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镇强:谁是宁夏公交纵火案的真正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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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交车纵火事发现场(网络图片)
 
 
 
 
2016年1月5日,宁夏银川犯罪嫌疑人马永平纵火301路公交车,导致17人遇难,32人受伤,既引起了很多人对马永平的极大愤怒和严厉谴责,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原因和责任的冷静分析和评论。
 
笔者理解一些人的愤怒和谴责,但更同意羽谈飞先生在博克中国发表的“公交纵火案:出门左转还是同历磨难?”一文中所表达的观点:“这又是一起因为国家正义缺席而导致的无差别虐杀泄恨案”。
 
毫无疑问,马永平的行为导致17人死亡,就凭这一点,他推卸不了杀人的罪责,理应受到严厉惩罚。但既然是因为国家正义缺席而导致他的无差别的虐杀,那么,这种罪责就不应当完全由马永平承担或不应首先由他承担。因此而把愤怒和谴责仅仅集中在马永平身上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公众更应该冷静下来,全面深入分析这种行为产生的更深的原因,即这种罪恶行为的总根子到底在哪里?
 
笔者认为,马永平的罪恶行为的总根子首先在于我国现行的权力经济。只要存在权力经济,公交纵火案就必然发生,而具体发生在马永平身上或其他人身上,则是偶然现象。笔者一贯认为,不受监督的权力,本质上是个坏而作恶的东西。因为人的本性,恶的一面是主要的,如果不加约束和限制,必然要作恶。如果他握有不受监督的公权力,更会为自己的名利和享乐作恶又作恶;哪怕他事后也受到某种监督和惩处,他还是会抑制不了恶性的发展而作恶。中国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本质上就是不受外力监督的专制制度,作为这个制度的体现者和执行者的大小官员,都握有大小不等和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他们的作恶也就绝对不可避免。
 
现在的中国名义上是国有、集体所有、私有并存的混合经济体制,但由于政治上的一党制,实质上经济领域仍是一个党控制的国家所有制,因为任何强大的私人经济还是逃不出一党专政国家机器的控制。政府让你存在,你就存在,叫你消失你就消失。马永平的罪恶行为就是在这样的环境里发生的,而他来日的消失也是这种体制的产物。
 
据媒体报道,马永平是带领一班农民工在银川市贺兰县洪广镇一个移民安置工程工地上打工,工程承包商丁成定一直拖欠他30万元工程款不给,马永平穷尽了一切办法和手段,也未要到一分工程款。其中包括上访镇政府、县政府,都置之不理。最后向县法院起诉,法院竟要求他先交8000元起诉费,否则不予受理。而这时的马永平连80元的生活费也没有了,又去何处觅这8000元?
 
此前,马永平为讨回工程款也曾爬上某在建高楼上“声称要跳楼”,后来又再次身泼汽油挂条幅爬上信号楼讨薪,当时洪广镇和新华街派出所不得不拿出30万现金来劝说,马永平就下来了。但马一下来,说好的30万又收回去20万,只给了不到10万。当地派出所承诺,到2015年12月30日之前,洪广镇会处理好这件事。但派出所又以马永平爬塔讨薪,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行政拘留他10天。而到12月30日,当地派出所并未认真处理这一事件,把余下拖欠款付给他。
 
马永平最终山穷水尽,走投无路,才发生了2016年1月5日纵火301路公交车的惨案。
 
从这一过程,我们有十足的理由断定公交纵火案的主要责任者不在马永平,而在当地权力当局。为什么?
 
移民安置工程肯定是中央政府出资建设的。这笔钱交给地方政府后,地方政府理应直接与建筑公司签定合同,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而地方政府也有权有责监督建筑公司如期支付建筑工人劳务费。如果出现拖欠,显然是地方政府官员和建筑公司老板将中央拨款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如果出现工程层层承包,则挪用和贪污之费用会更多,拖欠工资也会更严重。拖欠马永平30万工资达三年之久,根子正在这里。马永平是个普通打工者,无钱无势,地方政府官员和建筑承包商有权有钱有势,自然敢欺压马永平。就凭这一点,说马永平纵火案的主要祸首是当地政府官员和主要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辩驳的。
 
而马永平在2016年1月4日夜的绝笔遗书中所说的,“我不是一个冲动的人,也不是一个神经病患者,更不是一个嗜血的恐怖分子,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局,这都是你们逼的,逼的我活不成了。丁成定、洪广镇政府、贺兰县政府……”这也是完全合乎上述逻辑的,因而是可信的。
 
一些人指责马永平为什么不能再忍耐一下,也是不公平的。讨工资讨了三年,穷尽了一切和平手段和办法还是要不到一分钱,老婆离婚而去,父子兄弟因为借的钱还不上而反目,还要被放高利贷的崔耀庭追杀,承包商丁成定和政府官员继续冷漠和推诿,这一切怎能叫他再忍下去?
 
说他即使要泄愤,也不应该泄到无辜老百姓身上,而应直接泄到那些贪腐官员和承包商身上。这有一定道理。但人们忘了,中国的大小官员都有权有钱有势,门卫森严,有严密的护身符,普通人能轻易凑近他们吗?马永平真那么傻吗?只有公交纵火才是轻而易举,能引起舆论大震动的。这也正是马永平的走投无路之举。
 
就凭这一点,难道不可以说形式上的犯罪者是马永平,真正的祸首是贪腐官员和与之勾结的恶承包商吗?
 
贪腐官员和承包商为什么能勾结在一起,欺压马永平,逼使他纵火犯罪呢?这又有更深的根源。它就是我们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体制。按照自由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是市场经营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更不能从市场营利。所以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可能出现政府是市场经营的一方和政府拖欠另一方工程或工资款的现象,更无逼迫对方用马永平方式来与政府对抗的现象。
 
中国则相反,政府什么都要管,对经济更是全方位管。中国政府每年投资几万亿元直接参与经济经营活动,而且大部分建设经营项目都要经政府审批,这就给了中央和地方的大小官员既有政治控制权又有经济审批经营权。政府既有权又有钱,既管理又经营,官员不为非作歹,贪污受贿,欺压平民百姓是绝对不可想象的!这就叫绝对权力绝对腐败。马永平正是这种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牺牲品。
 
马永平是带领一班农民工在贺兰县洪广镇政府出资建设的移民安置工程工地上打工,他虽然知道承包商丁成定是他的直接佣主,而真正的雇主是当地县、乡政府,所以他向承包商要不到工资后就找县、乡政府,谁知县、乡政府的腐败官员有权有势,根本不在乎马永平这个平头百姓,对他的追讨置之不理。只是为了怕他从塔顶落地自杀,影响自己的升迁,才不得不拿出30万来哄骗他下塔。一旦他下塔又把20万收回,只给他10万,而马永平仍无可奈何,所以只好使用纵火公交这一下策,以了结一生。
从另一角度看,马永平也是所谓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模式”的牺牲品。所谓中国模式就是由政府调动一切,指挥一切,集中一切。这种一切皆听政府的(实际是听一个党甚至一个人的),就必然丧失公平公正和社会正义,马永平现象也就不可避免。
 
而市场经济回家,政府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只充当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纠纷的公正调节者,政府内部的不同权力还相互监督和制衡,更能避免任何一种权力的滥用和不公。例如在美国参与经济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宪法、法律、市场经济规则签订协约或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或拒不履行合约,另一方就直接诉诸独立公正的法院调停或裁决,根本不需要找政府部门,更不需要去找州长或总统,找也没用,州长,总统均无权处理这样的诉讼。而任何不履行法院裁决的一方,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没有人敢违抗法院的裁决。所以,马永平案在美国根本不可能发生,甚至不可想象。
 
再看我国的马永平案,雇主丁成定与地方官员都是一伙的,有权有势有钱,他们就是签约的一方,所以马永平讨不到工资也奈何不了他们。诉诸法院,法院实际上也是同他们一伙的,就以高额诉讼费的名义把马永平档在法门之外。于是,这三位一体逞凶作恶,就把马永平逼入了绝境——死路一条,马永平悲剧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人们还可能说,马永平还可上访上告,直至中央,怎么也不应该采取如此激烈行动。形式上表面上的确还可如此一试,但马永平深知,几十年来中国有亿万人上访省城京城,几乎是百分之百状告无门,无人理睬,而且还被当作坏人押解回乡,或囚禁或被折磨至死。与其如此,不如就地以死拼之而后了。这也证明,马永平案已经不是个别地方的现象,而是全国性的现象。
 
还有人可能说,从纵的方面看,马永平案是个别现象,不是必然现象,无关体制问题。但羽谈飞先生的文章完全否定了这种说法。他在“公交纵火案:出门左转还是同历磨难?”一文中指出,2009年6月5日,65岁的张云良点燃了成都9路公交,27人遇难74人受伤;2013年6月5日,61岁的陈水总点燃了厦门BRT快线,47人遇难34人受伤;2014年2月27日,38岁的苏某点燃了贵阳237路公交,6人遇难35人受伤;2014年5月21日,51岁的余跃海点燃了宜宾公交,1人遇难77人受伤;2014年7月5日,34岁的包来旭点燃杭州7路公交,幸无1人遇难29人受伤。
 
羽先生还指出,所有这些公交纵火者都没有什么案底,更没有一个是惯犯。他们为什么要纵火呢?显然,他们是像马永平那样被官府逼入某种绝境而不得不采取如此下策,以了结无法继续苟延的残生。
 
由此,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马永平悲剧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专制独裁的政治经济制度,它是这种专制独裁制度的必然产物。
 
可以断言,如果我们实行的不是一党专政、一党独大、一党说了算,而是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必然是东边不亮西边亮,马永平绝对不会被逼到走投无路。比如洪广镇镇政府就不敢先拿出30万诱骗马永平从塔顶上下来,随后立即收回20万。这正是一党专政权力的肆无忌惮的露骨表现。又如贺兰县法院如果是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维护正义,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支配,它就不会以8000元的诉讼费要价,将马永平档在法门之外。而事实是贺兰县法院只是贺兰县党和政府的附从,它必须听他们的话,为他们的权力服务。
 
还可以断言,马永平现象绝对不可能出现在美国,即使发生在美国,他也不可能被逼入如此绝境。因为没有哪个美国官员有权和敢于像贺兰县、洪广镇官员那样肆无忌惮地欺压平民百姓。即使有个别美国官员敢于如此作恶,马永平绝对可以诉诸美国独立的地方法院,求得公正保护和裁决。即使地方法院有失偏颇,不保护马永平,他还可直接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一定能作出终极的公正裁决,保障马永平的生存权生命权。
 
可以预言,马永平的来日肯定会被我国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他的案件如果发生在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不会批准他的死刑。他们一定会同意笔者和羽谈飞先生的观点,马永平不是纵火案的真正主犯,真正的主犯是贪腐官员和他们的同犯承包商,更是中国一党专政的政治经济制度或中国模式。这种制度从来就是非正义的非人性的。我深深知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最理性和理智的,他们从不以“杀人者抵命”的中国式教条来判死刑,而是依据谁是实质杀人犯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杀人等等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死刑与非死刑。我看到过美联邦最高法院正是依据这一标准否决很多死刑判决的案例。这就是民主制度下的司法权力与专制制度下的司法权力的本质区别。
综合以上分析,人们不难看出,马永平纵火案的深层根源,既是中国持有绝对权力的贪腐官员,更是中国的一党专政制度。贪腐官员不除,尤其是一党专政制度不改,人们就不要指望不再出现马永平纵火案悲剧。
 
从对深层原因的探究也证明,羽谈飞先生于1月8日在博克中国发表的“原谅马永平:为了下一辆公交不再燃烧”的文章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公众如果再一味沉溺于批判和谴责马永平,而不深挖这一罪恶行为的制度根源,不去要求改革政治经济体制,特别是不反对和取消绝对权力,则只能是为13亿中国人姑息养奸,养虎贻患,祸害无穷!别以为这只是马永平个人的悲剧,说不定哪一天祸害就会降临在你的头上!该是所有人清醒的时候了!
 
 
 
2015年1月8日写完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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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宁夏银川犯罪嫌疑人马永平纵火301路公交车,导致17人遇难,32人受伤,既引起了很多人对马永平的极大愤怒和严厉谴责,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原因和责任的冷静分析和评论。
 
笔者理解一些人的愤怒和谴责,但更同意羽谈飞先生在博克中国发表的“公交纵火案:出门左转还是同历磨难?”一文中所表达的观点:“这又是一起因为国家正义缺席而导致的无差别虐杀泄恨案”。
 
毫无疑问,马永平的行为导致17人死亡,就凭这一点,他推卸不了杀人的罪责,理应受到严厉惩罚。但既然是因为国家正义缺席而导致他的无差别的虐杀,那么,这种罪责就不应当完全由马永平承担或不应首先由他承担。因此而把愤怒和谴责仅仅集中在马永平身上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公众更应该冷静下来,全面深入分析这种行为产生的更深的原因,即这种罪恶行为的总根子到底在哪里?
 
笔者认为,马永平的罪恶行为的总根子首先在于我国现行的权力经济。只要存在权力经济,公交纵火案就必然发生,而具体发生在马永平身上或其他人身上,则是偶然现象。笔者一贯认为,不受监督的权力,本质上是个坏而作恶的东西。因为人的本性,恶的一面是主要的,如果不加约束和限制,必然要作恶。如果他握有不受监督的公权力,更会为自己的名利和享乐作恶又作恶;哪怕他事后也受到某种监督和惩处,他还是会抑制不了恶性的发展而作恶。中国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本质上就是不受外力监督的专制制度,作为这个制度的体现者和执行者的大小官员,都握有大小不等和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他们的作恶也就绝对不可避免。
 
现在的中国名义上是国有、集体所有、私有并存的混合经济体制,但由于政治上的一党制,实质上经济领域仍是一个党控制的国家所有制,因为任何强大的私人经济还是逃不出一党专政国家机器的控制。政府让你存在,你就存在,叫你消失你就消失。马永平的罪恶行为就是在这样的环境里发生的,而他来日的消失也是这种体制的产物。
 
据媒体报道,马永平是带领一班农民工在银川市贺兰县洪广镇一个移民安置工程工地上打工,工程承包商丁成定一直拖欠他30万元工程款不给,马永平穷尽了一切办法和手段,也未要到一分工程款。其中包括上访镇政府、县政府,都置之不理。最后向县法院起诉,法院竟要求他先交8000元起诉费,否则不予受理。而这时的马永平连80元的生活费也没有了,又去何处觅这8000元?
 
此前,马永平为讨回工程款也曾爬上某在建高楼上“声称要跳楼”,后来又再次身泼汽油挂条幅爬上信号楼讨薪,当时洪广镇和新华街派出所不得不拿出30万现金来劝说,马永平就下来了。但马一下来,说好的30万又收回去20万,只给了不到10万。当地派出所承诺,到2015年12月30日之前,洪广镇会处理好这件事。但派出所又以马永平爬塔讨薪,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行政拘留他10天。而到12月30日,当地派出所并未认真处理这一事件,把余下拖欠款付给他。
 
马永平最终山穷水尽,走投无路,才发生了2016年1月5日纵火301路公交车的惨案。
 
从这一过程,我们有十足的理由断定公交纵火案的主要责任者不在马永平,而在当地权力当局。为什么?
 
移民安置工程肯定是中央政府出资建设的。这笔钱交给地方政府后,地方政府理应直接与建筑公司签定合同,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而地方政府也有权有责监督建筑公司如期支付建筑工人劳务费。如果出现拖欠,显然是地方政府官员和建筑公司老板将中央拨款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如果出现工程层层承包,则挪用和贪污之费用会更多,拖欠工资也会更严重。拖欠马永平30万工资达三年之久,根子正在这里。马永平是个普通打工者,无钱无势,地方政府官员和建筑承包商有权有钱有势,自然敢欺压马永平。就凭这一点,说马永平纵火案的主要祸首是当地政府官员和主要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辩驳的。
 
而马永平在2016年1月4日夜的绝笔遗书中所说的,“我不是一个冲动的人,也不是一个神经病患者,更不是一个嗜血的恐怖分子,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局,这都是你们逼的,逼的我活不成了。丁成定、洪广镇政府、贺兰县政府……”这也是完全合乎上述逻辑的,因而是可信的。
 
一些人指责马永平为什么不能再忍耐一下,也是不公平的。讨工资讨了三年,穷尽了一切和平手段和办法还是要不到一分钱,老婆离婚而去,父子兄弟因为借的钱还不上而反目,还要被放高利贷的崔耀庭追杀,承包商丁成定和政府官员继续冷漠和推诿,这一切怎能叫他再忍下去?
 
说他即使要泄愤,也不应该泄到无辜老百姓身上,而应直接泄到那些贪腐官员和承包商身上。这有一定道理。但人们忘了,中国的大小官员都有权有钱有势,门卫森严,有严密的护身符,普通人能轻易凑近他们吗?马永平真那么傻吗?只有公交纵火才是轻而易举,能引起舆论大震动的。这也正是马永平的走投无路之举。
 
就凭这一点,难道不可以说形式上的犯罪者是马永平,真正的祸首是贪腐官员和与之勾结的恶承包商吗?
 
贪腐官员和承包商为什么能勾结在一起,欺压马永平,逼使他纵火犯罪呢?这又有更深的根源。它就是我们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体制。按照自由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是市场经营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更不能从市场营利。所以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可能出现政府是市场经营的一方和政府拖欠另一方工程或工资款的现象,更无逼迫对方用马永平方式来与政府对抗的现象。
 
中国则相反,政府什么都要管,对经济更是全方位管。中国政府每年投资几万亿元直接参与经济经营活动,而且大部分建设经营项目都要经政府审批,这就给了中央和地方的大小官员既有政治控制权又有经济审批经营权。政府既有权又有钱,既管理又经营,官员不为非作歹,贪污受贿,欺压平民百姓是绝对不可想象的!这就叫绝对权力绝对腐败。马永平正是这种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牺牲品。
 
马永平是带领一班农民工在贺兰县洪广镇政府出资建设的移民安置工程工地上打工,他虽然知道承包商丁成定是他的直接佣主,而真正的雇主是当地县、乡政府,所以他向承包商要不到工资后就找县、乡政府,谁知县、乡政府的腐败官员有权有势,根本不在乎马永平这个平头百姓,对他的追讨置之不理。只是为了怕他从塔顶落地自杀,影响自己的升迁,才不得不拿出30万来哄骗他下塔。一旦他下塔又把20万收回,只给他10万,而马永平仍无可奈何,所以只好使用纵火公交这一下策,以了结一生。
从另一角度看,马永平也是所谓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模式”的牺牲品。所谓中国模式就是由政府调动一切,指挥一切,集中一切。这种一切皆听政府的(实际是听一个党甚至一个人的),就必然丧失公平公正和社会正义,马永平现象也就不可避免。
 
而市场经济回家,政府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只充当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纠纷的公正调节者,政府内部的不同权力还相互监督和制衡,更能避免任何一种权力的滥用和不公。例如在美国参与经济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宪法、法律、市场经济规则签订协约或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或拒不履行合约,另一方就直接诉诸独立公正的法院调停或裁决,根本不需要找政府部门,更不需要去找州长或总统,找也没用,州长,总统均无权处理这样的诉讼。而任何不履行法院裁决的一方,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没有人敢违抗法院的裁决。所以,马永平案在美国根本不可能发生,甚至不可想象。
 
再看我国的马永平案,雇主丁成定与地方官员都是一伙的,有权有势有钱,他们就是签约的一方,所以马永平讨不到工资也奈何不了他们。诉诸法院,法院实际上也是同他们一伙的,就以高额诉讼费的名义把马永平档在法门之外。于是,这三位一体逞凶作恶,就把马永平逼入了绝境——死路一条,马永平悲剧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人们还可能说,马永平还可上访上告,直至中央,怎么也不应该采取如此激烈行动。形式上表面上的确还可如此一试,但马永平深知,几十年来中国有亿万人上访省城京城,几乎是百分之百状告无门,无人理睬,而且还被当作坏人押解回乡,或囚禁或被折磨至死。与其如此,不如就地以死拼之而后了。这也证明,马永平案已经不是个别地方的现象,而是全国性的现象。
 
还有人可能说,从纵的方面看,马永平案是个别现象,不是必然现象,无关体制问题。但羽谈飞先生的文章完全否定了这种说法。他在“公交纵火案:出门左转还是同历磨难?”一文中指出,2009年6月5日,65岁的张云良点燃了成都9路公交,27人遇难74人受伤;2013年6月5日,61岁的陈水总点燃了厦门BRT快线,47人遇难34人受伤;2014年2月27日,38岁的苏某点燃了贵阳237路公交,6人遇难35人受伤;2014年5月21日,51岁的余跃海点燃了宜宾公交,1人遇难77人受伤;2014年7月5日,34岁的包来旭点燃杭州7路公交,幸无1人遇难29人受伤。
 
羽先生还指出,所有这些公交纵火者都没有什么案底,更没有一个是惯犯。他们为什么要纵火呢?显然,他们是像马永平那样被官府逼入某种绝境而不得不采取如此下策,以了结无法继续苟延的残生。
 
由此,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马永平悲剧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专制独裁的政治经济制度,它是这种专制独裁制度的必然产物。
 
可以断言,如果我们实行的不是一党专政、一党独大、一党说了算,而是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必然是东边不亮西边亮,马永平绝对不会被逼到走投无路。比如洪广镇镇政府就不敢先拿出30万诱骗马永平从塔顶上下来,随后立即收回20万。这正是一党专政权力的肆无忌惮的露骨表现。又如贺兰县法院如果是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维护正义,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支配,它就不会以8000元的诉讼费要价,将马永平档在法门之外。而事实是贺兰县法院只是贺兰县党和政府的附从,它必须听他们的话,为他们的权力服务。
 
还可以断言,马永平现象绝对不可能出现在美国,即使发生在美国,他也不可能被逼入如此绝境。因为没有哪个美国官员有权和敢于像贺兰县、洪广镇官员那样肆无忌惮地欺压平民百姓。即使有个别美国官员敢于如此作恶,马永平绝对可以诉诸美国独立的地方法院,求得公正保护和裁决。即使地方法院有失偏颇,不保护马永平,他还可直接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一定能作出终极的公正裁决,保障马永平的生存权生命权。
 
可以预言,马永平的来日肯定会被我国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他的案件如果发生在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不会批准他的死刑。他们一定会同意笔者和羽谈飞先生的观点,马永平不是纵火案的真正主犯,真正的主犯是贪腐官员和他们的同犯承包商,更是中国一党专政的政治经济制度或中国模式。这种制度从来就是非正义的非人性的。我深深知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最理性和理智的,他们从不以“杀人者抵命”的中国式教条来判死刑,而是依据谁是实质杀人犯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杀人等等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死刑与非死刑。我看到过美联邦最高法院正是依据这一标准否决很多死刑判决的案例。这就是民主制度下的司法权力与专制制度下的司法权力的本质区别。
综合以上分析,人们不难看出,马永平纵火案的深层根源,既是中国持有绝对权力的贪腐官员,更是中国的一党专政制度。贪腐官员不除,尤其是一党专政制度不改,人们就不要指望不再出现马永平纵火案悲剧。
 
从对深层原因的探究也证明,羽谈飞先生于1月8日在博克中国发表的“原谅马永平:为了下一辆公交不再燃烧”的文章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公众如果再一味沉溺于批判和谴责马永平,而不深挖这一罪恶行为的制度根源,不去要求改革政治经济体制,特别是不反对和取消绝对权力,则只能是为13亿中国人姑息养奸,养虎贻患,祸害无穷!别以为这只是马永平个人的悲剧,说不定哪一天祸害就会降临在你的头上!该是所有人清醒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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