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零歧视日前夕 律师联名致信人社部及卫健委



建议信邮寄单据
 
 
 
实现艾滋就业零歧视

 

   北京时间2月27号上午十点,山东律师李对龙将一封有全国各地共73名律师签名的取消就业艾滋体检的建议信分别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制司。“我们建议取消包括公务员招录在内的所有就业中的艾滋检测,从根本上杜绝了艾滋就业歧视。”李律师说。

就业中艾滋检测是艾滋就业歧视源头

每年的3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零歧视日”,然而国内的艾滋就业歧视比比皆是,作为关注就业平等权利的法律人士们发现大部分艾滋就业歧视是公开的歧视。比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标准》”)规定了艾滋病检出,则不合格。这就意味着艾滋感染者被剥夺公务员就业机会,面临就业歧视。

事业单位招录也参照《体检标准》进行艾滋检测。一些企业单位也跟风在招用工中检测艾滋,艾滋感染者面临着严重的就业歧视,若取消就业中的艾滋检测,则从根本上实现艾滋零就业歧视。

就业艾滋检测违法又无医学依据

这些法律人士认为,艾滋不会通过工作、生活和日常接触传播,在招就业中检测艾滋并限制艾滋感染者就业不仅没有医学依据,也严重侵犯了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他们在这封联名建议信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1、艾滋不会通过工作、生活和日常接触传播。

世界卫生组织官网在2017年的艾滋病毒相关问答中指出:艾滋病毒可通过与感染者发生未保护的性交(阴道交或肛交)和口交;输入受艾滋病毒污染的血液;共用受艾滋病毒污染的针头、针具、手术器械或其他锐器等途径传播。还可由受艾滋病毒感染的母亲在妊娠、分娩和哺乳期间传播给婴儿。

由上可见,艾滋传播途径和乙肝传播途径一样,通过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不会通过工作、生活和日常接触传播。国家早在2010年就明确取消了就业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而就业中的艾滋检测项目却迄今未取消。


2、艾滋感染者有平等就业权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上可以看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均有就业权利的,若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不应以是否感染艾滋为标准来招录。

 

3、包括公务员招录在内的所有就业中的艾滋检测是违法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而包括公务员招录在内的任何招用工的体检艾滋显然不是出于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毕竟艾滋病毒并不会通过工作、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显然,目前就业中的艾滋检测不合法。

 

在去年5月份,四川省的谢鹏(化名) 在某公司入职后被检测艾滋后因HIV抗体成阳性被公司要求“养病”,后来他诉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在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现场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内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谢鹏6.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发此前的工资(二倍计算)。加上此前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的工资,调解协议总价值逾17万元。可见,艾滋检测不仅直接引发艾滋就业歧视,还会引起诉争,并且又违反了艾滋平等就业方面的法规。

 

 建议参照乙肝就业检测规定,原则上不检测

  在建议信的最后,大家建议:

     1、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除一些血液相关的特殊职业外均应取消就业中的艾滋检测项目。

     2、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测艾滋项目的,应符合《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艾滋感染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李对龙律师说:“我们撰写此建议信就是希望尽快终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中检测艾滋的行为,真正从源头上切断艾滋就业歧视因素,实现艾滋就业零歧视。”

 

附件1:建议信全文及签名律师名单

附件2:建议信邮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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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零歧视日前夕 律师联名致信人社部及卫健委



建议信邮寄单据
 
 
 
实现艾滋就业零歧视

 

   北京时间2月27号上午十点,山东律师李对龙将一封有全国各地共73名律师签名的取消就业艾滋体检的建议信分别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制司。“我们建议取消包括公务员招录在内的所有就业中的艾滋检测,从根本上杜绝了艾滋就业歧视。”李律师说。

就业中艾滋检测是艾滋就业歧视源头

每年的3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零歧视日”,然而国内的艾滋就业歧视比比皆是,作为关注就业平等权利的法律人士们发现大部分艾滋就业歧视是公开的歧视。比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标准》”)规定了艾滋病检出,则不合格。这就意味着艾滋感染者被剥夺公务员就业机会,面临就业歧视。

事业单位招录也参照《体检标准》进行艾滋检测。一些企业单位也跟风在招用工中检测艾滋,艾滋感染者面临着严重的就业歧视,若取消就业中的艾滋检测,则从根本上实现艾滋零就业歧视。

就业艾滋检测违法又无医学依据

这些法律人士认为,艾滋不会通过工作、生活和日常接触传播,在招就业中检测艾滋并限制艾滋感染者就业不仅没有医学依据,也严重侵犯了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他们在这封联名建议信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1、艾滋不会通过工作、生活和日常接触传播。

世界卫生组织官网在2017年的艾滋病毒相关问答中指出:艾滋病毒可通过与感染者发生未保护的性交(阴道交或肛交)和口交;输入受艾滋病毒污染的血液;共用受艾滋病毒污染的针头、针具、手术器械或其他锐器等途径传播。还可由受艾滋病毒感染的母亲在妊娠、分娩和哺乳期间传播给婴儿。

由上可见,艾滋传播途径和乙肝传播途径一样,通过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不会通过工作、生活和日常接触传播。国家早在2010年就明确取消了就业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而就业中的艾滋检测项目却迄今未取消。


2、艾滋感染者有平等就业权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上可以看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均有就业权利的,若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不应以是否感染艾滋为标准来招录。

 

3、包括公务员招录在内的所有就业中的艾滋检测是违法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而包括公务员招录在内的任何招用工的体检艾滋显然不是出于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毕竟艾滋病毒并不会通过工作、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显然,目前就业中的艾滋检测不合法。

 

在去年5月份,四川省的谢鹏(化名) 在某公司入职后被检测艾滋后因HIV抗体成阳性被公司要求“养病”,后来他诉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在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现场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内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谢鹏6.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发此前的工资(二倍计算)。加上此前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的工资,调解协议总价值逾17万元。可见,艾滋检测不仅直接引发艾滋就业歧视,还会引起诉争,并且又违反了艾滋平等就业方面的法规。

 

 建议参照乙肝就业检测规定,原则上不检测

  在建议信的最后,大家建议:

     1、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除一些血液相关的特殊职业外均应取消就业中的艾滋检测项目。

     2、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测艾滋项目的,应符合《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艾滋感染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李对龙律师说:“我们撰写此建议信就是希望尽快终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中检测艾滋的行为,真正从源头上切断艾滋就业歧视因素,实现艾滋就业零歧视。”

 

附件1:建议信全文及签名律师名单

附件2:建议信邮寄单据