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示众色情者的人权伤害

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引起公议


深圳警方在街头公开示众色情者,公布姓名、籍贯等个人资料,轰动全国。3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通过特快专递致信全国人大:《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公开质疑深圳福田区警方违法示众的行为,将一件司法个案提升到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司法文明层面。2003年孙志刚致死案,滕彪等三律师公开写信给全国人大,使罪恶的收容遣送制度消亡。而深圳警方示众事件,更带有普遍的保护基本人格权、隐私权意味,值得持久讨论和关注。


如同媒体讨论所言,相较于大小官员普遍的包二奶、养情人现象,示众的男女更值得同情,他们是中国社会真正的弱势群体。用“寻芳客”和“性工作者”方便阐述观点。笔者一贯坚持卖淫合法化的观点,基于中国大陆色情业极端泛滥的现实,卖淫合法化是次优的选择。但本文重在探讨深圳警方在处理该事件的违法之处,相关法规的极大弊端,以及新浪网友对此事件的部分评论。


第一,处罚卖淫嫖娼者,法规重叠,弹性过大。


公安机关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进行罚款、治安拘留(非公开信里提到的行政拘留)处罚外,还可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 总理李鹏签署),可以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期限半年——两年,关押期间所有费用自理,等同于劳改),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1987年施行),劳教期限为一年——三年,主要针对累犯。也就是说对于“卖淫嫖娼”同等份量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规,既可罚款马上放人,也可劳教三年。一则同样的行为,处罚结果相差甚大,显示法律存在弊端;二则相关法规弹性过大,这无形中给予执法者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机会。


第二,相关法规,弊端太多。


从“寻芳客”和“性工作者”被抓获、盘问、留置起,人身自由就受到限制,法律规定24小时之内必须给他们判罪。因此,卖淫嫖娼“犯罪嫌疑人”是个伪概念,从一开始,他们就享受不到如此人性化的称谓。刑事犯罪只有法院宣判之后,人犯的身份才从“犯罪嫌疑人”转为犯人。对于卖淫嫖娼者,因为现行法规没有赋予检察院、法院权力,他们无权介入,所以处理卖淫嫖娼者由公安机关独家包办,才有深圳警方恣意枉法行为。同时,法规并没有赋予当事人直接上诉的权利,只有行政复议权利,而受理者是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等于是在老子面前告儿子。公安与政府内部层层庇护,哪有公正可言。行政复议程序存在的灰色地带和重大弊端,显而易见。收教和劳教制度,非司法定罪,程序上缺失公正和透明,人为色彩太过浓厚,弊端重重;有罪推定扩大化,滋生报复心理。在收教所和劳教所,虽然称关押者为“学员”,但管理手段和劳动强度,并不逊色于劳改。收教与劳教制度本质上违反现代法制文明精神。民间早已呼吁取消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有全国人大代表曾多年提交取消议案。毫无疑问,示众事件中的某些男女,将被投进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拘留所,或深圳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或深圳市第一、第二劳教所。从深层持续关注每个人,可断定恶法将使他们本来多舛的人生,遭受更大的打击。仅仅因为生活所迫卖身,她们不仅得不到社会关爱,反而要受到“合法”伤害而坐牢。贫困是罪,现行法规逆人类文明、违反人性而如此界定的。取消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


第三,公安机关独家办案,权力过大。


具体到深圳被示众的100多名“寻芳客”、“性工作者”,如果是被罚款、治安拘留、收容教育,他们只能向深圳市公安局法制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是被劳动教养,只能向深圳市劳教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才可以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公安机关独家提供的证词、物证就成为定罪、定期的唯一依据,当事人在裁决前寻求司法援助和公开辩护的机会,被堂堂法律公开剥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缺失,使得对卖淫嫖娼者处罚,只凭办案警察的主观意志和当事人的人际关系决定。另外,深圳每个派出所都有抓妓嫖指标,因此,刑讯逼供、诱供、敲诈钱财,成为办理涉黄案件的常态,公正无从谈起。对于该起示众事件,绝大多数公众只对被示众者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受到伤害愤愤不平,然而处罚结果更为重要,却被掩藏也被忽略。全国妇联只表态示众“侮辱女性人格”,远远不够,应该追踪关注每个受害者。警察权力过大,向来被人诟病。深圳警察所以敢公然侵犯人权,知法犯法,在于他们完全掌握处决权。


该起事件最为核心的是:按照刑法规定,卖淫嫖娼最大的犯罪者是发廊、洗脚屋、KTV、按摩中心老板,他们组织卖淫、提供场所,要负刑事责任;再按照深圳警方示众警戒的逻辑,最该示众的应该是这些老板。但是,示众者中为什么没有他们的身影?抓小放大,深圳福田区警方难逃庇护色情业的嫌疑,示众的意义又何在呢?


第四,公开示众,显示司法倒退。
 
姚建国律师在公开信里表示:“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新浪网友在公开信后发表评论:


“怎么有点象六、七十年代的感觉,如此游街示众是社会的倒退。”


“深圳靠香港这么近,法制观念还这么差,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支持!!!!中国的公安权力太大了,他们通常目无法律,无法无天。要限制他们的权力。”


“如此残暴的践踏人权,深圳的警察真给中国人丢脸。建议受伤害者上告。”


公开信还表示:“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部分网友的跟帖:


“愕然!像回到了中世纪!”


“强烈要求追究深圳福田违法警察的违法行为!太不文明了!”


“深圳作为中国特区,与世界接轨的窗口地区;公安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担负执法的公共责任!可惜作为两者的结合,深圳警方竟然能在光天化日之下有此作为,不仅身为执法机关知法犯法,而且反映出主管人员的以暴治暴的思想观念。企图利用公开羞辱、践踏尊严来达到目的,我相信在如此违背法律、违背尊严道德的原则下的一切行为都难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回想到前段时间深圳警方高悬打击河南人的治安标语,可见深圳警方的观念水平做出此类事件是有其内在必然性,绝对不仅仅是个案。由此类事件,人们也可以反思九十年代以来深圳在全国开放地位下降,难道仅仅是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吗?”


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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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示众色情者的人权伤害

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引起公议


深圳警方在街头公开示众色情者,公布姓名、籍贯等个人资料,轰动全国。3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通过特快专递致信全国人大:《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公开质疑深圳福田区警方违法示众的行为,将一件司法个案提升到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司法文明层面。2003年孙志刚致死案,滕彪等三律师公开写信给全国人大,使罪恶的收容遣送制度消亡。而深圳警方示众事件,更带有普遍的保护基本人格权、隐私权意味,值得持久讨论和关注。


如同媒体讨论所言,相较于大小官员普遍的包二奶、养情人现象,示众的男女更值得同情,他们是中国社会真正的弱势群体。用“寻芳客”和“性工作者”方便阐述观点。笔者一贯坚持卖淫合法化的观点,基于中国大陆色情业极端泛滥的现实,卖淫合法化是次优的选择。但本文重在探讨深圳警方在处理该事件的违法之处,相关法规的极大弊端,以及新浪网友对此事件的部分评论。


第一,处罚卖淫嫖娼者,法规重叠,弹性过大。


公安机关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进行罚款、治安拘留(非公开信里提到的行政拘留)处罚外,还可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 总理李鹏签署),可以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期限半年——两年,关押期间所有费用自理,等同于劳改),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1987年施行),劳教期限为一年——三年,主要针对累犯。也就是说对于“卖淫嫖娼”同等份量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规,既可罚款马上放人,也可劳教三年。一则同样的行为,处罚结果相差甚大,显示法律存在弊端;二则相关法规弹性过大,这无形中给予执法者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机会。


第二,相关法规,弊端太多。


从“寻芳客”和“性工作者”被抓获、盘问、留置起,人身自由就受到限制,法律规定24小时之内必须给他们判罪。因此,卖淫嫖娼“犯罪嫌疑人”是个伪概念,从一开始,他们就享受不到如此人性化的称谓。刑事犯罪只有法院宣判之后,人犯的身份才从“犯罪嫌疑人”转为犯人。对于卖淫嫖娼者,因为现行法规没有赋予检察院、法院权力,他们无权介入,所以处理卖淫嫖娼者由公安机关独家包办,才有深圳警方恣意枉法行为。同时,法规并没有赋予当事人直接上诉的权利,只有行政复议权利,而受理者是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等于是在老子面前告儿子。公安与政府内部层层庇护,哪有公正可言。行政复议程序存在的灰色地带和重大弊端,显而易见。收教和劳教制度,非司法定罪,程序上缺失公正和透明,人为色彩太过浓厚,弊端重重;有罪推定扩大化,滋生报复心理。在收教所和劳教所,虽然称关押者为“学员”,但管理手段和劳动强度,并不逊色于劳改。收教与劳教制度本质上违反现代法制文明精神。民间早已呼吁取消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有全国人大代表曾多年提交取消议案。毫无疑问,示众事件中的某些男女,将被投进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拘留所,或深圳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或深圳市第一、第二劳教所。从深层持续关注每个人,可断定恶法将使他们本来多舛的人生,遭受更大的打击。仅仅因为生活所迫卖身,她们不仅得不到社会关爱,反而要受到“合法”伤害而坐牢。贫困是罪,现行法规逆人类文明、违反人性而如此界定的。取消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


第三,公安机关独家办案,权力过大。


具体到深圳被示众的100多名“寻芳客”、“性工作者”,如果是被罚款、治安拘留、收容教育,他们只能向深圳市公安局法制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是被劳动教养,只能向深圳市劳教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才可以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公安机关独家提供的证词、物证就成为定罪、定期的唯一依据,当事人在裁决前寻求司法援助和公开辩护的机会,被堂堂法律公开剥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缺失,使得对卖淫嫖娼者处罚,只凭办案警察的主观意志和当事人的人际关系决定。另外,深圳每个派出所都有抓妓嫖指标,因此,刑讯逼供、诱供、敲诈钱财,成为办理涉黄案件的常态,公正无从谈起。对于该起示众事件,绝大多数公众只对被示众者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受到伤害愤愤不平,然而处罚结果更为重要,却被掩藏也被忽略。全国妇联只表态示众“侮辱女性人格”,远远不够,应该追踪关注每个受害者。警察权力过大,向来被人诟病。深圳警察所以敢公然侵犯人权,知法犯法,在于他们完全掌握处决权。


该起事件最为核心的是:按照刑法规定,卖淫嫖娼最大的犯罪者是发廊、洗脚屋、KTV、按摩中心老板,他们组织卖淫、提供场所,要负刑事责任;再按照深圳警方示众警戒的逻辑,最该示众的应该是这些老板。但是,示众者中为什么没有他们的身影?抓小放大,深圳福田区警方难逃庇护色情业的嫌疑,示众的意义又何在呢?


第四,公开示众,显示司法倒退。
 
姚建国律师在公开信里表示:“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新浪网友在公开信后发表评论:


“怎么有点象六、七十年代的感觉,如此游街示众是社会的倒退。”


“深圳靠香港这么近,法制观念还这么差,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支持!!!!中国的公安权力太大了,他们通常目无法律,无法无天。要限制他们的权力。”


“如此残暴的践踏人权,深圳的警察真给中国人丢脸。建议受伤害者上告。”


公开信还表示:“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部分网友的跟帖:


“愕然!像回到了中世纪!”


“强烈要求追究深圳福田违法警察的违法行为!太不文明了!”


“深圳作为中国特区,与世界接轨的窗口地区;公安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担负执法的公共责任!可惜作为两者的结合,深圳警方竟然能在光天化日之下有此作为,不仅身为执法机关知法犯法,而且反映出主管人员的以暴治暴的思想观念。企图利用公开羞辱、践踏尊严来达到目的,我相信在如此违背法律、违背尊严道德的原则下的一切行为都难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回想到前段时间深圳警方高悬打击河南人的治安标语,可见深圳警方的观念水平做出此类事件是有其内在必然性,绝对不仅仅是个案。由此类事件,人们也可以反思九十年代以来深圳在全国开放地位下降,难道仅仅是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吗?”


20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