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南海案与国际法

仲裁庭依据海洋法公约否定了中国的九段线主张。中方能说这个海洋法不符合公平正义吗?不错,并不是唯有把经济专属区规定为200海里而不是100海里或300海里才算公平正义,你可以对这样的规定不接受,但你一旦接受了就应该遵循。更何况中国正是经济专属区定为200海里的主要推手,所以中方可以选择退出海洋法公约,但是没有理由批评海洋法的这些条款不符合公平正义。


记得当年阅读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论述,一方面很认同他的主张,另一方面却又怀疑这位格劳秀斯是不是太书生气、太迂腐。当今世界,离天下大同还远得很。现在的国际社会不存在世界政府,在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威实体,就算你提出了很好的国际法主张,谁来裁决?谁来执行?国际社会免不了是丛林世界,弱肉强食,强权就是公理。在这样冷酷的现实面前,再好的国际法理论也不能不是苍白无力的。如此说来,格劳秀斯的理论无非是书生的空泛议论、纸上谈兵而已。

但是,反过来想,既然大同世界遥不可及,难道说在眼下我们就必须接受强盗世界?难道说我们就只有听任弱肉强食,无所不用其极?难道说在国际关系上,人类的良知与理性就真的一筹莫展,无能为力?我不相信。

从这里出发,我以为我理解了格劳秀斯。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按照格劳秀斯,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孟子说,人与禽兽的差别就那么一点点,人有理性有良知。因此,人类完全可以、也应该建立起不同于动物世界的世界秩序。

拿这个观点回顾历史,我们发现,人类历史还是不乏亮点的。在古代,人们在处理国与国的关系时就建立起若干规则,例如宣战、休战和条约的问题,例如对敌人实行人道主义的问题。当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国际法的创立者是格劳秀斯。

按照格劳秀斯,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按照格劳秀斯,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等等。

关于国际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处理与别国的关系时,不能只把本国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绝对地位,而是要承认别国的利益,要承认各国的共同利益。正像合理的爱国主义必然包含承认别人的爱国主义,否则就成了霸权主义。

有人说,因为这次南海裁决有损于中国的利益,而我们是中国人,自然要维护中国的利益,所以我们就应该反对这项裁决。

这种说法的错误就在于它否认了别国的利益,否认了各国的共同利益。

有人说,什么国际法,不过是大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各国,充其量也不过是几个大国的分赃游戏。

这种说法也不对。就算有些所谓国际法,实际上是大国意志的表达或几个大国之间的分赃游戏,那并不说明公平正义的国际法不存在,更不说明公平正义的国际法不可取、不可能。我们要做的是尽量建立起公平正义的国际法体系(包括相应的机制),而不是否定国际法本身而倒退到动物世界。

就拿这次南海仲裁案为例。仲裁庭依据海洋法公约否定了中国的九段线主张。中方能说这个海洋法不符合公平正义吗?不错,并不是唯有把经济专属区规定为200海里而不是100海里或300海里才算公平正义,你可以对这样的规定不接受,但你一旦接受了就应该遵循。更何况中国正是经济专属区定为200海里的主要推手,所以中方可以选择退出海洋法公约,但是没有理由批评海洋法的这些条款不符合公平正义。

中国政府知道它没有理由指责海洋法公约,于是它把批评的锋芒集中在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然而,中国正是这个常设仲裁法院的原始缔约国,虽历经改朝换代而始终积极参加其活动,并且为这个常设仲裁法院指派自己的仲裁员,它怎么能又不承认这个仲裁机制呢?

中国政府说,菲律宾诉案涉及中国主权,主权问题不在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所以它不应诉。这种观点的逻辑是:你去应诉了,等于你承认它有权对你的主权问题做裁决了,所以当然不能去应诉。

然而,海洋法公约早就考虑过这种情况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公约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仲裁庭首先在2015年7月专门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进行了开庭审理。如果中方认为它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此案不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而且它又清楚地知道它有和对方完全对等的权利遴选仲裁法官,从而不必担心仲裁庭的构成不公平,因此就该对胜诉充满信心,那它又为什么偏偏不去应诉呢?可见它自知理亏;可见它对仲裁庭的妖魔化毫无道理。

中国政府当然也知道,根据海洋法公约,如果争端的一方缺席,不妨碍程序的进行,其裁决结果仍然有效。因此,中方对仲裁过程及其结果的不承认、不接受,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诚然,在历史上,国际法的原则常常被践踏被否定,但令人惊讶而又令人欣慰的是,它们竟然也有过被大多数国家承认并且也拥有过差强人意的实行纪录。这表明即便在国际关系中,人的理性与良知也不是苍白无力的。这表明建立良好的国际秩序是应该的、必须的,也是可能的。我们不应该变得犬儒,我们应该为之努力。

这次南海仲裁案,中方的九段线主张被否定,是各方早就料到的,一点不出人意外。比这一点更令人担忧的是中国政府的态度,那表明它对自己参与制定的国际法和有关国际法仲裁机制的蔑视。

众所周知,国际法的困境在于它缺少执行力量,对相关各国缺少约束力。在没有天下大同、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要使得国际法起作用,有赖于各国政府认真遵循。尤其需要大国起带头作用,能自我约束,身体力行,那就还能促进乃至迫使其他国家的遵循,从而形成比较稳定而合理的国际秩序。美国之所以被称为世界警察,就是因为它扮演了这样的角色。当然,对于美国的世界警察角色,有不少可以非议之处;只是环顾全球,眼下还看不出有别的什么大国能做得更好。

不错,一国独大,就可能滥权,倘若有别的力量制衡制衡,也许更好些。但也不尽然,我在《柏林墙随想》一文里就讲过,所谓“宁要两个魔鬼,也不要一个天使”的说法,严格说来是有毛病的。单靠历史提供几个大国力量均衡从而形成世界秩序还是很不够的,因为任何力量均势都不会长期维持,到后来必然会被打破,所以,正确思想的注入是必不可少的。崛起的中国如果认同国际法,那对于世界无疑是好事;但如果它不认同、而且还蔑视国际法而追求霸权,那就祸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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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南海案与国际法

仲裁庭依据海洋法公约否定了中国的九段线主张。中方能说这个海洋法不符合公平正义吗?不错,并不是唯有把经济专属区规定为200海里而不是100海里或300海里才算公平正义,你可以对这样的规定不接受,但你一旦接受了就应该遵循。更何况中国正是经济专属区定为200海里的主要推手,所以中方可以选择退出海洋法公约,但是没有理由批评海洋法的这些条款不符合公平正义。


记得当年阅读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论述,一方面很认同他的主张,另一方面却又怀疑这位格劳秀斯是不是太书生气、太迂腐。当今世界,离天下大同还远得很。现在的国际社会不存在世界政府,在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威实体,就算你提出了很好的国际法主张,谁来裁决?谁来执行?国际社会免不了是丛林世界,弱肉强食,强权就是公理。在这样冷酷的现实面前,再好的国际法理论也不能不是苍白无力的。如此说来,格劳秀斯的理论无非是书生的空泛议论、纸上谈兵而已。

但是,反过来想,既然大同世界遥不可及,难道说在眼下我们就必须接受强盗世界?难道说我们就只有听任弱肉强食,无所不用其极?难道说在国际关系上,人类的良知与理性就真的一筹莫展,无能为力?我不相信。

从这里出发,我以为我理解了格劳秀斯。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按照格劳秀斯,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孟子说,人与禽兽的差别就那么一点点,人有理性有良知。因此,人类完全可以、也应该建立起不同于动物世界的世界秩序。

拿这个观点回顾历史,我们发现,人类历史还是不乏亮点的。在古代,人们在处理国与国的关系时就建立起若干规则,例如宣战、休战和条约的问题,例如对敌人实行人道主义的问题。当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国际法的创立者是格劳秀斯。

按照格劳秀斯,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按照格劳秀斯,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等等。

关于国际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处理与别国的关系时,不能只把本国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绝对地位,而是要承认别国的利益,要承认各国的共同利益。正像合理的爱国主义必然包含承认别人的爱国主义,否则就成了霸权主义。

有人说,因为这次南海裁决有损于中国的利益,而我们是中国人,自然要维护中国的利益,所以我们就应该反对这项裁决。

这种说法的错误就在于它否认了别国的利益,否认了各国的共同利益。

有人说,什么国际法,不过是大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各国,充其量也不过是几个大国的分赃游戏。

这种说法也不对。就算有些所谓国际法,实际上是大国意志的表达或几个大国之间的分赃游戏,那并不说明公平正义的国际法不存在,更不说明公平正义的国际法不可取、不可能。我们要做的是尽量建立起公平正义的国际法体系(包括相应的机制),而不是否定国际法本身而倒退到动物世界。

就拿这次南海仲裁案为例。仲裁庭依据海洋法公约否定了中国的九段线主张。中方能说这个海洋法不符合公平正义吗?不错,并不是唯有把经济专属区规定为200海里而不是100海里或300海里才算公平正义,你可以对这样的规定不接受,但你一旦接受了就应该遵循。更何况中国正是经济专属区定为200海里的主要推手,所以中方可以选择退出海洋法公约,但是没有理由批评海洋法的这些条款不符合公平正义。

中国政府知道它没有理由指责海洋法公约,于是它把批评的锋芒集中在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然而,中国正是这个常设仲裁法院的原始缔约国,虽历经改朝换代而始终积极参加其活动,并且为这个常设仲裁法院指派自己的仲裁员,它怎么能又不承认这个仲裁机制呢?

中国政府说,菲律宾诉案涉及中国主权,主权问题不在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所以它不应诉。这种观点的逻辑是:你去应诉了,等于你承认它有权对你的主权问题做裁决了,所以当然不能去应诉。

然而,海洋法公约早就考虑过这种情况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公约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仲裁庭首先在2015年7月专门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进行了开庭审理。如果中方认为它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此案不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而且它又清楚地知道它有和对方完全对等的权利遴选仲裁法官,从而不必担心仲裁庭的构成不公平,因此就该对胜诉充满信心,那它又为什么偏偏不去应诉呢?可见它自知理亏;可见它对仲裁庭的妖魔化毫无道理。

中国政府当然也知道,根据海洋法公约,如果争端的一方缺席,不妨碍程序的进行,其裁决结果仍然有效。因此,中方对仲裁过程及其结果的不承认、不接受,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诚然,在历史上,国际法的原则常常被践踏被否定,但令人惊讶而又令人欣慰的是,它们竟然也有过被大多数国家承认并且也拥有过差强人意的实行纪录。这表明即便在国际关系中,人的理性与良知也不是苍白无力的。这表明建立良好的国际秩序是应该的、必须的,也是可能的。我们不应该变得犬儒,我们应该为之努力。

这次南海仲裁案,中方的九段线主张被否定,是各方早就料到的,一点不出人意外。比这一点更令人担忧的是中国政府的态度,那表明它对自己参与制定的国际法和有关国际法仲裁机制的蔑视。

众所周知,国际法的困境在于它缺少执行力量,对相关各国缺少约束力。在没有天下大同、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要使得国际法起作用,有赖于各国政府认真遵循。尤其需要大国起带头作用,能自我约束,身体力行,那就还能促进乃至迫使其他国家的遵循,从而形成比较稳定而合理的国际秩序。美国之所以被称为世界警察,就是因为它扮演了这样的角色。当然,对于美国的世界警察角色,有不少可以非议之处;只是环顾全球,眼下还看不出有别的什么大国能做得更好。

不错,一国独大,就可能滥权,倘若有别的力量制衡制衡,也许更好些。但也不尽然,我在《柏林墙随想》一文里就讲过,所谓“宁要两个魔鬼,也不要一个天使”的说法,严格说来是有毛病的。单靠历史提供几个大国力量均衡从而形成世界秩序还是很不够的,因为任何力量均势都不会长期维持,到后来必然会被打破,所以,正确思想的注入是必不可少的。崛起的中国如果认同国际法,那对于世界无疑是好事;但如果它不认同、而且还蔑视国际法而追求霸权,那就祸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