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闻聚焦:由妓女示众引发的人权大讨论

11月17日,中共官方在北京举办了掌权57年以来的第一次“中国人权展”,该展览为期十天,已经在11月27日落幕。就在“人权展”刚刚落幕两天后的11月29日下午,中国第一个开放的经济特区、毗邻香港行政特区的深圳市,发生了令人诧异的公然侵犯人权,令世人哗然的事件,嘲弄了“人权展”,恶搞了胡温党中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在上沙、下沙交界处和沙嘴村,分别召开大规模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在专项行动中抓获的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的100名违法人员,进行公开处理。那些妓女和嫖客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逐一押下车游街示众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当众宣布处罚决定,分别读出每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让示众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分,然后押回车上载走。据报道,现场有逾千人围观,并不时响起掌声。百名违法人员中,男性60人,女性40人;其中包括十余名香港嫖客。警方负责人用三十分钟时间,宣布对他们的处理措施。在现场,他们全部被戴上口罩,大多数女性用散落的长发遮盖双眼,有的香港人用双手遮住眼睛,怕被熟人认出。


  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引起公议


 


说起“游街示众”,许多人首先联想毛泽东发动的文革,引申再联想1949年以来中共开展的各种政治运动,再引申就会联想到几千年中国的文化传统。人性、人格、尊严、人权是现代社会首要的元素,而中共的专制统治本身来源于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游街示众”正是沿袭了历来封建王朝蔑视人性的反动,引起来自各方的谴责不足为奇。


深圳福田警方的“恶搞”惊动了中央。据没有证实的消息说,全国妇联12月1日向公安部交涉并提出内部抗议,批评深圳警方这种做法过时过火,侵害了公民基本权益,侮辱了全国妇女形象,在境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全国妇联要求警方认真检讨扫黄时种种做法,避免再出现执法者违法之事。


自深圳游街示众事件发生后,海内外舆论一片哗然,由网上的热评发展为律师上书和纸媒体跟进,官方有关部门也不得不出面过问。在相关的公共舆论热潮中,虽也有个别议论支持深圳警方,但绝大多数都是谴责深圳警方侵犯人权、违反法律。这既反映了中国大多数民众的人权觉醒,也凸现了民间公共参与的饥渴,见缝插针地来表达依法治国、尊重人权这一民间舆论的主题。


● 网友热评选辑(来自部分网络论坛)


网络民意最早关注到“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不仅有《猫眼看人》等民间BBS热评,而且三大门户网站也开放了网友评论,《新浪》还作了网络调查;甚至《人民网》、《新华网》的论坛也有热评。可以说,在这起公共事件中,网络舆论起到了先锋作用。


▲――卖淫嫖娼者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并未触犯刑法,他们是合法的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人格尊严,警方把他们拉去游行示众,是犯法行为,应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我觉得是必要的,但是不是针对小姐,而是那些鸡头等最大恶极的人。


――很不好,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以如此侮辱人格,公开处理有损于执法机关形象的树立。


――这是歧视的体现,妓女卖淫虽然犯法,但也有人的尊严,不能因为是妓女就把她当作非人看待,你可以罚款,可以判刑,这样做不是一个文明国家的体现,也不是文明城市的体现。


――执法也要尊重人权。中国的法律有“示众”的条款吗?如果没有,谁给你们的权力?


――对罪大恶极的严重刑事犯罪犯罪分子采取这样方式处理,以震慑其嚣张之势是非常切实有效的,社会效果一定会很好;而对卖淫者这些普通违法人员就绝对不能采取这样的严重侵犯和践踏他(她)们的人格尊严的违法乱纪行政。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该做法有违法之嫌,是谁给了执法部门这种侵犯人权的权力?


―― 这种做法很好,作风正派的人肯定都拥护。要那些道德败坏的人见一下群众,既然你怕丑,为什么要去做见不得人的丑事,敢做见不得人的丑事,就不要怕见人。深圳警方做得对,坚决支持,全国扫黄都应他们学习!让卖淫嫖娼者胆战心惊而无躲藏之地。


―― 连这种事情都要争论,可见当前世风下降到何等地步!还有没有是非观?还有没有道德观?还有没有善恶的概念?一大群愚昧的人大谈人权,大谈法制,滥施同情道义,你有没有想过被这些人害得家破人亡者的人权?有没有想过被这种卖淫嫖娼行为腐蚀的社会风气的堕落?


――“示众”?地地道道的文革的做法!被“示众”者和组织“示众”者,都在这次“示众”中丢了人呀!


――――清除社会毒瘤,太好了。


――这是一起闹剧,组织者一法盲!为什么不把贪官公开处理?


――深圳市公安局这种做法不宜提倡。


▲ 出卖良心的把出卖身体的拉上街游行!咄咄怪事!


▲在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的今天,在号称最发达的深圳,居然屡屡发生这样的低水平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事,令人不解。唯一的解释是:深圳官员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给他们的上级看的。


▲如果说这些妓女沾污的是自己的身体,那么这些警察亵渎的就是整个法律!你们这些警察,我要问一句,你们有什么权力和资格这样做?出卖肉体虽然违法,但并未侵犯他人的人权(双方自愿),而你们却是在公然将人格权践踏于地上.如果你们认为自己比站在你们前面\\双手被铐的那个人的灵魂要高尚的话,你就错了!


▲在没有民主、不尊重人权的国家,得权得利者除了蹂躏弱者,还能做什么?泯灭人性,令人发指!


▲看吧,这就是人民的呼声,人民发出内心的怒吼。


在中国,绝大多数同胞是爱国护国、爱民护民的,法制观念绝大多数人是有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资产阶级的走狗和强盗拿着人民的奉禄和人民给予的权利对底层人民下手,这种封建资产阶级野蛮的行径是会被人民所唾弃所鄙视的。


真正的社会毒瘤不是哪些娘家无人、手无寸铁的妓女,而是哪些依仗权势欺压百姓的达权高贵及其走狗,他们利用手中的资本巧夺国家财富与名分,不吝对自己的同胞心毒手辣。


但是,人民的心中自有一杆称,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你们贱踏了骨肉同胞的人格与尊严,你们无情地从骨肉同胞的人格和尊严上踩蹋上去领取资本和名利,这笔帐人民迟早要向你们讨伐的。 听吧,风在怒吼,海在狂啸,这才是人民发自内心的怒吼,这才是人民对你们真正的审判。


▲小姐有尊严?如果它有尊严就不会去做小姐。


小姐是因为解决不了温饱采取做小姐?它们只是为了很轻松得去赚钱才去做小姐!现在那么多在校学生去做 JI,它们是因为穷吗?只要你看看它们发展的历程,都知道它们究竟是如何才去做JI的。那些从农村出去打工的女性,它们做JI是因为日子过不下去吗?它们都是为了躺在床上就可以赚钱。


我支持这种游行,让他们得家人都知道这些小姐得行为,让他们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如果这种行为不可耻,为什么它们不敢让自己的家人知道自己的“工作内容”。既然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为什么不让它曝光?!


实在搞不懂,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同情小姐。正是你们这些人,才让更多得女人走入了这么一个龌龊得行当。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自我克制的能力;畜生可以当中滥交,没有任何人有异议,因为它们是畜生。


作为男人,不要因为有几个臭钱就去嫖,实在不行就利用一下你们万能的双手;作为女人,不要因为羡慕那些可以赚轻松钱的小姐,毕竟你们还要为人母为人妻,你们以后如何去面对你的亲人。


在上海有很多酒吧,那些小姐只陪外国人,因为它们嫌弃中国人穷;珠海得集体嫖妓事件,我想大家还记得,就是日本人多出了一些钱,那些JIAN女人就一堆堆的过去丢人。以前的妓女还知道“biao子也爱国”,现在的那些小姐,它们除了钱,它们还爱什么?


穷,并不可怕,可怕得是不知羞耻,可怕得是你们这些自以为是的laji.至于人权,这是西方传过来的舶来品,我们应该变通的接收。某些人,就应该剥夺它们的人权。


▲我爱国,我是愤青,但我不得不痛苦认为:在中国,根本就没有人权\\妓女在中国有几千年历史,将来也一样会有,这是人性使然。存在就是真理!


我想绝大多数男人都叫过“小姐”,请尊重“小姐”!!!


▲除了同情,我们还有什么?看看老舍写的《月牙儿》吧,结局是苦涩而又讽刺的,坐在审判席上的道貌岸然的、大骂有伤风化的那位就曾经上过她的床!现在那些下令如此羞辱她们的人当中又有几个敢说没有和她们当中其中的一个上过床呢?


▲既然带口罩,为何还念人家的姓名,籍贯,生日?既然承认妓女有做人的权力,为何还损害人家的权力?公安有乱搞之嫌。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会发展到今天,象深圳政府的所为与中央提倡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反映了深圳政府执法者的能力和素质的低下。


▲马上把所有被处分过的贪官和相应的贿赂分子拉出来站街示众,拍照,念名,他们危害更大,教育作用更大,意义更大。以后照此办理。


人人平等,不得搞歧视。不这样办,不但妓女嫖客不满,人民也不答应。


▲这些妓女一般来自最底层,父母无权无势,所以当地政府就可以无视法律,践踏人权,她们既是违法,也是你情我愿的公平交易,我们反对这种无视她人尊严的做法。


▲说来可笑,我国查处贪官污吏总是替那些包养情妇的恶劣行径百般遮掩,美其名曰为保护个人隐私,对待老百姓的卖淫嫖娼却这样大张旗鼓,真正应证了一句古话,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


▲这是深圳警方公然对文明社会的挑战,是对和谐社会要求的抵制,是对国际人权标准的抗拒,是一种反人类,反社会的倒退行为。


▲不敢打老虎,不敢捉老鼠;除了欺压良善以外又不能什么事情也不做,做什么呢?于是终于想出,麻雀吃粮食!于是麻雀成了罪人!于是拉麻雀游街示众!


可是深圳市委,市政府;警察局长,作秀之后,有没有想想这些女孩子,用自己的身体,(甚至冒着各种危险)养活了,应该说是养富了多少中级下级的警官?


▲鉴于“文革”的教训,我国在否定“文革”反思的年代,作出了禁止游街示众的规定。例如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这个吗叫转移视线。当年国内一团糟,危机四伏。毛泽东搞了个珍宝岛保卫战。现在政府贪官遍地,名声狼籍。以为小姐最好搞,搞搞小姐树树自己的威严,也使大众不要盯着自己的丑陋面目。最该审判的却拿微不足道的示众。可悲可笑。


▲说来也真是的,古来已久的卖淫嫖娼现象,也就是说男女愿打愿挨的肉体进行所谓“非法”地那么磨擦一下,难道这就败坏了社会风气?这就影响了社会稳定?这就影响了政权的巩固?这到底能有多大罪孽?有多大的伤害?又伤害了什么?平常宣传之言可以说百分之九十九属于危言耸听!其实真正败坏社会风气的是官僚腐败,影响社会稳定的是官僚腐败,影响政权巩固的也是官僚腐败!谁都知道,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政权的垮台真正原因全是官僚腐败所为!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不怕卖淫嫖娼现象的存在?不但不怕而且管理得比较有条不浑,对官严,对民宽,对此问题如果说得比唱的还好听,做起来却反其道而行之,“只许官州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该行为本身就是官僚腐败的集中表现之一,正而不足邪而有余,逆社会文明而动,知法犯法,还死不认错,不计后果……不信那就只好等待自食其果吧!


▲执法者以非法的形式执法!公安机构有没有权力将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罪犯示众,就算是被法院判决了,那要以这种侵害罪犯人权的方式进行?这不是值得不值得的事,人的尊严被轻易的践踏,而围观人群的掌声更是显示尊严在中国人心里的地位,重要的是自己的尊严,而对他人遭受到不公正待遇冷漠。不是中国人麻木了,政府在给人民做榜样!


▲如果你是个有良知的律师,如果你做律师是因为尊重法制,那你会为这些妓女们和深圳政府打官司吗?我不会,即使我是,我也不会!因为在中国,法制根本就是个屁!


▲自建国以来,震惊全世界的事还少么,大家要感到自豪,只有我们这伟大的国家才干得出这种事,别人还想不到呢。


▲估计深圳公安局的领导和警察们,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践踏人权,是违法。


他们还以为自己在做一件正确的事情,文革虽过去20年,但文革的反人道,反文明,反法治的流氓精神还是一脉相承。


▲她们是某些警察的财源呀!没有警方做后盾,哪里有那么多妓院?居然知恩不报,还来处罚可怜的她们!须知,她们示众的时候,警察也站在一边“示众”,不过缺少了妓女的羞耻感而已。——妓女与警察相比,还是有羞耻感的。


我国查处贪官污吏总是替那些包养情妇的恶劣行径百般遮掩,美其名曰为保护个人隐私,对待老百姓的卖淫嫖娼却这样大张旗鼓,真正应证了一句古话,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


● 专家、学者对事件的评论


律师姚建国上书人大后,诸多学者、法律人士相继发表评论,他们或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刊上发表署名文章,或上网发帖,齐声向深圳警方的野蛮行为说“不”。他们为这场人权大讨论增加了理性的专业的维度。


▲上海律师姚建国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通过网络给全国人大发出一封公开信,他认为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是违法的。公开信说,首先,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中,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而是否真的构成违法犯罪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做最后的结论。……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冰在《新京报》发表文章,标题是《深圳警方公示妓女嫖客依法何在?》。文章指出,我们需要对当地警方的行为进行定性,即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深圳福田警方将有关人员公开示众行为,根据《行政法》的理论,可能存在着两种判断: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处罚行为。


假如将其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规定,凡是涉及侵犯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规定,即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如果将公开示众视作行政强制之一种,则从现行法律上,我们无法找到这样一个可以对相对人强制进行公开示众的规定。


假如将警方的行为定性为行政处罚行为,而《行政处罚法》上并无此项规定。根据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未有规定的处罚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更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可见,并未有哪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进行公开示众的处罚,显然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未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出示其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深圳福田警方有法定义务,在将相关人员示众的时候,就明确提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但目前看来,公安部门虽然坚称其行为是合法的,但并未指明法在何方,难道他们还在“找法”吗?即使警方最终找到了法律,从执法程序上来说,警方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应当找法在先,行为在后,而不是行为在先,找法在后。


当地警方的这一行为事实上损害了两种更重要的权利:一是人身自由权,二是个人的隐私权,这两种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拥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进行处罚?难道行政机关不采取这一种方式,就达不到处罚的目的?这是纠正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惟一方式吗?这是一种损失最小的方式吗?可以看出,当地警方的这一行为是经不起这样的追问的。倘使警方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了这几个方面,考虑其他的处罚方式,考虑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考虑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他们也许不会这样做了。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专家王友金教授认为,中国全国妇联的抗议以及公安部的态度值得肯定。他说,游街示众是文革时期常见的做法。中国改革开放后公布的刑法明确规定,禁止将死刑犯游街示众,因此这种随便将人示众的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属于非法,侵犯人权。


他说:“妇联提出这样的抗议以及上海的律师向人大提出公开信,我觉得都是一些很健康的声音。这些健康的声音,我觉得中央的领导人应该听一听,不只是听一听,而且应该采取坚决的行动,打击这种地方的不法行为。使得我国的法制能够统一地执行,使得今天胡锦涛所提出来的和谐社会,能够布满全国每个角落。”


▲关家涛在《红网》发表文章说,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在我国并非一蹴而就,其过程虽然不短,但步履异常坚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久前的11月22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刚刚主办了\"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国际层面上,1997年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决定批准,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虽未批准,但2004年至今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罗干同志多次承诺并表态,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该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人民网》“人民时评”发表署名士心的文章《“公开处理卖淫女”是在给谁“示众”》。文章写道,公开处理卖淫女,还很容易使人联想起“游街示众”这一早已被人们所反对的不文明做法。游街示众是封建社会和那个特殊年代里,基于侮辱人格而施行的一种“法外之刑”。时至今日,这一做法早已因其不合现代法治精神,有违维护人权原则,而遭到强烈反对。但是,虽然直接的“游街示众”已大多销声匿迹,许多变相“示众”如所谓“公开处理”、“公捕公判”等,仍然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关执法机关,急于要展示其执法的“业绩”,展示其严格执法的形象。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暴露出执法者法治和人权意识的淡薄。


▲独立中文笔会会长、北京学者刘晓波博士发表题为《深圳警察恶搞胡温中央》的文章,文章说,深圳福田警方似乎是在有意与中央对照干,北京大搞如何改善人权的“人权展”,而深圳偏要大搞另类“人权展”──向世人公开展示:今日中共专政机器是如何停留在野蛮的帝制时代和承袭文革遗风,敢于公然地肆无忌惮地践踏基本人权。


在中国的历史上,的确有漫长的游街、示众、公审的传统,这一帝制野蛮在毛泽东时代被推向登峰造极,文革时期的大批判遍及全国各地,在游街示众中,在批判大会上,在公审大会上,无数“牛鬼蛇神”的人权遭到疯狂的践踏。他们的肉体被鞭挞,他们的人格和尊严被打翻在地,再踏上1,000只脚。没想到,在帝制已经结束了一个世纪、文革也已经过去了30年的新世纪中国,深圳警方还会用如此兴师动众,通过对卖淫嫖娼者的人格和尊严的文革式羞辱来践踏基本人权。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的今日中国仍然是独裁国家,国人的基本人权仍然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和尊重,专政机器的野蛮依旧,然而,在国内民间人权意识觉醒和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的双重压力下,中共政权进入了口是心非、言行背离的伪善时期,也不得不开始大作“人权秀”,加大中共一向维护人权的宣传力度,标榜今日中国已经进入了人权最好的时期;中共专政机器的迫害人权,也不再大喊大叫、明目张胆,而是偷偷摸摸、黑箱作业。中共官权举办的“中国人权展”就是典型的“人权秀”。而令人万分惊诧的是,作为执法者的深圳福田警方,不仅是公然挑战普世人权原则,而且是公然践踏中国现行法律;不仅公然挑战主流民意,而且公然为胡温中央添堵。正当胡温中央兴致高昂地“正搞人权秀”之时,深圳官权却用“恶搞人权秀”大扫胡温中央的兴致。


经过近30年改革开放的今日中国,由于民众不再是不知人权为何物的愚民,所以官权也不再敢于理直气壮地践踏人权。君不见,妓女游街示众事件一经曝光,先是成为各大网站热点,激起网络民意的强烈反弹,仅在“猫眼看人”论坛上,涉及该事件的帖子的点击率就高达十几万,几乎是清一色的谴责之声。一篇题为《深圳警方的恶劣做法震惊全世界》的帖子,点击高达80,000多。新浪网就此事件作了一个网民问答,居然得到超过15万多个回答,七成以上的回答是谴责深圳福田警方的野蛮行为。


▲北京律师浦志强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认为,嫖客、妓女再有错误,也不应该侮辱他们的人格。他说:“不管他那个事情做得对与不对,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是另一回事。但是把人来示众、游街啊,这样一种情况和作法,我觉得在十几年以前的时候可能还比较普遍,但是后来各方面的意见非常多。另外一个主流的情况来讲是不允许这样的一个作法。他有什么问题说什么问题,何必这样呢?你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侮辱他,或者是怎么样。我觉得从一个公共权力行使的角度来讲,过于下作。”


▲宪政学者王怡认为:警方的处理方式,无论在法律还是在道义上都不对。这是一个行政拘留的公开处理大会,我想首先是怎么来理解公开性?政府的行为应该具有公开性,一切处罚都不能秘密进行,不然就叫秘密警察了。但行政法上的所谓公开,是以政府行为为中心的公开,对它的决策和决策程序的公开。但公处大会不同,它是以被处罚者为中心的公开,这不是公开,而是展示,就像传统的游街示众。它将人工具化了,它征用了一个违法者的身体和一切私人信息来达到某些目的。这是不对的。就算是死刑犯,你剥夺他的生命,但法律仍然要把一个将被处死的看做人,不能当成工具。你不把他当人,你的正当性反而就没有了。


▲香港时事评论员林保华在一篇评论中说,中国色情事业的蓬勃发展早已声名远播,“繁荣娼盛”、“黄色娘子军”等都已经成了中国新词类。因为贪官们几乎百分之百有情妇,因而“扫黄”运动也成了笑谈,并且逐渐淡化。但是就在这种气氛下,深圳突然大张旗鼓的“扫黄”,而且“矫枉过正”地在11月29日对100名涉嫌卖淫嫖娼分子,其中有10余名香港嫖客召开宣判大会示众,不禁使人啧啧称奇。需知,现在中国的性产业,约占GDP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对这些卓有贡献的性工作者与恩客进行如此公审,简直荒唐透顶,哪里是以经济工作为中心?


当局之所以如此心血来潮搞这么一个运动,原来是因为中共的政治局常委、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要访问深圳,因而要进行“清洁”工作。然而用这种手段,反映了共产党至今还是一个革命党,而且是漠视与践踏人权的革命党。从这个事件,人们就认识到,中国的公安,并不是专门来对付被他们认为涉及政治的维权人士,就连娼妓、嫖客这些只谈风月,并对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寻常人士也不会放过。而且采用羞辱而无视他们尊严的手法。当然,中国也有进步,那就是允许他们中的一些人戴口罩,维护残存的一点尊严。奇怪的是,有些戴口罩,有些没有而要用手遮脸,想来公安也没有那样好心免费派发口罩,应该是以高价出售趁机对那些羊牯搞“创收”。


▲作家田晓明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文章说,我们都知道,警察在抓到妓女和嫖客以后,都要对这些人进行罚款,有的人还可能会被送去劳动教养。如果一些妓女和嫖客已经受到了罚款、或劳动教养的处罚,那么对他们的处罚就结束了;如果警方在这些处罚之外还给他们新的处罚,这就是一罪两罚,而一罪两罚是不公平的。一个盗窃犯因为盗窃一头牛而蹲了三年监狱,他的刑期刚刚结束,法院就因为他偷了那头牛让他再回到监狱呆两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可否认的是,让人们去示众,这也是一种处罚,因此妓女和嫖客可以为自己因为一个过失而受到了两次处罚去讨公道。


让人示众,这是一种古老的处罚方式,其目的就是让人出丑,其结果是使被羞辱的人在公众面前抬不起头。这样的古老的处罚方式已经被大多数人抛弃,人类已经变得越来越文明,所以一些古老的处罚方式便失去了立足之地。现在的执法者处罚一个人是因为这个人犯了罪、或有什么过失,这就是说,处罚所针对的是一个人的行为;所以一个人在接受惩罚的时候,他的皮肉和精神并未受到虐待。过去的人在处罚一个人的时候,既考虑到这个人所犯的罪行、或过失,也考虑这个人本身;在这样的场合里,一个人在接受惩罚的时候,他的皮肉和精神都会受到虐待;比如死刑,现代人在实施死刑的时候,会让犯人很快死去,而古代人则让你慢慢死去,他不让犯人死于一刀,他让犯人死于挨了很多刀之后,这就是所谓的千刀万剐,执法者总是要让一个人在死亡的过程中充分体验到皮肉在器械的打击下所产生的痛感。


▲作家韩寒讥讽深圳警方:今天看到一个新闻,不禁为深圳的警方叫好,深圳的警方冒着被车撞死等生命危险,抓了一千多站街女和嫖客,并且公开处理,实在是为和谐社会立了一大功!为了公平起见,为了更大的政绩,我这还知道不少深圳的妓女的所在地,而且可以抓不下一万个,足够深圳警方像超女演唱一样办全国巡回处理展了。那就是各大四五星酒店的KTV和桑拿,各大深圳的豪华浴场和歌厅,有后台怕什么,后台再大都得拉到前台去展出,不要光拉没后台的嘛,嫖客也不要抓那些穷的叫站街女和洗头店里的嘛,没新闻效应,照我说的做,说不定把你们领导都能抓住来,多威风!公开处理好啊,以后审讯也要公开,让大家看看警察的武艺,看你们还敢犯罪,这年头,没后台,又恰巧不是神经病的,犯了罪是要受到法律和警察的严惩的。妓女和黄色网站的社会危害太大了!比贪污杀人大多了.社会危害最小的就是腐败,腐败了就要花钱,大大促进消费,功可抵过。但妓女和黄色网站不光严重危害了老百姓的生活,让老百姓变成了老百性,而且严重影响了官商勾结——不,合作之后的豪华娱乐场所的生意,抑制了消费,拉低了国民鸡地屁总值。黄色网站更是毒害了一代人,我们这一代的电脑哪个没中国黄色网站的毒?这两个都罪该万死。


致被抓的穷嫖客们:你们这帮穷鬼,难道不知道嫖娼和高尔夫一样,都乃讲究最高境界就是一杆进洞的高雅运动吗,有钱有势的人才能玩。被抓了吧,活该,嫖娼也得看主人,去不起五星酒店你不会挑离市公安局最近的洗头店啊,又笨又老实,在当今中国怎么混啊。


最后还是要表扬一下勇猛的深圳警方,广州需要你们。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世界上的刑罚林林总总,蔚为大观。其中有一种叫羞辱刑,比如在犯人临刑前插上写着罪状的牌子游街,比如把通奸者剥光衣服绑在路旁示众。我们中国在羞辱刑的实践上是源远流长的。直到今天,我们许多老师还会把做错了事的学生拎出来“罚站”——其实也是一种“示众”。


当然,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国人开始接触,也慢慢学着接受“人权”、“人格”、“名誉”等等概念。 “人权”写入了宪法,位居人权核心位置的便是人格权。人格权就是让人能体面地活着,让人真切地感到自己跻身于人类而不卑琐,就是人人享有不被羞辱、不被歧视的权利。……以刻意羞辱当事人为目的示众,也被立法和司法所禁止。


然而,警方召开公处大会将嫌疑人示众,事实上并不鲜见。最新的例证是,深圳的妓女嫖客公处大会。“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群众观看,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在现场的掌声背后,深圳这两场公处大会却遭遇了“舆论寒流”,网络与平面媒体上质疑与抨击汹涌而来,……
 
▲广东律师:“示众是用公权侵犯私权”。对深圳警方的做法,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谢恒律师表示,警方对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该条例并未明文规定可以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示众\"、\"公开处理\"这一程序,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由此可以界定,深圳警方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外,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均可保有隐私权。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在被拘留或受处罚后,他们已经承担了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其隐私权并未列在法律要求必须公开的范围内。而深圳警方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这一行为带来的影响远远大过警方警示民众的影响。


▲身兼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的维权律师滕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公安机关以打击罪案为理由,将疑犯拿去游街示众的事件经常发生,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但受害人要透过法律来讨回公道,亦不容易。滕彪律师说:理论上他们可以向法院要求赔偿,不过,他们要求赔偿,又可能给公安进一步打击报复,变了事实上,很难纠正公安机关的作为。


滕彪指这次事件反映了只要有足够舆论支持,公安机关在群众压力下,亦不敢过于放肆地作出一些违法行为。但他亦指出,要彻底防止执法机关滥用权力,仍需要独立的媒体,以及经全民普选产生的人大去监督。他质疑在这次事件中,声称是民选产生的福田区人大为何未能履行监督的义务,阻止福田区法院将嫖客和妓女示众。


▲熊培云在《南方都市报》发表评论:杀鸡儆猴,猴为什么鼓掌?文章说,凡略有权利意识的人都会知道,这种“示众式执法”尽管赢取围观者的掌声,却是在公然侵犯被执法者的肖像权、隐私权与人格尊严。而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专有性,每位公民对其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都只能归公民自己所有。若非得到公民本人的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肖像进行非法复制、传播与展览,否则就构成侵权。


越是野蛮时代的人,越是认同“游街示众”。回顾历史,不难发现,“示众式执法”在人类蒙昧时代早已生根发芽,并随着人类走向更高的文明而渐渐被抛弃。而在一个国家走向文明政治之前,这种“示众式执法”主要体现在焚烧异教徒或对不合社会规范者公开行刑与批斗。我以为,在此情形下的所谓“政务公开”,其实不过是一种“残忍公开”,“教育暴力化”的公开。


生命是人类文明的基础,每个人都应该对生命尽职尽责。无疑,今日中国正在走向法治文明,许多人关于权利的观念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令人忧虑的是,这种“示众式执法”仍然时见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显然,“示众式执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公民公然蒙羞的过程,同样令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公民社会蒙羞。


这个展示权力威严的广场,同样为我们展示了“杀鸡儆猴”的统治密码。执法者居高临下,透过“游街示众”以显达自己的权威,同时通过对“鸡”的“公开处理”达到教育和训诫民众的目的。与此同时,围观的“猴子”则更一厢情愿地相信社会的不健康因素在这种“罪有应得”的过程中被清除或者隔离。


● 海内外媒体对事件的报道


此次游街示众事件,海外媒体的大量报道自不待说,可喜的是国内媒体的强烈关注,纸媒体《南都周刊》和网络媒体《权衡周刊》分别作了专题的报道和评论;《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中国青年报》等开明报刊发表了尖锐的评论;就连官方的《法制日报》、《人民网》也发表了评论。


▲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这种“示众”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有律师说,对公开处理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对于人权保护,则在多处法规中都可找到。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就联合下文,明文禁止了“游街示众”的做法。这一文件现仍未废止。同时,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治安处罚法》中也有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令不少法律工作者感到不解的是,深圳公安显然已经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人权,所以给他们戴上口罩,但既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又何必仍要如此实施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昨日在深圳为深圳“十佳公诉人”担任评委的北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陈兴良教授也认为,福田警方的侵犯人权的事实,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1988年的规定中针对的是已经判决的案犯,更何况此次事件中还只是“嫌犯”?


也有法律工作者对深圳公安行为的初衷表示理解,但对于此举的出发点——震慑作用,法律工作者则认为,从实际效果看,并不能达到这一目的,从利弊分析,弊大于利,应该减少这种运动式执法。


有法律工作者认为,卖淫嫖娼行为虽然为社会所不齿,但这种“示众”仍带有野蛮的成分,虽然戴有口罩,但宣布了他的姓名和籍贯等身份,等于从道德和舆论上宣判了他的死刑。有法律工作者提出,应该全面界定警察的权利,明确警察的执法权限,尤其应该设定高压线和
雷区,并用相应制度保障落实。  


▲《新京报》文章:“政府处理‘坏人’也必须依法”。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拥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进行处罚?难道行政机关不采取这一种方式,就达不到处罚的目的?这是纠正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惟一方式吗?这是一种损失最小的方式吗?可以看出,当地警方的这一行为是经不起这样的追问的。倘使警方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了这几个方面,考虑其他的处罚方式,考虑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考虑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他们也许不会这样做了。这起事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无论“坏人”有多么坏,政府必须并只能依法处理“坏人”。


▲《法制日报》发表盛大林文章:“公开”与“示众”的界线何在?该文指出:深圳市福田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是有违中国现行法律的行为。在现代文明社会,人权的价值高于一切。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其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都尽可能地保护违法犯罪者的基本人权,禁止“游街示众”就是这方面的体现。……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就在这个日子即将来临之际,深圳发生那样的事情确实值得警醒。而群众对“游街示众”的“拍手称快”,更让人感觉到法制宣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许“公开处理”与“游街示众”的界线还需要探讨,但这一事件以及引发的争论却肯定是有意义的———实际上,这就是一场最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中国青年报》发表张镇强文章《将涉黄人员游街示众是文明倒退》。该文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和法定犯罪分子游街示众,或公开处理或公开处决,是古代野蛮刑罚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不文明、不开放的专制产物。没想到,它居然出现在深圳街头。


笔者在1952年担任一个乡的土改工作组组长时,曾被指令担任一次临时人民法庭庭长,宣判一个所谓“惯匪”的死刑,立即就地枪决。同时,令一个曾任国民党区党部书记、时任小学校长的所谓“历史反革命分子”陪跪,试图警告他进一步坦白交代反革命罪行。但半个月之后,还是把他枪毙了。正是这一幕震惊了我,从此我再也不接受这样的任务,也不去看任何公开宣判和处决犯人的场面了。50多年后的今天,我仍然心有余悸,痛感遗憾。


尊重人权,文明执法,是任何力量无法阻挡的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今天,我们致力于民主法治建设,途径之一,就是尽快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尤其是司法决策层和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


该报还发表了杨涛的文章《面对警方违法 公众该怎么办?》。该文对深圳警方的狡辩提出批评:深圳福田警方这种游街示众的做法,无疑是对这些违法人员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侵犯,那么,既然做错了,改正就是,并没有什么大不了。……但令人气馁的是,深圳市公安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居然回应说,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


什么叫强词夺理,由此可见一斑。遍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哪一法律条文授权警方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游街示众,那么,深圳福田警方的“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从何谈起?


面对舆论监督和公众的批评,任何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回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必须要虚心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因为政府是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权力渊源于人民,也必须为人民服务,这是民主法治的体现。所以,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治的轨道运行,必须接受民众的监督,如果不能做到古人所说“闻过则喜”,至少不应粉饰是非。


▲《浙江在线》发表题为《公开处理涉黄人员为何遭遇舆论寒流》的报道:可以想像,舆论的这种反应出乎警方预料。警方公开处理如此多的涉黄嫌疑人,其警诫用意显而易见。何况,在以往的司法语境里,并不缺乏“公开处理”“游街示众”等类似词汇,深圳警方的此次行动也算有“传统”可循。甚至,这样的行动也不乏“民意”支持,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就是证明。那么,公处涉黄人员又为何遭遇舆论寒流?


令人欣慰的是,媒体和网民的质疑和抨击,并非囿于道德的义愤、情理的反击,更多的是立足于法律。这种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在法治社会,倘是违法的行为,无论动机如何,有多么堂皇的借口,都必须受到法治的拷问。在上述事件里,至少有两点应该受到法治拷问:其一,警方公开处理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违法;其二,此举是否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法制晚报》报道:深圳福田警方将涉嫌卖淫嫖娼者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引起了广泛争议。新浪为此作出的网上调查显示,近七成人对此表示反对。截至今天上午8时30分,共有105585人参加了新浪网的“您如何看待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和嫖客?”调查,其中,72999人表示反对,占69.14%。
不好说 4.34% ,4585人
支持26.52%, 28001人;理由:这么做有助于打击涉黄犯罪
反对69.14% ,72999人;理由:公开处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香港《明报》:游街示众是什么法制教育?深圳公安当局上月在港人经常光顾的黄业猖獗地区将数十名被捕妓女和嫖客当街示众,其中包括十多名港人,引起舆论哗然。其实,这种在内地被称为“公处”(公开处理)的做法,并非深圳公安首创,而是许多城市公安的惯常做法。


内地很多城市,将街头截劫甚至小偷小摸、炒卖车票等黄牛党当街示众的报道时有所闻。当局的理由是这种游街示众的做法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对民众进行法制教育。殊不知这种做法却与法制精神背道而驰,对社会的法制建设起极坏的示范作用。


中国历代都对游街示众作为惩处的一大法宝,且乐此不疲,可以说有着很深的游街示众情意结。它对今日中国的影响根深蒂固,甚至一间超市的保安都可以将捉获的高买以示众来羞辱。在强调以法治国、以人为本的今天,是执法者彻底抛弃这一过时做法的时候了。


▲《太阳报》报道,深圳当局上月底将百名妓女和嫖客游街示众羞辱事件馀波未了,在海内外舆论一致谴责下,中央政府对深圳当局这一严重损害中国国际形象的举措大为震怒,国家公安部日前责成广东省公安厅“严肃处理”,追究深圳公安机关有关官员的责任。


▲《东方早报》:“示众羞辱违法人员就是羞辱宪法”。深圳警方对百余名妓女、嫖客作出行政拘留和行政罚款的法律依据,来自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从程序到实体本无可挑剔。然而,恰恰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诚如姚律师在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中所言,深圳警方的“游街示众”之举已构成“法外施刑”之嫌。


历史上法外施刑曾经是中国司法制度长期采用的一个传统做法。譬如在古代,对小偷除施以刑罚,还流行在脸上刺字或剁指,试图借助对当事人的人格羞辱,收以儆效尤之目的。在“十年动乱”期间,羞辱公民人格为所谓路线斗争服务的做法更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就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前期,人们依然可见通过举行公捕大会以教育民众知法守法的做法。


当代犯罪学研究反复证明,预防违法犯罪是一门科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游街示众,除了羞辱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之外,与预防犯罪毫不相干,而其反面效果则包括当事人“自暴自弃、滋长反社会心理、蓄意报复社会”等等。更为可怕的社会后果则是,这么做等于在向全社会暗示,只要谁违法了或犯罪了,他(她)们的人格尊严是可以任意受到羞辱的。如此早被现代司法文明抛弃的做法,与建设现代法制国家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社会在前进,司法文明在递进,从1984年起,中国开始陆续出台一系列禁止对“已决犯、未决犯(后来改称”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的禁令。这些围绕同一主旨的禁令按时间顺序分别发布于:1984年11月、1986年7月、1989年11月、1992年11月、1998年6月。上述五道禁令的发布单位包括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此之后,刑法修正案则将上述禁令由“红头文件”约束上升为法律约束,专列禁止法条。进入新世纪,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专门法条。第三十八条则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陷。”我们知道,依照现有法律,就是判决已生效等待执行死刑的犯罪当事人,法律也只剥夺其公民政治权利而不能剥夺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遑论只构成治安违法而非刑事犯罪的百余名深圳市的妓女和嫖客,怎么可以对他(她)们在正当法律惩处之外再施以游街示众!


通过上述分析,人们足以认定,深圳警方“游街示众”的做法属于“野蛮司法”,不光直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系一种无从推脱的违宪行为。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当街羞辱违法人员就是羞辱国家宪法!


▲《苹果日报》报道,被称为“香港男人天堂”的“三沙一水”(深圳福田上、下沙村、沙咀及水围村),近日因为配合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周末的南巡,展开为期三星期俗称“洗太平地”的大规模扫黄整治行动,拘捕200多名妓女及嫖客,并采用文革式批斗进行公审。昨首两批共 89名被捕男女,其中11人为香港嫖客,一同被押到街头示众,在数千人围观下公开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然后宣判各人行政拘留 15天。


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中国法制研究员王友金分析,公安机关高调地将嫖客示众是要藉此“做出好戏”,向即将南下的国家领导人吴邦国邀功、献媚。他说,这种文革式的批斗、示众及压迫犯人,是共产党特有的意识形态,极不文明,做法亦明显超越公安的权力范围。


学者斥公安是兵也是贼 王友金直指,公安机关暗中包庇嫖妓集团、选择性地打击黄色事业,已是公开的秘密,甚至是既得利益者。他说:“捉到嫖客一般判罚几千蚊,愈捉得多□ 收入愈多, 钱最终落边个袋,□人会知。”


▲德国之声:深圳警方把167名妓女和嫖客押往街头示众,这本来就是中国的传统,“严打”一批,总要示众一批,数万人参加这样的“盛会”在中国并不少见。但是,正如德国驻中国记者在中德意志报发表的文章所说,这次中国网友和部分媒体发出了不平的呐喊:“对警察这次行动做出的非同一般的批评反应表明,中国的道德观和法制观发生了变化。参加新浪网问卷调查的十五万人中,70%的人反对深圳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因为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受到了侵犯’。另外,被警方拉到街头示众的当事人只是被抓、但并没有受到法院判决,这也激起了人们的愤慨。


国家控制的媒体和互联网网页讨论法制时的坦率程度前所未有,并公开批评警方的做法。上海律师姚建国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现代社会已经清除了这种野蛮的惩罚方式。’中国日报引用他的话说,警方的这次行动是非法的,开启了恶劣先例。此外,他对这次行动对性行业的威慑作用表示怀疑。尽管中国禁止卖淫,但就在警察眼皮下,所有城市都繁荣‘娼’盛。”


▲《联合早报》:深圳大扫黄 嫖客妓女 当街受审。为配合中国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本周末抵达一河之隔的香港进行访问,深圳公安早前在香港男性的寻欢热点展开为期60天的扫黄行动,前日更将100名被捕者示众,在众目睽睽下进行两场公审。


据报道,被捕者包括了皮条客、妈咪、流莺、嫖客等,其中还有10名香港嫖客。他们都是被全副武装的民警分别押解到深圳两个红灯区进行现场公审。


▲香港文汇报:国家多部委要求彻查事件。有未经最后证实的消息称该事件同时惊动了北京等多个国家级部委单位。全国妇联本月1日向公安部正式交涉并提出内部抗议,批评深圳警方有关做法过时过火,侵害了公民基本权益,对国内广大妇女也是一种污辱,在境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要求警方认真检讨扫黄时的做法。公安部接到全国妇联内部抗议后随即展开调查,认定深圳警方做法欠妥,要求深圳市公安局认真反省,总结经验,当事领导为此要做出书面检查。


▲BBC:中国追查深圳涉黄者游街事件。深圳当局早前为配合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南下,营造祥和的社会风气,上月25日在黄业重灾区福田开展雷霆扫黄行动,并于上月29日将包括十余名港人在内的嫖客和妓女等100人在沙嘴村和上下沙村游街示众,疑犯全部身穿黄衣、面戴口罩。游街示众后,福田公安分局官员宣布处罚决定,分别读出每名疑犯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


此事经海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也惊动了多个国家级部委单位。全国妇联本月1日向公安部交涉并提出内部抗议,批评深圳警方这种做法过时过火,侵害了公民基本权益,侮辱了全国妇女形象,在境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全国妇联要求警方认真检讨扫黄时种种做法,避免再出现执法者违法之事。


据消息透露,公安部经调查认定,深圳警方将嫖客和妓女游街示众的做法欠妥,要求广东警方严肃处理这种不符司法、不符人道、有悖於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主导思想的做法,又责令深圳市公安局认真反省,总结经验教训,当事的主要领导须提交书面检查。


▲自由亚洲电台报道,为了宣传扫黄成绩,深圳警方将一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带到街头游街示众。事件引起大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妇联更对深圳警方的行为提出抗议。上海有律师发表一封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批评警方该种做法之外,并希望立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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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闻聚焦:由妓女示众引发的人权大讨论

11月17日,中共官方在北京举办了掌权57年以来的第一次“中国人权展”,该展览为期十天,已经在11月27日落幕。就在“人权展”刚刚落幕两天后的11月29日下午,中国第一个开放的经济特区、毗邻香港行政特区的深圳市,发生了令人诧异的公然侵犯人权,令世人哗然的事件,嘲弄了“人权展”,恶搞了胡温党中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在上沙、下沙交界处和沙嘴村,分别召开大规模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在专项行动中抓获的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的100名违法人员,进行公开处理。那些妓女和嫖客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逐一押下车游街示众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当众宣布处罚决定,分别读出每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让示众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分,然后押回车上载走。据报道,现场有逾千人围观,并不时响起掌声。百名违法人员中,男性60人,女性40人;其中包括十余名香港嫖客。警方负责人用三十分钟时间,宣布对他们的处理措施。在现场,他们全部被戴上口罩,大多数女性用散落的长发遮盖双眼,有的香港人用双手遮住眼睛,怕被熟人认出。


  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引起公议


 


说起“游街示众”,许多人首先联想毛泽东发动的文革,引申再联想1949年以来中共开展的各种政治运动,再引申就会联想到几千年中国的文化传统。人性、人格、尊严、人权是现代社会首要的元素,而中共的专制统治本身来源于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游街示众”正是沿袭了历来封建王朝蔑视人性的反动,引起来自各方的谴责不足为奇。


深圳福田警方的“恶搞”惊动了中央。据没有证实的消息说,全国妇联12月1日向公安部交涉并提出内部抗议,批评深圳警方这种做法过时过火,侵害了公民基本权益,侮辱了全国妇女形象,在境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全国妇联要求警方认真检讨扫黄时种种做法,避免再出现执法者违法之事。


自深圳游街示众事件发生后,海内外舆论一片哗然,由网上的热评发展为律师上书和纸媒体跟进,官方有关部门也不得不出面过问。在相关的公共舆论热潮中,虽也有个别议论支持深圳警方,但绝大多数都是谴责深圳警方侵犯人权、违反法律。这既反映了中国大多数民众的人权觉醒,也凸现了民间公共参与的饥渴,见缝插针地来表达依法治国、尊重人权这一民间舆论的主题。


● 网友热评选辑(来自部分网络论坛)


网络民意最早关注到“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不仅有《猫眼看人》等民间BBS热评,而且三大门户网站也开放了网友评论,《新浪》还作了网络调查;甚至《人民网》、《新华网》的论坛也有热评。可以说,在这起公共事件中,网络舆论起到了先锋作用。


▲――卖淫嫖娼者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并未触犯刑法,他们是合法的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人格尊严,警方把他们拉去游行示众,是犯法行为,应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我觉得是必要的,但是不是针对小姐,而是那些鸡头等最大恶极的人。


――很不好,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以如此侮辱人格,公开处理有损于执法机关形象的树立。


――这是歧视的体现,妓女卖淫虽然犯法,但也有人的尊严,不能因为是妓女就把她当作非人看待,你可以罚款,可以判刑,这样做不是一个文明国家的体现,也不是文明城市的体现。


――执法也要尊重人权。中国的法律有“示众”的条款吗?如果没有,谁给你们的权力?


――对罪大恶极的严重刑事犯罪犯罪分子采取这样方式处理,以震慑其嚣张之势是非常切实有效的,社会效果一定会很好;而对卖淫者这些普通违法人员就绝对不能采取这样的严重侵犯和践踏他(她)们的人格尊严的违法乱纪行政。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该做法有违法之嫌,是谁给了执法部门这种侵犯人权的权力?


―― 这种做法很好,作风正派的人肯定都拥护。要那些道德败坏的人见一下群众,既然你怕丑,为什么要去做见不得人的丑事,敢做见不得人的丑事,就不要怕见人。深圳警方做得对,坚决支持,全国扫黄都应他们学习!让卖淫嫖娼者胆战心惊而无躲藏之地。


―― 连这种事情都要争论,可见当前世风下降到何等地步!还有没有是非观?还有没有道德观?还有没有善恶的概念?一大群愚昧的人大谈人权,大谈法制,滥施同情道义,你有没有想过被这些人害得家破人亡者的人权?有没有想过被这种卖淫嫖娼行为腐蚀的社会风气的堕落?


――“示众”?地地道道的文革的做法!被“示众”者和组织“示众”者,都在这次“示众”中丢了人呀!


――――清除社会毒瘤,太好了。


――这是一起闹剧,组织者一法盲!为什么不把贪官公开处理?


――深圳市公安局这种做法不宜提倡。


▲ 出卖良心的把出卖身体的拉上街游行!咄咄怪事!


▲在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的今天,在号称最发达的深圳,居然屡屡发生这样的低水平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事,令人不解。唯一的解释是:深圳官员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给他们的上级看的。


▲如果说这些妓女沾污的是自己的身体,那么这些警察亵渎的就是整个法律!你们这些警察,我要问一句,你们有什么权力和资格这样做?出卖肉体虽然违法,但并未侵犯他人的人权(双方自愿),而你们却是在公然将人格权践踏于地上.如果你们认为自己比站在你们前面\\双手被铐的那个人的灵魂要高尚的话,你就错了!


▲在没有民主、不尊重人权的国家,得权得利者除了蹂躏弱者,还能做什么?泯灭人性,令人发指!


▲看吧,这就是人民的呼声,人民发出内心的怒吼。


在中国,绝大多数同胞是爱国护国、爱民护民的,法制观念绝大多数人是有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资产阶级的走狗和强盗拿着人民的奉禄和人民给予的权利对底层人民下手,这种封建资产阶级野蛮的行径是会被人民所唾弃所鄙视的。


真正的社会毒瘤不是哪些娘家无人、手无寸铁的妓女,而是哪些依仗权势欺压百姓的达权高贵及其走狗,他们利用手中的资本巧夺国家财富与名分,不吝对自己的同胞心毒手辣。


但是,人民的心中自有一杆称,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你们贱踏了骨肉同胞的人格与尊严,你们无情地从骨肉同胞的人格和尊严上踩蹋上去领取资本和名利,这笔帐人民迟早要向你们讨伐的。 听吧,风在怒吼,海在狂啸,这才是人民发自内心的怒吼,这才是人民对你们真正的审判。


▲小姐有尊严?如果它有尊严就不会去做小姐。


小姐是因为解决不了温饱采取做小姐?它们只是为了很轻松得去赚钱才去做小姐!现在那么多在校学生去做 JI,它们是因为穷吗?只要你看看它们发展的历程,都知道它们究竟是如何才去做JI的。那些从农村出去打工的女性,它们做JI是因为日子过不下去吗?它们都是为了躺在床上就可以赚钱。


我支持这种游行,让他们得家人都知道这些小姐得行为,让他们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如果这种行为不可耻,为什么它们不敢让自己的家人知道自己的“工作内容”。既然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为什么不让它曝光?!


实在搞不懂,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同情小姐。正是你们这些人,才让更多得女人走入了这么一个龌龊得行当。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自我克制的能力;畜生可以当中滥交,没有任何人有异议,因为它们是畜生。


作为男人,不要因为有几个臭钱就去嫖,实在不行就利用一下你们万能的双手;作为女人,不要因为羡慕那些可以赚轻松钱的小姐,毕竟你们还要为人母为人妻,你们以后如何去面对你的亲人。


在上海有很多酒吧,那些小姐只陪外国人,因为它们嫌弃中国人穷;珠海得集体嫖妓事件,我想大家还记得,就是日本人多出了一些钱,那些JIAN女人就一堆堆的过去丢人。以前的妓女还知道“biao子也爱国”,现在的那些小姐,它们除了钱,它们还爱什么?


穷,并不可怕,可怕得是不知羞耻,可怕得是你们这些自以为是的laji.至于人权,这是西方传过来的舶来品,我们应该变通的接收。某些人,就应该剥夺它们的人权。


▲我爱国,我是愤青,但我不得不痛苦认为:在中国,根本就没有人权\\妓女在中国有几千年历史,将来也一样会有,这是人性使然。存在就是真理!


我想绝大多数男人都叫过“小姐”,请尊重“小姐”!!!


▲除了同情,我们还有什么?看看老舍写的《月牙儿》吧,结局是苦涩而又讽刺的,坐在审判席上的道貌岸然的、大骂有伤风化的那位就曾经上过她的床!现在那些下令如此羞辱她们的人当中又有几个敢说没有和她们当中其中的一个上过床呢?


▲既然带口罩,为何还念人家的姓名,籍贯,生日?既然承认妓女有做人的权力,为何还损害人家的权力?公安有乱搞之嫌。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会发展到今天,象深圳政府的所为与中央提倡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反映了深圳政府执法者的能力和素质的低下。


▲马上把所有被处分过的贪官和相应的贿赂分子拉出来站街示众,拍照,念名,他们危害更大,教育作用更大,意义更大。以后照此办理。


人人平等,不得搞歧视。不这样办,不但妓女嫖客不满,人民也不答应。


▲这些妓女一般来自最底层,父母无权无势,所以当地政府就可以无视法律,践踏人权,她们既是违法,也是你情我愿的公平交易,我们反对这种无视她人尊严的做法。


▲说来可笑,我国查处贪官污吏总是替那些包养情妇的恶劣行径百般遮掩,美其名曰为保护个人隐私,对待老百姓的卖淫嫖娼却这样大张旗鼓,真正应证了一句古话,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


▲这是深圳警方公然对文明社会的挑战,是对和谐社会要求的抵制,是对国际人权标准的抗拒,是一种反人类,反社会的倒退行为。


▲不敢打老虎,不敢捉老鼠;除了欺压良善以外又不能什么事情也不做,做什么呢?于是终于想出,麻雀吃粮食!于是麻雀成了罪人!于是拉麻雀游街示众!


可是深圳市委,市政府;警察局长,作秀之后,有没有想想这些女孩子,用自己的身体,(甚至冒着各种危险)养活了,应该说是养富了多少中级下级的警官?


▲鉴于“文革”的教训,我国在否定“文革”反思的年代,作出了禁止游街示众的规定。例如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这个吗叫转移视线。当年国内一团糟,危机四伏。毛泽东搞了个珍宝岛保卫战。现在政府贪官遍地,名声狼籍。以为小姐最好搞,搞搞小姐树树自己的威严,也使大众不要盯着自己的丑陋面目。最该审判的却拿微不足道的示众。可悲可笑。


▲说来也真是的,古来已久的卖淫嫖娼现象,也就是说男女愿打愿挨的肉体进行所谓“非法”地那么磨擦一下,难道这就败坏了社会风气?这就影响了社会稳定?这就影响了政权的巩固?这到底能有多大罪孽?有多大的伤害?又伤害了什么?平常宣传之言可以说百分之九十九属于危言耸听!其实真正败坏社会风气的是官僚腐败,影响社会稳定的是官僚腐败,影响政权巩固的也是官僚腐败!谁都知道,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政权的垮台真正原因全是官僚腐败所为!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不怕卖淫嫖娼现象的存在?不但不怕而且管理得比较有条不浑,对官严,对民宽,对此问题如果说得比唱的还好听,做起来却反其道而行之,“只许官州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该行为本身就是官僚腐败的集中表现之一,正而不足邪而有余,逆社会文明而动,知法犯法,还死不认错,不计后果……不信那就只好等待自食其果吧!


▲执法者以非法的形式执法!公安机构有没有权力将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罪犯示众,就算是被法院判决了,那要以这种侵害罪犯人权的方式进行?这不是值得不值得的事,人的尊严被轻易的践踏,而围观人群的掌声更是显示尊严在中国人心里的地位,重要的是自己的尊严,而对他人遭受到不公正待遇冷漠。不是中国人麻木了,政府在给人民做榜样!


▲如果你是个有良知的律师,如果你做律师是因为尊重法制,那你会为这些妓女们和深圳政府打官司吗?我不会,即使我是,我也不会!因为在中国,法制根本就是个屁!


▲自建国以来,震惊全世界的事还少么,大家要感到自豪,只有我们这伟大的国家才干得出这种事,别人还想不到呢。


▲估计深圳公安局的领导和警察们,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践踏人权,是违法。


他们还以为自己在做一件正确的事情,文革虽过去20年,但文革的反人道,反文明,反法治的流氓精神还是一脉相承。


▲她们是某些警察的财源呀!没有警方做后盾,哪里有那么多妓院?居然知恩不报,还来处罚可怜的她们!须知,她们示众的时候,警察也站在一边“示众”,不过缺少了妓女的羞耻感而已。——妓女与警察相比,还是有羞耻感的。


我国查处贪官污吏总是替那些包养情妇的恶劣行径百般遮掩,美其名曰为保护个人隐私,对待老百姓的卖淫嫖娼却这样大张旗鼓,真正应证了一句古话,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


● 专家、学者对事件的评论


律师姚建国上书人大后,诸多学者、法律人士相继发表评论,他们或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刊上发表署名文章,或上网发帖,齐声向深圳警方的野蛮行为说“不”。他们为这场人权大讨论增加了理性的专业的维度。


▲上海律师姚建国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通过网络给全国人大发出一封公开信,他认为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是违法的。公开信说,首先,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中,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而是否真的构成违法犯罪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做最后的结论。……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冰在《新京报》发表文章,标题是《深圳警方公示妓女嫖客依法何在?》。文章指出,我们需要对当地警方的行为进行定性,即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深圳福田警方将有关人员公开示众行为,根据《行政法》的理论,可能存在着两种判断: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处罚行为。


假如将其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规定,凡是涉及侵犯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规定,即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如果将公开示众视作行政强制之一种,则从现行法律上,我们无法找到这样一个可以对相对人强制进行公开示众的规定。


假如将警方的行为定性为行政处罚行为,而《行政处罚法》上并无此项规定。根据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未有规定的处罚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更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可见,并未有哪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进行公开示众的处罚,显然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未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出示其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深圳福田警方有法定义务,在将相关人员示众的时候,就明确提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但目前看来,公安部门虽然坚称其行为是合法的,但并未指明法在何方,难道他们还在“找法”吗?即使警方最终找到了法律,从执法程序上来说,警方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应当找法在先,行为在后,而不是行为在先,找法在后。


当地警方的这一行为事实上损害了两种更重要的权利:一是人身自由权,二是个人的隐私权,这两种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拥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进行处罚?难道行政机关不采取这一种方式,就达不到处罚的目的?这是纠正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惟一方式吗?这是一种损失最小的方式吗?可以看出,当地警方的这一行为是经不起这样的追问的。倘使警方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了这几个方面,考虑其他的处罚方式,考虑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考虑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他们也许不会这样做了。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专家王友金教授认为,中国全国妇联的抗议以及公安部的态度值得肯定。他说,游街示众是文革时期常见的做法。中国改革开放后公布的刑法明确规定,禁止将死刑犯游街示众,因此这种随便将人示众的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属于非法,侵犯人权。


他说:“妇联提出这样的抗议以及上海的律师向人大提出公开信,我觉得都是一些很健康的声音。这些健康的声音,我觉得中央的领导人应该听一听,不只是听一听,而且应该采取坚决的行动,打击这种地方的不法行为。使得我国的法制能够统一地执行,使得今天胡锦涛所提出来的和谐社会,能够布满全国每个角落。”


▲关家涛在《红网》发表文章说,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在我国并非一蹴而就,其过程虽然不短,但步履异常坚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久前的11月22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刚刚主办了\"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国际层面上,1997年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决定批准,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虽未批准,但2004年至今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罗干同志多次承诺并表态,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该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人民网》“人民时评”发表署名士心的文章《“公开处理卖淫女”是在给谁“示众”》。文章写道,公开处理卖淫女,还很容易使人联想起“游街示众”这一早已被人们所反对的不文明做法。游街示众是封建社会和那个特殊年代里,基于侮辱人格而施行的一种“法外之刑”。时至今日,这一做法早已因其不合现代法治精神,有违维护人权原则,而遭到强烈反对。但是,虽然直接的“游街示众”已大多销声匿迹,许多变相“示众”如所谓“公开处理”、“公捕公判”等,仍然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关执法机关,急于要展示其执法的“业绩”,展示其严格执法的形象。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暴露出执法者法治和人权意识的淡薄。


▲独立中文笔会会长、北京学者刘晓波博士发表题为《深圳警察恶搞胡温中央》的文章,文章说,深圳福田警方似乎是在有意与中央对照干,北京大搞如何改善人权的“人权展”,而深圳偏要大搞另类“人权展”──向世人公开展示:今日中共专政机器是如何停留在野蛮的帝制时代和承袭文革遗风,敢于公然地肆无忌惮地践踏基本人权。


在中国的历史上,的确有漫长的游街、示众、公审的传统,这一帝制野蛮在毛泽东时代被推向登峰造极,文革时期的大批判遍及全国各地,在游街示众中,在批判大会上,在公审大会上,无数“牛鬼蛇神”的人权遭到疯狂的践踏。他们的肉体被鞭挞,他们的人格和尊严被打翻在地,再踏上1,000只脚。没想到,在帝制已经结束了一个世纪、文革也已经过去了30年的新世纪中国,深圳警方还会用如此兴师动众,通过对卖淫嫖娼者的人格和尊严的文革式羞辱来践踏基本人权。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的今日中国仍然是独裁国家,国人的基本人权仍然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和尊重,专政机器的野蛮依旧,然而,在国内民间人权意识觉醒和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的双重压力下,中共政权进入了口是心非、言行背离的伪善时期,也不得不开始大作“人权秀”,加大中共一向维护人权的宣传力度,标榜今日中国已经进入了人权最好的时期;中共专政机器的迫害人权,也不再大喊大叫、明目张胆,而是偷偷摸摸、黑箱作业。中共官权举办的“中国人权展”就是典型的“人权秀”。而令人万分惊诧的是,作为执法者的深圳福田警方,不仅是公然挑战普世人权原则,而且是公然践踏中国现行法律;不仅公然挑战主流民意,而且公然为胡温中央添堵。正当胡温中央兴致高昂地“正搞人权秀”之时,深圳官权却用“恶搞人权秀”大扫胡温中央的兴致。


经过近30年改革开放的今日中国,由于民众不再是不知人权为何物的愚民,所以官权也不再敢于理直气壮地践踏人权。君不见,妓女游街示众事件一经曝光,先是成为各大网站热点,激起网络民意的强烈反弹,仅在“猫眼看人”论坛上,涉及该事件的帖子的点击率就高达十几万,几乎是清一色的谴责之声。一篇题为《深圳警方的恶劣做法震惊全世界》的帖子,点击高达80,000多。新浪网就此事件作了一个网民问答,居然得到超过15万多个回答,七成以上的回答是谴责深圳福田警方的野蛮行为。


▲北京律师浦志强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认为,嫖客、妓女再有错误,也不应该侮辱他们的人格。他说:“不管他那个事情做得对与不对,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是另一回事。但是把人来示众、游街啊,这样一种情况和作法,我觉得在十几年以前的时候可能还比较普遍,但是后来各方面的意见非常多。另外一个主流的情况来讲是不允许这样的一个作法。他有什么问题说什么问题,何必这样呢?你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侮辱他,或者是怎么样。我觉得从一个公共权力行使的角度来讲,过于下作。”


▲宪政学者王怡认为:警方的处理方式,无论在法律还是在道义上都不对。这是一个行政拘留的公开处理大会,我想首先是怎么来理解公开性?政府的行为应该具有公开性,一切处罚都不能秘密进行,不然就叫秘密警察了。但行政法上的所谓公开,是以政府行为为中心的公开,对它的决策和决策程序的公开。但公处大会不同,它是以被处罚者为中心的公开,这不是公开,而是展示,就像传统的游街示众。它将人工具化了,它征用了一个违法者的身体和一切私人信息来达到某些目的。这是不对的。就算是死刑犯,你剥夺他的生命,但法律仍然要把一个将被处死的看做人,不能当成工具。你不把他当人,你的正当性反而就没有了。


▲香港时事评论员林保华在一篇评论中说,中国色情事业的蓬勃发展早已声名远播,“繁荣娼盛”、“黄色娘子军”等都已经成了中国新词类。因为贪官们几乎百分之百有情妇,因而“扫黄”运动也成了笑谈,并且逐渐淡化。但是就在这种气氛下,深圳突然大张旗鼓的“扫黄”,而且“矫枉过正”地在11月29日对100名涉嫌卖淫嫖娼分子,其中有10余名香港嫖客召开宣判大会示众,不禁使人啧啧称奇。需知,现在中国的性产业,约占GDP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对这些卓有贡献的性工作者与恩客进行如此公审,简直荒唐透顶,哪里是以经济工作为中心?


当局之所以如此心血来潮搞这么一个运动,原来是因为中共的政治局常委、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要访问深圳,因而要进行“清洁”工作。然而用这种手段,反映了共产党至今还是一个革命党,而且是漠视与践踏人权的革命党。从这个事件,人们就认识到,中国的公安,并不是专门来对付被他们认为涉及政治的维权人士,就连娼妓、嫖客这些只谈风月,并对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寻常人士也不会放过。而且采用羞辱而无视他们尊严的手法。当然,中国也有进步,那就是允许他们中的一些人戴口罩,维护残存的一点尊严。奇怪的是,有些戴口罩,有些没有而要用手遮脸,想来公安也没有那样好心免费派发口罩,应该是以高价出售趁机对那些羊牯搞“创收”。


▲作家田晓明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文章说,我们都知道,警察在抓到妓女和嫖客以后,都要对这些人进行罚款,有的人还可能会被送去劳动教养。如果一些妓女和嫖客已经受到了罚款、或劳动教养的处罚,那么对他们的处罚就结束了;如果警方在这些处罚之外还给他们新的处罚,这就是一罪两罚,而一罪两罚是不公平的。一个盗窃犯因为盗窃一头牛而蹲了三年监狱,他的刑期刚刚结束,法院就因为他偷了那头牛让他再回到监狱呆两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可否认的是,让人们去示众,这也是一种处罚,因此妓女和嫖客可以为自己因为一个过失而受到了两次处罚去讨公道。


让人示众,这是一种古老的处罚方式,其目的就是让人出丑,其结果是使被羞辱的人在公众面前抬不起头。这样的古老的处罚方式已经被大多数人抛弃,人类已经变得越来越文明,所以一些古老的处罚方式便失去了立足之地。现在的执法者处罚一个人是因为这个人犯了罪、或有什么过失,这就是说,处罚所针对的是一个人的行为;所以一个人在接受惩罚的时候,他的皮肉和精神并未受到虐待。过去的人在处罚一个人的时候,既考虑到这个人所犯的罪行、或过失,也考虑这个人本身;在这样的场合里,一个人在接受惩罚的时候,他的皮肉和精神都会受到虐待;比如死刑,现代人在实施死刑的时候,会让犯人很快死去,而古代人则让你慢慢死去,他不让犯人死于一刀,他让犯人死于挨了很多刀之后,这就是所谓的千刀万剐,执法者总是要让一个人在死亡的过程中充分体验到皮肉在器械的打击下所产生的痛感。


▲作家韩寒讥讽深圳警方:今天看到一个新闻,不禁为深圳的警方叫好,深圳的警方冒着被车撞死等生命危险,抓了一千多站街女和嫖客,并且公开处理,实在是为和谐社会立了一大功!为了公平起见,为了更大的政绩,我这还知道不少深圳的妓女的所在地,而且可以抓不下一万个,足够深圳警方像超女演唱一样办全国巡回处理展了。那就是各大四五星酒店的KTV和桑拿,各大深圳的豪华浴场和歌厅,有后台怕什么,后台再大都得拉到前台去展出,不要光拉没后台的嘛,嫖客也不要抓那些穷的叫站街女和洗头店里的嘛,没新闻效应,照我说的做,说不定把你们领导都能抓住来,多威风!公开处理好啊,以后审讯也要公开,让大家看看警察的武艺,看你们还敢犯罪,这年头,没后台,又恰巧不是神经病的,犯了罪是要受到法律和警察的严惩的。妓女和黄色网站的社会危害太大了!比贪污杀人大多了.社会危害最小的就是腐败,腐败了就要花钱,大大促进消费,功可抵过。但妓女和黄色网站不光严重危害了老百姓的生活,让老百姓变成了老百性,而且严重影响了官商勾结——不,合作之后的豪华娱乐场所的生意,抑制了消费,拉低了国民鸡地屁总值。黄色网站更是毒害了一代人,我们这一代的电脑哪个没中国黄色网站的毒?这两个都罪该万死。


致被抓的穷嫖客们:你们这帮穷鬼,难道不知道嫖娼和高尔夫一样,都乃讲究最高境界就是一杆进洞的高雅运动吗,有钱有势的人才能玩。被抓了吧,活该,嫖娼也得看主人,去不起五星酒店你不会挑离市公安局最近的洗头店啊,又笨又老实,在当今中国怎么混啊。


最后还是要表扬一下勇猛的深圳警方,广州需要你们。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世界上的刑罚林林总总,蔚为大观。其中有一种叫羞辱刑,比如在犯人临刑前插上写着罪状的牌子游街,比如把通奸者剥光衣服绑在路旁示众。我们中国在羞辱刑的实践上是源远流长的。直到今天,我们许多老师还会把做错了事的学生拎出来“罚站”——其实也是一种“示众”。


当然,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国人开始接触,也慢慢学着接受“人权”、“人格”、“名誉”等等概念。 “人权”写入了宪法,位居人权核心位置的便是人格权。人格权就是让人能体面地活着,让人真切地感到自己跻身于人类而不卑琐,就是人人享有不被羞辱、不被歧视的权利。……以刻意羞辱当事人为目的示众,也被立法和司法所禁止。


然而,警方召开公处大会将嫌疑人示众,事实上并不鲜见。最新的例证是,深圳的妓女嫖客公处大会。“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群众观看,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在现场的掌声背后,深圳这两场公处大会却遭遇了“舆论寒流”,网络与平面媒体上质疑与抨击汹涌而来,……
 
▲广东律师:“示众是用公权侵犯私权”。对深圳警方的做法,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谢恒律师表示,警方对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该条例并未明文规定可以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示众\"、\"公开处理\"这一程序,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由此可以界定,深圳警方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外,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均可保有隐私权。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在被拘留或受处罚后,他们已经承担了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其隐私权并未列在法律要求必须公开的范围内。而深圳警方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这一行为带来的影响远远大过警方警示民众的影响。


▲身兼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的维权律师滕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公安机关以打击罪案为理由,将疑犯拿去游街示众的事件经常发生,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但受害人要透过法律来讨回公道,亦不容易。滕彪律师说:理论上他们可以向法院要求赔偿,不过,他们要求赔偿,又可能给公安进一步打击报复,变了事实上,很难纠正公安机关的作为。


滕彪指这次事件反映了只要有足够舆论支持,公安机关在群众压力下,亦不敢过于放肆地作出一些违法行为。但他亦指出,要彻底防止执法机关滥用权力,仍需要独立的媒体,以及经全民普选产生的人大去监督。他质疑在这次事件中,声称是民选产生的福田区人大为何未能履行监督的义务,阻止福田区法院将嫖客和妓女示众。


▲熊培云在《南方都市报》发表评论:杀鸡儆猴,猴为什么鼓掌?文章说,凡略有权利意识的人都会知道,这种“示众式执法”尽管赢取围观者的掌声,却是在公然侵犯被执法者的肖像权、隐私权与人格尊严。而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专有性,每位公民对其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都只能归公民自己所有。若非得到公民本人的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肖像进行非法复制、传播与展览,否则就构成侵权。


越是野蛮时代的人,越是认同“游街示众”。回顾历史,不难发现,“示众式执法”在人类蒙昧时代早已生根发芽,并随着人类走向更高的文明而渐渐被抛弃。而在一个国家走向文明政治之前,这种“示众式执法”主要体现在焚烧异教徒或对不合社会规范者公开行刑与批斗。我以为,在此情形下的所谓“政务公开”,其实不过是一种“残忍公开”,“教育暴力化”的公开。


生命是人类文明的基础,每个人都应该对生命尽职尽责。无疑,今日中国正在走向法治文明,许多人关于权利的观念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令人忧虑的是,这种“示众式执法”仍然时见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显然,“示众式执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公民公然蒙羞的过程,同样令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公民社会蒙羞。


这个展示权力威严的广场,同样为我们展示了“杀鸡儆猴”的统治密码。执法者居高临下,透过“游街示众”以显达自己的权威,同时通过对“鸡”的“公开处理”达到教育和训诫民众的目的。与此同时,围观的“猴子”则更一厢情愿地相信社会的不健康因素在这种“罪有应得”的过程中被清除或者隔离。


● 海内外媒体对事件的报道


此次游街示众事件,海外媒体的大量报道自不待说,可喜的是国内媒体的强烈关注,纸媒体《南都周刊》和网络媒体《权衡周刊》分别作了专题的报道和评论;《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中国青年报》等开明报刊发表了尖锐的评论;就连官方的《法制日报》、《人民网》也发表了评论。


▲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这种“示众”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有律师说,对公开处理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对于人权保护,则在多处法规中都可找到。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就联合下文,明文禁止了“游街示众”的做法。这一文件现仍未废止。同时,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治安处罚法》中也有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令不少法律工作者感到不解的是,深圳公安显然已经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人权,所以给他们戴上口罩,但既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又何必仍要如此实施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昨日在深圳为深圳“十佳公诉人”担任评委的北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陈兴良教授也认为,福田警方的侵犯人权的事实,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1988年的规定中针对的是已经判决的案犯,更何况此次事件中还只是“嫌犯”?


也有法律工作者对深圳公安行为的初衷表示理解,但对于此举的出发点——震慑作用,法律工作者则认为,从实际效果看,并不能达到这一目的,从利弊分析,弊大于利,应该减少这种运动式执法。


有法律工作者认为,卖淫嫖娼行为虽然为社会所不齿,但这种“示众”仍带有野蛮的成分,虽然戴有口罩,但宣布了他的姓名和籍贯等身份,等于从道德和舆论上宣判了他的死刑。有法律工作者提出,应该全面界定警察的权利,明确警察的执法权限,尤其应该设定高压线和
雷区,并用相应制度保障落实。  


▲《新京报》文章:“政府处理‘坏人’也必须依法”。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拥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进行处罚?难道行政机关不采取这一种方式,就达不到处罚的目的?这是纠正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惟一方式吗?这是一种损失最小的方式吗?可以看出,当地警方的这一行为是经不起这样的追问的。倘使警方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了这几个方面,考虑其他的处罚方式,考虑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考虑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他们也许不会这样做了。这起事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无论“坏人”有多么坏,政府必须并只能依法处理“坏人”。


▲《法制日报》发表盛大林文章:“公开”与“示众”的界线何在?该文指出:深圳市福田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是有违中国现行法律的行为。在现代文明社会,人权的价值高于一切。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其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都尽可能地保护违法犯罪者的基本人权,禁止“游街示众”就是这方面的体现。……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就在这个日子即将来临之际,深圳发生那样的事情确实值得警醒。而群众对“游街示众”的“拍手称快”,更让人感觉到法制宣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许“公开处理”与“游街示众”的界线还需要探讨,但这一事件以及引发的争论却肯定是有意义的———实际上,这就是一场最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中国青年报》发表张镇强文章《将涉黄人员游街示众是文明倒退》。该文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和法定犯罪分子游街示众,或公开处理或公开处决,是古代野蛮刑罚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不文明、不开放的专制产物。没想到,它居然出现在深圳街头。


笔者在1952年担任一个乡的土改工作组组长时,曾被指令担任一次临时人民法庭庭长,宣判一个所谓“惯匪”的死刑,立即就地枪决。同时,令一个曾任国民党区党部书记、时任小学校长的所谓“历史反革命分子”陪跪,试图警告他进一步坦白交代反革命罪行。但半个月之后,还是把他枪毙了。正是这一幕震惊了我,从此我再也不接受这样的任务,也不去看任何公开宣判和处决犯人的场面了。50多年后的今天,我仍然心有余悸,痛感遗憾。


尊重人权,文明执法,是任何力量无法阻挡的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今天,我们致力于民主法治建设,途径之一,就是尽快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尤其是司法决策层和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


该报还发表了杨涛的文章《面对警方违法 公众该怎么办?》。该文对深圳警方的狡辩提出批评:深圳福田警方这种游街示众的做法,无疑是对这些违法人员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侵犯,那么,既然做错了,改正就是,并没有什么大不了。……但令人气馁的是,深圳市公安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居然回应说,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


什么叫强词夺理,由此可见一斑。遍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哪一法律条文授权警方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游街示众,那么,深圳福田警方的“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从何谈起?


面对舆论监督和公众的批评,任何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回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必须要虚心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因为政府是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权力渊源于人民,也必须为人民服务,这是民主法治的体现。所以,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治的轨道运行,必须接受民众的监督,如果不能做到古人所说“闻过则喜”,至少不应粉饰是非。


▲《浙江在线》发表题为《公开处理涉黄人员为何遭遇舆论寒流》的报道:可以想像,舆论的这种反应出乎警方预料。警方公开处理如此多的涉黄嫌疑人,其警诫用意显而易见。何况,在以往的司法语境里,并不缺乏“公开处理”“游街示众”等类似词汇,深圳警方的此次行动也算有“传统”可循。甚至,这样的行动也不乏“民意”支持,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就是证明。那么,公处涉黄人员又为何遭遇舆论寒流?


令人欣慰的是,媒体和网民的质疑和抨击,并非囿于道德的义愤、情理的反击,更多的是立足于法律。这种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在法治社会,倘是违法的行为,无论动机如何,有多么堂皇的借口,都必须受到法治的拷问。在上述事件里,至少有两点应该受到法治拷问:其一,警方公开处理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违法;其二,此举是否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法制晚报》报道:深圳福田警方将涉嫌卖淫嫖娼者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引起了广泛争议。新浪为此作出的网上调查显示,近七成人对此表示反对。截至今天上午8时30分,共有105585人参加了新浪网的“您如何看待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和嫖客?”调查,其中,72999人表示反对,占69.14%。
不好说 4.34% ,4585人
支持26.52%, 28001人;理由:这么做有助于打击涉黄犯罪
反对69.14% ,72999人;理由:公开处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香港《明报》:游街示众是什么法制教育?深圳公安当局上月在港人经常光顾的黄业猖獗地区将数十名被捕妓女和嫖客当街示众,其中包括十多名港人,引起舆论哗然。其实,这种在内地被称为“公处”(公开处理)的做法,并非深圳公安首创,而是许多城市公安的惯常做法。


内地很多城市,将街头截劫甚至小偷小摸、炒卖车票等黄牛党当街示众的报道时有所闻。当局的理由是这种游街示众的做法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对民众进行法制教育。殊不知这种做法却与法制精神背道而驰,对社会的法制建设起极坏的示范作用。


中国历代都对游街示众作为惩处的一大法宝,且乐此不疲,可以说有着很深的游街示众情意结。它对今日中国的影响根深蒂固,甚至一间超市的保安都可以将捉获的高买以示众来羞辱。在强调以法治国、以人为本的今天,是执法者彻底抛弃这一过时做法的时候了。


▲《太阳报》报道,深圳当局上月底将百名妓女和嫖客游街示众羞辱事件馀波未了,在海内外舆论一致谴责下,中央政府对深圳当局这一严重损害中国国际形象的举措大为震怒,国家公安部日前责成广东省公安厅“严肃处理”,追究深圳公安机关有关官员的责任。


▲《东方早报》:“示众羞辱违法人员就是羞辱宪法”。深圳警方对百余名妓女、嫖客作出行政拘留和行政罚款的法律依据,来自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从程序到实体本无可挑剔。然而,恰恰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诚如姚律师在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中所言,深圳警方的“游街示众”之举已构成“法外施刑”之嫌。


历史上法外施刑曾经是中国司法制度长期采用的一个传统做法。譬如在古代,对小偷除施以刑罚,还流行在脸上刺字或剁指,试图借助对当事人的人格羞辱,收以儆效尤之目的。在“十年动乱”期间,羞辱公民人格为所谓路线斗争服务的做法更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就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前期,人们依然可见通过举行公捕大会以教育民众知法守法的做法。


当代犯罪学研究反复证明,预防违法犯罪是一门科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游街示众,除了羞辱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之外,与预防犯罪毫不相干,而其反面效果则包括当事人“自暴自弃、滋长反社会心理、蓄意报复社会”等等。更为可怕的社会后果则是,这么做等于在向全社会暗示,只要谁违法了或犯罪了,他(她)们的人格尊严是可以任意受到羞辱的。如此早被现代司法文明抛弃的做法,与建设现代法制国家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社会在前进,司法文明在递进,从1984年起,中国开始陆续出台一系列禁止对“已决犯、未决犯(后来改称”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的禁令。这些围绕同一主旨的禁令按时间顺序分别发布于:1984年11月、1986年7月、1989年11月、1992年11月、1998年6月。上述五道禁令的发布单位包括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此之后,刑法修正案则将上述禁令由“红头文件”约束上升为法律约束,专列禁止法条。进入新世纪,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专门法条。第三十八条则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陷。”我们知道,依照现有法律,就是判决已生效等待执行死刑的犯罪当事人,法律也只剥夺其公民政治权利而不能剥夺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遑论只构成治安违法而非刑事犯罪的百余名深圳市的妓女和嫖客,怎么可以对他(她)们在正当法律惩处之外再施以游街示众!


通过上述分析,人们足以认定,深圳警方“游街示众”的做法属于“野蛮司法”,不光直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系一种无从推脱的违宪行为。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当街羞辱违法人员就是羞辱国家宪法!


▲《苹果日报》报道,被称为“香港男人天堂”的“三沙一水”(深圳福田上、下沙村、沙咀及水围村),近日因为配合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周末的南巡,展开为期三星期俗称“洗太平地”的大规模扫黄整治行动,拘捕200多名妓女及嫖客,并采用文革式批斗进行公审。昨首两批共 89名被捕男女,其中11人为香港嫖客,一同被押到街头示众,在数千人围观下公开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然后宣判各人行政拘留 15天。


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中国法制研究员王友金分析,公安机关高调地将嫖客示众是要藉此“做出好戏”,向即将南下的国家领导人吴邦国邀功、献媚。他说,这种文革式的批斗、示众及压迫犯人,是共产党特有的意识形态,极不文明,做法亦明显超越公安的权力范围。


学者斥公安是兵也是贼 王友金直指,公安机关暗中包庇嫖妓集团、选择性地打击黄色事业,已是公开的秘密,甚至是既得利益者。他说:“捉到嫖客一般判罚几千蚊,愈捉得多□ 收入愈多, 钱最终落边个袋,□人会知。”


▲德国之声:深圳警方把167名妓女和嫖客押往街头示众,这本来就是中国的传统,“严打”一批,总要示众一批,数万人参加这样的“盛会”在中国并不少见。但是,正如德国驻中国记者在中德意志报发表的文章所说,这次中国网友和部分媒体发出了不平的呐喊:“对警察这次行动做出的非同一般的批评反应表明,中国的道德观和法制观发生了变化。参加新浪网问卷调查的十五万人中,70%的人反对深圳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因为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受到了侵犯’。另外,被警方拉到街头示众的当事人只是被抓、但并没有受到法院判决,这也激起了人们的愤慨。


国家控制的媒体和互联网网页讨论法制时的坦率程度前所未有,并公开批评警方的做法。上海律师姚建国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现代社会已经清除了这种野蛮的惩罚方式。’中国日报引用他的话说,警方的这次行动是非法的,开启了恶劣先例。此外,他对这次行动对性行业的威慑作用表示怀疑。尽管中国禁止卖淫,但就在警察眼皮下,所有城市都繁荣‘娼’盛。”


▲《联合早报》:深圳大扫黄 嫖客妓女 当街受审。为配合中国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本周末抵达一河之隔的香港进行访问,深圳公安早前在香港男性的寻欢热点展开为期60天的扫黄行动,前日更将100名被捕者示众,在众目睽睽下进行两场公审。


据报道,被捕者包括了皮条客、妈咪、流莺、嫖客等,其中还有10名香港嫖客。他们都是被全副武装的民警分别押解到深圳两个红灯区进行现场公审。


▲香港文汇报:国家多部委要求彻查事件。有未经最后证实的消息称该事件同时惊动了北京等多个国家级部委单位。全国妇联本月1日向公安部正式交涉并提出内部抗议,批评深圳警方有关做法过时过火,侵害了公民基本权益,对国内广大妇女也是一种污辱,在境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要求警方认真检讨扫黄时的做法。公安部接到全国妇联内部抗议后随即展开调查,认定深圳警方做法欠妥,要求深圳市公安局认真反省,总结经验,当事领导为此要做出书面检查。


▲BBC:中国追查深圳涉黄者游街事件。深圳当局早前为配合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南下,营造祥和的社会风气,上月25日在黄业重灾区福田开展雷霆扫黄行动,并于上月29日将包括十余名港人在内的嫖客和妓女等100人在沙嘴村和上下沙村游街示众,疑犯全部身穿黄衣、面戴口罩。游街示众后,福田公安分局官员宣布处罚决定,分别读出每名疑犯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


此事经海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也惊动了多个国家级部委单位。全国妇联本月1日向公安部交涉并提出内部抗议,批评深圳警方这种做法过时过火,侵害了公民基本权益,侮辱了全国妇女形象,在境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全国妇联要求警方认真检讨扫黄时种种做法,避免再出现执法者违法之事。


据消息透露,公安部经调查认定,深圳警方将嫖客和妓女游街示众的做法欠妥,要求广东警方严肃处理这种不符司法、不符人道、有悖於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主导思想的做法,又责令深圳市公安局认真反省,总结经验教训,当事的主要领导须提交书面检查。


▲自由亚洲电台报道,为了宣传扫黄成绩,深圳警方将一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带到街头游街示众。事件引起大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妇联更对深圳警方的行为提出抗议。上海有律师发表一封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批评警方该种做法之外,并希望立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