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上访有什么关系?“上访”去求包青天做主,这本来就已经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处理问题手段。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社会矛盾、政府行为规范,既然有相关法律,当地又有执法人员,依法处置即可,又何需跑到外地,找什么“上级领导”?
这种“包青天关怀”和法外行政介入,为依法办事、维护公民权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造了制度障碍。即使问题偶然得到解决,其实法治失败的负面后果却相当严重。
学者斯考特曾指出, 底层民众早就习惯了逆来顺受,决不会一开始就拿鸡蛋碰石头。自下而上的抗议都是循规蹈矩的,都是以“申诉”、“请愿”和“反映情况”来争取在上者的善待。
对底层民众的不满和冤屈,如果不能马上从根本上改善,至少也不应该一味高压管制,诉诸暴力和威胁。“上诉”毕竟还是一种试图用言语、说理来解决问题的方式。人们越无法用言论抗争,也就越有可能转向暴力。即使不直接参与暴力的人,也可能因此越加同情那些有暴力抗争行为的群体性事件。
暴力抗争并非社会之福。反抗性质的暴力行为虽然暂时可能成为伸张正义的方式,成为“复仇”的手段,但是,暴力复仇,为正义而自行执法,与现代文明群体的约法制度不合。暴力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在暴力达不到目的时,暴力本身甚至还会变成目的。
我们对群体暴力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应该见微知著。1789年5月,法国国民议会于凡尔赛举行,审议了取消包括贵族狩猎权在内的封建特权问题。6月10日,就在民众进攻巴士底狱的前一个月,当时是议员参与审议的加米德·德士摩兰在给他父亲的一封信中写道:“布列塔尼人正在实行《审诉书》中的若干条文,他们杀死鸽子和猎物。此地约有50人正在大举屠杀兔子。巡狩员看到他们在日耳曼平原杀死了4000到5000头猎物。”
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埃利亚斯·卡内提把这看成是一件很有代表性的“群体事件”。卡内提称杀兔子的是“反叛的群众”。他评论道,“羊(群众)在敢于攻击狼之前,先进攻兔子。在矛头针对上司的反叛之前,人们先用最低级的容易得手的(对象)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群体性事件历来都有,但未必都会受到重视。只是当群体抗议行为真的成为对现有社会、政治秩序的“威胁”时,这类事件才会得到一点重视。但到那时才匆匆应对,恐怕就迟了。因此,相关部门就需要秉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善待底层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