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的独立调查与分析


  “2004年7月25日,‘土地征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由于来自下荒村的老村长(实为老会计——笔者注)张树学及其它几位村民,不属于特邀人员,他们连公开发言的机会都没得到。看着弱势村民们既无助又无奈的痛苦表情,笔者黯然神伤。”


 


这是张耀杰先生《中国农民的家园土地保卫战》中的一段话(原载《民主中国》2004年9月号),不过,面对弱势农民的遭遇,黯然神伤的不止张耀杰一人。最近,我对下荒村进行了实地考察,原本以为发生在下荒村的只是一起普通林地侵权案件,但当赵岩、侯文卓、《中国改革·农村版》这些熟悉的名字被张树学一一道来的时候,我开始意识到这起土地及林权纠纷案的分量。


 


站在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马蹄营子乡下荒村村外的争议林地上,借助村民的介绍,我对该村的600亩土地及林权纠纷有了初步了解,此后,又与该村村委会、喀喇沁旗林业局、喀喇沁旗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官员进行接触,并反复与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力图通过这样的调查,全面、真实、客观地掌握下荒村土地与林权纠纷的前因后果。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土地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土地侵权案件往往导致农民与当地政府的对立,并引发上访、骚乱等群体事件,但在多数情况下,此类纠纷案的处理结果并不理想。通过对下荒村林地案的调查,我发现这是一起比较具有研究价值的农村土地纠纷,因此,本文试图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将纠纷事件的来龙去脉及有关各方的复杂关系加以梳理,并借此探讨解开复杂土地纠纷的现实途径。


 


2002年5月5日,承包下荒村401亩(据村民实际测量,应为600亩左右)林地的外村人任相军雇佣四轮车去承包地耕种时,下荒村村民李国良、李国富、张文武、李淑风、张树友、闫桂云、曹文英、马秀芝、王风梅、宋国民、王玉英、张文志、兰秀芹等人前去阻拦,不让耕种。相持不下中,四轮车驾驶员弃车而去。村中素有声望的张树学让他的侄子将四轮车开回村里加以保管。按照张树学的解释,“担心四轮车留在村外丢了不好交代”,不过,在与我的谈话中,他使用了“扣留”一词,而我无法找到四轮车的驾驶员核实当时的情况,四轮车是被驾驶员丢弃还是被村民强行扣留,难以断言,但在与有关村民的接触中,感觉他们性情较为温和,因此,个人倾向于认为当时并不存在强行扣留的行为。


 


阻拦耕种的事件发生后,任相军迅速将李国良等人诉上法庭,继而,便有民警进村抓人,按照村民的描述,当时的形势十分紧张,颇有点风声鹤唳的味道,以至于无辜的围观者都被抓进乡里,还有人“遭到殴打”。


 


2002年6月27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任相军胜诉,根据此一判决,任相军有权继续经营所承包的河滩林地,而李国良等人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部分村民认为,任相军的胜诉以及民警进村抓人的原因是财大气粗的任相军买通了有关执法部门,但我以为,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尽管有村民反映在林地竞标中有村民出资48万,而任相军仅出资45.2万元就取得了河滩林地的30年承包权,但任相军出资的事实,不容质疑,而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20日发给下荒村村委会的1006号林权证,为任相军的30年承包权提供了产权支持。


 


问题的关键在于,村委会持有的林权证是否合法。因为,就在任相军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围内,还有另外一些林权证的存在,到目前为止,保留在村民手中的林权证,至少还有五份,持有人分别为一组和三组村民李均、宋国祥等(该村共有六个村民小组),这些林权证的发证时间均为1985年。


 


另外一百多户村民或者声称林权证丢失,或者声称虽未办理林权证,但对自家栽种的林木拥有产权。那么,同一块土地上,1985年和1998年两次发放不同林权证的原因何在呢?


 


争议林地位于老哈河河滩,历史上既种植庄稼也栽种树木,1962年大水冲漫后,1963年,经过深挖翻整之后,村民主要在这片土地上种树,起到了防水防风的作用。


 


1985年前后,在这块林地上,农民普遍种植棉槐。这时,农村正处于文革后的恢复与繁荣期,各项工作逐渐恢复规范,设在马蹄营子乡的林业站为部分村民办理了林权证(当时河滩土地已分给各家农民,但因为属河滩地,并未与村中签定承包合同),但限于当时的管理水平,林业站工作人员在为农民办理林权证的过程中,却未存底或保留有关档案资料。


 


九十年代初,在老哈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的扶植政策下,上级通过村委为一组和三组农民提供了杨树树苗,一组和三组村民分别砍掉了原先栽种的棉槐,种上杨树。


 


1998年,下荒村村党支部书记的王义全以村集体财产的名义,向林业部分申请办理这片土地的林权证,林权范围包括一组和三组农民栽种的全部林地,但这一产权证的办理,在当时并不为村民所知,而1985年林权证也未予以公示撤消。


 


王义全是这个案子中的关键人物,对于这个人,我所接触的农民大多评价甚低,更有村民指责王义全在担任村支书的二十多年里,培植亲信、行贿受贿,侵占公款,用张树学的话说:“我和王义全有点拐弯的亲戚关系,当年他竞选村支书,还拉过我的选票,我也曾投票给他,不成想他上台后这么坏。当了支书,你要捞就捞吧,但他王义全做的也忒狠了,忒不象话了。”


 


目前仍担任村支书的王义全并不住在村里,全家早已搬到城里,有时会回到村里转一圈看看,象征性地行使支书权力,但他把有关的档案资料,牢牢把持在自己手里,当村民带我查看任相军和村委签定的合同时,村里的会计说:“全都在王义全那里。”无疑,这是一个大权在握的人物。根据我的经验,根据一个村子的路况可大致判断村支书的人品与作为,走进下荒村,这个人口超过两千人的村子中,道路颠簸,崎岖不平,可以想象,一旦下雨会是怎么样一种泥泞状况。另外,村民告诉我,下荒村财政现在的状况是分文没有,已经穷到连煤都买不起的地步,前些天,为了取暖,村委人员竟然悄悄跑到附近的学校偷煤。


 


而原本算是富裕村的下荒村,现负债三十七万元。所有能卖的林地、工厂、土地都已被王义全卖光。王义全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可以想见了。


 


在法庭上,王义全声称,下荒村出售林地的决定是经村民委员会表决过的,2002年4月13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到会代表“全体举手”通过决议。而张树学等村民则认为,2002年4月13日召开的并不是村民代表大会,而是党支部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具代表性(我个人认为,这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合乎程序,并非林地纠纷中的关键问题)。


 


2002年4月25日,下荒村村民委员会与任相军签定了林地承包合同,并将承包费452000元全部交给下荒村村民委员会。据王义全称,这笔钱用在了村里的小学教学楼建设上面。而部分村民则认为,当时的小学校舍根本无须重建,即使重建,也不应将工程交给王义全的表弟,里面肯定存有猫腻。


 


被任相军诉上法庭告后,宋国民等人展开了一系列反击措施:先是上诉,反诉,后又不停地上访,他告诉我,他们已经到北京上访过十九次,风里来雨里去,其中一位访民,忧愤交加,已经含冤去世,年过六十的张树学告诉我,由于四处上访奔波,他的一只眼睛现在快看不到东西了。“怕被当官的抓住,有时要坐车到别的县城,然后再坐汽车去北京。”


 


村民集资上诉的理由是:任相军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无效。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赤法民一终字第637号判决书认为:“被上诉人马蹄营子乡下荒村与被上诉人任相军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公开招标所签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村民说,任相军花钱打点了关系,“什么法院不法院的,谁送钱判谁赢。”而他们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律师后,任相军也在同一家律师所聘请律师,很快,村民聘请的律师“屁股就坐到了任相军那边”,宣判刚刚做出,就与任相军在一家酒楼里推杯换盏,于是,村民开始后悔在当地聘请了律师。


 


对这些没有确切证据的传闻,我并不轻信。作为独立调查者,经常会面对利益双方根据对自己有利原则所做的不同叙述,对同一件事,当事双方往往会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因此,冷静、客观、中立的态度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处在弱势地位,有时,村民会把一些法律上的必要程序,也看作官官相护的表现。


 


真相是一切正确判断的前提。事实上,任相军本人也是受害者,几十万的资金投入和大量资金投入,换来的是一块争议林地。由于村民的持续抗争,2005年10月2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赤民再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财产权属不明,赤峰中院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定:1,撤消本院(2002)赤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及喀喇沁人民法院(2002)喀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2,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争议土地维持现桩)。2006年3月6日,喀喇沁人民法院(2006)喀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本案的处理需等政府部门对双方争议地和林权确权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需等待政府部门对该争议林地重新确权后再行审理。喀喇沁人民法院的裁定使任相军承包的林地成为一大片“死资产”,目前,杨树已到砍伐的树龄,但无论投入大量资金的任相军,还是亲手栽下树木的一、三组村民,都不能动一株树木,而任相军还要继续投入资金养护树林,他唯一的收入,就是在林地间套种玉米的收入,但相对于几十万的投入而言,套种玉米的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尽管村民认为法院在踢皮球,但必须看到,(2004)赤民再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和喀喇沁人民法院(2006)喀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都是负责任的裁定。这既是村民抗争的结果,也反映了两级法院对林地权属问题复杂性的正视态度,甚至可以说,法院事实上施加了对林业部门重新确定林地权属的压力,这对村民是非常有利的。村民至今仍对两级法院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感,其实毫无必要。由于法律知识及宏观视野的局限,农民维权中以情绪代替法律的问题,是一个无奈的现实,他们迫切需要“价廉物美”的法律服务。


 


在与喀喇沁旗政府有关官员的接触中可以发现,官僚主义,不依法办事等问题虽然存在,但村民“官官相护”的猜测,未必准确,由于下荒村林地纠纷在当地广为人知,许多官员对下荒村村民的遭遇是表示同情的,在上级部门的批示下,地方政府也一直在试图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喀喇沁林业局的报告,已经两次被喀喇沁人民政府驳回。


 


但是,同情归同情,几乎无人对上访村民的上访结果表示乐观。


 


喀喇沁旗林业局负责处理此事的林政办庄主任认为,任相军承包的林地属于荒地,而不是承包田,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委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是有效的,任相军与村委的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但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对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予以补偿,他的初步想法是,将村中少量荒地分给这些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耕种。


 


按照这个思路,河滩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而目前已经成材的树木的树苗系由村里提供,地、树皆应为村集体所有,林地产权是清晰的。


 


这样一来,多数上访村民将一无所获。如果我们按照这个思路演绎下去,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既然1985年的林权证上表明所种的是棉槐,而目前的树木是杨树,那么,林业局完全可以代表政府裁定林地产权毫无疑义地归村集体所有,对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无须进行任何补偿——你们的棉槐早已砍伐,至于土地,那是集体的,是否给你们耕种,要看村集体是否愿意。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关部门还要一直不遗余力地“采用威胁、欺骗的方式迫使多数持有林权证的村民签字放弃林权”呢?难道,地方政府部门对村民反倒是过于软弱和客气了?!据了解,目前未签署放弃林权保证书的村民,只有一个,此人是赤峰市实权部门官员,欺骗、威胁等手段对他可能不管用。


 


在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我曾经十分悲观地认为,由于证据缺失以及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从法律上说,下荒村村民的林权确属可能无法成立,也就是说,他们的要求,很可能是合理而不合法!


 


张树学和宋国民的做法无疑是很感人的。在张树学这个具有37年中共党龄的老人身上,保留着一种传统正义感。“王义全到我家里花钱收买我,被我骂了出去,我穷,但我不能在死后留下一个骂名。”“村里的地本来就少,总要为子孙后代保留下去。”宋国民则很有点悲情主义的味道:“现在的干部简直比国民党还坏,但我们领胡锦涛的情。虽然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的钱都被截留了,可胡锦涛毕竟是想着咱农民的,咱农民不是没有良心。谁对咱好,咱心里数,咱不会忘。”


 


但情感代替不了法律,荒地、集体所有、村民代表大会决策、1998年林权证这些字眼,交织在我思维空间内,使我不由产生了怀疑:是否,这只是一群患红眼病的刁民呢?


 


同时,在张树学和宋国民这些相对表达清晰的村民身上,总能看到那种不着边际、无休无止的诉说欲望,或许可以将此视为访民综合征的表现。他们的诉说,有时会让人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反感。坦白地说,作为生活在城市里的快节奏生活的理性人,我与乡村中没有文化的老农之间的交流,不如与思路清晰的喀喇沁官员的交流更顺畅更愉快。从这个角度上,我相信城里来的大记者们“被收买”的传说可能是真实的。


 


但在一份1963年颁发的林权证面前,我看到了张树学们维权的曙光。鬼知道哪个村民保留下了这张年代久远的旧纸片。当时的林权证被称作山林执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确保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为确保山林所有权,特发给此执照。市长:李春萃 。1963年1月10日。”所盖公章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员会。该林权证上表明的林权所有人为下荒村第一生产队。


 


下荒村河滩的土地状况最终形成于1962年,那一年,老哈河的大水冲上河滩,淹了大片耕地,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河滩土地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荒地,没有作为责任田承包给村民。不过,1963年的林权证表明当时所种的树种为杨树,树龄为六年,也就是说,最晚从1956年起,这片河滩就一直种植树木,按照林权证上的数字,至少115亩属于下荒村第一生产队(也就是现在的一组)。


 


三队的林权已经没有林权证作为证据。但根据村民证词及现任村委主任的口头证明,三队在1963年时对这一片林权的所有权并无疑问。


 


我们至少可以说,根据1963年那个时代的所有制形式判断,这片河滩“荒地”中的115亩属于第一生产队所有,在那个时代,不可能存在大片土地权属与林木权属的分离。而我们也知道,在中国农村中,土地的集体所有实际上包括村和生产队两级所有,虽然在目前的法律中生产队(即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的土地流转在中共建政几十年中,既不是以村民所有,也不是以村为单位进行的,土地耕种的合并与分割,完全是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无论土地集体耕种或者作为责任田承包给村民,其所有权并不跨小组进行改变。在全国范围内,这是普遍的事实。而这正是破解下荒村林权纠纷的一个关键性事实。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这115亩土地,在未来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发生改变之前,只能归第一村民小组所有,但下荒村村委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改变了这115亩土地的实际权属。而3组的土地纠纷情况,与一组完全相同,不同的只是三队在1963 年办理的林权证已经无法查找。


 


那么,退一步说,即使这片树林的产权归下荒村村委所有,在没有一组、三组村民授权的情况下,村委也不应私自与任相军签定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村民委屈地对我讲:当初我们种树的时候,有些人不愿意种,分给他们的土地就种庄稼,现在我们的树木和土地都没了,人家的地仍种得好好的,早知道这样,不种树就好了。


 


这种抱怨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下荒村村委不具有河滩土地的所有权。


 


在土地的权属问题搞清之后,再来探究这片杨树的产权归属,就容易多了。我猜想,村支部书记王义全在1998年以村集体名义办理林权证的时候,他肯定考虑到了杨树树苗由村里提供这个情况,而且据村民说,当时村里不仅提供树苗,还统一挖好了树坑,由于这个缘故,王义全和喀喇沁林业局庄主任的说法似乎并非全无道理:村里提供树苗,林权自然归属村集体。


 


目前杨树的价格是每立方750元,如果以这个价格卖出的话,村民连采伐都不用管,只要办一张采伐证,剩下的一切交给木板厂,等着数钱就可以了。据初步估算,这片有争议林地上的杨树,目前价值150万左右。


 


150万,对这些衣着破旧的农民来说,的确不是一个小数。在村子里,我见到一直坚持上访的村民张文武,他家所住的正屋倒塌,目前住在破旧低矮的土坯厢房里,穷困潦倒之状,令人同情,由于贫困和上访等原因,他正面临妻子和他离婚的压力,他告诉我:“我快要完了,要离婚了,什么都没有了。”


 


作为独立调查者,我一再提醒自己不要因弱者的眼泪而改变客观中立的态度。在没弄明白土地产权问题之前,我的判断曾一度偏向于村委一方,作为村支书,王义全问题多多,甚至存有严重的经济问题,但在目前的农村政权框架之下,即使王义全存在贪污腐败问题,那也不是特别突出的劣迹,因此,我不打算将这个问题放在我的调查范围之内,我的关注对象仅限这600亩林地的产权纠纷。


 


土地权属的确定,以及对林地地理位置的考察,最终解除了我的困扰。下荒村河滩对面就是辽宁,由于经济实力和农村社会管理水平高于下荒村,对岸的水流防护工作做得远比下荒村好,沙棘、杨树构成了一道密不透风的防水放风的铜墙铁壁,这样一来,如果发生洪水,大水将直冲内蒙古境内良田,造成严重灾害。下荒村栽种的杨树,除了可以产生经济效益之外,更大的作用在于防护良田,十几年前的杨树价格很低,杨树的生长期又长,单纯从经济效益来讲,并不划算。由于无法联系到王义全,这批树苗究竟是由谁出钱购买的问题,并未得到确认。有村民说树苗是由上级政府提供的,但即使是由村委出钱购买,考虑到林里的防护作用,也不应仅由树苗的出资来源而判定林权的归属。否则,你无法解释这些疑问;棉槐长得好好的,为什么村民会砍掉自己的洋槐而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村集体的杨树;如果说是政府强令种植,为什么有人在这片土地上有人种了杨树而另外一些人种了庄稼?


 


农民种植杨树的时候,当然想不到日后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他们当然想不到与村集体签定什么文字协议。但无论如何,谁也不会傻到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并负责养护几年后,任由提供树苗者把树木和土地一起从他们手中无偿拿走。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推断:无论是河滩土地的产权,还是地上种植杨树的权属,都不应该归下荒村村委所有。村委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应该是无效的。


 


我不赞同村民有关林业局领导吃了王义全好处的说法,由于林业局缺少1985年的林权证资料,而作为村支书的王义全又声称河滩“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王义全要办林权证其实并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为村集体办理林权证其实是份内之事,只能说是负有调查不细致的责任。


 


尽管发生了关押村民、阻拦上访等事件,但调查发现,除了始作俑者王义全,其它人员多系被无辜卷入,即使进村抓人的警察,在“保障合同履行”和“打击破坏生产行为”的指导思想下,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本质上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利。而作为有重大利益的一方,为了保证自己的承包合同得以履行,任相军即使有一些与有官员吃吃喝喝的行为,在中国现实情况下,也主要是出于一种商人的无奈,并无深纠的必要。


 


但作为村支书,王义全是了解本村土地历史沿革情况的,变更林地产权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浑水摸鱼之举,尽管名义上452000元的承包款用到了学校建设上,但傻子都明白其中的名堂,一个资源丰富的乡村,被他治理20多年之后,能卖的全部卖光了(包括村办企业、上级及世界银行支持建立的自来水系统等),除了一个劣质工程的学校(学校建设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上级政府拨给),再没有其他公共建设,就这样还欠下37万元的债务,而他本人却在城市里买了房产,完全脱离农村生活,其中名堂,不言自明。王义全的所作所为,是中国农村基层支部书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胡作非为的一个典型代表,是体制之病与人性之恶结合的产物


 


但王义全在当地的势力仍是强大的,据说,王义全公开声称:搞倒我王义务全的人还没出生。另外有一种说法是,有关部门曾经劝说王义全拿出部分个人财产对一组和三组村民进行补偿,村民也普遍认为这是王义全应该做的,但王义全坚决不肯答应。这个提议以及王义全的反应都令人啼笑皆非。


 


作为现任村支部书记,王义全与上访群众的对立是显而易见的,他有很多手段打压、分化村民的维权行动。张树学、宋国民、张文武等人的维权面对权力压制、法律知识欠缺、村民分化、资金困难等方面的问题,我很奇怪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支撑着他们的行动,大概可以说那是一股认死理的劲头,“就算争不回土地,也要争一口气回来。”


 


张树学说:“我都这个年纪了,身体也不好,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不行了,但我不能叫他们收买去,拼死也要把这个理争回来。”


 


考虑到他们法律知识上的欠缺以及诉讼成本的承受能力,我劝他们下一步尽量寻求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目前中国农村的个案维权阻力,主要在乡村两级,到了县这一级,由于公务员素质相对较高和收买成本相对较大,实际上未必如村民想象中那样严重,尤其是地市一级官员对底层纠纷案的态度大致是保持中立的,而且他们的批示还构成了对县级官员的压力,使之不敢过分枉法,喀喇沁旗政府两次内部驳回林业局的处置方案,就能说明这点。尽管中国的政治体制是构成农村侵权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同样不能否认,在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问题上,政府并未全部丧失主持公道的功能。而赤峰中院和喀喇沁法院的再审判决,说明即使在权力干预的情况下,法律也并未完全沦为权力的工具。这为韧性维权的成功,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问题的症结在于,现实与历史的问题,情理与法理的问题,公正与人治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可能使普遍不愿承担责任的政府工作人员难以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的调查使我发现,这样一起规模不大的侵权案件,在现实情况下,似乎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比如说,本文对林地权属的论证过程,政府有关部门未必接受,他们很可能不采量任何合乎常理的推论而从利害出发一味维护“政府形象”,不愿承认发放1998年林权证的错误。


 


当我对下荒村林权案进行调查的时候,另有闻讯而来的村民向我反应其他的侵权事件,他们可能把我误以为是新闻记者或律师了。面对他们期许的目光,我只能在心底默默地说声抱歉。农村侵权事件大量存在的现象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无论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保护人权、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都应该寻找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不能期望每个村的村民都有宋国民、张树学等人的勇气和毅力。


 


尤其是政府部门,应当在情感上改变与维权者的对立,并应该引入中介者作为利益协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我们在下荒村林地侵权案中所看到的那样,四次法律诉讼之后,各方才意识到,这起侵权案并不能单纯寄希望于司法解决,更核心的问题是林地确权。而在林地确权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考察现实与历史中的诸多因素,才能形成被各方接受的意见和调节方案。


 


目前,由于林地权属不明,上荒村林地上栽种的7000多棵树木已经超过最佳采伐树龄而不能被采伐,作为承包者的任相军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有信心对林地进行妥善的养护,几年下来,承包区内的非经济树种如沙棘树越来越少,树林的防护作用大大降低,一旦有洪水来临,拉哈河北岸的内蒙农田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样的状况拖延下去,只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水灾隐患。


 


个人看法是,由于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以及历史形成的土地与林权归属,王义全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应被判为无效,但是,任相军的投资也应当受到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他也是受害者。但由于任相军交给下荒村的30年承包费已经被花光,目前情况下,无论由村里补偿一组和三组村民损失,还是由村里补偿任相军的个人损失,都是不可能的,而追究喀喇沁林业部门(亦即喀喇沁人民政府)的失职和下荒村村委的违法,会给这起林地纠纷的最终解决带来更大变数,从现实考量来说,是不理智,也没必要的。


 


兼顾公正与现实的解决方案应该是:承认一组和三组村民对林地的所有权,以目前已进入采伐期的杨树价值为依托,对任相军进行合理补偿,并且不再追究村委侵占一组和三组林产的责任(理论上说,452000元的承包费用于修建学校,也造福了一组和三组的村民)。这种解决方案虽然使农民丧失很大一部分原本属于他们的利益,但土地和林产的确权,可以使他们从此放心地从事树木的砍伐、更新、养护以及林间农作物套种,此后的经济收益仍是可观的。


 


有关部门如果继续维护任相军的30年承包权,不仅从根本上侵犯林权,任相军也要面对村民的仇视、实际占有林地超出合同承包土地(合同承包土地又超出林权证保护的亩数)等难题,倒不如从棘手的林地纠纷中抽身出来,专心致志地去做他的建筑工程(据说任相军是财产上千万的富翁)。


 


在与一组和三组村民的接触中,我提出了以上设想,村民基本表示认可。他们意识到维权的艰难,并不想将上访路走到底。但目前林业部门的设计可能是:不改变任相军林地承包的现状,只对少数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是将村里的少量其他荒地划出一些给他们。


 


如果这个协调方案正式公布,无论从法律还是从现实的角度,都将是一个巨大的错误。既违背程序正义也违背实质正义,很可能成为新的上访行为的滥觞。


 


在对上荒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中,我发现农民对官员的评价很多是“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共产党不如国民党”这种悲观失望的语言,甚至在一些需要理性语言的场合,往往也会说出带情绪的话,并且经常很不策略地乱棍横扫,比如说,在林地纠纷中搀入与腐败、行贿、官官相护有关的道义控诉,冲淡了核心问题,并容易造成政府官员的反感和消极心理(事实上,在这起林地纠纷中,村民死死揪住林与地的产权归属问题才是上策);而部分官员(尤其是沾染利益的官员)总是想方设法使自己的行为看上去更“符合法律”,比如,强迫和诱骗农民放弃林产,将产权清晰的土地说成是无主荒地,这就容易使对立情感上升为激烈冲突。实际上,如果村民更有法律意识,在任相军耕种林地时首先采取法律诉讼而非阻拦耕种,会使他们处在更有利的地位,而地方司法部门如果能够克制使用武力和压制手段,民众上访的动力应该会有所减弱。


 


作为政府,在治下发生利益纠纷乃至冲突事件时,应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轻易站在任何利益一方的角度说话,更不应该以发展经济为借口,维护“能人”利益而侵害弱势民众。


 


到现在为止,下荒村林地纠纷的解决还看不到明确的希望,但有关各方都已付出沉重代价:上荒村一组和三组上访村民自不必说;任相军和王义全(或者说下荒村村委)在屡次诉讼中的花费(包括幕后活动经费)肯定比村民更多;地方政府一次次截访、开会协调、接待记者等,也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林地的砍伐与养护违背了生态平衡和防水防风的作用。这是一种各方皆输的僵局。


 


理智的做法应该是,各方主动做出必要的妥协。在处理农村问题时,考虑到诉讼成本等因素,在遵从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实际上没必要过分受制于法律条文的约束,而应该由政府或政府能够接受的中介者主动调解各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纠纷问题的解决,这才是现实运作的理性逻辑,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真谛。过分拘泥于法律条文,不仅增加农民的诉讼负担,更有可能将快刀斩乱麻的行政调解变为无休止的诉讼马拉松,面对这种可能的前景,政府和司法部门很可能采取消极的鸵鸟战术或者蛮不讲理的强权压制,最终的结果是给需要帮助的村民造成更大的维权代价,是一种口惠而实不至的道义和法律高调。


 


但在妥协与调解的努力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当地政府有足够的理性、诚意与勇气来设计公正有效的调解方案吗?有关各方之间能够具备妥协所需要的基本信任吗?


 


仅就个人而言,我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的妥善解决并不抱乐观幻想,下荒村林地纠纷的事态发展,仍需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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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的独立调查与分析


  “2004年7月25日,‘土地征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由于来自下荒村的老村长(实为老会计——笔者注)张树学及其它几位村民,不属于特邀人员,他们连公开发言的机会都没得到。看着弱势村民们既无助又无奈的痛苦表情,笔者黯然神伤。”


 


这是张耀杰先生《中国农民的家园土地保卫战》中的一段话(原载《民主中国》2004年9月号),不过,面对弱势农民的遭遇,黯然神伤的不止张耀杰一人。最近,我对下荒村进行了实地考察,原本以为发生在下荒村的只是一起普通林地侵权案件,但当赵岩、侯文卓、《中国改革·农村版》这些熟悉的名字被张树学一一道来的时候,我开始意识到这起土地及林权纠纷案的分量。


 


站在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马蹄营子乡下荒村村外的争议林地上,借助村民的介绍,我对该村的600亩土地及林权纠纷有了初步了解,此后,又与该村村委会、喀喇沁旗林业局、喀喇沁旗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官员进行接触,并反复与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力图通过这样的调查,全面、真实、客观地掌握下荒村土地与林权纠纷的前因后果。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土地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土地侵权案件往往导致农民与当地政府的对立,并引发上访、骚乱等群体事件,但在多数情况下,此类纠纷案的处理结果并不理想。通过对下荒村林地案的调查,我发现这是一起比较具有研究价值的农村土地纠纷,因此,本文试图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将纠纷事件的来龙去脉及有关各方的复杂关系加以梳理,并借此探讨解开复杂土地纠纷的现实途径。


 


2002年5月5日,承包下荒村401亩(据村民实际测量,应为600亩左右)林地的外村人任相军雇佣四轮车去承包地耕种时,下荒村村民李国良、李国富、张文武、李淑风、张树友、闫桂云、曹文英、马秀芝、王风梅、宋国民、王玉英、张文志、兰秀芹等人前去阻拦,不让耕种。相持不下中,四轮车驾驶员弃车而去。村中素有声望的张树学让他的侄子将四轮车开回村里加以保管。按照张树学的解释,“担心四轮车留在村外丢了不好交代”,不过,在与我的谈话中,他使用了“扣留”一词,而我无法找到四轮车的驾驶员核实当时的情况,四轮车是被驾驶员丢弃还是被村民强行扣留,难以断言,但在与有关村民的接触中,感觉他们性情较为温和,因此,个人倾向于认为当时并不存在强行扣留的行为。


 


阻拦耕种的事件发生后,任相军迅速将李国良等人诉上法庭,继而,便有民警进村抓人,按照村民的描述,当时的形势十分紧张,颇有点风声鹤唳的味道,以至于无辜的围观者都被抓进乡里,还有人“遭到殴打”。


 


2002年6月27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任相军胜诉,根据此一判决,任相军有权继续经营所承包的河滩林地,而李国良等人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部分村民认为,任相军的胜诉以及民警进村抓人的原因是财大气粗的任相军买通了有关执法部门,但我以为,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尽管有村民反映在林地竞标中有村民出资48万,而任相军仅出资45.2万元就取得了河滩林地的30年承包权,但任相军出资的事实,不容质疑,而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20日发给下荒村村委会的1006号林权证,为任相军的30年承包权提供了产权支持。


 


问题的关键在于,村委会持有的林权证是否合法。因为,就在任相军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围内,还有另外一些林权证的存在,到目前为止,保留在村民手中的林权证,至少还有五份,持有人分别为一组和三组村民李均、宋国祥等(该村共有六个村民小组),这些林权证的发证时间均为1985年。


 


另外一百多户村民或者声称林权证丢失,或者声称虽未办理林权证,但对自家栽种的林木拥有产权。那么,同一块土地上,1985年和1998年两次发放不同林权证的原因何在呢?


 


争议林地位于老哈河河滩,历史上既种植庄稼也栽种树木,1962年大水冲漫后,1963年,经过深挖翻整之后,村民主要在这片土地上种树,起到了防水防风的作用。


 


1985年前后,在这块林地上,农民普遍种植棉槐。这时,农村正处于文革后的恢复与繁荣期,各项工作逐渐恢复规范,设在马蹄营子乡的林业站为部分村民办理了林权证(当时河滩土地已分给各家农民,但因为属河滩地,并未与村中签定承包合同),但限于当时的管理水平,林业站工作人员在为农民办理林权证的过程中,却未存底或保留有关档案资料。


 


九十年代初,在老哈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的扶植政策下,上级通过村委为一组和三组农民提供了杨树树苗,一组和三组村民分别砍掉了原先栽种的棉槐,种上杨树。


 


1998年,下荒村村党支部书记的王义全以村集体财产的名义,向林业部分申请办理这片土地的林权证,林权范围包括一组和三组农民栽种的全部林地,但这一产权证的办理,在当时并不为村民所知,而1985年林权证也未予以公示撤消。


 


王义全是这个案子中的关键人物,对于这个人,我所接触的农民大多评价甚低,更有村民指责王义全在担任村支书的二十多年里,培植亲信、行贿受贿,侵占公款,用张树学的话说:“我和王义全有点拐弯的亲戚关系,当年他竞选村支书,还拉过我的选票,我也曾投票给他,不成想他上台后这么坏。当了支书,你要捞就捞吧,但他王义全做的也忒狠了,忒不象话了。”


 


目前仍担任村支书的王义全并不住在村里,全家早已搬到城里,有时会回到村里转一圈看看,象征性地行使支书权力,但他把有关的档案资料,牢牢把持在自己手里,当村民带我查看任相军和村委签定的合同时,村里的会计说:“全都在王义全那里。”无疑,这是一个大权在握的人物。根据我的经验,根据一个村子的路况可大致判断村支书的人品与作为,走进下荒村,这个人口超过两千人的村子中,道路颠簸,崎岖不平,可以想象,一旦下雨会是怎么样一种泥泞状况。另外,村民告诉我,下荒村财政现在的状况是分文没有,已经穷到连煤都买不起的地步,前些天,为了取暖,村委人员竟然悄悄跑到附近的学校偷煤。


 


而原本算是富裕村的下荒村,现负债三十七万元。所有能卖的林地、工厂、土地都已被王义全卖光。王义全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可以想见了。


 


在法庭上,王义全声称,下荒村出售林地的决定是经村民委员会表决过的,2002年4月13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到会代表“全体举手”通过决议。而张树学等村民则认为,2002年4月13日召开的并不是村民代表大会,而是党支部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具代表性(我个人认为,这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合乎程序,并非林地纠纷中的关键问题)。


 


2002年4月25日,下荒村村民委员会与任相军签定了林地承包合同,并将承包费452000元全部交给下荒村村民委员会。据王义全称,这笔钱用在了村里的小学教学楼建设上面。而部分村民则认为,当时的小学校舍根本无须重建,即使重建,也不应将工程交给王义全的表弟,里面肯定存有猫腻。


 


被任相军诉上法庭告后,宋国民等人展开了一系列反击措施:先是上诉,反诉,后又不停地上访,他告诉我,他们已经到北京上访过十九次,风里来雨里去,其中一位访民,忧愤交加,已经含冤去世,年过六十的张树学告诉我,由于四处上访奔波,他的一只眼睛现在快看不到东西了。“怕被当官的抓住,有时要坐车到别的县城,然后再坐汽车去北京。”


 


村民集资上诉的理由是:任相军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无效。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赤法民一终字第637号判决书认为:“被上诉人马蹄营子乡下荒村与被上诉人任相军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公开招标所签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村民说,任相军花钱打点了关系,“什么法院不法院的,谁送钱判谁赢。”而他们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律师后,任相军也在同一家律师所聘请律师,很快,村民聘请的律师“屁股就坐到了任相军那边”,宣判刚刚做出,就与任相军在一家酒楼里推杯换盏,于是,村民开始后悔在当地聘请了律师。


 


对这些没有确切证据的传闻,我并不轻信。作为独立调查者,经常会面对利益双方根据对自己有利原则所做的不同叙述,对同一件事,当事双方往往会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因此,冷静、客观、中立的态度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处在弱势地位,有时,村民会把一些法律上的必要程序,也看作官官相护的表现。


 


真相是一切正确判断的前提。事实上,任相军本人也是受害者,几十万的资金投入和大量资金投入,换来的是一块争议林地。由于村民的持续抗争,2005年10月2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赤民再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财产权属不明,赤峰中院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定:1,撤消本院(2002)赤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及喀喇沁人民法院(2002)喀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2,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争议土地维持现桩)。2006年3月6日,喀喇沁人民法院(2006)喀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本案的处理需等政府部门对双方争议地和林权确权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需等待政府部门对该争议林地重新确权后再行审理。喀喇沁人民法院的裁定使任相军承包的林地成为一大片“死资产”,目前,杨树已到砍伐的树龄,但无论投入大量资金的任相军,还是亲手栽下树木的一、三组村民,都不能动一株树木,而任相军还要继续投入资金养护树林,他唯一的收入,就是在林地间套种玉米的收入,但相对于几十万的投入而言,套种玉米的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尽管村民认为法院在踢皮球,但必须看到,(2004)赤民再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和喀喇沁人民法院(2006)喀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都是负责任的裁定。这既是村民抗争的结果,也反映了两级法院对林地权属问题复杂性的正视态度,甚至可以说,法院事实上施加了对林业部门重新确定林地权属的压力,这对村民是非常有利的。村民至今仍对两级法院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感,其实毫无必要。由于法律知识及宏观视野的局限,农民维权中以情绪代替法律的问题,是一个无奈的现实,他们迫切需要“价廉物美”的法律服务。


 


在与喀喇沁旗政府有关官员的接触中可以发现,官僚主义,不依法办事等问题虽然存在,但村民“官官相护”的猜测,未必准确,由于下荒村林地纠纷在当地广为人知,许多官员对下荒村村民的遭遇是表示同情的,在上级部门的批示下,地方政府也一直在试图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喀喇沁林业局的报告,已经两次被喀喇沁人民政府驳回。


 


但是,同情归同情,几乎无人对上访村民的上访结果表示乐观。


 


喀喇沁旗林业局负责处理此事的林政办庄主任认为,任相军承包的林地属于荒地,而不是承包田,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委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是有效的,任相军与村委的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但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对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予以补偿,他的初步想法是,将村中少量荒地分给这些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耕种。


 


按照这个思路,河滩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而目前已经成材的树木的树苗系由村里提供,地、树皆应为村集体所有,林地产权是清晰的。


 


这样一来,多数上访村民将一无所获。如果我们按照这个思路演绎下去,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既然1985年的林权证上表明所种的是棉槐,而目前的树木是杨树,那么,林业局完全可以代表政府裁定林地产权毫无疑义地归村集体所有,对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无须进行任何补偿——你们的棉槐早已砍伐,至于土地,那是集体的,是否给你们耕种,要看村集体是否愿意。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关部门还要一直不遗余力地“采用威胁、欺骗的方式迫使多数持有林权证的村民签字放弃林权”呢?难道,地方政府部门对村民反倒是过于软弱和客气了?!据了解,目前未签署放弃林权保证书的村民,只有一个,此人是赤峰市实权部门官员,欺骗、威胁等手段对他可能不管用。


 


在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我曾经十分悲观地认为,由于证据缺失以及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从法律上说,下荒村村民的林权确属可能无法成立,也就是说,他们的要求,很可能是合理而不合法!


 


张树学和宋国民的做法无疑是很感人的。在张树学这个具有37年中共党龄的老人身上,保留着一种传统正义感。“王义全到我家里花钱收买我,被我骂了出去,我穷,但我不能在死后留下一个骂名。”“村里的地本来就少,总要为子孙后代保留下去。”宋国民则很有点悲情主义的味道:“现在的干部简直比国民党还坏,但我们领胡锦涛的情。虽然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的钱都被截留了,可胡锦涛毕竟是想着咱农民的,咱农民不是没有良心。谁对咱好,咱心里数,咱不会忘。”


 


但情感代替不了法律,荒地、集体所有、村民代表大会决策、1998年林权证这些字眼,交织在我思维空间内,使我不由产生了怀疑:是否,这只是一群患红眼病的刁民呢?


 


同时,在张树学和宋国民这些相对表达清晰的村民身上,总能看到那种不着边际、无休无止的诉说欲望,或许可以将此视为访民综合征的表现。他们的诉说,有时会让人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反感。坦白地说,作为生活在城市里的快节奏生活的理性人,我与乡村中没有文化的老农之间的交流,不如与思路清晰的喀喇沁官员的交流更顺畅更愉快。从这个角度上,我相信城里来的大记者们“被收买”的传说可能是真实的。


 


但在一份1963年颁发的林权证面前,我看到了张树学们维权的曙光。鬼知道哪个村民保留下了这张年代久远的旧纸片。当时的林权证被称作山林执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确保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为确保山林所有权,特发给此执照。市长:李春萃 。1963年1月10日。”所盖公章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员会。该林权证上表明的林权所有人为下荒村第一生产队。


 


下荒村河滩的土地状况最终形成于1962年,那一年,老哈河的大水冲上河滩,淹了大片耕地,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河滩土地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荒地,没有作为责任田承包给村民。不过,1963年的林权证表明当时所种的树种为杨树,树龄为六年,也就是说,最晚从1956年起,这片河滩就一直种植树木,按照林权证上的数字,至少115亩属于下荒村第一生产队(也就是现在的一组)。


 


三队的林权已经没有林权证作为证据。但根据村民证词及现任村委主任的口头证明,三队在1963年时对这一片林权的所有权并无疑问。


 


我们至少可以说,根据1963年那个时代的所有制形式判断,这片河滩“荒地”中的115亩属于第一生产队所有,在那个时代,不可能存在大片土地权属与林木权属的分离。而我们也知道,在中国农村中,土地的集体所有实际上包括村和生产队两级所有,虽然在目前的法律中生产队(即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的土地流转在中共建政几十年中,既不是以村民所有,也不是以村为单位进行的,土地耕种的合并与分割,完全是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无论土地集体耕种或者作为责任田承包给村民,其所有权并不跨小组进行改变。在全国范围内,这是普遍的事实。而这正是破解下荒村林权纠纷的一个关键性事实。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这115亩土地,在未来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发生改变之前,只能归第一村民小组所有,但下荒村村委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改变了这115亩土地的实际权属。而3组的土地纠纷情况,与一组完全相同,不同的只是三队在1963 年办理的林权证已经无法查找。


 


那么,退一步说,即使这片树林的产权归下荒村村委所有,在没有一组、三组村民授权的情况下,村委也不应私自与任相军签定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村民委屈地对我讲:当初我们种树的时候,有些人不愿意种,分给他们的土地就种庄稼,现在我们的树木和土地都没了,人家的地仍种得好好的,早知道这样,不种树就好了。


 


这种抱怨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下荒村村委不具有河滩土地的所有权。


 


在土地的权属问题搞清之后,再来探究这片杨树的产权归属,就容易多了。我猜想,村支部书记王义全在1998年以村集体名义办理林权证的时候,他肯定考虑到了杨树树苗由村里提供这个情况,而且据村民说,当时村里不仅提供树苗,还统一挖好了树坑,由于这个缘故,王义全和喀喇沁林业局庄主任的说法似乎并非全无道理:村里提供树苗,林权自然归属村集体。


 


目前杨树的价格是每立方750元,如果以这个价格卖出的话,村民连采伐都不用管,只要办一张采伐证,剩下的一切交给木板厂,等着数钱就可以了。据初步估算,这片有争议林地上的杨树,目前价值150万左右。


 


150万,对这些衣着破旧的农民来说,的确不是一个小数。在村子里,我见到一直坚持上访的村民张文武,他家所住的正屋倒塌,目前住在破旧低矮的土坯厢房里,穷困潦倒之状,令人同情,由于贫困和上访等原因,他正面临妻子和他离婚的压力,他告诉我:“我快要完了,要离婚了,什么都没有了。”


 


作为独立调查者,我一再提醒自己不要因弱者的眼泪而改变客观中立的态度。在没弄明白土地产权问题之前,我的判断曾一度偏向于村委一方,作为村支书,王义全问题多多,甚至存有严重的经济问题,但在目前的农村政权框架之下,即使王义全存在贪污腐败问题,那也不是特别突出的劣迹,因此,我不打算将这个问题放在我的调查范围之内,我的关注对象仅限这600亩林地的产权纠纷。


 


土地权属的确定,以及对林地地理位置的考察,最终解除了我的困扰。下荒村河滩对面就是辽宁,由于经济实力和农村社会管理水平高于下荒村,对岸的水流防护工作做得远比下荒村好,沙棘、杨树构成了一道密不透风的防水放风的铜墙铁壁,这样一来,如果发生洪水,大水将直冲内蒙古境内良田,造成严重灾害。下荒村栽种的杨树,除了可以产生经济效益之外,更大的作用在于防护良田,十几年前的杨树价格很低,杨树的生长期又长,单纯从经济效益来讲,并不划算。由于无法联系到王义全,这批树苗究竟是由谁出钱购买的问题,并未得到确认。有村民说树苗是由上级政府提供的,但即使是由村委出钱购买,考虑到林里的防护作用,也不应仅由树苗的出资来源而判定林权的归属。否则,你无法解释这些疑问;棉槐长得好好的,为什么村民会砍掉自己的洋槐而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村集体的杨树;如果说是政府强令种植,为什么有人在这片土地上有人种了杨树而另外一些人种了庄稼?


 


农民种植杨树的时候,当然想不到日后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他们当然想不到与村集体签定什么文字协议。但无论如何,谁也不会傻到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并负责养护几年后,任由提供树苗者把树木和土地一起从他们手中无偿拿走。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推断:无论是河滩土地的产权,还是地上种植杨树的权属,都不应该归下荒村村委所有。村委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应该是无效的。


 


我不赞同村民有关林业局领导吃了王义全好处的说法,由于林业局缺少1985年的林权证资料,而作为村支书的王义全又声称河滩“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王义全要办林权证其实并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为村集体办理林权证其实是份内之事,只能说是负有调查不细致的责任。


 


尽管发生了关押村民、阻拦上访等事件,但调查发现,除了始作俑者王义全,其它人员多系被无辜卷入,即使进村抓人的警察,在“保障合同履行”和“打击破坏生产行为”的指导思想下,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本质上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利。而作为有重大利益的一方,为了保证自己的承包合同得以履行,任相军即使有一些与有官员吃吃喝喝的行为,在中国现实情况下,也主要是出于一种商人的无奈,并无深纠的必要。


 


但作为村支书,王义全是了解本村土地历史沿革情况的,变更林地产权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浑水摸鱼之举,尽管名义上452000元的承包款用到了学校建设上,但傻子都明白其中的名堂,一个资源丰富的乡村,被他治理20多年之后,能卖的全部卖光了(包括村办企业、上级及世界银行支持建立的自来水系统等),除了一个劣质工程的学校(学校建设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上级政府拨给),再没有其他公共建设,就这样还欠下37万元的债务,而他本人却在城市里买了房产,完全脱离农村生活,其中名堂,不言自明。王义全的所作所为,是中国农村基层支部书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胡作非为的一个典型代表,是体制之病与人性之恶结合的产物


 


但王义全在当地的势力仍是强大的,据说,王义全公开声称:搞倒我王义务全的人还没出生。另外有一种说法是,有关部门曾经劝说王义全拿出部分个人财产对一组和三组村民进行补偿,村民也普遍认为这是王义全应该做的,但王义全坚决不肯答应。这个提议以及王义全的反应都令人啼笑皆非。


 


作为现任村支部书记,王义全与上访群众的对立是显而易见的,他有很多手段打压、分化村民的维权行动。张树学、宋国民、张文武等人的维权面对权力压制、法律知识欠缺、村民分化、资金困难等方面的问题,我很奇怪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支撑着他们的行动,大概可以说那是一股认死理的劲头,“就算争不回土地,也要争一口气回来。”


 


张树学说:“我都这个年纪了,身体也不好,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不行了,但我不能叫他们收买去,拼死也要把这个理争回来。”


 


考虑到他们法律知识上的欠缺以及诉讼成本的承受能力,我劝他们下一步尽量寻求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目前中国农村的个案维权阻力,主要在乡村两级,到了县这一级,由于公务员素质相对较高和收买成本相对较大,实际上未必如村民想象中那样严重,尤其是地市一级官员对底层纠纷案的态度大致是保持中立的,而且他们的批示还构成了对县级官员的压力,使之不敢过分枉法,喀喇沁旗政府两次内部驳回林业局的处置方案,就能说明这点。尽管中国的政治体制是构成农村侵权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同样不能否认,在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问题上,政府并未全部丧失主持公道的功能。而赤峰中院和喀喇沁法院的再审判决,说明即使在权力干预的情况下,法律也并未完全沦为权力的工具。这为韧性维权的成功,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问题的症结在于,现实与历史的问题,情理与法理的问题,公正与人治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可能使普遍不愿承担责任的政府工作人员难以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的调查使我发现,这样一起规模不大的侵权案件,在现实情况下,似乎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比如说,本文对林地权属的论证过程,政府有关部门未必接受,他们很可能不采量任何合乎常理的推论而从利害出发一味维护“政府形象”,不愿承认发放1998年林权证的错误。


 


当我对下荒村林权案进行调查的时候,另有闻讯而来的村民向我反应其他的侵权事件,他们可能把我误以为是新闻记者或律师了。面对他们期许的目光,我只能在心底默默地说声抱歉。农村侵权事件大量存在的现象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无论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保护人权、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都应该寻找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不能期望每个村的村民都有宋国民、张树学等人的勇气和毅力。


 


尤其是政府部门,应当在情感上改变与维权者的对立,并应该引入中介者作为利益协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我们在下荒村林地侵权案中所看到的那样,四次法律诉讼之后,各方才意识到,这起侵权案并不能单纯寄希望于司法解决,更核心的问题是林地确权。而在林地确权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考察现实与历史中的诸多因素,才能形成被各方接受的意见和调节方案。


 


目前,由于林地权属不明,上荒村林地上栽种的7000多棵树木已经超过最佳采伐树龄而不能被采伐,作为承包者的任相军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有信心对林地进行妥善的养护,几年下来,承包区内的非经济树种如沙棘树越来越少,树林的防护作用大大降低,一旦有洪水来临,拉哈河北岸的内蒙农田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样的状况拖延下去,只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水灾隐患。


 


个人看法是,由于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以及历史形成的土地与林权归属,王义全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应被判为无效,但是,任相军的投资也应当受到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他也是受害者。但由于任相军交给下荒村的30年承包费已经被花光,目前情况下,无论由村里补偿一组和三组村民损失,还是由村里补偿任相军的个人损失,都是不可能的,而追究喀喇沁林业部门(亦即喀喇沁人民政府)的失职和下荒村村委的违法,会给这起林地纠纷的最终解决带来更大变数,从现实考量来说,是不理智,也没必要的。


 


兼顾公正与现实的解决方案应该是:承认一组和三组村民对林地的所有权,以目前已进入采伐期的杨树价值为依托,对任相军进行合理补偿,并且不再追究村委侵占一组和三组林产的责任(理论上说,452000元的承包费用于修建学校,也造福了一组和三组的村民)。这种解决方案虽然使农民丧失很大一部分原本属于他们的利益,但土地和林产的确权,可以使他们从此放心地从事树木的砍伐、更新、养护以及林间农作物套种,此后的经济收益仍是可观的。


 


有关部门如果继续维护任相军的30年承包权,不仅从根本上侵犯林权,任相军也要面对村民的仇视、实际占有林地超出合同承包土地(合同承包土地又超出林权证保护的亩数)等难题,倒不如从棘手的林地纠纷中抽身出来,专心致志地去做他的建筑工程(据说任相军是财产上千万的富翁)。


 


在与一组和三组村民的接触中,我提出了以上设想,村民基本表示认可。他们意识到维权的艰难,并不想将上访路走到底。但目前林业部门的设计可能是:不改变任相军林地承包的现状,只对少数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是将村里的少量其他荒地划出一些给他们。


 


如果这个协调方案正式公布,无论从法律还是从现实的角度,都将是一个巨大的错误。既违背程序正义也违背实质正义,很可能成为新的上访行为的滥觞。


 


在对上荒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中,我发现农民对官员的评价很多是“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共产党不如国民党”这种悲观失望的语言,甚至在一些需要理性语言的场合,往往也会说出带情绪的话,并且经常很不策略地乱棍横扫,比如说,在林地纠纷中搀入与腐败、行贿、官官相护有关的道义控诉,冲淡了核心问题,并容易造成政府官员的反感和消极心理(事实上,在这起林地纠纷中,村民死死揪住林与地的产权归属问题才是上策);而部分官员(尤其是沾染利益的官员)总是想方设法使自己的行为看上去更“符合法律”,比如,强迫和诱骗农民放弃林产,将产权清晰的土地说成是无主荒地,这就容易使对立情感上升为激烈冲突。实际上,如果村民更有法律意识,在任相军耕种林地时首先采取法律诉讼而非阻拦耕种,会使他们处在更有利的地位,而地方司法部门如果能够克制使用武力和压制手段,民众上访的动力应该会有所减弱。


 


作为政府,在治下发生利益纠纷乃至冲突事件时,应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轻易站在任何利益一方的角度说话,更不应该以发展经济为借口,维护“能人”利益而侵害弱势民众。


 


到现在为止,下荒村林地纠纷的解决还看不到明确的希望,但有关各方都已付出沉重代价:上荒村一组和三组上访村民自不必说;任相军和王义全(或者说下荒村村委)在屡次诉讼中的花费(包括幕后活动经费)肯定比村民更多;地方政府一次次截访、开会协调、接待记者等,也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林地的砍伐与养护违背了生态平衡和防水防风的作用。这是一种各方皆输的僵局。


 


理智的做法应该是,各方主动做出必要的妥协。在处理农村问题时,考虑到诉讼成本等因素,在遵从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实际上没必要过分受制于法律条文的约束,而应该由政府或政府能够接受的中介者主动调解各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纠纷问题的解决,这才是现实运作的理性逻辑,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真谛。过分拘泥于法律条文,不仅增加农民的诉讼负担,更有可能将快刀斩乱麻的行政调解变为无休止的诉讼马拉松,面对这种可能的前景,政府和司法部门很可能采取消极的鸵鸟战术或者蛮不讲理的强权压制,最终的结果是给需要帮助的村民造成更大的维权代价,是一种口惠而实不至的道义和法律高调。


 


但在妥协与调解的努力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当地政府有足够的理性、诚意与勇气来设计公正有效的调解方案吗?有关各方之间能够具备妥协所需要的基本信任吗?


 


仅就个人而言,我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的妥善解决并不抱乐观幻想,下荒村林地纠纷的事态发展,仍需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