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法治的精髓是人权


“依法治国”:从恐惧效应到接班权谋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邓小平摆脱毛主义桎梏的标志性口号之一,和“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当年,除了胡耀邦、赵紫阳、万里等开明改革派之外,那些从毛泽东手里劫后余生的中共元老──如彭真、薄一波、杨尚昆、习仲勳等人,也对这一口号表达过热烈的支持,因为他们都被害苦了、整惨了,真心诚意不希望中国再出现第二个毛泽东、第二次文革,这就是邓时代追求民主与法制的原动力。中共的一党专制政治理念并无根本性改变,只是基於对毛时代无法无天的恐惧效应,这样的“民主与法制”诚然是走不远的。当红色权贵阶层恢复了统治自信,并建立起腐败均沾、特权共享的权力接班体制之后,他们和他们的“红色后代”就一劳永逸地失去了对民主与法制的兴趣。


邓小平死后,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面上,这句口号似乎更加开明,俨然是“民主与法制”的“继承和发展”;但实际上,也只是江泽民为了摆脱老人政治残余势力的人治干预而採用的政治修辞学.当江泽民成功地瓦解了旧的老人政治势力,又成功地把他自己塑造成新的政治老人,“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也就百无一用,变成了标准的套话、废话。这句口号从十五大喊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九九九年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二○○四年温家宝主持制定十年期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今年刚好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最后一年,结果,所有这些貌似庄严神圣的东西,全都一文不值,全是一纸空文。在中国外交部,“法治国家”一词甚至变成了国家公然侵犯人权的遁词:当外国记者问到刘晓波、许志永、浦志强、伊力哈木、高瑜等人权个案时,外交部发言人总是摆出一副大义凛然的面孔,以“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来应对。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荒唐、更无耻的“法治国家”吗?


以“民主与法制”作过渡,毛泽东的人治换成了邓小平的人治;以“依法治国”为掩饰,邓小平的人治换成了江泽民的人治。现在,习近平的四中全会以史上最高的分贝唱出了江朱胡温早已唱烂了的“依法治国”陈词滥调,我们当然有理由相信,这也不过是习近平从江、胡两代老人及其帮派势力手中接班、夺走剩余权力的谋略而已。人在变,但“天不变,道亦不变”,四中全会在“党的领导”问题上寸步不让,仅此一条,就充分暴露了中共“依法治国”的人治本质丝毫未变。因为“党的领导”与真正的法治势不两立,党治注定是人治,而且往往还是一切人治体系当中最坏的那一种:有权谋、无德操的坏人之治、恶人之治。


“依法治国”不是法治


在中共的政治词典里,“依法治国”(Rule by Law)、“法治”(Rule of Law)二语通常不加区别,并列使用,因此,人们往往认为二者是近义词或同义词,但这就大谬了。法治要求依法治国,但仅有依法治国却不等於法治,有时候甚至还会走向法治的反面。


弗里德里克?沃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在他的名着《西方政治传统》中指出,法治是西方独有的政治传统,从古希腊起,西方人的政治思想便以法律思想见长,而中国人以及其他高度文明民族则以伦理思想为主要特色。这一观点在中西比较政治领域几乎成为通识.但是,说中国人不讲法治,却不能说中国人不讲“依法治国”,恰恰相反,“依法治国”堪称中国最古老的政治思想。


从管仲、子产、商鞅、申不害等法家大政治家大张旗鼓推行依法治国算起,距今已有近三千年的历史。虽然汉代以后儒家的仁政、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孝治天下等思想成为主流,但“儒表法里,王霸杂糅”、“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始终是中国不变的政治传统.除了王莽“复周公之礼”、毛泽东无法无天之外,三千年以来,中国人其实一直都在“依法治国”。搞了三千年,并不愚蠢的中国人为什么没有发展出像样的、成熟的法治呢?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家式“依法治国”之法是没有灵魂、没有精髓的帝王治国工具,是制度上无从排除恶法、无由达成正义的不良之治、专断之治,离西方式法治,离现代普世意义之下的法治,相差十万八千里。法家式“依法治国”不仅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提并论,在价值上也远远比不上儒家的仁政,因为仁政所追求的理想是开明专制,而法家式“依法治国”则支持并纵容赤裸裸的恶法与暴政。


而对於系统阐述过法治理论的着名法学家戴西(Albert V. Diecy)、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来说,法治不仅只属於西方传统,而且主要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政治特徵。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德的法治基础其实也不牢靠,遑论中国这样几乎完全没有自然法、普通法思想资源的东方国家。


哈耶克认为,理想的法治国家应该是普通法之法治国,因为普通法的规则系统不是任何特定意志的产物──正如道德、宗教、语言、文化、货币、市场也都不是任何人、任何阶级意志的产物一样,而是各种各样的法律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发现、陈述、阐释、扬弃的结果。哈耶克说,法治绝非统治者的行为合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条文即可,“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希特勒的独裁统治也曾经过了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但断然与法治精神大相背离.按照哈耶克的法治理论,法治之法应当是从自发秩序演化而来的抽象的、普适的行为规则,而不是某个权力机关、某些特权群体的统治意志的具文化;而专制之治、恶法之治诚然不是法治,即使恶法形式上出自最高立法机关.


以此观之,中共“坚持党的领导”、顽固追求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垄断地位、以贯彻一党意志为法律最高宗旨的所谓“依法治国”,不过是古代法家之治的当代复兴,根本就不是普世意义下的现代法治,也永远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法治国家。


法治的精髓是人权


在中共“依法治国”与真正的法治之间,隔着一条人权的鸿沟。四中全会之际,中共一边高唱“依法治国”,一边变本加厉侵犯人权。维族学者、“维吾尔在线”网站创办人伊力哈木被重判,此前被迫在央视公开认罪的自由记者高瑜法庭开审,维权律师浦志强被以四项罪名起诉,这些事情,大概就是四中全会的所谓“依法治国”了。


如果说上述“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寻衅滋事”、“泄露机密”诸案尚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佈设司法陷阱,那么,註销香港“佔中”学生回乡证,拒发《纽约时报》记者在华签证──习近平居然还好意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鬼都不知道中共政府依据的是哪一部、哪一条、哪一款法律。最近,以《辽宁日报》打头阵,中共当局向高校老师的课堂自由讲学权发起了猛烈攻击,这标志着中共的“意识形态战争”之火已经从党内烧到了党外,从媒体、网络烧到了大学.只不知,政府此类丑恶行径究竟是依何法治国?


众所周知,中共对舆论、媒体、网络、学术研究、文艺创作的严厉管控从来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言。中共开明领袖胡耀邦曾欲制定《新闻法》,陈云批评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美国也没有新闻法,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就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集会请愿自由立法。虽然同样是不立法,但中美两国不立法的动机与后果却如云泥天壤:美国不立新闻法,是为了确保充分的言论出版自由,是基於“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中国不立新闻法,则是为了剥夺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视一切新闻媒体为党的禁脔,“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中共当局至今仍以陈云式居心险恶的小人心态对待立法、对待人民的自由与人权,它依法不依法,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孟德斯鸠写《论法的精神》,他相信法是有灵魂的,法治是有精神的。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伦理道德、民风习俗乃至地理气候的综合体,而不仅仅是由统治者的权威所强加於人民的东西。法可用於治国、治民,但首先是用於保护人民的,是为了这个民族的人民得到更多的自由、权利和福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承认,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尽管“依法治国”口号喊得山响,却根本不懂法律,根本不懂法治。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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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法治的精髓是人权


“依法治国”:从恐惧效应到接班权谋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邓小平摆脱毛主义桎梏的标志性口号之一,和“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当年,除了胡耀邦、赵紫阳、万里等开明改革派之外,那些从毛泽东手里劫后余生的中共元老──如彭真、薄一波、杨尚昆、习仲勳等人,也对这一口号表达过热烈的支持,因为他们都被害苦了、整惨了,真心诚意不希望中国再出现第二个毛泽东、第二次文革,这就是邓时代追求民主与法制的原动力。中共的一党专制政治理念并无根本性改变,只是基於对毛时代无法无天的恐惧效应,这样的“民主与法制”诚然是走不远的。当红色权贵阶层恢复了统治自信,并建立起腐败均沾、特权共享的权力接班体制之后,他们和他们的“红色后代”就一劳永逸地失去了对民主与法制的兴趣。


邓小平死后,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面上,这句口号似乎更加开明,俨然是“民主与法制”的“继承和发展”;但实际上,也只是江泽民为了摆脱老人政治残余势力的人治干预而採用的政治修辞学.当江泽民成功地瓦解了旧的老人政治势力,又成功地把他自己塑造成新的政治老人,“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也就百无一用,变成了标准的套话、废话。这句口号从十五大喊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九九九年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二○○四年温家宝主持制定十年期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今年刚好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最后一年,结果,所有这些貌似庄严神圣的东西,全都一文不值,全是一纸空文。在中国外交部,“法治国家”一词甚至变成了国家公然侵犯人权的遁词:当外国记者问到刘晓波、许志永、浦志强、伊力哈木、高瑜等人权个案时,外交部发言人总是摆出一副大义凛然的面孔,以“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来应对。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荒唐、更无耻的“法治国家”吗?


以“民主与法制”作过渡,毛泽东的人治换成了邓小平的人治;以“依法治国”为掩饰,邓小平的人治换成了江泽民的人治。现在,习近平的四中全会以史上最高的分贝唱出了江朱胡温早已唱烂了的“依法治国”陈词滥调,我们当然有理由相信,这也不过是习近平从江、胡两代老人及其帮派势力手中接班、夺走剩余权力的谋略而已。人在变,但“天不变,道亦不变”,四中全会在“党的领导”问题上寸步不让,仅此一条,就充分暴露了中共“依法治国”的人治本质丝毫未变。因为“党的领导”与真正的法治势不两立,党治注定是人治,而且往往还是一切人治体系当中最坏的那一种:有权谋、无德操的坏人之治、恶人之治。


“依法治国”不是法治


在中共的政治词典里,“依法治国”(Rule by Law)、“法治”(Rule of Law)二语通常不加区别,并列使用,因此,人们往往认为二者是近义词或同义词,但这就大谬了。法治要求依法治国,但仅有依法治国却不等於法治,有时候甚至还会走向法治的反面。


弗里德里克?沃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在他的名着《西方政治传统》中指出,法治是西方独有的政治传统,从古希腊起,西方人的政治思想便以法律思想见长,而中国人以及其他高度文明民族则以伦理思想为主要特色。这一观点在中西比较政治领域几乎成为通识.但是,说中国人不讲法治,却不能说中国人不讲“依法治国”,恰恰相反,“依法治国”堪称中国最古老的政治思想。


从管仲、子产、商鞅、申不害等法家大政治家大张旗鼓推行依法治国算起,距今已有近三千年的历史。虽然汉代以后儒家的仁政、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孝治天下等思想成为主流,但“儒表法里,王霸杂糅”、“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始终是中国不变的政治传统.除了王莽“复周公之礼”、毛泽东无法无天之外,三千年以来,中国人其实一直都在“依法治国”。搞了三千年,并不愚蠢的中国人为什么没有发展出像样的、成熟的法治呢?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家式“依法治国”之法是没有灵魂、没有精髓的帝王治国工具,是制度上无从排除恶法、无由达成正义的不良之治、专断之治,离西方式法治,离现代普世意义之下的法治,相差十万八千里。法家式“依法治国”不仅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提并论,在价值上也远远比不上儒家的仁政,因为仁政所追求的理想是开明专制,而法家式“依法治国”则支持并纵容赤裸裸的恶法与暴政。


而对於系统阐述过法治理论的着名法学家戴西(Albert V. Diecy)、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来说,法治不仅只属於西方传统,而且主要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政治特徵。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德的法治基础其实也不牢靠,遑论中国这样几乎完全没有自然法、普通法思想资源的东方国家。


哈耶克认为,理想的法治国家应该是普通法之法治国,因为普通法的规则系统不是任何特定意志的产物──正如道德、宗教、语言、文化、货币、市场也都不是任何人、任何阶级意志的产物一样,而是各种各样的法律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发现、陈述、阐释、扬弃的结果。哈耶克说,法治绝非统治者的行为合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条文即可,“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希特勒的独裁统治也曾经过了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但断然与法治精神大相背离.按照哈耶克的法治理论,法治之法应当是从自发秩序演化而来的抽象的、普适的行为规则,而不是某个权力机关、某些特权群体的统治意志的具文化;而专制之治、恶法之治诚然不是法治,即使恶法形式上出自最高立法机关.


以此观之,中共“坚持党的领导”、顽固追求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垄断地位、以贯彻一党意志为法律最高宗旨的所谓“依法治国”,不过是古代法家之治的当代复兴,根本就不是普世意义下的现代法治,也永远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法治国家。


法治的精髓是人权


在中共“依法治国”与真正的法治之间,隔着一条人权的鸿沟。四中全会之际,中共一边高唱“依法治国”,一边变本加厉侵犯人权。维族学者、“维吾尔在线”网站创办人伊力哈木被重判,此前被迫在央视公开认罪的自由记者高瑜法庭开审,维权律师浦志强被以四项罪名起诉,这些事情,大概就是四中全会的所谓“依法治国”了。


如果说上述“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寻衅滋事”、“泄露机密”诸案尚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佈设司法陷阱,那么,註销香港“佔中”学生回乡证,拒发《纽约时报》记者在华签证──习近平居然还好意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鬼都不知道中共政府依据的是哪一部、哪一条、哪一款法律。最近,以《辽宁日报》打头阵,中共当局向高校老师的课堂自由讲学权发起了猛烈攻击,这标志着中共的“意识形态战争”之火已经从党内烧到了党外,从媒体、网络烧到了大学.只不知,政府此类丑恶行径究竟是依何法治国?


众所周知,中共对舆论、媒体、网络、学术研究、文艺创作的严厉管控从来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言。中共开明领袖胡耀邦曾欲制定《新闻法》,陈云批评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美国也没有新闻法,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就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集会请愿自由立法。虽然同样是不立法,但中美两国不立法的动机与后果却如云泥天壤:美国不立新闻法,是为了确保充分的言论出版自由,是基於“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中国不立新闻法,则是为了剥夺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视一切新闻媒体为党的禁脔,“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中共当局至今仍以陈云式居心险恶的小人心态对待立法、对待人民的自由与人权,它依法不依法,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孟德斯鸠写《论法的精神》,他相信法是有灵魂的,法治是有精神的。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伦理道德、民风习俗乃至地理气候的综合体,而不仅仅是由统治者的权威所强加於人民的东西。法可用於治国、治民,但首先是用於保护人民的,是为了这个民族的人民得到更多的自由、权利和福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承认,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尽管“依法治国”口号喊得山响,却根本不懂法律,根本不懂法治。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