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文峰:民主制的矛盾和原则(上)

 (民主转型与网络时代征文)

 

2016103image002.jpg (520×372)

选举与监督(网络图片)

 


 

民主,作为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一直是人类先进的思想家为之探索和奋斗的重要领域。

      

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存在,在矛盾中发展。民主制亦然。不认识民主制蕴涵的矛盾,并且缺乏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和途径,民主制很难成为现实。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研讨中,民主是个热门话题。对什么是民主,人们提出了多种意见。这些意见,虽有各自的理由,但是,为了确切地把握民主的涵义,需要对民主作历史的考察。这样,我们还得先回到古希腊的民主观上来。尽管近代以来的几个世纪中,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民主真谛的理解,受着几千年前古代民主观的深刻影响。

     

古希腊民主一词是由人民统治权力两词合成,意思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可见,民主是和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是同君主制、贵族制相区别的一种政治制度。列宁说:君主制是一人独裁的政权,共和制是一切政权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的政权,民主制是人民的政权。1

     

古希腊的民主观念,孕育于那时的城邦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公民(奴隶、妇女除外)都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权的权利。

      

希罗多德在《历史》一书中,将各种政制进行比较时指出,民主政治的特点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事取决于民众。2   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记载着雅典民主派著名领袖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其中说道:“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3

     

亚里士多德对当时希腊的城邦也作了比较和研究,他根据执政者的人数多少以及执政者是为了公共福利还是谋求个人利益,把古代国家分为三类。对于民主政体,他说: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所谓‘平等’,就是说全体公民人人相等;因此,在民主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具有较高于富室的权力。4

     

可见,古代的这些思想家,对当时的民主制的实质的看法是一致的,这就是,民主意味着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政权,共同治理国家。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公民直接参与国事没有中间环节。正如美国学者C·布里采尔所说,雅典民主制意味着广大公民直接参与政府各项活动。法律由民众大会制定,执政官由抽签选出,轮流执政,甚至诉讼案也是在大庭广众审讯后直接投票裁决公民不断参与政治是雅典民主制的表征,这种人人关心政治生活的盛况大概是后世无比的。5   据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柏拉图所描绘的理想国为什么把公民的恰当人数确定为5040人,以及一个国家的领土不应大至朝夕之间就能穿过国境。我们也理解了,亚里士多德为什么把人界定为“政治动物”。

 

中世纪的专制统治,埋葬了古代的民主传统,但野蛮的湮灭人性的专制统治唤起了人们追求民主政制的热情。当然,古代城邦民主制是不可能再复活了。因为在这些民族国家像雅典人那样人人都去参与政权,实现人民的统治已失去了现实条件。虽然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民主制,其民主的要义同古希腊的民主精神并无异义(美国总统林肯对民主制的概括被孙中山译为“民有,民治,民享”),但是,实现民主的过程却复杂多了,因而不能再限于采取直接民主那种单纯的方式。在近现代欧洲的民族国家中实行古典民主制时都存在着这样的矛盾:按照传统的民主观,民主是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可是在人口远远超过5040人的民族国家中根本不可能像古希腊城邦国家那样,召开公民大会,人人都去讨论制定法律,选举执政官。就是说,古典的民主观和它的实践模式已不可能再现于近现代以来的各民族国家。

 

这一矛盾先后被一些思想家所发现。

 

密尔在《论自由》(1859年)中写道:“原来所谓‘自治政府’和‘人民有权自己管理自己’等类词句,与现实情况不符。行使权力与行使权力的对象并非永远是同一部分人民;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理的政府”。6 格莱斯通说得更明确:严格地说,可以构成一个民族的那么多人民从来就没有自己管理过自己。在人类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达到的最高境界,看来只能是他们应自己选择自己的管辖者,同时,在某些选定的情况下,能直接对管辖者的行为施加影响。7

 

在这一矛盾驱使下,古典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方式被刷新了,人类发明了代议制。

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定是代议制政府了。”8   密尔开头的那句话显然对古希腊的民主制还依依不舍,由于这种民主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他肯定了代议制。我们知道,列宁也肯定代议制是实现民主必须借助的基本形式。他说:“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9      

 

就这样,代议制成了现代民主的象征。譬如,罗伯斯庇尔就说过:“民主国家并不是经常集合在一起的人民独立管理一切社会事务的国家,更不是成千上万的人民党派借助个别仓促的和矛盾的措施来解决整个社会命运的国家”,“民主国家乃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自己去做所能做的一切事情,并借助自己的代表去做自己所不能做的一切事情。”10      

 

建立代议制,首先需要通过选举产生各方面的代表。代议制是否能体现民意,有无公开、直接、普遍、自由的选举制是一个关键。于是,选举制又成为现代民主制的一个重要环节。1871年,当巴黎人民通过公开、直接的选举,产生公社后,整个巴黎欢声雷动。马克思、恩格斯对此予以髙度赞扬。随着选举权的扩大,民主也随之扩大。资产阶级一直以控制选举权来达到控制国家政权的目的。几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特别是妇女、普通劳动者和黑人,一直在为争得选举权而斗争。直到现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仍为完善选举制而努力。解决民主制的矛盾,有无完善的选举制,实为重要的第一步。

 

通过选举,产生代议制政府,民主制的矛盾并未完全解决。

 

代议制政府产生之后,那些被选出的代表掌握了一定的政治权力,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而选民们又各行其事。这时,人民中的多数成了被管理、被统治者。卢梭说,人民只有在选举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一结束,他们便成了奴隶。卢梭此言,不免有些夸大,但不无道理。在民主制下,从来承认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是统治者,政府官员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是社会的公仆。但是,情况都会发生变化。正如托马斯阿奎那所说,一个人在无权时可能道貌岸然,掌权后也许坏事做绝。西方思想家一般都认为,凡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尤为孟德斯鸠所强调再三。密尔也认为,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的人,一发现他们手中有权力,这个人的个人利益或这个阶级的独有的利益就在他们的心目中具有更大的重要性。他提醒人们,“以一个人处于普通的地位的行事来推论他处于专制君主地位将同样行事,那会是何等可笑。处于后一种地位时,他的人性中的坏的部分,不是受到他的生活状况和周围的人的限制和压制,而是受到所有的人的阿谀奉承。并且一切情况都对他有利。”11

 

因此,在政府建立之后,民主制实践过程中更深层次的矛盾出现了。其秘密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实际运用者发生了分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虽然宪法上是这样庄严地写着的,但人民又不可能去运用国家权力。这时,权力实际拥有者可以运用国家机关发号施令,挟权谋私,左右臣民。如果这样,民主制便名存而实亡了。

   

面对这一矛盾,人们又认识到对权力拥有者需要进行监督和制约,致使他们依法行事,不能为所欲为,危害社会。关于权力制约的理论,首推洛克,后为孟德斯鸠所完善。洛克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洛克因此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12  孟德斯鸠则强调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3  但孟氏所倡导的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并使之保持平衡。这种理论被概括为“分权制衡”的原则。不过,孟德斯鸠关于限制权力的理论只是制约权力的一个方面。他注重的是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所谓“政约”,因而不能认为是权力制约理论的全部内容。对国家权力制约更为重要的是“社约”,即社会各种力量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除霍布斯之外的“契约论者”讨论得最多的问题。近代的契约论,从格老秀斯始,到了卢梭可以说发展到了顶点。

   

洛克认为,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安全、自由和财产,因而让渡给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只是立法权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行政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它不过是人民所委托的一种权力。因此,“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所以“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篡。” 14  洛克不主张国家享有无限的权力,国家的职责只是“保障人类的利益”,如果它侵犯了人们的公众福利、安全和自由,那末,它就破坏了契约,人们有理由收回交给它的那部分权力。在此,洛克关于社会应当限制、制约和控制国家权力的主张是十分明确的。这种主张,后来在各国宪法中也得到了明确的承认,这就是罢免权。可以这样理解,选举权是权力的转让,而罢免权则是权力的收回。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家权力成为社会的祸害。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恩格斯赞扬说,这是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正确办法。15  列宁高度评价罢免权,认为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方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和真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16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具有彻底的民主主义色彩,这突出表现于他的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人民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他反对分权,反对英国的代议制,不主张选举人民的代表。他认为政府的权力不是主权的构成部分,不是主权的象征,只不过是主权的派生物,是服从人民意志的公仆。只要主权者高兴,就可以改变和收回政府的权力。他主张人民对政府官员有绝对的制约权。卢梭所设想的民主国家,是一切国家大事都应由人民直接参与讨论、决定。他担心人民的权力转让给代表之后,代表们便会违背人民的意愿,成为社会的主人,使人民论为奴隶。虽然他不否认组织政府的必要,但他又担心政府篡夺人民的主权,因而他提出,为了防止政府篡权,人民应当定期集会,来讨论是否“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是否“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卢梭的契约论所设想的是一种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国家,并不适合民族国家。他的一些主张,如对分权、代议制和权力的转让持否定态度,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然而,他所主张的政府是社会的公仆,应处在社会绝对的监督和制约之下的思想,对现代民主制的建立,应当认为是有价值的。

   

什么是宪政?这是为许多人谈论的话题。多数人以为,宪政就是依照宪法治国理政。其实,宪政和依宪执政还是有差别的,特别像中国这种缺乏宪政主义文化传统的国家。所以,前提是看所制定的宪法是否体现宪政主义精神,这就是,宪法是否像英国《大宪章》(1215年)那样限制王权,保障民权(当时主要是保障贵族的权利)。中国虽然早就没有了王(皇)权,但有党权。它高于民权。这就是为什么宪法虽然也有民权的条款却难以兑现的原因。宪法的本质在于规范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现行的宪法,一方面与宪政主义精神有相抵牾之处;另方面,即使有宪政主义的某些元素也难以兑现。中国要实现宪政,有待国民主权意识的提高和专政思维的退位。

 

注释:

 

1、《列宁选集》第4卷,第49页。

 

2、希罗多德《历史》,Ⅲ,80--82页。

 

3、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Ⅱ, 371页'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Ⅵ, 2,1317b。

 

5、《国际百科全书》《民主》词条,转引自《哲学探讨》1989年第2期,第26页。

 

6、密尔《论自由》第4页。

 

7、转引自(美)科恩《论民主》第7页。

 

8、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5页。

 

9、《列宁选集》第3卷,第24页。

 

10、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71页。

 

11、密尔《代议制政府》第96页。

    

12、洛克《政府论》下篇90页。

   

1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54页。

 

14、洛克《政府论》下篇,第9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

 

16、见《列宁全集》第28卷,第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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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文峰:民主制的矛盾和原则(上)

 (民主转型与网络时代征文)

 

2016103image002.jpg (520×372)

选举与监督(网络图片)

 


 

民主,作为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一直是人类先进的思想家为之探索和奋斗的重要领域。

      

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存在,在矛盾中发展。民主制亦然。不认识民主制蕴涵的矛盾,并且缺乏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和途径,民主制很难成为现实。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研讨中,民主是个热门话题。对什么是民主,人们提出了多种意见。这些意见,虽有各自的理由,但是,为了确切地把握民主的涵义,需要对民主作历史的考察。这样,我们还得先回到古希腊的民主观上来。尽管近代以来的几个世纪中,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民主真谛的理解,受着几千年前古代民主观的深刻影响。

     

古希腊民主一词是由人民统治权力两词合成,意思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可见,民主是和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是同君主制、贵族制相区别的一种政治制度。列宁说:君主制是一人独裁的政权,共和制是一切政权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的政权,民主制是人民的政权。1

     

古希腊的民主观念,孕育于那时的城邦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公民(奴隶、妇女除外)都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权的权利。

      

希罗多德在《历史》一书中,将各种政制进行比较时指出,民主政治的特点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事取决于民众。2   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记载着雅典民主派著名领袖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其中说道:“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3

     

亚里士多德对当时希腊的城邦也作了比较和研究,他根据执政者的人数多少以及执政者是为了公共福利还是谋求个人利益,把古代国家分为三类。对于民主政体,他说: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所谓‘平等’,就是说全体公民人人相等;因此,在民主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具有较高于富室的权力。4

     

可见,古代的这些思想家,对当时的民主制的实质的看法是一致的,这就是,民主意味着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政权,共同治理国家。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公民直接参与国事没有中间环节。正如美国学者C·布里采尔所说,雅典民主制意味着广大公民直接参与政府各项活动。法律由民众大会制定,执政官由抽签选出,轮流执政,甚至诉讼案也是在大庭广众审讯后直接投票裁决公民不断参与政治是雅典民主制的表征,这种人人关心政治生活的盛况大概是后世无比的。5   据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柏拉图所描绘的理想国为什么把公民的恰当人数确定为5040人,以及一个国家的领土不应大至朝夕之间就能穿过国境。我们也理解了,亚里士多德为什么把人界定为“政治动物”。

 

中世纪的专制统治,埋葬了古代的民主传统,但野蛮的湮灭人性的专制统治唤起了人们追求民主政制的热情。当然,古代城邦民主制是不可能再复活了。因为在这些民族国家像雅典人那样人人都去参与政权,实现人民的统治已失去了现实条件。虽然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民主制,其民主的要义同古希腊的民主精神并无异义(美国总统林肯对民主制的概括被孙中山译为“民有,民治,民享”),但是,实现民主的过程却复杂多了,因而不能再限于采取直接民主那种单纯的方式。在近现代欧洲的民族国家中实行古典民主制时都存在着这样的矛盾:按照传统的民主观,民主是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可是在人口远远超过5040人的民族国家中根本不可能像古希腊城邦国家那样,召开公民大会,人人都去讨论制定法律,选举执政官。就是说,古典的民主观和它的实践模式已不可能再现于近现代以来的各民族国家。

 

这一矛盾先后被一些思想家所发现。

 

密尔在《论自由》(1859年)中写道:“原来所谓‘自治政府’和‘人民有权自己管理自己’等类词句,与现实情况不符。行使权力与行使权力的对象并非永远是同一部分人民;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理的政府”。6 格莱斯通说得更明确:严格地说,可以构成一个民族的那么多人民从来就没有自己管理过自己。在人类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达到的最高境界,看来只能是他们应自己选择自己的管辖者,同时,在某些选定的情况下,能直接对管辖者的行为施加影响。7

 

在这一矛盾驱使下,古典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方式被刷新了,人类发明了代议制。

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定是代议制政府了。”8   密尔开头的那句话显然对古希腊的民主制还依依不舍,由于这种民主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他肯定了代议制。我们知道,列宁也肯定代议制是实现民主必须借助的基本形式。他说:“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9      

 

就这样,代议制成了现代民主的象征。譬如,罗伯斯庇尔就说过:“民主国家并不是经常集合在一起的人民独立管理一切社会事务的国家,更不是成千上万的人民党派借助个别仓促的和矛盾的措施来解决整个社会命运的国家”,“民主国家乃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自己去做所能做的一切事情,并借助自己的代表去做自己所不能做的一切事情。”10      

 

建立代议制,首先需要通过选举产生各方面的代表。代议制是否能体现民意,有无公开、直接、普遍、自由的选举制是一个关键。于是,选举制又成为现代民主制的一个重要环节。1871年,当巴黎人民通过公开、直接的选举,产生公社后,整个巴黎欢声雷动。马克思、恩格斯对此予以髙度赞扬。随着选举权的扩大,民主也随之扩大。资产阶级一直以控制选举权来达到控制国家政权的目的。几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特别是妇女、普通劳动者和黑人,一直在为争得选举权而斗争。直到现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仍为完善选举制而努力。解决民主制的矛盾,有无完善的选举制,实为重要的第一步。

 

通过选举,产生代议制政府,民主制的矛盾并未完全解决。

 

代议制政府产生之后,那些被选出的代表掌握了一定的政治权力,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而选民们又各行其事。这时,人民中的多数成了被管理、被统治者。卢梭说,人民只有在选举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一结束,他们便成了奴隶。卢梭此言,不免有些夸大,但不无道理。在民主制下,从来承认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是统治者,政府官员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是社会的公仆。但是,情况都会发生变化。正如托马斯阿奎那所说,一个人在无权时可能道貌岸然,掌权后也许坏事做绝。西方思想家一般都认为,凡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尤为孟德斯鸠所强调再三。密尔也认为,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的人,一发现他们手中有权力,这个人的个人利益或这个阶级的独有的利益就在他们的心目中具有更大的重要性。他提醒人们,“以一个人处于普通的地位的行事来推论他处于专制君主地位将同样行事,那会是何等可笑。处于后一种地位时,他的人性中的坏的部分,不是受到他的生活状况和周围的人的限制和压制,而是受到所有的人的阿谀奉承。并且一切情况都对他有利。”11

 

因此,在政府建立之后,民主制实践过程中更深层次的矛盾出现了。其秘密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实际运用者发生了分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虽然宪法上是这样庄严地写着的,但人民又不可能去运用国家权力。这时,权力实际拥有者可以运用国家机关发号施令,挟权谋私,左右臣民。如果这样,民主制便名存而实亡了。

   

面对这一矛盾,人们又认识到对权力拥有者需要进行监督和制约,致使他们依法行事,不能为所欲为,危害社会。关于权力制约的理论,首推洛克,后为孟德斯鸠所完善。洛克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洛克因此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12  孟德斯鸠则强调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3  但孟氏所倡导的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并使之保持平衡。这种理论被概括为“分权制衡”的原则。不过,孟德斯鸠关于限制权力的理论只是制约权力的一个方面。他注重的是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所谓“政约”,因而不能认为是权力制约理论的全部内容。对国家权力制约更为重要的是“社约”,即社会各种力量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除霍布斯之外的“契约论者”讨论得最多的问题。近代的契约论,从格老秀斯始,到了卢梭可以说发展到了顶点。

   

洛克认为,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安全、自由和财产,因而让渡给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只是立法权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行政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它不过是人民所委托的一种权力。因此,“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所以“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篡。” 14  洛克不主张国家享有无限的权力,国家的职责只是“保障人类的利益”,如果它侵犯了人们的公众福利、安全和自由,那末,它就破坏了契约,人们有理由收回交给它的那部分权力。在此,洛克关于社会应当限制、制约和控制国家权力的主张是十分明确的。这种主张,后来在各国宪法中也得到了明确的承认,这就是罢免权。可以这样理解,选举权是权力的转让,而罢免权则是权力的收回。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家权力成为社会的祸害。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恩格斯赞扬说,这是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正确办法。15  列宁高度评价罢免权,认为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方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和真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16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具有彻底的民主主义色彩,这突出表现于他的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人民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他反对分权,反对英国的代议制,不主张选举人民的代表。他认为政府的权力不是主权的构成部分,不是主权的象征,只不过是主权的派生物,是服从人民意志的公仆。只要主权者高兴,就可以改变和收回政府的权力。他主张人民对政府官员有绝对的制约权。卢梭所设想的民主国家,是一切国家大事都应由人民直接参与讨论、决定。他担心人民的权力转让给代表之后,代表们便会违背人民的意愿,成为社会的主人,使人民论为奴隶。虽然他不否认组织政府的必要,但他又担心政府篡夺人民的主权,因而他提出,为了防止政府篡权,人民应当定期集会,来讨论是否“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是否“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卢梭的契约论所设想的是一种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国家,并不适合民族国家。他的一些主张,如对分权、代议制和权力的转让持否定态度,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然而,他所主张的政府是社会的公仆,应处在社会绝对的监督和制约之下的思想,对现代民主制的建立,应当认为是有价值的。

   

什么是宪政?这是为许多人谈论的话题。多数人以为,宪政就是依照宪法治国理政。其实,宪政和依宪执政还是有差别的,特别像中国这种缺乏宪政主义文化传统的国家。所以,前提是看所制定的宪法是否体现宪政主义精神,这就是,宪法是否像英国《大宪章》(1215年)那样限制王权,保障民权(当时主要是保障贵族的权利)。中国虽然早就没有了王(皇)权,但有党权。它高于民权。这就是为什么宪法虽然也有民权的条款却难以兑现的原因。宪法的本质在于规范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现行的宪法,一方面与宪政主义精神有相抵牾之处;另方面,即使有宪政主义的某些元素也难以兑现。中国要实现宪政,有待国民主权意识的提高和专政思维的退位。

 

注释:

 

1、《列宁选集》第4卷,第49页。

 

2、希罗多德《历史》,Ⅲ,80--82页。

 

3、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Ⅱ, 371页'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Ⅵ, 2,1317b。

 

5、《国际百科全书》《民主》词条,转引自《哲学探讨》1989年第2期,第26页。

 

6、密尔《论自由》第4页。

 

7、转引自(美)科恩《论民主》第7页。

 

8、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5页。

 

9、《列宁选集》第3卷,第24页。

 

10、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71页。

 

11、密尔《代议制政府》第96页。

    

12、洛克《政府论》下篇90页。

   

1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54页。

 

14、洛克《政府论》下篇,第9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

 

16、见《列宁全集》第28卷,第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