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石男:你所不知道的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是怎样的?它的首席大法官就像我们的最高法院院长吗?它是核准死刑的机构吗?它的权力有限,上面还有个政法委一类的机构?或者它的权力强劲,与总统、国会分庭抗礼乃至凌驾其上?


这些问题大多可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找到答案。


此书是勤奋的法政著作译者何帆的第8本译作。他译此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化繁为简地传播常识”,同时不失去“事物本身的复杂与纠结”。他盛赞此书的理性客观,既没有刻意神化美式司法独立,也没有避重就轻,放弃描述最高法院的复杂性。


此书作者琳达·格林豪斯从事了30多年的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撰写过2800多篇新闻稿,1998年曾获普利策新闻奖。2008年她退休时,九位在任大法官全部出席了她的荣休仪式。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简述美国最高法院的起源以及司法独立的由来。作者没有回避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判决——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判定国会无权废除“准州”实行奴隶制,从而殷勤地将国家推向内战。不过本章的重心更在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定国会的《司法法》违宪,从而主张自己有权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马歇尔大法官在本案中彪悍对抗总统杰弗逊与国务卿麦迪逊,他说:“决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当仁不让的职权与责任。”从此,最高法院拿到了它最犀利的武器:司法审查。随后两百多年时间内,最高法院先后150多次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第二章与第五章概述了最高法院的运转,并揭示了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最高法院几乎可以全权决定选择什么案件来受理。每年大法官批准受理的案子,只占上诉案件的1%.主要是两大类:宪法解释案件,当事人通常会主张某项联邦法、州法或政策违反了宪法相关条款;另一类则是申请大法官判定某项联邦法律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自主选案权来自1925年的《司法法》,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塔夫脱(唯一一个曾担任总统的大法官)阐述说:“设置最高法院的目的,不是为纠正特定诉讼中的某个错误,而是要考虑那些判决结果涉及如下原则的案件——这些原则的应用事关广泛的公共利益或政府利益,并且应当由终审法院来宣布。”最高法院从此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导者,并且设定着这个国家的法律议程。


在选案上,最高法院并不一定只选择“大案要案”,一些看上去细如发丝的案件也可能入选,只要大法官们认为它内涵着实质性的联邦问题。例如,最高法院曾受理一项只涉及10美金罚款的案件:一个叫汤普逊的人在咖啡馆撒野被判妨碍公众治安,被处10美金的罚款。他成功以证据不足的理由申请到最高法院的调卷令。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10美元罚金的原判,因为它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条款。(转引自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


在解释和应用宪法条款时,大法官们有两个主要倾向,“原旨主义”和“实用主义”。前者坚信解释宪法的唯一正当基础在制宪先贤的原始意图,后者则认为,解释宪法不能局限于起草宪法的时代,而应将宪法蕴含的永恒价值观灵活运用到不断变化的现实中去。


宪法解释案件通常针对行政分支,在判断此类案件与讼争时,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方必须具备起诉权,这包括三个要素:原告必须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即将遭到损害;原告必须证明自己遭到的损害是由于被告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必须是法院切实能提供救济的。这三个要求被浓缩为: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救济性。这种管辖权原则,可以保证法院对行政分支行为的审查效率——后者若真是无辜的,不会陷入纷繁诉讼,可它若真有责任,那也别想逍遥法外。


最高法庭审是公开的,有300个旁听席位给公众。最高法院前的旁听者通常会排成两队,一队是打酱油的观光游客,另一队是希望全程听完一小时庭审的人。在言辞辩论中,大法官经常虚设多种情境,抛出许多错综复杂的假设性问题,而不像普通庭审中,法官通常只关心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与观点。这是因为,大法官想要从庭审辩论中得到一种确信,即支持任何一方的判决究竟会产生何种更深远的影响。


言辞辩论只是对外公开的环节,实质工作大部分发生在幕后,从选案、开会审议到撰写判决意见。判决意见在开庭当天就会公开宣读,通常只宣读多数意见,有时也会让撰写异议意见的大法官宣读其要旨,如果他情绪激动、不吐不快的话。不过后面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宣读几分钟后,判决意见的文本就会上传到最高法院的网站。


最高法院的庭审也欢迎媒体,但是不允许摄像设备进入法庭。苏特大法官曾说,摄像机要想进入法庭,除非跨过他的尸体。


第三、四章描绘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群体。美国宪法要求出任总统须满35岁,出任参议员须满30岁,对大法官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九人,其成分反映了这个国家政治、社会的多元结构:性别组成上有三位女性;种族组成上有一名非洲裔、一名拉美裔;宗教组成上有六名天主教徒,三名犹太人;教育组成上有六个来自哈佛法学院,三个来自耶鲁……


大法官是终身任职制,理论上他们也可能因为犯下重罪或品行不端被弹劾,但至今没有一个大法官因弹劾而去职。终身任职制引发广泛争议,但因为涉及修宪、人们对司法独立的理解以及对最高法院的期待等问题,这项制度至今没有动摇。


首席大法官有行政首脑的责任与权力,但与我们的院长完全不同。比如说,首席大法官在决定判决结果的投票中也只有一票,他会分配撰写判决意见的任务,但基本无法影响大法官们的司法哲学与判决意见。更重要的是,他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任何政党负责。


总统总是试图将与自己政治和法律观点一致的人送入最高法院,但法学家们通常都否认大法官的政党背景,人们不太以民主党人或共和党人来区分大法官,而更喜欢以自由派、保守派和中间派来区分。换言之,大法官的党派属性,是远低于其司法哲学属性的。


第六章论述了作为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之间充满张力的关系。一般人都知道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判定国会的某项立法违宪,但可能少有人知道,国会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推翻最高法院的某项判决。斯德芬·布雷耶大法官曾这么解释“司法至上”的问题:美国政府的行政和立法分支都属于政治分支,因为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为公共事务作决策。而制宪者设置司法分支,不是要让它成为反映多数人意志的工具,因此,不能把法院当成政治机构。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向来认为,政治问题应该交给政治分支解决,法院不受理也不解决政治问题。不过,尽管最高法院喜欢强调自己非政治分支的特性,但它仍处在政治的风暴眼中,面临着永久的两难困境,用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话说,是“参与到政治体系中,又不沦为政治的牺牲品”。最高法院没有钱包,也没有枪,它所能凭借的,只有宪法以及人们对宪法的信仰。


在美国,司法是独立的,甚至是至上的,但并不是万能的。1876年首席大法官怀特就称:“为避免立法机构的恣意,人们必须诉诸选举,而不是法院。”八十多年后,道格拉斯法官也重申:“在宪法规定范围内,国会有政策决定权,如果它不明智地行动,选民们可以改变这一状况。”法学家亚伯拉罕就此评论说:这一原理正处于民主过程的核心,人民及其代表可以在这一过程中飞翔于智慧与高尚的顶点,也可能堕落至愚蠢和卑鄙的深渊。这一过程位于法治之下。法院禁止违宪的行为,但无法禁止愚蠢的行为,倘若其并未违宪。(此段论述参见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


那么,如何理解托克维尔的名言“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到最后都会成为司法问题”呢?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由于存在良好的政治参与途径与广泛的言论自由,几乎所有重要的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能依靠国会立法或司法判决来解决。


第七章讨论了最高法院与民意的关系。卡多佐曾说,法官并非淡然伫立在偏远苦寒的山巅,那些席卷其他人的大浪潮,也不会刻意改道,从法官身旁绕行。大法官们对民意也有自己的态度。“我们法院的判决能否产生力量,取决于公众的信心和信任”,奥康纳大法官说:“所以,我们必须留意民意和公众对司法制度的态度,我们也必须尽力构建和维系这种信任。”


关注民意,并非简单地迎合民意或向公众投降。作者指出,大法官考虑民意的方式,是将手中的案子不只视为抽象的法律论题,而是看作不仅在法律因素,也在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争论。浮在民意的皮肤上的激情也许没那么重要,民意的骨骼和血管里流淌着什么,才是要紧之事。


民意或会影响最高法院,而后者也可以影响公众。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最高法院是共和国的教师”的经典比喻。大法官应该教化民众,这种看法深入人心,毕竟,在民主政体下,教化与裁判本身是密不可分的。


要之,《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化繁为简地传播常识,做得不错,但对想要真正深入了解美国最高法院及司法传统的人们,也许还得进一步阅读这么几本书:《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的评介》、《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以及《誓言:奥巴马与最高法院》。


中国读者也许更想看到美国最高法院与中国最高法院的比较,但在上述书籍中无法找到答案。我为这个问题请教了译者何帆,他简略回答说:“美国最高法院是法律审而非事实审,有违宪审查权,九位大法官集体出庭审理案件,并亲自撰写判决;中国最高法院也是最高审级,但同时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没有违宪审查权,大法官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案件。”


进言之,美国法院享有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权,这在中国是虚弱乃至付之阙如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只能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因此是相当有限的。此外,学者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仍要遵循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中国的司法审查归根到底只是一种法律监督,而不能形成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关系。


附,《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相关信息:


作者:(美)琳达·格林豪斯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原作名:The U.S. Supreme Court :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译者:何帆


出版年:2013-7


ISBN:978754473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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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男:你所不知道的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是怎样的?它的首席大法官就像我们的最高法院院长吗?它是核准死刑的机构吗?它的权力有限,上面还有个政法委一类的机构?或者它的权力强劲,与总统、国会分庭抗礼乃至凌驾其上?


这些问题大多可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找到答案。


此书是勤奋的法政著作译者何帆的第8本译作。他译此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化繁为简地传播常识”,同时不失去“事物本身的复杂与纠结”。他盛赞此书的理性客观,既没有刻意神化美式司法独立,也没有避重就轻,放弃描述最高法院的复杂性。


此书作者琳达·格林豪斯从事了30多年的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撰写过2800多篇新闻稿,1998年曾获普利策新闻奖。2008年她退休时,九位在任大法官全部出席了她的荣休仪式。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简述美国最高法院的起源以及司法独立的由来。作者没有回避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判决——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判定国会无权废除“准州”实行奴隶制,从而殷勤地将国家推向内战。不过本章的重心更在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定国会的《司法法》违宪,从而主张自己有权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马歇尔大法官在本案中彪悍对抗总统杰弗逊与国务卿麦迪逊,他说:“决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当仁不让的职权与责任。”从此,最高法院拿到了它最犀利的武器:司法审查。随后两百多年时间内,最高法院先后150多次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第二章与第五章概述了最高法院的运转,并揭示了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最高法院几乎可以全权决定选择什么案件来受理。每年大法官批准受理的案子,只占上诉案件的1%.主要是两大类:宪法解释案件,当事人通常会主张某项联邦法、州法或政策违反了宪法相关条款;另一类则是申请大法官判定某项联邦法律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自主选案权来自1925年的《司法法》,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塔夫脱(唯一一个曾担任总统的大法官)阐述说:“设置最高法院的目的,不是为纠正特定诉讼中的某个错误,而是要考虑那些判决结果涉及如下原则的案件——这些原则的应用事关广泛的公共利益或政府利益,并且应当由终审法院来宣布。”最高法院从此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导者,并且设定着这个国家的法律议程。


在选案上,最高法院并不一定只选择“大案要案”,一些看上去细如发丝的案件也可能入选,只要大法官们认为它内涵着实质性的联邦问题。例如,最高法院曾受理一项只涉及10美金罚款的案件:一个叫汤普逊的人在咖啡馆撒野被判妨碍公众治安,被处10美金的罚款。他成功以证据不足的理由申请到最高法院的调卷令。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10美元罚金的原判,因为它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条款。(转引自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


在解释和应用宪法条款时,大法官们有两个主要倾向,“原旨主义”和“实用主义”。前者坚信解释宪法的唯一正当基础在制宪先贤的原始意图,后者则认为,解释宪法不能局限于起草宪法的时代,而应将宪法蕴含的永恒价值观灵活运用到不断变化的现实中去。


宪法解释案件通常针对行政分支,在判断此类案件与讼争时,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方必须具备起诉权,这包括三个要素:原告必须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即将遭到损害;原告必须证明自己遭到的损害是由于被告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必须是法院切实能提供救济的。这三个要求被浓缩为: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救济性。这种管辖权原则,可以保证法院对行政分支行为的审查效率——后者若真是无辜的,不会陷入纷繁诉讼,可它若真有责任,那也别想逍遥法外。


最高法庭审是公开的,有300个旁听席位给公众。最高法院前的旁听者通常会排成两队,一队是打酱油的观光游客,另一队是希望全程听完一小时庭审的人。在言辞辩论中,大法官经常虚设多种情境,抛出许多错综复杂的假设性问题,而不像普通庭审中,法官通常只关心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与观点。这是因为,大法官想要从庭审辩论中得到一种确信,即支持任何一方的判决究竟会产生何种更深远的影响。


言辞辩论只是对外公开的环节,实质工作大部分发生在幕后,从选案、开会审议到撰写判决意见。判决意见在开庭当天就会公开宣读,通常只宣读多数意见,有时也会让撰写异议意见的大法官宣读其要旨,如果他情绪激动、不吐不快的话。不过后面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宣读几分钟后,判决意见的文本就会上传到最高法院的网站。


最高法院的庭审也欢迎媒体,但是不允许摄像设备进入法庭。苏特大法官曾说,摄像机要想进入法庭,除非跨过他的尸体。


第三、四章描绘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群体。美国宪法要求出任总统须满35岁,出任参议员须满30岁,对大法官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九人,其成分反映了这个国家政治、社会的多元结构:性别组成上有三位女性;种族组成上有一名非洲裔、一名拉美裔;宗教组成上有六名天主教徒,三名犹太人;教育组成上有六个来自哈佛法学院,三个来自耶鲁……


大法官是终身任职制,理论上他们也可能因为犯下重罪或品行不端被弹劾,但至今没有一个大法官因弹劾而去职。终身任职制引发广泛争议,但因为涉及修宪、人们对司法独立的理解以及对最高法院的期待等问题,这项制度至今没有动摇。


首席大法官有行政首脑的责任与权力,但与我们的院长完全不同。比如说,首席大法官在决定判决结果的投票中也只有一票,他会分配撰写判决意见的任务,但基本无法影响大法官们的司法哲学与判决意见。更重要的是,他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任何政党负责。


总统总是试图将与自己政治和法律观点一致的人送入最高法院,但法学家们通常都否认大法官的政党背景,人们不太以民主党人或共和党人来区分大法官,而更喜欢以自由派、保守派和中间派来区分。换言之,大法官的党派属性,是远低于其司法哲学属性的。


第六章论述了作为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之间充满张力的关系。一般人都知道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判定国会的某项立法违宪,但可能少有人知道,国会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推翻最高法院的某项判决。斯德芬·布雷耶大法官曾这么解释“司法至上”的问题:美国政府的行政和立法分支都属于政治分支,因为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为公共事务作决策。而制宪者设置司法分支,不是要让它成为反映多数人意志的工具,因此,不能把法院当成政治机构。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向来认为,政治问题应该交给政治分支解决,法院不受理也不解决政治问题。不过,尽管最高法院喜欢强调自己非政治分支的特性,但它仍处在政治的风暴眼中,面临着永久的两难困境,用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话说,是“参与到政治体系中,又不沦为政治的牺牲品”。最高法院没有钱包,也没有枪,它所能凭借的,只有宪法以及人们对宪法的信仰。


在美国,司法是独立的,甚至是至上的,但并不是万能的。1876年首席大法官怀特就称:“为避免立法机构的恣意,人们必须诉诸选举,而不是法院。”八十多年后,道格拉斯法官也重申:“在宪法规定范围内,国会有政策决定权,如果它不明智地行动,选民们可以改变这一状况。”法学家亚伯拉罕就此评论说:这一原理正处于民主过程的核心,人民及其代表可以在这一过程中飞翔于智慧与高尚的顶点,也可能堕落至愚蠢和卑鄙的深渊。这一过程位于法治之下。法院禁止违宪的行为,但无法禁止愚蠢的行为,倘若其并未违宪。(此段论述参见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


那么,如何理解托克维尔的名言“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到最后都会成为司法问题”呢?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由于存在良好的政治参与途径与广泛的言论自由,几乎所有重要的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能依靠国会立法或司法判决来解决。


第七章讨论了最高法院与民意的关系。卡多佐曾说,法官并非淡然伫立在偏远苦寒的山巅,那些席卷其他人的大浪潮,也不会刻意改道,从法官身旁绕行。大法官们对民意也有自己的态度。“我们法院的判决能否产生力量,取决于公众的信心和信任”,奥康纳大法官说:“所以,我们必须留意民意和公众对司法制度的态度,我们也必须尽力构建和维系这种信任。”


关注民意,并非简单地迎合民意或向公众投降。作者指出,大法官考虑民意的方式,是将手中的案子不只视为抽象的法律论题,而是看作不仅在法律因素,也在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争论。浮在民意的皮肤上的激情也许没那么重要,民意的骨骼和血管里流淌着什么,才是要紧之事。


民意或会影响最高法院,而后者也可以影响公众。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最高法院是共和国的教师”的经典比喻。大法官应该教化民众,这种看法深入人心,毕竟,在民主政体下,教化与裁判本身是密不可分的。


要之,《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化繁为简地传播常识,做得不错,但对想要真正深入了解美国最高法院及司法传统的人们,也许还得进一步阅读这么几本书:《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的评介》、《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以及《誓言:奥巴马与最高法院》。


中国读者也许更想看到美国最高法院与中国最高法院的比较,但在上述书籍中无法找到答案。我为这个问题请教了译者何帆,他简略回答说:“美国最高法院是法律审而非事实审,有违宪审查权,九位大法官集体出庭审理案件,并亲自撰写判决;中国最高法院也是最高审级,但同时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没有违宪审查权,大法官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案件。”


进言之,美国法院享有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权,这在中国是虚弱乃至付之阙如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只能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因此是相当有限的。此外,学者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仍要遵循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中国的司法审查归根到底只是一种法律监督,而不能形成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关系。


附,《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相关信息:


作者:(美)琳达·格林豪斯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原作名:The U.S. Supreme Court :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译者:何帆


出版年:2013-7


ISBN:9787544737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