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晓明就郭飞雄案致李克强先生的公开信


(2007年1月3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尊敬的李克强老师:

您好!您自1993年3月起兼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当时我也在该校任教;尽管南北异地,理论上也要算有校友情谊。今特写此信为郭飞雄先生陈情,希望您能过问,禁止刑讯虐待。

我在广东太石村事件中认识郭先生,他的思想和言论,很多人认为过于激进;至于是否构成政治犯罪或者商业犯罪,自有法学专家和律师予以辨析,兹不赘述。

郭飞雄先生被捕之前,已多次遭不明人士攻击,自入狱后,更有被残酷刑讯的记录。如今转往辽宁,且他的助手江伟前曾因此案在此地遭受多日毒打,郭飞雄先生的亲人朋友,无不万分焦虑。

作为学者和人权教育工作者,我对所有酷刑虐待深恶痛绝。我从2003年始投入公民维权活动,即始于对孙志刚先生遭受酷刑致死的愤怒。李克强老师您身处高位,必比我更了解中国政府签署的一系列人权公约。

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是联合国创立后就开始确立的重要人权原则。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  1986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又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在这个公约中明确指出:\"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但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第1条)。2、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第2条)。

该公约要求各国,保证在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被拘留者的执法人员,受过禁止酷刑的教育,并经常有系统地审查审讯规定、方法和实践,以免发生酷刑事件。因为酷刑不仅伤害被拘禁者,而且妨碍有效执法,它摧毁公众对法治、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加剧社会矛盾;它将\"执法\"概念割裂,取消了其中\"法\"的精神,并且它引起国际社会和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使政府在政治上遭受压力。

郭飞雄先生目前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无罪,在接受询问时应受到人道对待。我虽对郭飞雄先生了解有限,依然确信他罪不致死。假如刑讯逼供,他出狱后必会道出真相;假如执法人员充分地保证了郭飞雄先生在被剥夺自由的条件下,依然享有了所有囚犯都应该享有的人道和人格尊严,他就能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见证。

我在网络上没能查到您的电子邮件,为方便起见,特公开发出。相信您能看到此信,并妥善处理。

恭祝

新年顺利!

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文化基础部副教授艾晓明 敬上

2007年1月31日 写于广州
--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艾晓明就郭飞雄案致李克强先生的公开信


(2007年1月3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尊敬的李克强老师:

您好!您自1993年3月起兼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当时我也在该校任教;尽管南北异地,理论上也要算有校友情谊。今特写此信为郭飞雄先生陈情,希望您能过问,禁止刑讯虐待。

我在广东太石村事件中认识郭先生,他的思想和言论,很多人认为过于激进;至于是否构成政治犯罪或者商业犯罪,自有法学专家和律师予以辨析,兹不赘述。

郭飞雄先生被捕之前,已多次遭不明人士攻击,自入狱后,更有被残酷刑讯的记录。如今转往辽宁,且他的助手江伟前曾因此案在此地遭受多日毒打,郭飞雄先生的亲人朋友,无不万分焦虑。

作为学者和人权教育工作者,我对所有酷刑虐待深恶痛绝。我从2003年始投入公民维权活动,即始于对孙志刚先生遭受酷刑致死的愤怒。李克强老师您身处高位,必比我更了解中国政府签署的一系列人权公约。

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是联合国创立后就开始确立的重要人权原则。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  1986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又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在这个公约中明确指出:\"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但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第1条)。2、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第2条)。

该公约要求各国,保证在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被拘留者的执法人员,受过禁止酷刑的教育,并经常有系统地审查审讯规定、方法和实践,以免发生酷刑事件。因为酷刑不仅伤害被拘禁者,而且妨碍有效执法,它摧毁公众对法治、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加剧社会矛盾;它将\"执法\"概念割裂,取消了其中\"法\"的精神,并且它引起国际社会和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使政府在政治上遭受压力。

郭飞雄先生目前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无罪,在接受询问时应受到人道对待。我虽对郭飞雄先生了解有限,依然确信他罪不致死。假如刑讯逼供,他出狱后必会道出真相;假如执法人员充分地保证了郭飞雄先生在被剥夺自由的条件下,依然享有了所有囚犯都应该享有的人道和人格尊严,他就能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见证。

我在网络上没能查到您的电子邮件,为方便起见,特公开发出。相信您能看到此信,并妥善处理。

恭祝

新年顺利!

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文化基础部副教授艾晓明 敬上

2007年1月31日 写于广州
--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