃血为盟,称兄道弟。在后一种情况下,就很可能出现宗派制。一旦社会出现这种情况,民主政体的效能将大大降低,普通老百姓将怀念专制政体,怀念一党专制政体下面的秩序和稳定。一旦遇到不利的经济社会环境,民主政体甚至可能倒退回到专制政体。在人类历史上,这种现象并不罕见。20世纪上半期的欧洲,以及后来的拉丁美洲,都曾经出现过由于经济形势的恶化而引起专制复归的现象。中国是否出现这种情况将取决于若干条件的配合。尤其是出现世界性经济衰退,中国人工成本不断上涨,出口受到抑止,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失业增加的局面,一般民众很可能会把不良的经济处境归咎于民主政体,归咎于多党制,于是强烈要求恢复一党专制。


社团组织的黑社会化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依靠政党法和社团法的制定和完善,以解决团体的内部结构问题。首先是共产党内部组织结构的民主化。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往往被非常狭隘地(严格地说是错误地)理解为同一个支部的党员互相开展批评,而批评的内容经常是某某党员的思想违背了党中央的精神,或某某党员的行为没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后一方面的内容往往在基层组织中比较多见,越往上,越少见。而前一方面的批评往往成为党的上层民主生活的主要内容,甚至是惟一内容。


作为一个群体当中程式民主的核心内容,领导人的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度,在共产党内是从来不存在的,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夺取政权以后的和平年代。各级领导人历来都是自上而下任命的,至多会在任命之前征求一下所谓的群众意见,这种意见往往只有参考价值,没有决定性的作用,除非意见非常强烈地一边倒。这种领导人产生方式使得共产党成为一种等级制的科层组织,人与人之间主要形成一种庇护——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导致党内的派系结构,形成通过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极端残忍的派系倾轧(例如前苏共斯大林对于托派和布哈林等人的残酷迫害,中共从中央苏区反AB团到延安整风到庐山会议到文化大革命)来解决意见分歧的传统,这种传统与程式民主所需要的竞争——协商——妥协的行为方式往往是格格不入的。


共产党在夺取政权之前所建立的那一套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自上而下地委派各级领导人)适合当时的革命党、秘密组织的地位,在面临统治阶级的严厉镇压时,军事斗争秘密斗争无法避免,而军队的各级领导是决不可以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秘密组织同样如此。然而这一套组织制度在共产党取得政权变为执政党以后,就不再有多大的必要了;尤其是建立了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以后,就更不必要了。因为党的各级领导人从夺取政权之前具有巨大风险转变为具有巨大权力(可以转变为巨大利益),因此需要领导干部的遴选原则有重大转变,应当从自上而下的任命制转变为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只有实行领导人自下而上选举的原则,才可能对于党的各级领导人实行有力的监督,阻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蔓延。


因此,伴随着结社自由的逐步实现,共产党内的民主化改革将势在必行。改革还是遵循渐进式改进的基本原则,具体地讲就是首先选择试点,从基层组织领导人的民主选举开始,引进差额竞选机制,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到所有基层组织。在基层民主化改革基本成功之后,逐步向上推进民主化改革。共产党内部实现民主化改革对于共产党的好处是可以培养锻炼一大批擅长选举政治活动的党务工作者,他们将是共产党在民主政体中取得成功的关键性人力资本;它可能导致的问题是有可能使得党内的宗派活动公开化。民主化改革不会引起党内的宗派,因为宗派活动从共产党成立的一开始就存在,从未中断过,只不过在现行的所谓民主集中制下面往往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党内民主化改革只不过会使得原来隐蔽的宗派活动公开化,这种公开化会引起共产党的分裂吗?这将是任何一个推进党内民主化改革进程的领导人所面对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尚不能给出确定的回答,只能提出一个有待通过大样本统计推断的命题,即现代社会中,专制政体中的执政党发生系统分裂的概率极低,而民主政体中的政党发生系统分裂(个别人的退党另当别论)的可能与其内部的民主化程度呈反比。就是说,如果整个社会实现了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而党内依然实行专制,那么这个党的分裂的概率将大大提高;而如果党内也实行民主,则分裂的概率将大大减小。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分裂几乎肯定减少双方各自的选票,使双方都难以取得执政地位;而保持统一肯定增加整个党的选票,从而有助于取得执政地位;而由于党内的民主化,各派都有可能获得实际执政的机会。从台湾地区的民主化过程来看,国民党失去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民党内部的民主化改革滞后于整个社会的民主化改革,从而导致党的分裂,政权的丧失。


按照美国政治学家达尔的观点,  从威权政体走向程式民主的政体,可以有三条道路:1,首先引进政治活动的竞争性,然后引进广泛性。即首先在一部分人群当中实行公开争论和领导人的竞选,然后逐步扩大范围。2,首先引进政治活动的广泛性,然后引进竞争性。即首先允许广泛的人群都参与选举,然后再允许进行公开争论和领导人的竞选。3,同时引进政治活动的竞争性和广泛性。他认为比较理想的是第1条道路,因为它比较稳健。按照这种观点,党内民主,尤其是党内各级领导人的自由选举,应当先于整个社会的各级领导人的自由选举。


宗派制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多党民主制度下的一大难题。美国建国初期,以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已经指出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民主政体健康运行的重要性。  民主理论的孟德斯鸠——托克维尔——达尔传统认为大量的民间社团组织的存在是民主政体的社会基础。然而在什么条件下大量的民间社团组织的存在会有助于民主政体的有效运行而不会成为宗派纷争的渊源,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初步考虑,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社会公民在利益和愿望上的多元化、交错——重叠化。多元化就是他们需求不同的特惠型公共物品;交错——重叠化就是每个群体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集往往与其它群体并不完全一致,但又与其它群体有交集,即出现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所说的“相互交叉的派别”。 


假设社会只存在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图中三个圆圈分别代表三个主体对于公共物品的需求集合,它们既互不相同又非完全不同。三者的交集ABC是普惠型公共物品,AB、BC、AC分别是其中某两个主体所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而A、B、C则是每个主体自己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如果资源约束不存在,负外部性不存在,那么所有的公共物品都会被生产出来;否则就只能是部分公共物品被生产,这时围绕生产哪些公共物品就会展开各种结盟活动,但是在这种对于公共物品的需求交错——重叠的局面下,没有哪个联盟会是长期的。尤其是考虑到在长期当中,每个利益主体的公共物品需求会发生变化和分化。


因此在对于公共物品的需求交错——重叠的局面下,往往难以建立稳定的组织。即便有了稳定的组织,在不同利益主体非常多的社会中,其人数往往不具有压倒性优势,即稳定的不变的多数并不存在。  而要出现这种局面,就需要社会中出现的结社多是内部具有民主特征的组织而非等级制组织。


其次,需要通过长时间的政治竞争的实践,通过不同团体之间的相互博弈,通过法院对于典型案例的判决,逐步形成一种政治竞争的行为规范,使社会对于什么是政治竞争中的正当竞争,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能够基本上形成一种共识。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看,这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中国政治竞争(斗争)的传统准则之一是“兵不厌诈,出奇制胜”,因为中国历史上只有各种各样的等级制团体,不同等级制团体之间(具体表现为不同王朝之间、同一个王朝内部不同官僚派系之间)你死我活的相互斗争形成了中国的政治竞争规则,就是不遵循游戏规则,不讲手段的公平公正公开,只追求成功的结果,胜王败寇,不讲费厄泼赖精神,痛打落水狗。对于中国人政治行为颇有影响的古典名著《三国演义》,充满了对于这类政治谋略的描写。甚至在普通中国人日常的娱乐游戏如纸牌、麻将、象棋当中,这种不守规则以诈致胜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一个在这种文化围氛中成长起来的政治家(或政客)是难以分清(也许是故意混淆)民主政体条件下政治竞争中的正当与不正当手段的界限的。从民国初年导致宋教仁致命一枪,到当今台湾导致陈水扁胜选一枪,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在中国建立多党制已经够难了,而建立多党竞争的良性秩序将更为艰难。因为前者是一种正式规则的转变,而后者涉及大量非正式规则和传统观念的转变。


最后,需要考虑“均衡政党数量”和“最优政党数量”这两个概念。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没有充分论证地认为民主化过程中最好是只存在两个政党。  政党的均衡数量往往是选举制度的函数,单一代表制往往导致较少的政党,比例代表制往往导致较多的政党。这两种选举制度的优劣比较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中国在实行多党制的初期可能不宜允许一下子出现太多的政党。非政治性结社的创立条件可以比较宽松,数量多一些无妨。但是政党的数量可能在一开始要有所控制,虽然不一定像美国那样实行两党制,但是数量过多的政党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选票过于分散,导致民主运行的低效,等等。


3,竞争普选的实现过程


中国这样一个幅员广阔的国家不可能实行直接民主,只能实行代议制民主。  而代议制民主必须要有竞争普选制度。从具有民主形式的一党专制如何渐进地走向实质性程式民主的竞争普选制度呢?


渐进式地实现竞争性普选制度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从农村到城市,即先从农村政权开始,再发展到城市政权;2,从基层到中央,即从村镇街道基层政权开始,分阶段逐层上移,最后到中央政权;3,从民意代表到行政首脑,即每一级政权都先从人大代表开始,然后到行政领导。4,利用现有形式,引进竞争机制。5,从党内竞争开始,逐步放宽竞争范围,最终实现多党竞争。


(一)从农村到城市


目前农村已经开始村镇政权的民主选举,与这个过程相伴随的应当是实行村民自治乡镇自治。由于目前中国仍然是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村镇民主选举对于培养中国普通农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素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几项制度必须配套实施:


1,村民的初级和中级9-12年义务教育制度必须落实,相应的经费应当由中央财政支出,不能由村民自己负担。因为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后形成的人力资本,对于当地村民来讲,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村民很可能不愿意投资。同时,中国目前仍有许多农村经济落后,村民无力负担子女学费,无论是通过家庭还是通过整个村庄集体甚至是通过整个县。


义务教育普及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村庄民主选举的绩效。  一个充斥了杨白劳的村庄,民主选举的结果一定不会很理想,贿选现象,黑金政治将大量涌现。


义务教育不普及,大量农民子女的人力资本就极为低下,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农村是闲置剩余劳动力,到了城市也难以找到工作,即便找到工作工资也非常低,整个社会两极分化将得不到改善,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冲突频繁,民主制度的绩效一定不高。拥有大批文盲的社会,即便实行了民主制度,也会像印度和若干拉美国家一样。


村选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与上级政府谈判落实义务教育的经费的拨付。


2,如何防止出现多数人的暴政。中国农村历来宗族文化传统深厚,实行村民选举制度,很可能出现一些大姓宗族掌权的现象,在面临资源稀缺的情况时,就很可能出现欺负小姓村民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几个大姓宗族互相争斗,大搞宗族纷争,派系倾軋。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大姓宗族的暴政,需要建立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受到欺负的村民有冤可述;同时要落实村民的自由迁徙制度,允许弱势村民用脚投票。


3,如何防止出现农村的贫富分化。首先是前面提到的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缩小人力资本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两极分化的概率;另一项制度是前面提到的自由迁徙制度,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为贫穷的农民提供了一条脱离农村摆脱贫困的道路,但是这条道路要能够通畅,就需要保证村民的迁徙自由。第三项制度可能是农村的合作信贷制度,只要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村民自发的合作信贷组织就将是利大于弊。而如何建立一种低风险高效率的合作信贷组织,将成为民选村领导的一项重要任务。第四项制度可能是建立土地的累进遗产税制度,防止出现规模过大的土地兼并。土地是农村的最主要资产,只要它能够大体均匀地分布给各个农户,农村就不太可能发生严重的两极分化。


4,如何处理民选的村镇领导与上级政府非民选领导的关系。这是民主化初级阶段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如果处理失当,会妨碍民主化的深入发展。如果民选的村镇领导与上面委任的县长同属一个党派,那么一旦发生矛盾,还可以通过党内调节来处理,但现在已经出现了执政党党员落选而非执政党人士当选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如果民选领导与上级的非民选领导发生了意见冲突,往往容易出现意气用事的现象,上级领导可能喜欢卡卡下级民选领导,而下级民选领导也可能喜欢为难上级。如何用程序化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值得考虑。


5,如何防止民选领导的短期行为。显然,由于废除终身制,民选官员往往都有一定的短期化行为倾向,但是这种由任期有限引起的短期化倾向必须与预期民主制度不能长期实施所引起的短期化倾向相区别。应当而且也可以消除后一种短期化倾向,只要宣布民主选举制度将长期实施。但是对于前一种短期化倾向,则需要制订一系列辅助性的配套制度加以约束。


国外有的学者   认为地方自治、领导民选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正确起点,而多党制则并不见得那么重要。这种见解值得注意,只要在村民这一范围中,内部不发生严重的阶级分化,利益容易趋同,从而不存在形成多个政党的基础,因此在民主化的这一范围和阶段当中,多党制也许并不重要,村民可能也不会自发产生这类需求。可能出现没有多党制的竞选活动。但是如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阶级分化,那么多党制的需求就可能出现。


农村村镇政权的民主选举能否及如何引进城市,实现城市中的基层(社区和街道)政权的民主选举?应当看到,农村村镇的民主选举是中央政府为了解决村镇政权的官员腐败和对农民的乱摊派问题而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对策,就像当年农村承包责任制是中央政府为了解决粮食问题而不得已实行的那样。它并不是中央政府在民主理念的支配下刻意推行的渐进式民主化过程中的最初一步。因此,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选举是否能够引入城市,将取决于它实行的绩效,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问题与农村基层政权的问题的相似性。如果它能够有效遏制基层官员的腐败,遏制农民所痛恨的乱摊派现象,同时大多数民主选举的村镇领导在大多数工作中对于上级政府持支持配合的态度,如果城市基层政权的问题与农村基层政权的问题非常相似,那么把民主选举制度引入城市基层政权的概率将大大提高,就像当年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启动了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那样。


然而,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选举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基层官员的腐败问题和乱摊派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似乎效果不像当年承包责任制那么迅速明显。而且即便有明显效果,城市基层政权的问题与农村基层政权的问题可能也有很大不同,官员腐败的范围和程度,即便城乡差异不大,但是城市基层官员腐败的手段肯定要比农村荫蔽,同时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较高,因此城市居民更不容易因为官员的腐败问题而激起民愤。乱摊派问题城市一般也比农村轻微。这就容易使相当一部分中高层的政府官员认为没有必要把民主选举制度引入城市,更倾向于采取传统的办法来解决城市基层政权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例如用监察制度解决官员的腐败问题,等等。因此,如果不是中央核心领导决心推行民主化改革,民主选举制度也许始终徘徊在城市周围。


首先进行城市基层政权(社区和街道)的人大代表的自由竞选。由于民主的形式已经存在,因此现在需要做的是取消完全由共产党上级组织推荐候选人的制度,建立选民自荐和各个党派推荐候选人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竞选活动和选民投票活动。


在基层人大代表竞争普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不同地区,尝试两种不同的选择行政长官的方式:一种是让人大中的多数党确定当地行政长官,不需要再进行普选。这种方式可以减少选举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因为行政长官的措施不太会被人大否决;其缺点是容易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另一种是由当地选民进行直选,首先是不同的政党提出自己的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进行竞选,最后由选民投票表决。这种方式优点是行政长官的个人意志会受到较多的制约;其缺点是可能增加选举成本,且行政效率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行政长官的措施可能会被人大否决;当行政长官与人大的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可能出现民主低效现象。两种方式通过一定时期的实践比较,最终可以通过选举法确定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方式。


与自由竞选相配套的制度是:1,废除党禁党限制度。2,媒体自由化,废除预审制度,包括创办媒体的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3,最关键的是废除领导党员制(非党员莫属)和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使民选领导摆脱党委控制。


因此,与农村村镇民主选举不同的是,城市基层政权(社区和街道)的人大代表的自由竞选,需要以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第二发展阶段为前提。多党制对于农村村镇民主选举可能并不重要,但是由于城市里面社会的异质化,不同的社会阶层和阶级将卷入同一个选举过程中,不同的社会阶层和阶级的存在导致利益和对于公共物品的偏好的多元化,这就为多党制奠定了基础,准备了条件。如果只有选举,没有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不实行多党制,就难以保证自由选举的结果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当选。正如乔•萨托利所说的,“没有自由舆论的自由选举毫无意义可言。”  这样的民主只能是拉里•戴蒙德所说的“选举的民主”而不是“自由的民主”。  由此选举出来的政府,可能是不尊重公民自由的民选政府。历史有过这方面的深刻教训。


(二)从地方到中央


自由竞选以基层政权为起点,逐步向上推行。这种由地方到中央的渐进式民主化改革,一方面可以避免突变式民主化改革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另一方面也可以锻炼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习惯,  还可以摸索民主化改革的经验教训,避免由失误带来的重大风险。


自下而上的竞争普选,能够使得民主政体固有的一些弊端和民主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首先在小范围当中体现出来,便于公众和政府逐步摸索出一套解决之道,或者通过法律的制订,或者通过习俗的演化,解决或者缓解这些问题。


为使民选领导有效开动行政机器,必须由他任命所属各行政系统的首脑,废除各业务部门首脑的上级任命制。这时可能引发的问题是若上下两级的行政业务部门首脑分属不同党派时,工作如何协调,如何避免因党派斗争而影响正常业务。


如何处理民选的行政长官与上级政府非民选行政长官的关系。这是竞争普选初级阶段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如果处理失当,会妨碍民主化的深入发展。如果两者分属不同政党,发生了意见冲突,如何用程序化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值得考虑。


为了减轻竞选所可能带来的这类问题,建立一个对不同党派持中立态度的,实行常任公务员非党化的,强有力的行政机构至关重要。  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程度,是关系到竞争普选改革初期社会能否稳定的重大问题。  没有一支中立称职的公务员队伍,行政长官的变动势必在一段时间里引起行政效率的下降,这种下降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引起一般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会增大失序成本,严重时可能动摇公众对于民主政体的信心,增大民主化改革出现倒退复辟的概率。


如何解决落选人员的安置问题,首先是共产党中间那些曾经长期掌权的落选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一个民主化初始阶段的特殊问题,也是一个解决得好将有助于降低民主化改制成本的重要问题。如果没有一个能够使这些落选人员认可的制度化的安置措施,那些有可能落选的行政领导人就会成为民主化改革的反对派。目前那种把退下来的行政领导安排进政协的制度可能是民主化初期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可选方案。


贿选是竞争普选制度下很容易出现且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这里首先把贿选狭义地定义为直接用货币收买选举人。于是,贿选活动成功的可能性往往与选举人数量呈反比,因为选举人数越多,贿选的成本就越高,越不容易进行。实现公民直选国家最高领导人制度的好处之一就是竞选者无法用金钱收买人数太多的选民。而一个基层政权选举涉及的选民相对较少,所以容易出现贿选现象。全民公决的益处一方面是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  另一方面可能也是能够避免狭义贿选。


广义的贿选包括竞选者为了赢得选票所采用的一切无法兑现的承诺和虽有可能兑现、但是会给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带来损害的承诺,包括那些偏重于财富和收入再分配的民粹主义倾向的承诺。这种倾向在短期当中会引起政府财政危机;  在资金自由流动,地方政府可以对外举债的条件下往往引起全国范围中的外债危机,通货膨胀;在长期当中会压抑一切生产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妨碍个人的创业自由。


在稳定的民主政体下面,只要拥有选举权的人数足够多,贿选行为不会无限扩张,它所造成的危害也会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之内。因为对于狭义的贿选行为,只要有选举权的人数足够多,就难以进行。百分之五十一的人数如果就是五十一人,那么用金钱收买就有可能;如果是五十一万人,那么就可能难以用金钱收买。即便候选人有此财力,也可能因为成本——收益分析而放弃狭义贿选。至于广义的贿选,它只可能在一定时间里有效。因为中选者往往难以完全兑现其承诺,这样在下一次选举中就会被淘汰;或者强制兑现其承诺,这将给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带来损害,因此最终总会被选民所唾弃。民主政体不能排除大多数选民受蒙蔽犯错误的可能,尤其是在各种媒体对于大多数选民的倾向具有极大的影响的今天,大众有可能比寡众更容易犯错误;但是它同时在长期当中为大多数选民提供了自己纠正所犯错误的机会,而且纠正成本将低于其它政体。如果全体中国公民都享有真正的表达自由和自由选举最高领导人的权力,那么像文革这样的浩劫不会延续到1971年以后,虽然它在一开始会受到大多数工人农民和学生的拥护。因为以五七一工程纪要为政治纲领的林彪将在选举中获胜,而毛泽东将和平下台。


贿选现象的最大危害是它在民主化改革的初期会败坏民主的声誉,使普通民众反感民主政体,他们可能宁愿要一个清廉的专制统治者而不要一个靠贿选上台的政客。因此在竞争普选逐步由地方向中央发展的过程当中,狭义的贿选现象会随着选举范围的扩大,选民人数的增加而递减,一个大城市的街道出现狭义贿选的概率肯定低于一个农村小村庄。但是广义贿选现象在短期当中不会出现类似的递减趋势,因此需要不同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同专家学者对于不同政纲的考评和司法部门的依法惩治;需要通过宪政法制来确保个人的自由,防止民主政府对于收入和财富的生产和分配进行过度的民粹主义的干预。  否则,一旦广义贿选成为公众容忍的选举文化,社会将需要付出长时间的巨大代价来克服之。


黑金政治是竞争普选制度下很容易出现且必须加以解决的又一个问题。这里定义黑金政治为政治家当政时官商勾结,为特定利益集团提供特惠型公共物品,从而为自己下台之后做准备的行为。黑金政治将使得竞选政治堕落为各种利益集团轮流分肥的制度,而普惠型公共物品得不到有效的提供、社会的长远利益得不到充分考虑。


即便在当今发达的民主社会中,黑金政治依然是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它似乎是一个比贿选现象远为严重的民主政体的痼疾。他可能是阻碍第一章第二节所提到的芬德利命题在民主社会中难以成立的主要原因。发达的民主社会往往制定一些制度,如下台后若干时间以内不许可到相关公司工作,通过媒体揭露各种黑金现象,通过立法惩治黑金现象,等等。


因此,对于一个正在民主化的社会,竞争普选自下而上的实现过程一定需要新闻自由,表达自由必须先行一步,以便及时揭露各种各样的黑金现象。同时,司法的独立化进程必须伴随而行。当然,这一切都要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就是以私有制为基本产权制度的市场化的均富社会,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是最容易产生黑金政治的。


竞争普选制度下很容易出现且必须加以解决的又一个问题是如何防止出现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政策:性别歧视,族群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城乡歧视,区域歧视。缺乏政治权力平等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和巩固竞争普选制度的。而实现政治权力平等既需要一部以主张人人权力平等的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为基本精神的立法,又需要一定的平等观念的一定程度的普及。这后一点在中国不像在西方新教国家那么容易出现,经受了近两千年的儒教等级观念支配下的等级制社会,当代中国并不存在人人权力平等的一般文化观念,突出的表现就是城乡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区域歧视。这种歧视性文化往往以各种理由而形成许多全国性和地方性尤其是一些城市的歧视性法令规则,更形成一种潜规则。这种歧视性文化很容易在竞争普选制度下被挑动利用,各种歧视弱势群体,挑动族群冲突的主张很可能成为政治家谋求选票的杀手锏,这将可能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动荡。


如果民主化初期发生了这种歧视性政纲和政策大量涌现的局面,民主化进程就很可能因为社会的分裂和动荡而夭折。全球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前南斯拉夫的波黑共和国及科索沃地区出现的就是民主化诱发的社会分裂与动荡。如果处置不当,中国的一些民族杂居、宗教信仰多重的地区在民主化改革的进程中也完全可能出现波黑化的局面,严重者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的危险。看看与大陆同文同种的台湾地区在民主化改革以后出现的种种这类问题,就可以明白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也是中国不宜于进行突变式民主化改革的一个理由。而自下而上渐进式地推进竞争普选制度,可以及早在小范围中发现这类问题,摸索探讨解决方法。如果因为忌讳这个问题而不进行任何民主化改革,包括渐进式改革,那么由此引起的突变式民主化改革将使得这类问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暴发出来,那将很可能是一场社会灾难。


在一个成熟稳定的民主国家,多民族多族群多文化未必导致国家的分裂,相反,民主制度反而可能是促成民族团结的机制,这一点可以从印度、瑞士等国家得到印证。  但是,当一个多民族多族群多文化的国家由专制走向民主的过程时,出现民族分离的概率是非常高的,这一点可以从苏联和南斯拉夫得到印证。  因此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但是以汉民族独大的国家,为了防止出现民族分离现象,自下而上的推进竞争普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上述贿选(尤其是广义贿选)、黑金政治和歧视性政纲不能有效遏制,就可能引起民主化改革过程中的经济衰退,就很可能导致民主化改革的倒退。因为大多数公众很可能不愿意为了一张选票而损失一大叠钞票。为了防止这些问题引发的经济衰退,需要首先在社会的基层通过试点实行竞争普选制度。


在城市基层政权的自由选举进行了若干轮以后,再总结经验,制定选举法,  规定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权力和义务,竞选的周期,竞选的规则,人大代表的任期,行政长官的最高任期,等等。以后将在选举法的指导下进行县区一级政权的自由竞选;以后依此类推,在每一行政级别的自由选举进行若干轮以后,进行更高一级的自由竞选;直到最后进行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政府领导人的自由竞选。


作为一种配套性措施,在民意代表和行政长官的选举由基层逐步向上推进的过程中,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应当先行一步从基层开始逐步向上推行自下而上的选举。


由于共产党传统上的优势地位,渐进式民主化改革的短期结果很可能是出现戴蒙德所说的拟态民主政体,  即虽然存在合法的反对党,但是它们与共产党之间不存在充分公平的竞争。如何从拟态民主制向自由民主制发展,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从拟态民主制向自由民主制过渡的过程当中,逐步建立一种推崇非暴力抗争、以及善于妥协的民主文化非常重要。  共产党和合法反对党都需要约束内部的极端派,都需要学会通过协商谈判,通过妥协让步达成求同存异,共同维持程式化民主的运行秩序。


在竞争普选的初始阶段,共产党内部的极端派往往无法接受可能出现的竞选失败的结果,可能倾向于诉诸一些极端手段;而反对党内部的极端派往往可能倾向于掌权之后追诉共产党以前掌权时所做过的一些错事。如果这些极端倾向不能得到有效约束,共产党和合法反对党之间如果不能通过谈判达成历史性妥协,民主的幼芽就可能被摧残。而这种历史性妥协的一般特征是:威权统治者接受竞选失败的结果,而反对党同意在掌权之后不追究威权统治者曾经做过的错事。即竞选的各方都承诺一个相互保障机制,  以降低竞选失败的损失。这样一个互保机制一旦持续二十年,就会自动消亡,新一代政治家在民主的环境中成长起来,将比较习惯于通过民主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竞选,竞选的胜方一般也不会对败方进行违法的惩治,败方也明白自己以后还有机会,没有必要拼个鱼死网破。


4,司法独立的实现过程


司法独立对于民主化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如果没有司法独立,只有单纯的普选,那么就很可能出现委任制民主,民选的行政长官由于不会受到来自其它方面的制约,会滥用权力,草率决策。


司法独立同样要渐进式进行,需要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垂直化阶段和非党化阶段。


司法独立的第一阶段首先实行垂直领导,使各地的公检法司无论从人事还是财务上都不再隶属于同级政府,不必听命于同级政府,使中央一级的公检法只对全国人大和政协负责,其最高领导由国家主席直接提名,由全国人大和政协审批任命,其中大法官的任期应当参照美国的做法,比国家主席可能的任期(包括连任)要长。


垂直化的过程也应该是渐进的,即首先把司法系统中最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干扰的部分垂直化,以便减少地方政府对于行政诉讼和跨地区经济诉讼的干扰;然后逐步把整个司法系统垂直化。


垂直化阶段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如何保证公检法司各级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能够起码不低于非垂直化时期,否则垂直化改革将受到他们的抵制,难以成功。这意味着需要由中央财政来负担他们的工资支出。同时,各地收入的差距要处于均衡水平,否则将影响收入偏低地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起他们调往收入偏高地区的倾向。


另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司法腐败。民主政体中,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被腐败所突破,那么民主政体将变得极为低效。为此,一是需要建立高薪养廉制度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腐败的机会成本。二是建立陪审员制度以提高行贿者贿赂成本,可以贿赂个别人,难以贿赂大多数人,不可能贿赂所有人。三是实行新闻媒体监督以增加腐败行为被曝光的概率。


司法独立的第二阶段是实行司法非党化,首先是处理行政诉讼事务和行政官员诉讼事务以及处理选举过程中的违法现象的司法机关非党化,以确保司法公正,以便公正处理竞争普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舞弊行为。在司法非党化的阶段中,需要建立对于宪法层面的问题拥有裁判权的独立高等法院。


当然司法的非党化只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中国这种人情重于法规、义气胜过是非的文化传统中,如何使司法工作人员养成公正执法的习惯,是一个需要通过长期实践才能解决的问题。


司法独立进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防止出现法官专制。这里的关键是不能让法官成为立法者,只能做法律的阐释者。  为此,需要制订一部真正尊重基本人权、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人平等、坚持程式民主的宪法,以及与它相呼应的一批法律。它们将成为独立的法官进行司法判决的依据。这样的法律体系很可能需要在司法非党化完成或者基本完成时制订。因为法律需要法学家来制订,如果法学家不独立于政党,又如何保证他不会倾向于一党一派的利益或者不会受制于党纪的约束。


5,军队中立的实现过程


军队的非党化中立化同样应当是一个渐进过程。在共产党内部民主派领导的民主化改革过程当中,过早地实行军队中立化非党化可能不利于民主化进程。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党内民主派可能需要通过军队来粉碎党内反民主的既得利益官僚集团的反抗,起码是把军队作为一种对于反民主势力的威慑力量。因此强调党对于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党内民主派掌权的条件下会加强党内民主派的控制力。从东亚的民主化经验来看,一个愿意实行民主化改革的强有力政府是实现民主转变的必要条件,  而强有力的政府是离不开军队等强力部门的支持的。当年智利的阿连德民选政府被推翻的直接原因就是它未能得到军队的支持。


军队的非党化中立化与民主化改革的良性进行是互动的,如果民主化改革出现社会失序动荡的局面,例如出现一些地区的分裂倾向和动乱趋势,那么军队就很难不参与国内政治,就很可能出现军人专制或者个别政治强势人物通过控制军队重新恢复专制的局面。因此,在民主化改革进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社会失序动荡是最终实现军队非党化中立化的关键。在中国这个素有武人干政传统的国家里,这一点尤其重要。当然,随着军队现代化的发展,具有现代军人素质和观念的军官人数会不断增加,他们有可能成为军队的非党化中立化的一支推动力量。


军队的非党化中立化的最终实现需要和最高行政领导的自由选举制的建立同步进行。一旦实行了最高行政领导的自由选举制,军队将依据修订过的宪法以民选的最高行政领导为最高统帅,而不论他(她)所从属的党派。没有这一条,民主化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6,中国共产党内会产生民主化领袖吗?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中国能否实现渐进式民主化,关键就是共产党内能否产生这样一个(批)愿意(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被迫的)实行民主化改革的领导人,或者说是具有这种观念的人能否进入核心领导岗位。


影响这个问题的因素有:党内干部选拔制度,党内派系斗争格局,领导人个人受教育的背景、党内履历和权谋水平,国内政治压力,国际环境压力。


共产党内部的干部选拔制度首先强调的是政治上与党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这就意味着在实行一党专制的时期,那些公开表示赞同民主化改革的党员是不可能受到提拔的,不受到处分已经是很不错了。前总书记赵紫阳在八九年的遭遇就是一例。因此,只有三种人会进入党的核心领导岗位:第一种是坚决反对民主化改革的人,第二种是拥护民主化改革,但是极其善于隐瞒自己政治倾向的人,第三种是起初拥护一党专制,但是进入核心领导岗位以后由于党内、国内和国际情势所迫而改变观点的人。


前面分析过共产党内部有两种人:理想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教条式的理想主义者一般是坚决反对民主化改革的,灵活的理想主义者可能通过学习和观察而从主张一党专制转变为主张民主化改革,实用主义者不会有确定不变的观点。


考虑到共产党这几年的腐败情况,不仅是一般干部腐败,连负有反腐倡廉职责的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干部也出现了腐败(苗头?趋势?)。因此,今后能够在党内不断升迁的干部,恐怕以实用主义者居多,理想主义者鲜见。而最终能够逼近最高核心领导圈子的,可能基本上都是实用主义者。也就是说,前面所讲的第一、二种人进入核心领导圈的概率不高。


以实用主义者为基本成员的核心领导圈,会产生倾向于民主化的领导人吗?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在开明专制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领导人,很可能接触过民主理论,即便开始并不一定同意,但是总归在大脑里留下了一些印象。如果他(她)在党内的升迁过程中曾经受到过专制制度的戕害,就更有可能倾向于民主,起码是党内的民主。最后,在国际或/和国内形势的逼迫下,党内的派系倾扎很可能使其中的某一派转向赞同民主化改革,以便通过主动推进民主化改革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另一方面,如果党内领导终身制彻底消亡了,那也可能刺激党内最高领导人(如果他自认为年龄、精力和威望尚可)设法通过建立全社会普选国家领导人的制度而继续执掌权力。


那么什么样的形式会促使党内产生民主改革派呢?中国经济近20多年的高速增长,剔除制度变化这一因素,从比较优势的角度来看,主要就是廉价的农村劳动力。正是这个廉价劳动力支撑了中国的出口,吸引了外资。但它不是一个取之不尽的要素,它会渐渐枯竭,引起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渐渐放慢,除非技术进步能够充分弥补劳动要素价格的上涨。


如果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下滑,而官员们的腐败又没有得到遏制而继续发展,两极分化势必加剧,社会矛盾将趋于激化。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与一党专制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冲突将通过一系列事件表现出来:劳资争执、失地上访、游行示威、由于贫困引起的偷盗、由于受到富豪或/和官府欺压而引起的恶性暴力犯罪、等等。这一类事件的发生频率会大大上升。


面对这种经济下滑,社会动荡的局面,党内原有的不同派系很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解决意见,一派人可能主张加强控制,压制媒体对负面新闻的报道,限制上访,严禁游行示威,等等;而另一派人则可能希望通过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来遏制官员的腐败,舒缓社会压力。这种争执从个人角度来看,很可能是一种权力斗争,主张民主化改革的人也许并不是从理念上真正赞同之,不过是为了与另一派争权而争取民心。然而一旦打出了民主化改革的旗号,他(她)就不得不一路走到底了。也许开始他(她)只愿意进行肤浅的改革,但是形势将拖着他(她)一步一步走到底。


如果民主派的领导人在核心领导圈里具有更高的位势,比如说是总书记,或者在军队及其它强力部门有更深厚的人脉关系;或者他具有较高的权谋水平,更善于玩弄权术;那么他就可能成为党内民主化的领袖。中国将走上渐进式民主化的道路。


如果情况相反,反对民主化改革的领导人将执掌大权,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将继续得以维持。通过高压控制,社会表面趋于平复,基本矛盾却深层依旧,并进一步积累激化。于是中国将走上另一条通向民主化的道路——自下而上的突变式道路。


三、自下而上突变式民主化的可能路径


如果共产党内部反对民主化的保守派占据统治地位,长期压制社会中的实现多党民主竞选的要求,继续维持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那么一党专制的威权政治体制能否持续的概率就取决于两点:一是能否迅速准确把握社会对于各种公共物品的需求,二是能否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物品。具体地讲就是能否发现主要问题,能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共产党内部的保守派能够采取措施解决社会两极分化、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官员腐败、等等问题,及其它新出现的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那么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就可能持续比较长的时间。一党持续掌控权力的最高记录是墨西哥的革命制度党,从1919年一直到2000年。不能说中国共产党就一定不会打破这个记录。但是党内保守派长期维持威权政体也是有代价的,就是党的执政能力的衰退,并引起社会发展的长期停滞。在国际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就可能举措失当,捉襟见肘,由重大政策失误引起社会动荡。从俄罗斯自17世纪末彼得大帝的改革至20世纪末戈尔巴乔夫的改革这样一个长达300年的长时段历史来看,专制的政权即便不懈地追求经济增长,只要始终不愿意放弃专制体制,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或者是一场自下而上的用另一批人的新专制代替前一批人的旧专制的革命;或者是一场自下而上(更可能是上下结合)的突变式民主化演进。


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保守派维持了一党专制的威权政治体制,但是没有能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官员腐败愈演愈烈,两极分化日益加剧,在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枯竭之后不能有效(并非不想)地转换经济增长方式,在世界经济衰退时期不能制定有效的对策,宏观经济调控失当,出现严重的失业问题或者通货膨胀问题,政府膨胀引起广义税收的增加,等等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失误,导致人民的不满,诱发社会动荡。如果执政党内部的保守派一味高压公众的民主倾向,将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激起民变。


进一步考虑到中国共产党自从1921年成立以及1949年掌权以来,一直未能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的最高领导人遴选制度。从欧洲中世纪拜占庭帝国的历史中可以看到,由于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领导人继承规则将引起统治集团内部的激烈斗争。  以史为鉴,中国共产党内部争夺最高领导权的斗争将时起时伏,在出现社会危机时,党内围绕如何处理危机的问题,将展开激烈的派系斗争。


由于缺乏正常的党内民主制度,派系斗争将可能出现失控状态,其中必有一派会打出民主化的旗帜,谋求社会公众的支持,党内民主派与社会中的不满公众将上下呼应,掀起罢工、罢课、罢市的动荡局面。于是党内的保守派将求助于军队武警,这时,武装力量的态度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他们支持保守派,中国将再来一次“六四”,如果他们支持民主派或者保守中立,中国就将按照菲律宾模式或者印度尼西亚模式实现自下而上(也可能是上下结合)突变式的政治民主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党内保守派坚持一党专制威权统治的条件下,能否出现自下而上突变式的政治民主化,一是取决于执政党的统治能力,二是取决于关键时刻武装力量的态度。如果执政党始终保持较强的统治能力,或者武装力量总是倾向于保守派,那么出现自下而上突变式的政治民主化的概率将非常低。如果执政党统治能力衰退,并且武装力量不再倾向于保守派,那么出现自下而上突变式的政治民主化的概率将非常高。


一个党能够在一党专制威权统治的条件下永远保持不衰的执政能力吗?武装力量在关键时刻总是站在反民主的一边吗?20世纪的历史表明,答案是“No”的概率远远大于“Yes”的概率。21世纪将出现情况的逆转、出现专制政体的大范围回潮吗?


具体地讲,2010-2020年期间,是中国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关键时刻,那时有几个重大因素将影响到中国的民主化改革:一是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到那时将枯竭,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将被迫转型,二是中国的城市化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城市人口比重将开始超过50%,一个城市化的社会将带来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三是美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对于经济的刺激作用趋于尾声,世界经济可能进入康德拉捷耶夫长周期的下降阶段,出现一个世界性的经济衰退期,四是台湾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最后期限,五是各种宗教(基督教各派、伊斯兰教各派、佛教各派、等等,)将在中国汉民族区域展开竞争,争夺世界上最后一块宗教真空地带。六是中国政府官员的腐败将发展到病入膏肓的阶段。七是中国共产党到了又一轮接班人的遴选时期。这一系列因素结合在一起所带来的新问题将是对于中国一党专制威权政体的严峻考验。如果中国能够在一党专制威权政体下面经受了这些考验,那就表现出专制政体顽强的生命力,那么21世纪很可能出现专制政体的长期延续;如果中国能够在政治民主化转型过程中顺利解决了这些问题,那么21世纪就将是民主政体高歌猛进的世纪。在上述两种可能下,中国都将完全恢复在国际社会中的尊严。然而如果中国既无法在一党专制威权政体下解决这些问题,也无法通过民主化改革顺利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中国在21世纪将再次沦为国际社会的二等甚至三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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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本文共4万多字,本刊分两期发表。为方便一般读者阅读,我们对文中的一些图表与数学公式作了少量删节处理。特此向作者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