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生:自由与强制之我见

“自由”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根据不同的人可以做出的解释,不同的分类似乎很难有个准确定义,准确界定其边际。但是在社会中人们对:“强制他人或试图避免被他人强迫”的看法基本不存在多大非议,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可以理解为“不受强制”——不受强制是自由的核心特征。——当然,不受强制是自由的核心价值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即一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而侵犯另外一个人的财产、生命权利时依旧为了保护自由而不对侵犯者采取强制措施。——在必要的时候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不是常态,以这种不经常发生的事情为例来限制自由,自由就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了,因为企图限制别人自由的人很容易找到很多堂而皇之的借口来压制自由。

一些人认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受限于权力、法律、道德、权威诸如此类的东西,因此自由是个虚幻的、不现实的、无法实现的东西,但是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鼓噪这些的人似乎都在刻意的隐瞒一个事实:他们反复强调的强制都是针对他人的而对自己却采取着不同的态度——挣脱束缚。这种现象不是一种偶然,这一方面说明,在权力出现后人们都有对权力的渴望,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得不到权力时,人们都不愿意受制于权力而失去本应属于自己的自由。——权力在本质上是压制自由的,是强制的源头。——不管从什么意义上讲权力对自由的压制都是确定无疑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压制是我们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压制是我们不能接受的?而有没有权力者在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非他人的意愿来施加强制?权力者注定是一小撮人,他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小撮人在掌握权力后个人的意愿与利益就紧密的联系到了一起且这样的权力者意愿和利益在权力的巨大作用下以法的形式呈献给了社会——权力者意愿变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社会共同意愿”,利益不再归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而成为权力集团的特殊利益,而拿出很少一部分来救济也成为利益集团的功绩。这难道就是我们所期待的强制吗?我们希望强制的是什么?是自己吗?不是,是对权力的强制,是对最容易产生恶的权力的强制,可我们太天真了,在放弃我们自由权的那一刻,对权力的强制就再没有发生过,有的只是我们不断地被权力者强制施加的意志,被肆意践踏的尊严,被无情掠夺的财富。

“法”是强制的合理性所在,但是我们也时常忽略掉法律产生时的合理性和目的性。社会为何需要法律?仅仅是为了秩序?希特勒的“法”也是在维护秩序?继承吗?法律的合理性并不是天赋的,其本身并不代表正义和公正,法律的合理性在于它的产生过程和目的性(内容来体现)既然社会需要“法”则“法”的产生过程就必须有与之相关的所有人参与——在所有人参与的问题上有个最大的诟病是如何协调不同的观点、看法、意见、利益,这个问题显然需要首先解决,最无耻的解决办法就是由极少数精英来决定什么可以作为法律,什么不可以作为法律——如上所述,这个少数人无法避免被个人意愿、个人利益所左右,一厢情愿的来“代表”社会共同意愿。“法”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磨合和纠错过程中共同成就的而非是精英们的异想天开,就是说:“法”原本就来自于“民”。当“法”要将强制性施加于“民”时必须有“民”的同意:我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由我们说了算,不能由权力者说了算。私人空间神圣不可侵犯似乎得到共识,事实并非如此,现代科技的发展再被冠于“强有力”的借口后,没有什么地方是不可以被权力侵犯的。更何况“公共空间”被无理的侵犯已经司空见惯。——对权力的质疑居然也可以有那么多貌似合理的借口被扼杀。

在中国,法律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维护它的尊严几乎没有任何自由可言。也许有人或说:“我们有选择老婆、穿着、旅行的自由”,这些人的说法是个事实,但是这个事实如果对自由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就不应当忽略另外一些事实:我们可以决定我们的思想、言论、平等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吗?既然我们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的终身大事为何不能以自己的意愿而是由他人的意愿来决定我们的其他行为?我们真的是个自由人吗?法律的“理想”是给人确定性,可这个确定性是属于未来的,而未来并不确定,当我们按照法律为我们制定好的一切行为时,我们会发现除了对我们现实的生活增加了更多束缚之外没有收获更多的幸福和利益——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使得我们失去了越来越多的自由,离我们的理想越来越远,我们的脑子里时时刻刻都在警惕着可能出现的风险。

政府权力在不断地扩张,随心所欲的渗透到所有私人领域,为了所谓的稳定、和谐他们不惜龌龊的“扒着门缝”看人家做爱——满足着权力的性欲。这不是危言耸听,这些事已经见怪不怪。在这个龌龊的社会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只要他们的权力依旧是他们的私产,只要他们依然可以决定别人的一切。我们珍惜自由,渴望自由这本身就说明了这个制度的问题,同时也证明了任何强制性(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都是自由的敌人。这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人的创造性和个人决策的能力被扼杀,虚伪、媚俗、恭维之风在中国大行其道,真实已经变得可望而不可及,很多人都喜欢戴上一个美丽的面具加以伪装,生怕失去千载难逢的、光宗耀祖的、名垂千史的机会。

法律总是涉及到某种形式的强制,而个人总是这种强制的受害者,当我们不断地在强调这种强制的必要性时,我们是否想到过,我们付出了如此巨大的代价究竟为了什么?难道我们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为了更多人像我们一样来自觉的接受这些外来的强制吗?扪心自问,我们喜欢这样的强制吗?自己都不喜欢有什么理由来强制别人?我们真的需要重新审视这个社会的价值,重新审视个人自由之价值在法律中的位置:只有个人自由切实得到保障的法律,他的强制性才能具有合理性——法律保护的是自由的秩序,是对破坏自由的强制。不少人说我观点激进,我不否认,我以为:与和解论比较激进的观点能带给人更少束缚,更少对奴役的自觉,而“和解论”则常常用来掩饰这些问题。

有法总比没法好的说法不绝于耳,但怎么来证明?我们应当想清楚:多一项法律就多一项强制,如果我们真的将自由还认可为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个人的价值,还是想好了在决定吧。尤其在中国法律已经沦为“个人的绝对律令”,这样的“律令”越多对社会的破坏性越大,自由的空间就会被无限度的压缩。

在中国有太多的利益集团和太多的偏见,这些人时刻都在为专制法律辩护,对此,我们不能迎合他们,而应当针锋相对的揭露这些法律的险恶用心。限制个人自由的法律其唯一目的就是奴役。个人自由的界限是法律,但是这个法律是保护更多人的自由而不是对更多人施加强制,“与己不欲,勿施于人”这样既可以融合个人自由与法律的强制,又可以成为不可逾越的个人自由的界限。同时“与己不欲,勿施于人”也强调了法律的条文并非多多益善——以否定性视角来消减那些自己不喜欢却要给予别人的强制性条款。

当今世界多元化趋势不可逆转,但是顽固势力并没有鸣金收兵,他们还在竭尽全力的拼死反抗,利用权力、法律、道德鼓噪和维护所谓的“合理的同质性”来统一人们的思维、观念,秩序,只要公民不服从就动用强权和法律来制裁。这种“同质化”的思维惯性很多人都保留着,用它来节制自己的“放纵”,节制他人对权威的无理——权力者甚是喜欢。

个人自由与权利不断地在受到侵害,而社会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妥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反而愈演愈烈,这不得不让人思考:我们真的那么如饥似渴地需要名目繁多的法条和规则制来束缚自己吗?我们为何总在习惯性地捡拾一大堆由权力者留下的、无用而有害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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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生:自由与强制之我见

“自由”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根据不同的人可以做出的解释,不同的分类似乎很难有个准确定义,准确界定其边际。但是在社会中人们对:“强制他人或试图避免被他人强迫”的看法基本不存在多大非议,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可以理解为“不受强制”——不受强制是自由的核心特征。——当然,不受强制是自由的核心价值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即一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而侵犯另外一个人的财产、生命权利时依旧为了保护自由而不对侵犯者采取强制措施。——在必要的时候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不是常态,以这种不经常发生的事情为例来限制自由,自由就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了,因为企图限制别人自由的人很容易找到很多堂而皇之的借口来压制自由。

一些人认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受限于权力、法律、道德、权威诸如此类的东西,因此自由是个虚幻的、不现实的、无法实现的东西,但是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鼓噪这些的人似乎都在刻意的隐瞒一个事实:他们反复强调的强制都是针对他人的而对自己却采取着不同的态度——挣脱束缚。这种现象不是一种偶然,这一方面说明,在权力出现后人们都有对权力的渴望,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得不到权力时,人们都不愿意受制于权力而失去本应属于自己的自由。——权力在本质上是压制自由的,是强制的源头。——不管从什么意义上讲权力对自由的压制都是确定无疑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压制是我们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压制是我们不能接受的?而有没有权力者在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非他人的意愿来施加强制?权力者注定是一小撮人,他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小撮人在掌握权力后个人的意愿与利益就紧密的联系到了一起且这样的权力者意愿和利益在权力的巨大作用下以法的形式呈献给了社会——权力者意愿变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社会共同意愿”,利益不再归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而成为权力集团的特殊利益,而拿出很少一部分来救济也成为利益集团的功绩。这难道就是我们所期待的强制吗?我们希望强制的是什么?是自己吗?不是,是对权力的强制,是对最容易产生恶的权力的强制,可我们太天真了,在放弃我们自由权的那一刻,对权力的强制就再没有发生过,有的只是我们不断地被权力者强制施加的意志,被肆意践踏的尊严,被无情掠夺的财富。

“法”是强制的合理性所在,但是我们也时常忽略掉法律产生时的合理性和目的性。社会为何需要法律?仅仅是为了秩序?希特勒的“法”也是在维护秩序?继承吗?法律的合理性并不是天赋的,其本身并不代表正义和公正,法律的合理性在于它的产生过程和目的性(内容来体现)既然社会需要“法”则“法”的产生过程就必须有与之相关的所有人参与——在所有人参与的问题上有个最大的诟病是如何协调不同的观点、看法、意见、利益,这个问题显然需要首先解决,最无耻的解决办法就是由极少数精英来决定什么可以作为法律,什么不可以作为法律——如上所述,这个少数人无法避免被个人意愿、个人利益所左右,一厢情愿的来“代表”社会共同意愿。“法”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磨合和纠错过程中共同成就的而非是精英们的异想天开,就是说:“法”原本就来自于“民”。当“法”要将强制性施加于“民”时必须有“民”的同意:我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由我们说了算,不能由权力者说了算。私人空间神圣不可侵犯似乎得到共识,事实并非如此,现代科技的发展再被冠于“强有力”的借口后,没有什么地方是不可以被权力侵犯的。更何况“公共空间”被无理的侵犯已经司空见惯。——对权力的质疑居然也可以有那么多貌似合理的借口被扼杀。

在中国,法律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维护它的尊严几乎没有任何自由可言。也许有人或说:“我们有选择老婆、穿着、旅行的自由”,这些人的说法是个事实,但是这个事实如果对自由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就不应当忽略另外一些事实:我们可以决定我们的思想、言论、平等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吗?既然我们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的终身大事为何不能以自己的意愿而是由他人的意愿来决定我们的其他行为?我们真的是个自由人吗?法律的“理想”是给人确定性,可这个确定性是属于未来的,而未来并不确定,当我们按照法律为我们制定好的一切行为时,我们会发现除了对我们现实的生活增加了更多束缚之外没有收获更多的幸福和利益——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使得我们失去了越来越多的自由,离我们的理想越来越远,我们的脑子里时时刻刻都在警惕着可能出现的风险。

政府权力在不断地扩张,随心所欲的渗透到所有私人领域,为了所谓的稳定、和谐他们不惜龌龊的“扒着门缝”看人家做爱——满足着权力的性欲。这不是危言耸听,这些事已经见怪不怪。在这个龌龊的社会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只要他们的权力依旧是他们的私产,只要他们依然可以决定别人的一切。我们珍惜自由,渴望自由这本身就说明了这个制度的问题,同时也证明了任何强制性(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都是自由的敌人。这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人的创造性和个人决策的能力被扼杀,虚伪、媚俗、恭维之风在中国大行其道,真实已经变得可望而不可及,很多人都喜欢戴上一个美丽的面具加以伪装,生怕失去千载难逢的、光宗耀祖的、名垂千史的机会。

法律总是涉及到某种形式的强制,而个人总是这种强制的受害者,当我们不断地在强调这种强制的必要性时,我们是否想到过,我们付出了如此巨大的代价究竟为了什么?难道我们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为了更多人像我们一样来自觉的接受这些外来的强制吗?扪心自问,我们喜欢这样的强制吗?自己都不喜欢有什么理由来强制别人?我们真的需要重新审视这个社会的价值,重新审视个人自由之价值在法律中的位置:只有个人自由切实得到保障的法律,他的强制性才能具有合理性——法律保护的是自由的秩序,是对破坏自由的强制。不少人说我观点激进,我不否认,我以为:与和解论比较激进的观点能带给人更少束缚,更少对奴役的自觉,而“和解论”则常常用来掩饰这些问题。

有法总比没法好的说法不绝于耳,但怎么来证明?我们应当想清楚:多一项法律就多一项强制,如果我们真的将自由还认可为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个人的价值,还是想好了在决定吧。尤其在中国法律已经沦为“个人的绝对律令”,这样的“律令”越多对社会的破坏性越大,自由的空间就会被无限度的压缩。

在中国有太多的利益集团和太多的偏见,这些人时刻都在为专制法律辩护,对此,我们不能迎合他们,而应当针锋相对的揭露这些法律的险恶用心。限制个人自由的法律其唯一目的就是奴役。个人自由的界限是法律,但是这个法律是保护更多人的自由而不是对更多人施加强制,“与己不欲,勿施于人”这样既可以融合个人自由与法律的强制,又可以成为不可逾越的个人自由的界限。同时“与己不欲,勿施于人”也强调了法律的条文并非多多益善——以否定性视角来消减那些自己不喜欢却要给予别人的强制性条款。

当今世界多元化趋势不可逆转,但是顽固势力并没有鸣金收兵,他们还在竭尽全力的拼死反抗,利用权力、法律、道德鼓噪和维护所谓的“合理的同质性”来统一人们的思维、观念,秩序,只要公民不服从就动用强权和法律来制裁。这种“同质化”的思维惯性很多人都保留着,用它来节制自己的“放纵”,节制他人对权威的无理——权力者甚是喜欢。

个人自由与权利不断地在受到侵害,而社会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妥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反而愈演愈烈,这不得不让人思考:我们真的那么如饥似渴地需要名目繁多的法条和规则制来束缚自己吗?我们为何总在习惯性地捡拾一大堆由权力者留下的、无用而有害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