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信念

 


中国长期以来对土地为主的财产权和现代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是中国至今难以进入文明人类的自由秩序和现代经济轨道的最基本原因之一。在经历了近60年历史上最严重的剥夺农民财产和自由的共产制度后,强权者日益明确地通过政治和市场的双重手段,把通过国有化剥夺民众的财产通过“改革”纳入自己名下,以财富拥有者的身份踏入通过极权再也无法抗拒的现代市场经济和全球化门槛。所有财产的应有者到了必须奋力博弈的时候了。这种博弈将伴随民众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的成长。这种博弈也将使我国面对的是以欧美为榜样的现代市场经济和政治秩序的前景,而不是将比拉美更严重、可怕得多的现代化陷阱。在这场博弈中,从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以及现在的政治态势来看,争取农村土地权利毫无疑问应是所有农民和民主自由信仰者的主战场之一。


为澄清近年来围绕土地权利的种种理论和政治迷雾,使更多的人们能够切实参与到这场农民争取土地权利的博弈中,择其要点说明我们对下列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信念。


一、任何财产都应有明确的主人。土地作为人类最基本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当明确主人。而不论这个主人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联合体还是13亿人共同组成的国家。


二、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上述各项权利转移时的充分的谈判权。在农民上述各项权利意志能得到充分保障时,农民对土地的任何占有方式、经营方式、收益方式、处分方式不管是个人的、家庭的还是联合的,是“化私为公”的还是“化公为私”的,都是正当的和有益的。


三、鉴于我国历史上存在不严格尊重土地等民众财产的传统,因此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应是宪政层面的,法律的规定应体现整个国家永久的意志,体现对执政者形成一个无法逾越的制度约束。


四、鉴于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形成于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破产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却长期保持了下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度背离人类基本的经济规律、自由理念和农民基本尊严,是阻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公民社会成长的最大绊脚石,是支持包括农村在内的中国大陆走向官僚资本主义的最主要的制度立足点之一。


五、阻碍土地权利回归农民的根本原因来自于执政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王思想作怪,来自于执政者在被迫改革计划经济后,丧失对土地和国有垄断企业的控制就会丧失对国家政权的控制的担忧,来自于执政者需要用土地市场化带来的巨大利益来支撑日益腐朽和无效的党政官僚体制,来自于已经形成的并正在扩大的利益集团进一步攫取巨大土地利益的需要。


六、现有的土地制度无法支持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各方利益的妥协和平衡。不对现有土地制度进行上下互动的突破和改革,仅仅强调尊重法律程序,是无法有效地解决任何土地事件的。现有的土地法律只是捆住了农民的手脚,纵容了政府和利益集团的掠夺,没有达到所谓保护土地的目的。因此土地维权的方向主要的应由纠正政府违法转向对土地制度进行突破。


七、执政者长期通过推行“以经济速度为中心”的政策保证大多数农民的吃饭问题的同时,运用政治、经济、荣誉等手段不断吸纳农民中的有生力量,使广大失地农民面临被掠夺时因没有自己的领袖而无力反抗。中国农民传统上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的缺乏,使其自身的维权难以形成有效持续的行动力量。因此社会各界涌现出的维权者的参与非常重要。


八、在农民拥有完全的土地权利的条件下,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的服务,将会促进农民地价和政府税收的同步增长,也同时促使政府愿意、也有能力对农民进行服务。这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既为农民经济效益的提供,也为农村开明政治的形成打下基础。这样的新农村建设才具有真正的意义,让农民分享改革成果才真正能落到实处。


九、如同其他任何社会群体一样,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应由政府提供。如果认为农民的自我保障应来源于土地,那么土地在农民自己手中毫无疑问应该比土地在政府手中更可靠。近年来围绕土地问题上的全部纠纷就能充分证明这点。农民进行土地买卖时,政府以适当政策强制进行保险不仅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义务。


十、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土地兼并,都是官府和豪强对农民土地的直接掠夺,因此导致社会动荡主要的不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而是农民与官府的矛盾。完全建立在农民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土地集中,是农村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志。只要政府尽到了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尽到了维护公共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责任,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即使很大也是正当的和正常的。


十一、避开土地权利谈论对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是不对的。唯一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是市价。只有农民有机会拿着自己的土地在自由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公平的价钱才能显示出来。目前由政府主导制定的补偿政策不是把农民当作公民而是当作奴隶对待。


十二、因担心分地不公而反对落实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不对的。目前土地占有的不公平和土地被大量不合理征用就是由农民土地权利未落实造成的。80年代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时,也面临类似疑问,但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抓住了落实农民土地权利这个主要矛盾,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农民土地权利的落实为全面解决包括公平问题在内的农村问题提供了基础和基本动力。


十三、农村基层政府已经形成的巨大的债务问题,国家应另有专门政策去化解。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巨大债务能够解决,对那些经济上破产的基层政府的债务也应该能够解决。政府因政策失误和腐败造成的债务不应由农民的土地分担。


十四、农民的组织权利是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而这种权利只有在不断的维权博弈中才能形成和扩大。农民的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只有在维权博弈中才能成长,农村社区的领袖只有在维权博弈中才能成长。而对土地权利的博弈是农民真正成长为公民的最大机会。


十五、任何政策和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任何政府和制度要解决的都是主要矛盾而不是全部矛盾。我们既反对在农民土地问题上的皇权专制主义,也要反对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对旧事物委曲求全,对新事物求全责备的僵化恶习。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巨大的土地权益应归农民还是应归官府。重视中国农民和有志于对农民苦难分担责任的人的唯一选择就是基于常识、基于信念,在推动土地回归农民的事业上以各种方式展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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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信念

 


中国长期以来对土地为主的财产权和现代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是中国至今难以进入文明人类的自由秩序和现代经济轨道的最基本原因之一。在经历了近60年历史上最严重的剥夺农民财产和自由的共产制度后,强权者日益明确地通过政治和市场的双重手段,把通过国有化剥夺民众的财产通过“改革”纳入自己名下,以财富拥有者的身份踏入通过极权再也无法抗拒的现代市场经济和全球化门槛。所有财产的应有者到了必须奋力博弈的时候了。这种博弈将伴随民众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的成长。这种博弈也将使我国面对的是以欧美为榜样的现代市场经济和政治秩序的前景,而不是将比拉美更严重、可怕得多的现代化陷阱。在这场博弈中,从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以及现在的政治态势来看,争取农村土地权利毫无疑问应是所有农民和民主自由信仰者的主战场之一。


为澄清近年来围绕土地权利的种种理论和政治迷雾,使更多的人们能够切实参与到这场农民争取土地权利的博弈中,择其要点说明我们对下列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信念。


一、任何财产都应有明确的主人。土地作为人类最基本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当明确主人。而不论这个主人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联合体还是13亿人共同组成的国家。


二、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上述各项权利转移时的充分的谈判权。在农民上述各项权利意志能得到充分保障时,农民对土地的任何占有方式、经营方式、收益方式、处分方式不管是个人的、家庭的还是联合的,是“化私为公”的还是“化公为私”的,都是正当的和有益的。


三、鉴于我国历史上存在不严格尊重土地等民众财产的传统,因此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应是宪政层面的,法律的规定应体现整个国家永久的意志,体现对执政者形成一个无法逾越的制度约束。


四、鉴于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形成于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破产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却长期保持了下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度背离人类基本的经济规律、自由理念和农民基本尊严,是阻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公民社会成长的最大绊脚石,是支持包括农村在内的中国大陆走向官僚资本主义的最主要的制度立足点之一。


五、阻碍土地权利回归农民的根本原因来自于执政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王思想作怪,来自于执政者在被迫改革计划经济后,丧失对土地和国有垄断企业的控制就会丧失对国家政权的控制的担忧,来自于执政者需要用土地市场化带来的巨大利益来支撑日益腐朽和无效的党政官僚体制,来自于已经形成的并正在扩大的利益集团进一步攫取巨大土地利益的需要。


六、现有的土地制度无法支持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各方利益的妥协和平衡。不对现有土地制度进行上下互动的突破和改革,仅仅强调尊重法律程序,是无法有效地解决任何土地事件的。现有的土地法律只是捆住了农民的手脚,纵容了政府和利益集团的掠夺,没有达到所谓保护土地的目的。因此土地维权的方向主要的应由纠正政府违法转向对土地制度进行突破。


七、执政者长期通过推行“以经济速度为中心”的政策保证大多数农民的吃饭问题的同时,运用政治、经济、荣誉等手段不断吸纳农民中的有生力量,使广大失地农民面临被掠夺时因没有自己的领袖而无力反抗。中国农民传统上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的缺乏,使其自身的维权难以形成有效持续的行动力量。因此社会各界涌现出的维权者的参与非常重要。


八、在农民拥有完全的土地权利的条件下,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的服务,将会促进农民地价和政府税收的同步增长,也同时促使政府愿意、也有能力对农民进行服务。这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既为农民经济效益的提供,也为农村开明政治的形成打下基础。这样的新农村建设才具有真正的意义,让农民分享改革成果才真正能落到实处。


九、如同其他任何社会群体一样,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应由政府提供。如果认为农民的自我保障应来源于土地,那么土地在农民自己手中毫无疑问应该比土地在政府手中更可靠。近年来围绕土地问题上的全部纠纷就能充分证明这点。农民进行土地买卖时,政府以适当政策强制进行保险不仅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义务。


十、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土地兼并,都是官府和豪强对农民土地的直接掠夺,因此导致社会动荡主要的不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而是农民与官府的矛盾。完全建立在农民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土地集中,是农村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志。只要政府尽到了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尽到了维护公共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责任,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即使很大也是正当的和正常的。


十一、避开土地权利谈论对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是不对的。唯一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是市价。只有农民有机会拿着自己的土地在自由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公平的价钱才能显示出来。目前由政府主导制定的补偿政策不是把农民当作公民而是当作奴隶对待。


十二、因担心分地不公而反对落实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不对的。目前土地占有的不公平和土地被大量不合理征用就是由农民土地权利未落实造成的。80年代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时,也面临类似疑问,但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抓住了落实农民土地权利这个主要矛盾,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农民土地权利的落实为全面解决包括公平问题在内的农村问题提供了基础和基本动力。


十三、农村基层政府已经形成的巨大的债务问题,国家应另有专门政策去化解。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巨大债务能够解决,对那些经济上破产的基层政府的债务也应该能够解决。政府因政策失误和腐败造成的债务不应由农民的土地分担。


十四、农民的组织权利是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而这种权利只有在不断的维权博弈中才能形成和扩大。农民的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只有在维权博弈中才能成长,农村社区的领袖只有在维权博弈中才能成长。而对土地权利的博弈是农民真正成长为公民的最大机会。


十五、任何政策和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任何政府和制度要解决的都是主要矛盾而不是全部矛盾。我们既反对在农民土地问题上的皇权专制主义,也要反对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对旧事物委曲求全,对新事物求全责备的僵化恶习。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巨大的土地权益应归农民还是应归官府。重视中国农民和有志于对农民苦难分担责任的人的唯一选择就是基于常识、基于信念,在推动土地回归农民的事业上以各种方式展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