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搞暴(网络图片)
最近一直在思考暴力也感受暴力,因为自己切身经历过公权暴力的侵害,在拘留所,当局使用吸毒人员对其他被拘者实行恐怖治理。恐惧使人忘却一切,但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并不能产生如此深刻的绝对破坏,至少对于我而言,除了一些哲学上的思考,我没有恐惧。暴力给我的第一直感是异己者的暴力,当暴力正在实施之时,两个从未存在任何关系的人之间发生了一种紧张的异己关系,在我的意识间,对象已经失去了人的基本尊严也不再是人,所谓敌人,敌对的关系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此时异己性仅仅指向对方的罪犯身份,在外在上却披上了权力的外衣,假如说是一对一的有尊严的决斗,正在行使嚣张暴力的对象,其内心的恐惧并不需要我来施加,假如说这是一个尚存正义的社会,在其所有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夫妻,子女之间已经足够产生一种无形的但却是有力的良心约束,这不是恐惧,而应该是羞愧。
公开的即时性暴力或许在相对的程度上可以避免,但前提是以丧失人的尊严为代价的。第一次经历公权暴力的时候,对方在派出所强制我盘腿坐在地上,一边站着一个类似临时工的便衣。然后,在送往看守所以后,交接完毕,看守所强制在交接窗口脱光,换上号服。这种在众目睽睽之下脱光的羞辱,经过在号房中大家冲凉时经常祼体走动以后也已经习以为常了,如果说,暴力是使人不再是人,软暴力则使人降低了自身对人类尊严的敏感和尊重度,乃至慢慢的自觉放弃了基本的人格尊严,当进行反抗时,暴力便明目张胆的以摧毁人的尊严来完成它的目的。
真正可怖的其实是谋杀,公开的暴力不敢以处死人为即时目的,但谋杀在一开始已经预定了自身行动的目的,行使的过程反而是温和的平静的,技术性的谋杀,在一个恐怖统治的极权体系中几乎是标准配制,要让鱼池中的鱼死,这在技术上几乎没有难度,机会随时都有,但这就是捍卫人权的代价,极权统治下的人所必修的一道课程。使人不再是人,权力所能够动用的资源多到个体完全无法防备,普遍的暴力正是借此降低每一个人对自身作为人的可能性的把握,通过自我审查去适配权力的淫威,但社会整体的人格饱满度也就此堕落一去不返,权力恶时时刻刻都在生产的,便是人的普遍恶。
暴力与权力的关系至此已经建构起来,在无从预知的社会关系中,以平庸之恶与普遍的恶,制造了人与人之间的统治关系。在法律上来说,暴力关系要超过法律关系的规定,法律仅仅对最低阶层才是无限放大无从摆脱的权力魔咒,对权力的附庸阶层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游戏,暴力在这里又扮演了一个最后裁决者的角色,看守着每一个人与权力的关系度而决定是否采取暴力。临时性的暴力形态,已经通过权力的颁证权赋予了日常的正常形态,谁可以动用暴力,谁只能够承受暴力,一切由权力说了算。此时此刻的极权统治集团,再明显不过是一个犯罪集团,它之所以能够畅通无阻的继承犯罪的家业,原因在于被统治者已经配合权力做出了消极的默认。
任何对等或不对等关系的建构都有它的历史性。历史就是一部服从并且舍此再无他途的强制史,前提就在于普遍承认了强制权力的让渡与行使,合法性在它自身明知道是非法的状态下,也会因为普遍承认(即使它是一种没有选择不得不承认的状态而已)而生产普遍暴力,暴力可以生产财富,财富可以收买暴力,循环在这一生态圈中的万恶之首,结果却登上了人间最高的神圣殿堂。人的社会身份——公民,不得不消湮在平庸且异化的社会人的大海之中。
倘若公民只能是法律身份而没有外在的物质保证,公民就是奴隶,能够提供这一基础保证的,只有绝对私有的财产权形式。现代社会的财产权关系如此复杂,最基本的是在分配关系中产生了的财产形式——工资。如果有一个国家,那些从事最危险最肮脏最繁重劳动的对象同时也是最轻易被剥夺自己劳动成果的人,那么这个社会所需要的绝不是法律可能提供救济的途径,作为独立的主体人,或者说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他现在所需要的是如何才是一个独立的自然法人。
公民所寻求的人的社会自治领域是在行政治理上的公开竞争,这个领域的可能性既可以是法律形式的也可以是社会运动形式的,但一个独立的自然法人从脱离母体到追求他作为人的幸福的时候,这个过程指向社会财富的公开制度。社会的竞争对象,对主体的个体面临着其他主体的竞争,对整体的社会则指向政府这一人造物,唯一垄断暴力的无竞争主体也只有这一个无形的法人,个体不得不面对一个整体的社会及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政府的绝对压迫,人的独立如何可能?如果说上帝创世已经计划了政府及政治权力这一中立的公共机器,但人的罪性却抛弃了政府本身必需的高贵品性,走向了权力垄断与权力分配的异途,那么上帝必然为每一个主体也计划了独立的主权形式,这便是人权在行为学上的形而上器官:关于枪的持枪主权。现代世界第一个宪政共同体在《独立宣言》中所庄严宣告的公民抗暴权,拿什么来抗暴?持枪权!枪杆子里面出人权——人是需要普遍威慑的能力才能达至自然状态的平衡,暴力只有在失去了垄断性时才不成其为暴力,才有可能反过来保护人而不是侵犯人,在所有的普遍平等中,除了死亡,上帝难道没有为人预备主权,确定绝对原则——自然正义。人的必死性在枪面前的现实平等,以根绝人的犯罪冲动,尤其是国家犯罪,权力犯罪,或犯罪本身不再受到指控?
人的良知有时候谴责暴力的残忍与凶险,但却无能为力,这样一种充满悖论的现实困境在多大程度反映了人必须去做出选择,做一个独立的人而不是一个无主权的傀儡人?只有切身的危险或亲人的强烈谴责可能最大限度的打动人的良知。不是死亡恐惧才是人唯一的绝对驱动力,但死亡恐惧绝对是阻止犯罪的平等选择,这就需要公民主体对另一个权力主体从自然人的角度做出指控。
参照一段对话形式来理解抗暴权的行使。
警察:我是某某某(出示警察证),现依法对你进行传唤,请你如实回答我的提问。
我:我是某某某,现依法反问某某某警官,请问你代表的权力机关经过选举授权了没有?倘若没有经过选举授权,那么我有权不承认你的合法性,并拒绝回答你的任何问题。
这是一种对等形式的理性反抗,仅仅把对方当做一个独立的人来看,而不是一个权力人来看,不承认,不合作,不服从,以历史合法性为最高旨意,仅仅承认自然法对人的有效性,不承认人为法对我的非法审判,当然也不承认审判人的合法性。
假如自身的对象也把自己视为一个自然人而自觉的放弃了这一场审讯——这种可能性不大可能在现实中发生而仅仅会是哲学思考的成果,但权力的嚣张与狂妄极可能因为权力对人性的绝对腐蚀而恼羞成怒,暴力在此也成为权力发泄的唯一选项,公民抗暴权在个体意义上的行使,也就只剩下了付诸自然正义的选项。倘若一个政权不能为自然正义的安置提供有效的空间,那么在整体上的公民抗暴权所需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推翻政府,无论法律的或者集体抗暴形式。
当然,现代宪政文明所找到的路径是游行示威权的行使。然而,面对他人的苦难集体挺身而出的大规模社会反抗运动,在人性的基础上又在于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在我看来,当代西方社会对顺从良知走上街头的自由表达,仅仅因为天赋枪权所继承下来的道德勇气与良知正义,取消这一上帝恩赐的主权,也将取消人的同情,因为即便是同情也需要勇气的。
1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